秦晖:摆脱“黄宗羲定律”仍待努力

当年的“皇粮国税”问题  
    1969年我15岁时初中毕业后到广西农村插队,在百色地区田林县的壮族山寨做了9年农民。百色大概是我国唯一占全了“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边(疆)、山、穷”五项的地域,田林县则位于滇、黔、桂三省交界处,是广西面积最大、人口密度最稀的一个县。9年乡村生活给我的人生道路打下的烙印是非常深的。1978年我以“同等学力”资格考取文革后第一届研究生,跟随我国著名农民史专家赵俪生先生学习“土地制度与农民战争史”。获硕士学位后一直在高校任教。
    我的这门专业本属于历史学,而且主要是古代史。但是从20世纪80年代起,当时在陕西师大任教的我为了研究土改前关中农村问题,每年利用到各县搞函授辅导之机,多次到各县基层档案馆查档,并接触现实农村。1994年,我从陕西师范大学调入北京后,除了任教清华大学外,还先后兼任中农信研究员、《中国农民》特约记者等职,并与农口一些研究部门建立了合作关系。在清华,从1995年起,我连续组织了几次学生对浙、湘、黔、川、陕、桂六省(区)八县(市)的19个村庄(社区)进行了考察,重点调查了224户农家,以问卷统计与个案分析相结合,对不同经济类型与发达程度的农村作了研究。就这样,我的农民学研究,从农民史延伸到现实领域。当初这样做,主要是“今为古用”,基于学术兴趣,相信马克思说的“人体解剖是猴体解剖的一把钥匙”。研究生涯中形成一个理念,即当代农村、当代中国是传统农村、传统中国的延伸。不了解传统农村,就不可能理解当代农村,反之亦然。
    但是后来,乡村调查中看到的一些现象使我忘记了“今为古用”的初衷,不由自主地关心起农民与中国改革的未来。税费改革就是我思考的一个问题。
    其实,随着“大包干”以后我国家庭农业的恢复,人民公社时代国家直接从基层组织的公库里获得征、派购粮以汲取剪刀差的模式结束,农户由过去给“公家”干活而向公库领取口粮与其他劳动报酬,变为如传统时代一样自耕自食而反过来向“公家”交纳“皇粮国税”、纳赋当差。传统时代的赋役问题又以“农民负担问题”的方式再现。由此而产生的税费改革最初思路早在20世纪80年代末就已萌芽,90年代前期,河北的魏县、南宫,安徽的太和,湖南的衡东等有些地方就自行做过“并税除费”试点,有的地方当时叫做“公粮制”等等,名目不同,意思一样。
    在1995年到1997年间,我正组织学生进行农村社会调查时,就感觉到税费改革后农民负担出现反复的苗头。比如某县教育附加费合并到正税里了,过了两年学校没钱用,财政拿不出,又出现新的教育费用。农民不满地说,要这样还不如不改,不改的话,你收了我一次教育附加,还能再收“第二教育附加”吗?现在你把教育附加合并了,好像我们没交这笔钱一样,下一任领导一看学校这么破,又向我们收钱,我们跟谁说去!
    还有一种情况:这个县做试点,把什么屠宰税啦等等都平摊合并到税里了,农民说:“猪头税变成了人头税。”可是邻近县还在照样征收这个费用。于是,试点县的农民就担心地说,过了几年,他们县官一换,新来的不了解情况,以为便宜了我们,又让交屠宰税了。“这下子倒好,猪头、人头都得交税啦”。
    另有些地方,90年代后期由于农民权利意识滋长,逐渐学会抵制各种乱收费,征收的“工作难度加大”了,有人便寄希望于“费改税”。调查中曾经有一个镇领导对我解释并税改革的好处时说:“并税改革的确好,过去那些统筹、摊派什么的,农民就是不交,你还真没办法。如今一合并成皇粮国税,农民再不交,就是抗税了,我就好派出警察抓人了。”如果并税改革被理解为政府以前收费比较难,现在改成收税,就可以用强制手段,税费改革就容易出麻烦了。
    当时我觉得这是个问题,并且联想到历史上也有过许多类似现象,于是我根据调查报告写了一些文章。
    “定律”提出的前前后后
    1994年第二期的《改革》杂志刊登了我写的《农民负担问题的发展趋势:清华大学学生农村调查报告之研究(四)》,其中我第一次提到“黄宗羲定律”。我当时认为,税费改革势在必行,而且这种改革在技术角度上讲的确是合理的。“明税轻,暗税重,集资摊派无底洞”,搞历史的知道,中国从来就是这样,这叫“正供有限,而横征无穷”。所以要解决农民负担,就得从解决收费开始,正税相对来说本来就不多,农民如果只是交税的话,可以说是相当“幸福”的。但是,在传统政治条件下搞税费改革,最麻烦的就是怕跌入怪圈——农民负担简而复繁,出现反弹,反而越改越重。古代很多人,包括清代的范清丞、明代的黄宗羲、宋代的李心传、唐代的陆贽等等很多人表达过这种担忧,反对归并税则。现代一些史学家也注意到这种现象,例如上海师范大学(今华东师范大学)的王家范、谢天佑两先生在20世纪80年代初就在《中国农民战争史研究辑刊》上发表的《中国封建社会农业经济结构试析》一文中提到了黄宗羲对“积累莫返之害”的批判。但是那个时候“大包干”的农村改革尚未铺开,农民作为“皇粮国税”交纳者的问题也未凸显,黄宗羲的这些话作为纯粹的历史问题也只有极少数史学家注意。
    这一方面也是由于过去我们的历史书一般都肯定这种改革,而把反对这类改革的声音一概视为“保守派”,不予好评。其实这种改革的反对者历来有两种:一种是旧税制下有既得利益者的代表,例如旧税制种类繁多,千头万绪,农民不懂上司难查,胥吏便得以上下其手,搭车寻租,中饱私囊。他们当然不喜欢简化税则。还有的旧税制有许多优免规定,有权有势者可以借此规避负担,转嫁于无权无势者。新税制取消了优免,也会招致这些人的反对。但是,还有一种反对者,如前述的黄宗羲、陆贽等人,他们并不是基于既得利益者的立场,而是的确看到了当时税制的一些深层次问题,并且往往是透过当时税改的一些短期效益,在主流意见一片乐观的气氛下发表冷静的看法,其实相当难能可贵。当然由于那时的历史局限,他们并不能真正解决这些问题,有时还得出了反对改革、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消极结论,提出问题的深刻与给出答案的浅薄形成鲜明对比。我们今天应当能够超越这些局限。
    我国历史悠久,文化遗产博大精深,历史学因此历来是显学。但是历史内容如此丰富史料如此浩繁也造成一个问题,就是囿于精力与眼界所限,许多专家只能关注中国历史的某一时段,形成传统中国史学中“断代史”研究特别发达的特点。而缺少长时段的通史眼光容易导致所谓“断代本位主义”,人们往往根据当朝的记载高度评价某次改革一举解决了什么什么问题,而其实这种问题在以前的朝代中就曾经被“解决”过,在以后的朝代中它又重复出现并再次被“解决”。例如取消力役,汉之更赋,唐之丁庸,宋之免役钱,明之银差、条编,都曾被说成是以赋代役而在历史上解决了力役问题。然而实际上以赋代役后、赋外又生新役的循环一直在重复,直到清末还有“地丁属地,差徭属人”,民国时代还有拉夫派差的,今天的农民不是还正式规定要出“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吗?这次税费改革又把这“两工”合并取消了,但愿未来不会再次向农民派差。力役取消而又复起,但历代所征收的代役钱,却从没有退还过。农民负担怎么会不重呢?还有由按户口征收转变为按地亩征收,亦即人头税并入土地税,也是重复了许多次的。
    在这篇文章中,我把现实调查材料与历史资料结合起来谈论“黄宗羲定律”。然而在1997年当时,税费改革仍然还在小范围试点,并没有在许多省乃至全国范围内实行,所以,这篇文章影响不大,没有引起人们的重视。
    “黄宗羲定律”为什么是封建王朝一个怪圈?
    黄宗羲是明清之际大儒,在明王朝灭亡后,痛定思痛,以“天下为公”的儒家信条为武器,不仅对明王朝,而且对整个传统体制都进行了系统反思。其中,他批判了“一条鞭法”,而要求恢复赋税分征。实际上,他的评论远远超出税制本身,涉及到的是传统帝国千年来农民负担问题以及解决方法的根本缺陷。
    包括一条鞭法在内的历代“并税改革”,连同“易知由单”这样的配套措施,在中国历史上都是屡屡出现。由于在专制王朝统治费用刚性增长的条件下,财政安排只能“量出制入”,不能“量入为出”。为克服横征乱派之害,减少税收中的流失和官吏层层中饱私囊,并税除费,简化税则,就成了主流改革思路。仅在明清两代,便搞过“征一法”、“一串铃”、“地丁合一”等等。目的就是把从朝廷到基层的明暗正杂诸税“悉并为一条”,“一切总征之”。同时下令,不得再征他费,还发给农民法定税目表“易知由单”,允许农民照单纳税。
    但是,传统社会,农民没有任何民主权利,上面到底征多少税,农民是不能控制的。这样,合并税费有个很大问题,它原来有各种各样的名目,有了这些名目,新的巧立名目,往往空间比较小。比如说,官府常向农民派工,即所谓劳役。劳役经常干扰农时,农民很受劳役之苦,陈胜、吴广以及隋末农民起义都是因为劳役太多而起。官府为此进行改革,其中很重要的一条就是把劳役并到正税里,在正税里,多征一大笔钱,一般在财政上叫“代役税”或“免役税”。理论上说,国家有了这笔费用,就可以雇人干活,农民就不用出劳役了。实际上,传统中国官僚太多,开支大,经常出现财政危机,一旦有了财政危机,拿不出这笔钱来雇人,农民又要出劳役。官府已经征收了农民免役税,你又没把这笔费用还给农民,这就无形中增加了农民的负担。
    而且,并税后,各种名目没有了,恰好为后来人新立名目创造了条件。用不了多长时间,人们就“忘了”正税已经包括了从前的杂派。一旦杂用不足,便会重出加派。黄宗羲精辟地总结为“积累莫返之害”。就这样,历史上每搞一次并税改制,就会催生出一次杂派高潮。这也是专制王朝时代的一个怪圈。实际上,在传统中国,主要矛盾不是农民没有土地,而是有土地也种不了,因为各种各样的赋税迫使农民不得不弃田流亡。但是,自古以来,“正供钱粮”通常不是太高的,但农民的付出却很多,主要就是各种各样的杂派。因此,农民负担问题,历史上一直是造成社会动荡的原因。
    从“并”到“免”:农村税费改革的突破
    到了2000年,税费改革全面推广时,我在《中国经济时报》发表《并税式改革与黄宗羲定律》,许多报刊、国内主要网站纷纷转载。不久,又应有关方面的建议,撰写《税费改革、村民自治与强干弱枝》的长文,就税费改革中的问题提出建议。
    文章发表后,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当时任副总理的温家宝同志在2000年年底,也就是中央在安徽召开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总结会议前夕,在《并税式改革与黄宗羲定律》一文上做了批示,全文如下:
    “请怀诚、耀邦(刘坚)、马凯同志阅。要跳出‘黄宗羲定律’,农村税费改革就必须坚持‘减轻、规范、稳定’的原则,控制税赋的绝对额,长期稳定不变;就必须在财政上厉行‘量入为出’而杜绝‘量出制入’。这篇文章提出的问题很值得进一步研究。
    温家宝
    十二月廿八日
    以后,温家宝以及农口的许多人,在许多场合都提到这个定律,指出要跳出“黄宗羲定律”的怪圈。
    这一批示中基本上把我文章中的几点建议都点出来。比如一定要稳定税费的绝对额,不要搞什么收入的百分之几这类的软性相对指标。另外,财政方针一定要量入为出,绝不能量出制入。
    历史上传统财政有两种思路:一种是量入为出,可以从农民那里拿多少,就办多少事。不铺大摊子。但封建时代,往往采取量出制入,而不是采取量入为出。官府需要什么就向农民征多少。所欲所求无止境,征收也就控制不住了。所以温家宝提出稳定税额,绝对量不变,财政上要量入为出。
    在那次农村会议上,温家宝提出乡镇政治体制改革,这是从源头上解决问题。实际上,传统中国出现的这些问题,归根结底都是政治体制造成的。农民没有真正的公民权,没有“无代表不纳税”的机制。所以,解决的根本途径还是政治体制改革。在目前的方案中,首先是社区开支与社区民主、村民自治挂钩,“一事一议”,就是凡是在农村社区使用的这些费用,一定要由农民讨论。以前我们常说,赋税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但是农民并没有觉得是用在他们身上了。应该把权利交给他们,变成“民之所用,民之所议,民之所定,民之所出”。当然,这只是社区的开支,社区以上,乡镇财政,县财政,用“直接民主”的办法搞“一事一议”是很难做到的。那就需要发展代议制。乡镇政治体制改革后,就不要设那么多人,那么庞大的机构了。
    再就是国家应当下决心解决农村义务教育问题。不要把它推给基层财政,实际上还是推给农民。在如今许多地方县乡村财政都很糟糕的情况下,中央财政、至少是省财政应当承担义务教育的责任。
    当然,更进一步的做法是彻底正名。既然“并税除费”难保不重蹈历史覆辙,讨论中不少人就提出干脆取消农业税。反正它占国家收入的比重不大,收税成本又很高。但我当时认为,也不必特别规定农民不缴税,这会导致一种误解,仿佛农民占了市民的便宜、得了国家多少恩惠似的。过去历史上一些开明皇帝或者未必开明但喜欢作秀的皇帝也曾经搞过减免赋役乃至全面蠲除,但农民获益或者不能持久,或者只是口惠而已。这当然首先是由于农业社会不取之于农则国将不国,不像工业社会可以靠非农税收,但是当时农民作为臣民处于被动地位也是一个原因,统治者一时向善则蠲免之,一时纵欲而苛征之,农民只能祸福由之了。
    而当代欧美农民实际上处在国家高度保护之下,国家给他们的补贴远远多于他们交的税。但他们一面享受补贴,一面还是要交税的。交税不仅是公民义务,同时也包含“纳税人权利”嘛。问题是税制要公平,不能有身份性歧视。其实只要城乡一视同仁,按所得税起征点以上,该交多少就是多少。起征点以下不分城乡都免交,城乡平等的“低保线”也许条件还不成熟,城乡平等的“起征线”应当是完全可行的。当时公布的全国农民人均年收入折合月计还不到起征点。所以只要统一了“国民待遇”,大多数农民是不该交所得税的。
    那么什么叫“农业税”呢?它似乎既不是所得税(没有起征线),也不是营业税或增值税(不区分自耕自食部分),更不是地租(我们现在并不讲土地国有制,也没有契约化的租佃关系),好像也不能说是资产税(法律并不承认土地是农民的私产)。其实它就是过去所谓的皇粮国税,是与农民的“身份”相联系的义务。如今是公民时代不是臣民时代,不要再专门向农民征收那种“身份性贡赋”了。历史上,还有15岁以下60岁以上“不课”之说,现在一些农村税征到100岁。某地曾经“正面报导”过一个102岁农妇徐老太在“负担减轻”后“高兴地将今年(2002年)176元的农业税费交到村支书手中”。而让人不寒而栗的是,报导说这位百岁老人交纳的税费并不是村干部乱收费,而是“合同卡上规定的”。这意味着“法律”要求她继续承担缴税义务。 这种义务是“公民义务”吗?恐怕传统时代正常的臣民义务也不至于此吧。
    免征农业税:摆脱“定律”仍需努力
    后来最高层终于下决心取消了“农业税”,到2004年这项政策已经覆盖全国。这无疑是一大进步,海内外舆论给予了很高的评价,认为这是“胡温新政”的一项重大成就。
    当然,税费改革后向农民伸手的问题并没有完全消失。如一些地方出现了各显神通的“后税时代造‘费’运动”,巧立名目向农民征收“社会抚养费”、“土地公积金”等杂费,乃至“不征税,就征地”,用“卖地财政”来弥补缺口。据说2004年税费改革使农民负担减少了300多亿,连同搭车收费共约1000多亿,但同时“圈地运动”却从农民那里多拿走了4000多亿,等等。但是应该承认,这几年在借免税之势形成的“亲农”空气下,除了“圈地运动”问题因涉及地权制度无法通过赋税改革解决外,近年来新的涉农“乱收费”现象尚未形成过去那种大弊,不少“乱收费”一经反映尚能得到遏制。由于国家财政、尤其是中央财政对农村投入的增加,义务教育经费和“新农合”经费逐渐落实,对农网改造、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和道路、水利等基础设施的财政支持也逐年加大,农民从中得到实惠。尽管由于“村财乡管”、下派“村官”等做法实际上导致一些地区村民自治和基层民主进程出现倒退,“一事一议”等财政民主措施也效果不大,但是总体上看,由于乡村公共服务投入中农民付费的比例下降而财政转移支付的比例上升,加上种粮补贴、农机补贴等政策的出台,从财政角度讲,税费改革后这几年对农民“多与少取”的承诺还是做到了的。
    至于工农业商品价格变动的剪刀差,由于大部分农业投资品与供农消费品的供给都在几十年市场化改革中形成了竞争机制,与过去相比,垄断性高价更难形成,而燃油等垄断性产品又实行对农用倾斜的价格政策,因此通过国家垄断价格向农民征取“暗税”的传统做法也在我国经济现实中基本上淡出。当然,今天仍然存在着工农业商品比价不利于农民的情况,但那更多的是因为工农业生产率提高幅度的差别(亦即“极小农”经济的竞争力问题),已经不是过去所说的那种“剪刀差”了。
    因此,税费改革以来三农政策的进步是应该肯定的。至少就涉农税赋而言,这几年并未出现“黄宗羲定律”的发作。
    但是我们对已经取得的成就应该有个清醒的估价。税费改革后许多评论认为中国从此摆脱了“黄宗羲定律”,告别了“皇粮国税”,是几千年来未有的大进步。然而我认为,现阶段这样说恐怕还太早。
    因为这几年农村政策的进步,主要还是出于领导人的亲农善意,表现为税源从农村转移到非农领域,并且实行了对农村的转移支付。但基本的赋税征收机制与过去的“皇粮国税”还是没有太大的差别。在“制约征税,监督用税”两个基本方面,现行做法与现代公共财政的要求还有不小的距离。因此在肯定善意的同时,要看到这种进步的局限性。
    首先历史上的“黄宗羲定律”周期很长,几年时间远不足以下结论。如前所述,税费改革原来遵循的是“并税除费”的思路,因为“税”比“费”要容易规范得多,并税除费可以在一个时期大大减少无名横征中饱私囊之弊,减轻农民的总负担。但如果纳税人对征税者并无制约,一旦财政入不敷出,“量出制入”的规则发生作用,新“费”之出早晚难免,而已并入正税的旧费则往往被“遗忘”,于是便出现新费叠加旧费的“定律”怪圈。为了跳出这种怪圈,国家干脆连税都免了,这决心不可谓不大。但基层财政失去税源后,许多原先以“税”支付的公共服务如果不是国家财政包下来,就会纷纷改以收“费”方式提供。这样税费改革就有可能转回到与初衷相悖的原点:由“并税除费”开始,以“免税收费”终结。本想以规范的“税”取代难以规范的“费”,最后反而是“费”把“税”取代了。这几年没有出现这种情况,或者说局部出现了但尚能得到遏制,就是因为国家财政包了下来。但公共服务的需求并非常数,随社会的发展它会不断增加,而我国财政尤其是中央财政高速增长的状态很难一直持续。一旦将来财政状况变化包不下来了,“造费运动”会不会大起呢?
    非农领域的“黄宗羲定律”
    而更重要的是:“黄宗羲定律”本质上并不仅仅是一个对“农民”的问题,它其实是“朝廷”对“臣民”的一个怪圈。在历史上臣民绝大多数是农民,“皇粮国税”承担者基本上也就是他们,因此黄宗羲定律似乎可以视为只是对农民的问题。然而今天已经不是农业社会,我国非农人口已经占到40%以上而且还在增加,我国国民经济的主体已经不是农业,主要税源也与“三农”无关了。但非农税负仍然有公正与否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摆脱黄宗羲定律”也好,告别“皇粮国税”也好,就不能仅仅说成是农民的问题了。
    众所周知,从1994年分税制算起,中国国家“汲取能力”已经以数倍于国民经济和居民收入的增速急剧膨胀了15年。正如陈志武等人近来指出的:包括中央、地方各种赋税、各部门的行政性收费以及国家垄断部门的垄断性收入在内,我国政府在国民财富和经济产出的大“蛋糕”中所切下的比例在世界上也是惊人的。国家财政、尤其是中央财政的高速扩张和积累率、投资率的提高,使我国居民消费占GDP的比例不断下降,近年来已经降到全球最低之列。仅从农村来看,国家财政的扩张包下了很大一部分公共服务,是农村摆脱“黄宗羲定律”的最重要条件,甚至可以说是唯一条件(因为在制约征税和监督用税两方面成效并不大)。但从全国看,这样的“汲取能力”是否恰恰是“黄宗羲定律”的表现呢?
    知名报人童大焕先生两年前曾经指出“电力涨价服从‘黄宗羲定律’”的问题。 他指出1993、1994年起国家已经对全国用电户开征了“三峡建设基金”,并以涨价方式合并于电费中。13年来该项征收累计已占三峡工程总投资的一半,但三峡完工后大家似乎忘了这笔费用,电价不仅没有降回来,反而又以三峡“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的名义,再次开征新“费”,并且同样以电费涨价的方式合并于电价中。仅2004、2005两年这笔新“费”的数额就达到三峡大坝总投资的89%。但是这笔费用同样被“忘掉”了,不仅移民结束后不会停止征收——它已成为“正常电价”的一部分,而且以后如果三峡工程还要用钱,仍然可以在这“正常电价”之上再次增加新的收费。
    狭义地讲,“电价”似乎不是赋税,但在国家垄断条件下,电价与其他国家垄断利润一样实际具有赋税性质。而更为明显的是,在狭义赋税中同样存在着类似现象。
    知名网评家“十年砍柴”最近就“燃油税”方案出台两个月的情况评论说:本来燃油税作为一项“并税除费”的改革,已经把养路费等包含其中,这较之于过去不论车排量大小、行驶里程多少,每年都交相同数额的养路费,更能体现公平。怕就怕又出现“税外之费”。果然“燃油税”行之未满两月,一些交通管理部门就将二级公路升格为一级公路,以达到分段收费的门槛,以至于交通部不得不专门下文严词警告。上海、天津、重庆三直辖市,城区面积比例较之其他省(自治区)过大,难以拷贝各省(自治区)这种措施,便以一次性的“道路交通费”、“路桥使用费”等形式继续保留燃油税外的收费。而北京市政府已放风,拟征收“汽车排污费”,等等。照理说,既然征收了燃油税,车主便是有偿使用了汽车,道路使用、尾气治理等费用都应该包含在内,其税率轻重可以通过充分讨论,制定合适标准。但在正税之外,再征收各种“道路使用费”、“汽车排污费”,就是不折不扣的“重出”费用了。而且黄宗羲所论的先并税除费,再在总税外枝蔓出重复的费用,时间跨度至少十几年,可各地政府在“燃油税”外再收费,连半年都等不及了,真是“时不我待”呀。
    “皇粮国税”与现代公共财政的根本区别
    笔者最近参与了主张提高燃油税标准以促进节油环保的“十教授公开信”,不少有车网友反应强烈,对此笔者是理解的。其实正如公开信发起人郑也夫教授回应时所言,我们是从环保角度、而不是从赋税制度角度主张的。正如“十年砍柴”所言:“税率轻重则是另一个问题。”提高燃油税率有利于环保,这个道理我以为是成立的。到底提高多少,可以“通过充分讨论,制定合适标准”,我们的主张也是讨论中的一家之言。但是无论税率高低,上述那种“黄宗羲定律”的怪圈都不应该出现。而实际上,这种怪圈远不止存在于燃油税、电费这些领域。仅仅在“农业税”问题上摆脱这一“定律”,自然远远不够。
    如果从黄宗羲式的角度看问题,即把“负担”问题当作皇权专制下的系统性弊病之一,归源于臣民缺少权利而朝廷缺少责任,那么这就不是税源的行业间转移所能解决的问题。在这个意义上,仅仅免除“农业税”能否摆脱黄宗羲定律的确是个问题。也许正因为如此,温家宝总理5年后在关于黄宗羲的又一个评论中强调要发扬“《明夷待访录》中的民主精神”, 这无疑正是问题的本质。
    事实上,农业时代难以对农“免税”的确是发生黄宗羲指出的那些弊病的重要原因,但前者既非后者的必要条件,亦非充分条件。首先,历史上许多宪政民主国家在工业化以前的时代也是农业-农民国家,农业公民同样是公共财政的主要提供者,例如美国,南北战争前农业公民一直提供联邦与多数州财政收入的大部分,来自工商业的税收直到1870年代才成为财政收入的主流。但是此前的美国也并没有黄宗羲定律的问题。而中国历史上,南宋是个朝廷岁入构成中工商市舶收入超过正供田赋的时代,但是李心传恰恰在那时指出了类似黄宗羲后来强调的那些积弊。
    现代公共财政与传统的“皇粮国税”之别,绝不仅仅在于前者征之于工商而后者征之于农,而在于是否实行了“征税需纳税人同意,用税需纳税人监督”。当然这里讲的“纳税人”指广义上对国家承担责任的所有公民,绝不仅指“纳税大户”。早在税费改革之初就有人提出:摆脱黄宗羲定律的办法应当是实行“无代表,不纳税”的宪政原则。而不是倒过来,实行“不纳税,无代表”,似乎农民没有纳税责任,也就不需要公民权利了——如果是这样,那么即使形式上“不纳税”了,也会有“不征税,就征地”的坑农现象,而在农村以外,“皇粮国税”与现代公共财政之间的差距也仍然存在,“黄宗羲定律”仍然是起作用的。
秦晖的“黄宗羲定律”是罔顾史实的臆想。

南京条约签订时,璞鼎查们就明确告诉说,根子不在关税高否,而是肆意征税。

满清立朝时,最明白地说过“永不加赋”。这清楚对比明朝晚期,尤其是崇祯时期的税赋而言的。

明代末期,也就是李自成和努尔哈赤之乱时期,崇祯的重税和乱税,天下动乱是其理由,有着相当的合理性。

而再往前翻,明朝的总税赋,比照国民总产值是极其低微,名义税赋是3%。即使这样,天下的税赋一半出自江南,而一半中的一半,则出自苏松常。算下来,其它地方的名义税赋不过也就是1%左右。

然,即使这样,也不能说明朝廷就是按照1%来征税。因为,实际得税是固定的绝对数,与当年的产量无关,也因实在不能大规模丈量,故与耕地实际增量无关。到了万历年间,绝大部分税捐都改用货币征收,也就和实际粮价脱离了关系。而这正是黄宗羲时代,皇家所征税赋远远赶不上通胀。

在太平天国动乱而征收厘金之前,除了南宋意外的历代,税赋无论是从绝对值还是相对值,都是在中期以后日益减低,人均税赋也基本是减低的,除却因战乱而增加外。
问题的关键,不在于税负的高低,而在于征税权的归属。


“税赋无论是从绝对值还是相对值,都是在中期以后日益减低,人均税赋也基本是减低的,除却因战乱而增加外。”


这个有史实依据吗?学历史的木匠、梦游、平平来说说。
大苗所言极是。秦日军很多这种似是而非之论。
并税式改革与“黄宗羲定律”


秦晖




    近年来“农民负担”问题日益成为决策层、理论界和社会大众关注的对象。而“减负”年年讲,“负担”逐年增,已成为我国经济繁荣中抢眼的暗点之一。为此人们从纯财政角度提出并实践了许多对策,如绝对量控制、负担率控制、发放负担卡、压缩财政开支等等,而“并税除费”的征收方式改革则似乎是人们讲得最多的,一些论者还称之为治本之策。
    我是赞成在一定条件下“并税除费”的,因为当前“税轻费重”之弊的确十分突出。但应当强调的是:“并税除费”决不是治本之策,而且如无其他改革配合,它的“治标”效果也不能期望太高,甚至在某种制度环境下它的中长期效果可能是适得其反的。在这方面,我国历史上的教训不少,财政史上所谓的“黄宗羲定律”就很发人深省。
    被称为中国“启蒙思想家”的明清之际大儒黄宗羲,在那个锦衣卫、东西厂的特务政治和“清歌漏舟之中,痛饮焚屋之内”的痞子世风葬送了明王朝、儒生们的抗清也已完全失败后,痛定思痛,不仅对明王朝而且对整个传统体制都进行了深刻反思。他以“天下为公”的儒家信条为武器,不仅对专制君主制,而且对秦以来两千年间的“法制”、政治上的内外朝之制、科举选官及胥吏之制、军事上的兵志与方镇之制、经济上的土地制度与赋役制度、以及后宫宦官制度、学校制度等,都进行了系统的评论。其中,他批判一条鞭法而要求恢复赋役分征,似乎显得颇为“保守”。但只要我们不抱有越晚近的东西越“进步”的先入之见,就应当承认他的批判是极有洞见的,而且他的评论实际上远远超出一条鞭法本身,对传统帝国千年以来“农民负担问题”及其解决方法的根本缺陷,也堪称认识深刻。他的这些话对我们今天面临的同类问题,也不无启示意义。
    包括一条鞭法在内的历代“并税式改革”,连同“易知由单”这样的配套措施,在中国历史上都是屡屡出现。由于我国传统赋役历来就有“明税轻、暗税重、横征杂派无底洞”的弊病,而在专制王朝费用刚性增长的条件下,财政安排只能“量出制入”而不能“量入为出”。为克服胡征乱派之弊、减少税收中途流失和官吏层层贪污中饱,并税—除费—简化税则,就成为主流的改革思路。仅在明清两代,便搞过“征一法”、“一串铃”、“一条鞭”、“地丁合一”等等。其宗旨都是要求把从朝廷到基层的明暗正杂诸税(赋、役)“悉并为一条”,“一切总征之”。并同时下令不得再征他费,往往还给农民发放“易知由单”(法定税目表),允许农民照单纳税并拒纳所列税目以外的杂派。
    一般说来,上述改革大都可以在短期内使“向来丛弊为之一清”。然而它的中长期效果却无例外地与初衷相反。原因很简单:原来税种繁多时虽有官吏易于上下其手之弊,但这些税种包括了能够“巧立”的一切“名目”,也使后来者难以再出新花样。如今并而为一,诸名目尽失,恰好为后人新立名目创造了条件。时间稍移,人们“忘了”今天的“正税”已包含了以前的杂派,一旦“杂用”不足,便会重出加派。黄宗羲精辟地把它总结为“积累莫返之害”,他说:
    唐初立租庸调之法,有田则有租,有户则有调,有身则有庸。租出谷,庸出绢,调出缯纩布麻,……杨炎变为两税,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虽租庸调之名浑然不见,其实并庸调而入于租也。相沿至宋,未尝减庸调于租内,而复敛丁身钱米。后世安之,谓两税,租也,丁身,庸调也,岂知其为重出之赋乎?使庸调之名不去,何至是耶!故杨炎之利于一时者少,而害于后世者大矣。有明两税,丁口而外有力差,有银差,盖十年而一值。嘉靖末行一条鞭法,通府州县十岁中,夏税、秋粮、存留、起运之额,均徭、里甲、土贡、雇募、加银之例,一条总征之。使一年而出者分为十年,及至所值之年一如余年,是银力二差又并入于两税也。未几而里甲之值年者,杂役仍复纷然。其后又安之,谓条鞭,两税也,杂役,值年之差也。岂知其为重出之差乎?使银差、力差之名不去,何至是耶!故条鞭之利于一时者少,而害于后世者大矣。万历间,旧饷五百万,其末年加新饷九百万,崇祯间又增练饷七百三十万,倪元璐为户部,合三饷为一,是新饷练饷又并入于两税也。至今日以为两税固然,岂知其所以亡天下者之在斯乎!使练饷、新饷之名不改,或者顾名而思义,未可知也。……嗟乎!税额之积累至此,民之得有其生者亦无几矣。
    这意思是说:唐初的租庸调制度本来分为土地税(即“租”,征收谷物)、人头税(“庸”,征收绢)和户税(“调”,征收麻布)。晚唐杨炎改革为两税法,全都以贫富(即占有土地的多少)为标准来征收,虽然没有了户税和人头税的名目,其实这两项征收已经并入了土地税中。相沿至宋朝,一直没有从中减去户税和人头税,然而却在此之外重又开征新的人头税目(“丁身钱米”)。后人习以为常,认为“两税”只是土地税,“丁身”才是户税和人头税,其实那是重复征收的。如果当初不把庸、调之名目取消,何至于此?所以杨炎的税制改革一时有小利,却给后世留下大害。到明代,在两税、丁口税之外,又征劳役(力差)和代役租(银差),本来是十年轮一次的。嘉靖末年改革为一条鞭法,把两税、丁口、差役和各项杂派全都归并到一起征收,原来每十年中轮值一年的差役负担,如今分摊到十年里征收了。这实际上是把银、力二差又归并到了两税中。但不久每到轮值之年,各种杂役又纷纷派了下来。后人习以为常,认为“条鞭”只是两税,而杂役则是该着轮流当差的,谁知道那也是重复征收的?如果当初不取消银差、力差的名目,何至于此?所以一条鞭法也是一时有小利,却给后世留下大害。到明末,朝廷又先后加派旧饷(辽饷)500万两,新饷(剿饷)900万两和练饷730万两。户部尚书倪元璐要改革,又把三饷归并为一,实际上是把这些杂派又并入了正税(“两税”)。如今(黄宗羲写作时的清初)人们以两税之征为理所当然,岂知其中包含的三饷加派正是导致明朝灭亡的原因之一!设若三饷之名目不改,人们或许还会顾其名思其义,知道这是税外的加派。
    就这样,历史上每搞一次“并税”改制,就会催生出一次杂派高潮。现代有史学家把这“黄宗羲定律”用公式表示,即:
    两税法=租庸调+杂派
    王安石免役钱法=两税法+杂派=租庸调+杂派+杂派
    一条鞭法=王安石税法+杂派=两税法+杂派+杂派=租庸调+杂派+杂派+杂派
    倪元璐税法=一条鞭法+杂派=王安石税法+杂派+杂派=两税法+杂派+杂派+杂派=租庸调+杂派+杂派+杂派+杂派地丁合一=租庸调+杂派+杂派+杂派+杂派+杂派
    通式:bn=a+nx。式中bn为经过n次改制之后的新税额,a为原始税额,x为杂派,n为改制次数。显然,这是个累进的算术级数。
    正是出于对这一“定律”的恐惧,明清时的一些县志作者便在《赋役志》之类章节里把过去已经归并的各种杂派名目不厌其烦地列出,并告戒“后之好事者切勿轻言归并税则,以贻后患”。
    黄宗羲对这类改革的看法也许比我们今天的一些评论更为深刻。正如今天人们常说军机处之类措施“根本解决了相权问题”一样,人们往往也说地丁合一之类措施“根本解决了”力役或人丁负担等问题。但研究者很快发现早在宋代“摊丁入亩趋势已普遍出现”,钱物代役更是汉朝的“算赋”、晋代的户调、唐朝的丁庸和宋代的免役钱等多次实行过的。而清代的摊丁入亩也不过是明代一条鞭法的又一次重复,因而有“清代一条鞭法”之说。实际上,力役或人丁负担不久又在合并后的“地丁银”之外重复出现,到晚清、民国时,“地丁属地,差徭属人”又成了各地的常规。因此,“黄宗羲定律”实际上是专制王朝时代的又一个怪圈。
    从并税改制到又一次杂派高潮的“周期”,与所处王朝盛衰阶段有明显关系。王朝治世吏治相对清明时,这一周期较长,改制的积极效果也持续较久。王朝衰世吏治腐败,周期就会大为缩短。唐初租庸调并徭役为丁庸,维持了较长时间,但唐中晚期的两税法就衰败得非常之快。仅十年左右时间,弊端即已丛生。正如陆贽所说,两税本以大历以来农民负担最重的一年为标准,把大量临时杂派并入其中,而本来这些杂派财政如果好转是有可能减免的。如今并入常税,已是“采非法之权令以为经制,总无名之暴赋以立恒规”。然而很快,两税之外又出现了“急备、供军、折估、宣索、进奉”等等临时加派,成为经常的附加税。而且代役税已并入两税,很快又另有以召雇为名的征役,以和市为名的科配。陆贽认为这都是并税改制惹的祸。上引黄宗羲的话也表明,从一条鞭到倪元璐税改,并税引发新杂派潮的周期越来越快了。
    当然,以“黄宗羲定律”来完全否定并税式改革是不对的。在历史的局限下没有别的办法,这种改革至少可以起到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一时之效,连这样的改革都不搞就真是因循守旧了。两税法、一条鞭历史上都算是成功的。史家往往把陆贽这样的人视为保守派(黄宗羲有“启蒙思想家”的大名,人们就不太说他),这也不能算错。关键的问题在于:并税式改革可以搞,但光有这样的改革是不够的。公民作为纳税人的权利如果长期受到忽视,如果他们总被视为“耕田奉上之草民”,那么任何单纯的“税改”都不能根本解决问题。
    1995—1997年间笔者在一些农村税改试点县已经看到那种“积累莫返之害的苗头。而当时一位乡镇官员的话给我印象很深,他说:“并税改革的确好,过去那些统筹、摊派什么的,农民要就是不交,你还真没办法。如今一合并成皇粮国税,农民再不交那就是抗税了,我就好派出警察去抓人啦!”如果这样的想法成为实行“并税”的出发点,其危害可以想见。
    因此我认为,在其他改革(尤其是乡村民主、村民自治改革)不能配套的情况下,并税式改革是有一定风险的。即使从治标的角度讲,绝对量控制(定死征收的绝对额而多年不变,不搞什么“农民收入的百分之几”之类软性的相对指标,财政上厉行“量入为出”而杜绝“量出制入”)也比并税式改革更重要。能控制住绝对量,再用并税式改革来防止征收额流失才有意义。而如今有时并税式改革却是作为绝对量控制难以指望条件下的对策,这就难以避免“黄宗羲定律”的陷阱了。
问题的关键,不在于税负的高低,而在于征税权的归属。


“税赋无论是从绝对值还是相对值,都是在中期以后日益减低,人均税赋也基本是减低的,除却因战乱而增加外。”


这个有史实依据吗?学历史的木匠、梦游 ...
亚平 发表于 2010-11-30 09:00
我也很想知道,这么宏大的结论是李先生一个人研究得出来的?还是哪个权威的研究?我第一次看到有人对秦此观点进行反驳。
LS你不久就会看到有人对秦晖的全部观点进行反驳了。秦晖整个就是大杂烩,不值一提。
老虎的屁股摸不得,老毛的脖子骑不得。
秦晖对”税赋“的经济机制全然不懂。当然不止于他,其实很多人也难得明白。

黄宗羲更搞不懂,那个时代没有经济学,所以很正常。再给黄宗曦一个理由,那就是,万历时代才开始不再实物征税,实物和货币两种不同的征税办法,其效应可能如何,难得很快理解。

本届政府新政以后,开始减免乃至彻底废除了农业税,农民从免税中得到相应的好处了么?所有调查都证明,免税给出的差额,在所有的供销环节里均摊,直至农民的收益比重回到免税之前的状态。

另一个反例是烟草业和奢侈品业,重税甚至高达200%,烟草或那些精贵的奢侈品的利润会减少么?其实真正的情形很简单,税款是消费者承担的。

之间没有竞争关系的产品、企业或行业、产业,各自税负如何,没有任何影响;而若之间有着替代效应的话,各自的税赋如何就会在最终价格上产生失衡,甚至造成排挤与完全替代。在这里,税负的公平均等起着决定性作用。

重税是可恶的,因为会给偷逃税者带来巨大好处,从而破坏了竞争的公平性,毁坏市场的正当规则。而且,正因为获利者自觉罪愆,也就对长远经营没有任何期待,社会周而复始地坠入恶性怪圈里走不出来。
重税是可恶的,因为会给偷逃税者带来巨大好处,从而破坏了竞争的公平性,毁坏市场的正当规则。而且,正因为获利者自觉罪愆,也就对长远经营没有任何期待,社会周而复始地坠入恶性怪圈里走不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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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个疑问,请问大苗兄是如何看待北欧国家的高税收高福利的呢?
国家规模与能否做到福利国家大有关系,国家的管理体制的格式与能否做到福利国家也大有关系。北欧那些国家,人口规模不大,版图也不大,这样体现国家主权的那级政府到底层的国民,不过两三层而已;若体制格式是地方自治,管理结构和官员的结构也就很是微化。这样国家运行的成本极其低廉,效率当然比较高。

北欧国家更有的特点是,都是在历史不长的时期贸易和渔猎或游牧殖民而成,不似农业传统悠长的地区,人口村落般地散布在广袤之中,所以北欧国家的人口自古就集约度甚高,城市化、工业化和商业化远比农耕国度来得快捷简单,痛苦和混乱这样的社会转型的代价极低,甚至可以说是没有。

这些北欧国家,现代之前是附庸于帝国的小王国或大公国,甚至本身就是由若干更小的公国聚合起来的。没有独立的主权,意味着将自己的安全交给帝国们,用强权的制衡机制来保护自己,自己无需供养军队,或者仅仅是规模很小,其实也就是象征性的军队。这样,他们国家安全的成本费用极低,极大节俭了公共开支。

这些北欧国家的规模,决定了国内市场的有限,经济发展的根本动力在国际市场。而出口产品不构成增值税和商业税,致使所得税占税收总量的比重显得奇高。所谓“高税收”,就是在这样条件下观察的得到的。

观察这些高福利的国家,显见的是,根本没有体系化的大工业,即使那些看似符合大工业的企业或产业,也都是散布在欧洲乃至世界各国,本国的贡献基本浓缩在智识和营销部份。而国民经济的主体,基本集聚在精细化的高附加值产品或产业上。

当然不止于这些,但极其重要的就是这些。

城市化度极高,人口集约度极高,这两个条件使得这样的国家极易实现“直接民主”,也就是垒叠的代议制民主相形较弱。世界各国的历程证明,越是民主,其实也就是越是直接民主,就越容易造成福利化。
大苗兄观察敏锐。
本帖最后由 梵谷 于 2010-12-4 16:40 编辑

观察这些高福利的国家,显见的是,根本没有体系化的大工业,即使那些看似符合大工业的企业或产业,也都是散布在欧洲乃至世界各国,本国的贡献基本浓缩在智识和营销部份。而国民经济的主体,基本集聚在精细化的高附加值产品或产业上。

当然不止于这些,但极其重要的就是这些。

城市化度极高,人口集约度极高,这两个条件使得这样的国家极易实现“直接民主”,也就是垒叠的代议制民主相形较弱。世界各国的历程证明,越是民主,其实也就是越是直接民主,就越容易造成福利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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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大苗兄对于北欧国家税收及其福利政策源流的解答。
针对您的回答,我又产生了一个新的疑问。德国是一个典型的工业国家,城市化水平极高,城乡差别不大,人口近8200万,其制造业独步全球,其福利制度是现代社会福利的起源,成熟完善的社会福利保障体系在欧美国家中亦堪称典范,其政治体制属于典型的代议制民主。请问大苗兄是如何看待德国的高福利政策的呢?
德国的伙伴式劳资政策和社会保障
http://www.chinainnovations.org/showNews.html?id=1893

  在西方国家中,联邦德国由于社会较为安定,政局也相对稳定,使其经济能够持续高速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也比较高。而德国较为安定的社会秩序又是与德国实行的伙伴式的劳资政策和周密的社会福利政策分不开的。
  一、社会伙伴式的劳资关系
  在德国,工人、职员、公务员和受培训者被称之为雇员,占德国3640万就业人员的绝大部分,他们处于一种依附的地位。除此之外,还有作为雇主的300万独立工作者,他们大多聘用雇员.而股份公司、联邦、州\乡镇以及其他公共机构也属于雇主范围。联邦德国实行劳资自治,雇主和雇员都有各自的组织。他们在不受国家干预的情况下签订劳资协定,这种劳资之间通过“对话”、签署“协议”的劳资关系,被称之为“社会伙伴”关系。
  在联邦德国主要的工会组织有德国工会联合会、德国职员工会、德国公务员联合会和德国基督教工会联合会。这其中德国工会联合会规模最大,它下辖16个行业工会,拥有1030万会员(1993年)。德国职员工会是由各经济部门的职员组成的工会组织,它拥有52.78万名会员。德国公务员联合会拥有会员100万,这是德国最重要的公务员组织。由于其公务员的特殊性,它除了不能号召罢工、不能进行劳资谈判之外,仍具有同其他工会一样的巨大影响力。德国基督教工会联合会连同其所属各工会在内共有会员约31万人。
  德国工会独立于党派与教派之外,它只代表其会员的利益,任何人不能强迫他人参加工会。就其组织程度来说,它在德国各经济部门雇员中所占的比例不同,但总的平均比例是不到50%。
  德国雇主联合会的最高组织是德国雇主联邦联合会,它依据产业联合会的原则下辖不同产业和地区的众多联合会。这些联合会包括从工业、商业、手工业、银行、保险业、农业直至交通业的全部经济部门。这些不同行业的雇主联合会代表雇主的利益同各产业工会进行劳资谈判。雇主的组织程度约为80%,远远超过雇员。
  在德国,各工会与雇主联合会通常每年都要就工人和职员的工资和薪金进行协商,通过签订协议来规定工人与职员的报酬。每隔几年,他们还要就工作时间、休假天数、解约通知期限、加班费等内容签订劳资协定。除此之外,还要就一些特殊内容,如职业培训、养老金、合理化保护等问题签订协议。双方在签定劳资协定时必须要顾及宪法等一些法律规定,例如法律规定每周最长工作时间为48小时,每年休假为24个工作日。但实际上,德国几乎所有的雇员按其劳资协定,每周的工作时间都少于40小时,一年的休假天数也比法定天数要长得多,一般为6周或更长时间,并按劳资协定领取休假津贴和圣诞节津贴,而且许多经济部门在支付职工工资和其他福利金方面明显高于劳资协定中确定的标准。
  在德国,经工会和雇主联合会协商签订的劳资协定,双方都有义务遵守。在劳资协定有效期内,双方有保持和睦的义务,不得再为协定规定的内容进行劳资斗争。如遇问题,可由双方派代表进行谈判,若出现意见分歧,则由一个“仲裁委员会”进行调解。一旦调解失败,工会便可组织罢工。与工会的罢工权利相对立的是雇主也有解雇罢工者的权利。国家在劳资斗争中持中立态度。德国有规定,罢工者和被解雇者不能从失业救济金中领取失业金,工会会员的经济损失往往从工会罢工基金中补偿,而非工会会员则一无所有。这种规定无形中限制了罢工次数,促使劳资双方尽可能通过协商来解决问题。
  此外,劳资双方还有许多合作的机会,如职业培训者的结业考试委员会是由劳资双方代表参加的;在裁决劳资纠纷的各级劳工法院中,也都有各自的名誉陪审员;在社会福利保险系统的理事会和代表大会中,劳资双方的代表各占一半;政府也经常听取各联合会的意见。这些合作有助于劳资双方相互了解、交换意见。德国这种协调性的社会伙伴式的劳资关系使德国的劳资纠纷相对较少,罢工次数与其他西方国家相比也要少得多,这也是为德国经济的发展提供了一个较为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社会福利保障
  德国是西方国家中建立社会福利保障制度最早的国家。德国的社会福利保障历史可以追溯到中世纪。当时德国的矿工们筹建了一个集体金库,用以资助遇难或贫困的成员。到19世纪时,随着工业的迅猛发展,产业工人的人数剧增,工人们微不足道的工资收入使他们一日三餐都难以维持,如遇疾病和工伤事故则家徒四壁。他们所处的这种无保护的地位,加之恶劣的工作条件,使工人运动迅猛发展,罢工浪潮一浪高过一浪。这一社会问题震惊了德国朝野,1883年俾斯麦政府通过了《医疗保险法》,1884年颁布了《事故保险法》,1889年又出台了《伤残保险和养老保险法》。俾斯麦最初开始的社会福利法,并非是出于为工人谋取平等权利和人道主义的信念,他的政治目的在于给方兴未艾的工人运动釜底抽薪,是维护社会安定的一种政治策略。但正是这一成问题的动机,最终导致了持久的和有支持力的社会福利制度。抚今追昔,人们不能不承认,俾斯麦政府的这一系列立法为现代工业国家的社会福利保障制度奠定了基础。1911年德国上述各项保险一并归入帝国保险法,并开始为死难者家属发放孤寡抚恤金,伤残与老年保险的范围也扩大到全体职员。1927年又产生了失业保险,1938年手工业者被接纳入法定的社会福利保险体系之内,1957年又建立了农民的法定老年补助。此后,各保险法又经历了数次改革,得到了不断善。1944年联邦德国又颁布了护理保险法,并于1995年1月1日生效。至此,建立了今日德国较为完善的社会福利保障体系。而这一体系的建立也正是德国作为民主的、社会福利的联邦制国家的要求。
  今天,德国的社会福利费用在国民生产总值中的比重已占到30%以上,1995年,德国的全部社会福利费用达一万一千多亿马克。
  1.医疗保险
  在联邦德国几乎所有的公民都参加医疗保险,他们包括职工及其家属子女、退休人员、失业者、大学生、农民等。职工按不同的职业参加不同保险公司的社会医疗保险。保险费用由职工和雇主各付一半,它以每个职工的毛收入为基数计算,约占职工总收入的13.2%.职工一旦生病,可到与其保险公司挂钩的医院或开业医生处看病。保险公司负责支付医生的治疗费用(包括药品、药物和辅助工具及住院医疗费用等)。如属必要的疗养,也由保险公司完全或部分支付疗养费用。除此之外,医疗费用还包括生育补助、家庭补助以及病人家庭护理。职工享有病假工资,病假在6周内,由雇主发给全部工资,此外,由医疗保险机构支付相当于基本工资80%的病休补贴,但最长不得超过78周,超过78周者,则领取社会救济金。
  联邦德国的社会医疗保险实行“社会共济”原则,每个人所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只与其经济能力挂钩,而与其年龄、性别及健康状况无关。这一“社会共济”原则还体现在投保人的配偶和子女的免费医疗保险上,即单身投保人与养家带口的投保人如果收入相等,那么他们所交纳的医疗保险费也相等,但后者却是全家受保。
  2.养老保险
  德国的养老保险分为三种,法定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私人养老保险。根据法律规定,所有的工人和职员都参加法定养老保险,自由职业者如医生、律师、艺术工作者等一般参加私人养老保险。约有55%的已婚妇女也自愿参加私人养老保险。公务员和法官由于他们是国家终身雇佣的人员,其自有一套养老制度,职业士兵也如此,他们不用自己交纳养老保险费,但退休后可获得优于其他职工的养老待遇。农民也有一套独立于法定养老保险之外的养老制度,称之为农民养老保险,这种养老保险的目的并不是追求完全的生活保障,它只是通过农民家庭协会组织保险,以提供一定的生活补贴。获得农民补贴的前提是投保农民须将其产业变卖、出租或转让给较为年轻的家庭成员。另外,企业养老金是企业自愿为其职工支付的额外老年补贴,它是对法定养老保险的宝贵补充,不过数量较少。国家往往以税收优惠等政策大力鼓励企业设立补充养老保险。目前,德国从业人员中有2/3的人具有将来领取企业补充养老金的资格。在此我们不妨举个实例,对德国养老保险制度加以说明。
  穆勒先生在他的职业生涯结束前每月的毛收入为5500马克,扣除各种税收、失业和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和其他必须交纳的费用(如声援建设德国东部费用)后还剩大约3600马克,房租和住宅维修用去1500马克,个人和家庭开支为1500-2000马克,那么在理想的情况下还剩500-800马克,这笔钱用于旅行或汽车。到退休时,穆勒先生的退休金(参加法定养老保险所得的养老金)大概为2400马克,单靠这一收入要想维持原先已习惯的生活水平是困难的。如果他还参加了私人养老保险和企业养老保险,那么他的退休金将达到他在职时收入的80%-90%,这样他就能过上一个无忧无虑的晚年了。
  德国法定养老保险资金的主要来源是投保人所交纳的保险费。它的交费方法是以每个雇员的毛收入为计量基数,由雇主和雇员各交一半,这笔费用约占职工总收入的18.6%。除此之外,法定养老保险每年可获得一定的国家补贴,这笔费用约占其支出的1/5。德国的养老保险制度遵循着三项原则:
  第一是保障生活标准,这是养老保险的最高目标,它使投保人在从职业生涯过渡到退休状态后,其生活质量不至于大幅度下降。目前,一个职员在投保45年后,其养老保险金可达到同类在职人员净工资的70%,再加之企业补充养老金,可基本上达到其在职时的生活水平。
  第二,养老金与工资、交费挂钩,即交纳养老保险费及以后支付的养老保险金的高低,原则上依据投保人的劳动工资而定。交纳养老保险金的时间越长、数额越多,则养老金的数目也越高。不过这里还有一个最高界限,月收入超过7800马克以上的部分不交费。这个交费上限被称之为“交费计量界限”(它相当于当时平均工资的175%)。界限以上的工资部分不征交保险费,在以后计算养老金时也不予考虑。
  第三,活化养老金原则,即养老金和养老金资格要定期分享经济进步带来的繁荣。具体办法是养老金每年随雇员收入变化的幅度而变化。经过1957年和1992年对养老金的改革,现在养老金是随着雇员平均净工资的增长而增长的。具体操作办法是每年7月1日,根据上年雇员平均净工资相对前年增长的幅度,“养老金现值”也相应增长。所有的养老金在7月1日以后都要相应提高同样的百分点。这个增长幅度一直领到下一年的7月1日。比如说所有雇员1995年平均净工资比1994年上涨了2%,那么从1996年7月1日起投保人的养老金也上调2%。这一上调的养老金一直延续至1997年6月30日,然后再次随雇员净工资的增长幅度进行调整。这就叫活化养老金。
  在德国,法定养老保险金又可分为三种:一是年老养老金;二是就业能力降低养老金;三是投保人死亡后的遗属养老金。正常的年老养老金在投保人年满65岁后发放,另有一种提前性年老养老金,妇女、残疾人、丧失职业或就业能力者及失业人员在年满60岁后可领取提前性年老养老金,此外,投保灾35年以上、年满63岁后也可申请领取提前性年老养老金。不过根据1992年养老金改革规定,到2001年后,对提前领取养老金者,其养老金要打一定折扣,即在65岁前领取养老金者,每提前1个月,养老金金额降低0.3%,也就是每提前1年则削减3.6%的养老金。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延长雇员的职业生涯,因为随着德国老年人口比例的逐渐上升,几十年后养老保险将会遇到极大的资金困难。
  德国遗属养老金的发放对象是投保人死亡后的家庭成员,这里它又分为寡妇养老金和孤儿养老金。比如,寡妇年满45岁并抚养孩子,那么她有权领取其夫就业能力丧失养老金的60%,当然这还要看她本人是否有养老金或劳动收入,如有,还要相应扣减.如寡妇再婚,她就不得再领取其前夫的养老金。不过,养老保险机构会一次性发放相当于24个月的寡妇养老金作为对她的补偿。
  支付养老金并非养老保险机构的唯一任务,保险机构在发放养老金的同时,还要采取相应的措施,以避免雇员过早地结束职业生涯,而单纯依靠养老金度日,也就是说它要为投保人工作能力的保持、提高与恢复(康复)服务。与这些措施相关的待遇被称之为“职业康复”,它包括:医疗待遇、职业进修或转业培训的资助等。在职业康复期间,保险公司要发放货币性待遇以保障其生活。
  3.工伤事故保险
  在德国,所有的雇员、农民都参加工伤事故保险,自由职业者可自愿投保,大学生、学生和幼儿园儿童也属于受保险保护之列。工伤事故保险基金由雇主单独交纳。它的保险费要参照各行业工伤发生频率的高低及企业工伤事故状况而定。在发生伤亡事故以及因职业病引起疾病或死亡时,投保者可要求支付保险赔偿金。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事故也算作劳动事故。工伤事故保险赔偿金包括医疗费、伤残补贴、养老金、丧葬费及亲属抚恤金。这些补贴也随着普遍收入的变化而变化。参加工伤事故保险可减轻企业支付高额赔偿的负担,针对雇员因工伤带来的严重后果给予了足够的安全保障。因此不论是雇主还是雇员都愿意上工伤事故保险。
  4.失业保险
  在德国的8180万人口中有400万失业人员,减少失业已成为德国近年来维持社会稳定与和谐的最重要任务。德国失业保险基金来源于雇主和雇员交纳的保险费,同时政府也提供一定的补贴。德国的失业保险是由联邦、州、地方劳动局经办的。失业保险待遇是多种多样的,首先占第一位的是发放失业期间的工资性替代补贴,即失业保险金,并支付有关职业培训的费用。另外,支付旨在维持和创造就业岗位措施的费用、开展职业介绍和职业咨询、进行对残疾人的职业促进等等,也是失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德国发放失业保险金时要遵循一个基本原则,那就是职业介绍优先于待遇发放。只有在经过一定的职业介绍还没有消除失业状态的前提下,才发放失业保险金。在联邦德国,一名失业者要想获得失业保险金,首先他至少参加了一年的失业保险,其次他要具有在一般劳动市场条件下从事某一工作的能力、愿意接受劳动局介绍的合适工作,并参加职业培训,否则他就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
  在德国,失业保险金额是与失业者失业前的工资水平挂钩的。失业者如有子女,其失业保险金为其失业前净工资收入的67%,其他情况下则为60%。而且失业保险金并不是无限期发放的,发放期限的长短既与以前交纳保险费就业时间的长短有关,又与失业者年龄高低挂钩,一般情况下,失业保险金发放一年。
  在联邦德国,除失业保险金外,还有一种失业救济金,它不是从交纳的失业保险费中支付的,而是从国家税收中支付的。它与失业保险金有一定的区别。它一般是在失业保险金发放期限截止后才开始发放的,或是对没有参加失业保险者如公务员、法官、士兵等发放。它的发放时间也是有限制的,通常每次审批只限一年。失业者如有子女,其失业救济金为失业者失业前净工资的57%,其他情况为53%。
  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失业救济金者享有医疗保险、护理保险、工伤保险(按劳动局要求行事而发生的事故,包括交通事故),并有义务向养老保险机构交纳养老保险金。
  不论是失业保险金还是失业救济金在失业者年满65岁后都停止发放,改领养老金。
  5.护理保险
  护理保险是德国一种新的保险制度,它是从1995年初开始实施的,其主要目的是为了保障老年人及病残人员在需要护理情况下的权利。以前对老年人及病弱人员的护理主要是在家庭内部进行,如今在德国已找不到所谓“大家庭”的踪影,这一原本由自我负责的部分现在也由社会来承担了。凭借护理保险偿付的保险金,将来可使绝大多数需要护理的人将有可能至少在经济上凭自己的力量来掌握自己的命运。
  除了投护理保险外,在联邦德国还实施一项特殊的“储存时间”政策。每个年满18岁的公民,可利用公休日或节假日义务为老年公寓或老年病康复中心服务,不拿报酬,这些服务时间可储存在服务者个人档案中,将来年老或需要帮助护理时,可把这些“储存”起来的时间提取出来,免费受到无微不至的照顾。这一政策深受德国公众的欢迎,特别是一些中年妇女纷纷踊跃报名参加。这一特殊政策的实施既解决了老年护理人员短缺问题,也为人们日后年老需要护理提供了保障。
  6.子女补贴
  对每个家庭来说,教育和培养子女是一个巨大的经济负担,为了平衡这个家庭负担,德国政府颁布了《联邦子女补助金法》。每个有抚养义务者都可得到子女补贴,补贴从孩子出生发到16岁,如果上学和接受职业培训则发至27岁。第一个孩子的补贴为每月70马克,第二个孩子为130马克,第三个孩子为220马克,从第四个孩子以后每个孩子为240马克。德国从1986年起还在每个孩子出生后的六个月内向其父母提供600马克的教育津贴。打算自己抚养孩子的父亲或母亲还可申请最多三年的教育休假。
因为开始谈论的是北欧诸高福利国家,对那里的有些情况不是很清晰,所以没有提及“非法移民”的问题。

非法移民是其中一部分,虽然很重要,但还存在有大量的“合法移民”,所有欧洲的那些殖民帝国,都对其过去的殖民地的移民有网开一面的宽松。这些移民,合法的和非法的,因普遍在母国受教育程度低,无法进入高薪产业,比较集约在粗放的服务业或规模化大生产产业中,而且,他们通常是年轻力壮的时候来到欧洲诸国,这些国家,至少省下了第一代移民的幼童和青少年时期的国家开支,若是非法移民的话,也享受不到那些法定的福利。比较而言,他们是为欧洲诸国的福利或者高福利做出了贡献。

即使这样,欧洲诸国的高福利状态也已经到了无法为继的地步。法国近来的罢工潮,就是非常明白的解注。

欧洲,包括世界上很多二战参加国都有着共同的特点,就是战后的“婴儿潮”。这些战后出生的人们,如今正在退休之际。也就是说,此前的三十多年里,他们是国民经济的主力,正值青壮之年,是存储福利而不是享受福利,由他们的创造来供养既有的社会福利状态,当然可以比较轻松。如今呢,他们开始退休了,要享受法律或政府承诺给他们的那些“福利”了。在这个时候,福利制度就吃不住劲儿了。
本帖最后由 梵谷 于 2010-12-4 17:34 编辑

我以为,与两年前的金融危机相比,目前欧洲所面临的经济问题还不算太严重,其民主纠偏机制迟早能够化解这些矛盾和问题。国家政策的终极目标,应该是普遍增益其国民的生活水平和幸福指数,那么,在民主体制下,高税收之下的高福利所带来的较高的生活水准和幸福指数,对于普通老百姓而言,应该是一种好事,并不一定指向您所说的“重税是可恶的,因为会给偷逃税者带来巨大好处,从而破坏了竞争的公平性,毁坏市场的正当规则。而且,正因为获利者自觉罪愆,也就对长远经营没有任何期待,社会周而复始地坠入恶性怪圈里走不出来。”按照我的理解,这句话在专制体制之下是成立的,在以法治和信用为其社会经济之本的民主国家却未必如此。
看出我们之间的区别了。

我习惯用事实来支持自己的判断,你似乎喜欢用逻辑来推导自己的观点。

自私,合法地与违法地自私,这是什么制度也都改变不了的“人性”。比如瑞士,高税收,高福利,从摇篮到坟墓,近乎全世界所敬仰的圣地。但,那里还更是全世界的避税天堂。
可是,我的逻辑推导都是基于存在着的事实,而非来自于编造和臆想。
即使欧洲是您所说的避税天堂,也是法治之下的合理避税,至少我们到目前为止还没有看到,这些国家所长期推行的高税收高福利政策导致了您所说的那一系列严重后果。
大苗先生,我是一个对经济学尤其是对西方经济学懵然无知的人,所以有几点不解向你请教:
1、我认为秦晖先生的注意力是放在如何治理权力的肆虐问题。征税权在中国是异乎寻常的强力。中国政府拥有强大征税权力,而民间社会的反抗和制约却异常的弱小。你们着重的角度不同。所以认为秦晖先生全错是否存在武断之嫌?
2、你从经济学角度出发认为征税的问题背后隐藏着经济规律。这我是赞同的。不过,是否只能坐看农民负担不断增加呢?其中的经济规律是否还存在例如:农民生产效率低下、无组织化,市场谈判能力弱,利润被很多环节的中间人取走呢?
18# 小骆驼
当下权力或者税恶如何是一个问题,有没有一个可称作“黄宗羲定律”的东西,是另一个问题。税负轻重是一个问题,税赋的乱滥是另一个问题。就本楼主贴和追贴而言,秦晖批判的态度如何是一回事,批判的工具则是另一回事。征税的权力是一回事,而设税的机巧则是另一回事。

税赋的机制很复杂,重税未必导致社会动乱,比如明清两朝的江南,及乎没有发生什么民众暴乱的事情;轻税甚至无税未必社会祥和,比如李自成之乱和洪秀全之乱,都是发生在轻税的地方。不同的征税方式,实物征税和货币征税,比例征税和定量征税,在通胀或通缩两种不同状态下,实际承受的税负也大为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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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只能坐看农民负担不断增加呢?其中的经济规律是否还存在例如:农民生产效率低下、无组织化,市场谈判能力弱,利润被很多环节的中间人取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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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的负担,无论从绝对值还是相对值来看,都不能说比非农来得重。在统一且公平的税赋下,税赋高未必造成农民困苦,反之,减税或免税,未必能使农民宽松。税赋统一下的高低,这是税制的问题;但税赋不统一,则不是税制问题,而是吏治的问题。所以根结不使如何治税,而是如何治吏。

利润如何,不是事者自己能够决定的,而是由市场决定的。在普遍意义上,与事者自己的谈判能力无关,而是与事者同质的竞争者的总量关系决定的。比照投入与产出,农民的相对利润并不低,但个人或家庭经营规模总量决定他的绝对利润收益是极其有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