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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楼
发表于 2010-12-4 1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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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的伙伴式劳资政策和社会保障
http://www.chinainnovations.org/showNews.html?id=1893
在西方国家中,联邦德国由于社会较为安定,政局也相对稳定,使其经济能够持续高速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也比较高。而德国较为安定的社会秩序又是与德国实行的伙伴式的劳资政策和周密的社会福利政策分不开的。
一、社会伙伴式的劳资关系
在德国,工人、职员、公务员和受培训者被称之为雇员,占德国3640万就业人员的绝大部分,他们处于一种依附的地位。除此之外,还有作为雇主的300万独立工作者,他们大多聘用雇员.而股份公司、联邦、州\乡镇以及其他公共机构也属于雇主范围。联邦德国实行劳资自治,雇主和雇员都有各自的组织。他们在不受国家干预的情况下签订劳资协定,这种劳资之间通过“对话”、签署“协议”的劳资关系,被称之为“社会伙伴”关系。
在联邦德国主要的工会组织有德国工会联合会、德国职员工会、德国公务员联合会和德国基督教工会联合会。这其中德国工会联合会规模最大,它下辖16个行业工会,拥有1030万会员(1993年)。德国职员工会是由各经济部门的职员组成的工会组织,它拥有52.78万名会员。德国公务员联合会拥有会员100万,这是德国最重要的公务员组织。由于其公务员的特殊性,它除了不能号召罢工、不能进行劳资谈判之外,仍具有同其他工会一样的巨大影响力。德国基督教工会联合会连同其所属各工会在内共有会员约31万人。
德国工会独立于党派与教派之外,它只代表其会员的利益,任何人不能强迫他人参加工会。就其组织程度来说,它在德国各经济部门雇员中所占的比例不同,但总的平均比例是不到50%。
德国雇主联合会的最高组织是德国雇主联邦联合会,它依据产业联合会的原则下辖不同产业和地区的众多联合会。这些联合会包括从工业、商业、手工业、银行、保险业、农业直至交通业的全部经济部门。这些不同行业的雇主联合会代表雇主的利益同各产业工会进行劳资谈判。雇主的组织程度约为80%,远远超过雇员。
在德国,各工会与雇主联合会通常每年都要就工人和职员的工资和薪金进行协商,通过签订协议来规定工人与职员的报酬。每隔几年,他们还要就工作时间、休假天数、解约通知期限、加班费等内容签订劳资协定。除此之外,还要就一些特殊内容,如职业培训、养老金、合理化保护等问题签订协议。双方在签定劳资协定时必须要顾及宪法等一些法律规定,例如法律规定每周最长工作时间为48小时,每年休假为24个工作日。但实际上,德国几乎所有的雇员按其劳资协定,每周的工作时间都少于40小时,一年的休假天数也比法定天数要长得多,一般为6周或更长时间,并按劳资协定领取休假津贴和圣诞节津贴,而且许多经济部门在支付职工工资和其他福利金方面明显高于劳资协定中确定的标准。
在德国,经工会和雇主联合会协商签订的劳资协定,双方都有义务遵守。在劳资协定有效期内,双方有保持和睦的义务,不得再为协定规定的内容进行劳资斗争。如遇问题,可由双方派代表进行谈判,若出现意见分歧,则由一个“仲裁委员会”进行调解。一旦调解失败,工会便可组织罢工。与工会的罢工权利相对立的是雇主也有解雇罢工者的权利。国家在劳资斗争中持中立态度。德国有规定,罢工者和被解雇者不能从失业救济金中领取失业金,工会会员的经济损失往往从工会罢工基金中补偿,而非工会会员则一无所有。这种规定无形中限制了罢工次数,促使劳资双方尽可能通过协商来解决问题。
此外,劳资双方还有许多合作的机会,如职业培训者的结业考试委员会是由劳资双方代表参加的;在裁决劳资纠纷的各级劳工法院中,也都有各自的名誉陪审员;在社会福利保险系统的理事会和代表大会中,劳资双方的代表各占一半;政府也经常听取各联合会的意见。这些合作有助于劳资双方相互了解、交换意见。德国这种协调性的社会伙伴式的劳资关系使德国的劳资纠纷相对较少,罢工次数与其他西方国家相比也要少得多,这也是为德国经济的发展提供了一个较为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社会福利保障
德国是西方国家中建立社会福利保障制度最早的国家。德国的社会福利保障历史可以追溯到中世纪。当时德国的矿工们筹建了一个集体金库,用以资助遇难或贫困的成员。到19世纪时,随着工业的迅猛发展,产业工人的人数剧增,工人们微不足道的工资收入使他们一日三餐都难以维持,如遇疾病和工伤事故则家徒四壁。他们所处的这种无保护的地位,加之恶劣的工作条件,使工人运动迅猛发展,罢工浪潮一浪高过一浪。这一社会问题震惊了德国朝野,1883年俾斯麦政府通过了《医疗保险法》,1884年颁布了《事故保险法》,1889年又出台了《伤残保险和养老保险法》。俾斯麦最初开始的社会福利法,并非是出于为工人谋取平等权利和人道主义的信念,他的政治目的在于给方兴未艾的工人运动釜底抽薪,是维护社会安定的一种政治策略。但正是这一成问题的动机,最终导致了持久的和有支持力的社会福利制度。抚今追昔,人们不能不承认,俾斯麦政府的这一系列立法为现代工业国家的社会福利保障制度奠定了基础。1911年德国上述各项保险一并归入帝国保险法,并开始为死难者家属发放孤寡抚恤金,伤残与老年保险的范围也扩大到全体职员。1927年又产生了失业保险,1938年手工业者被接纳入法定的社会福利保险体系之内,1957年又建立了农民的法定老年补助。此后,各保险法又经历了数次改革,得到了不断善。1944年联邦德国又颁布了护理保险法,并于1995年1月1日生效。至此,建立了今日德国较为完善的社会福利保障体系。而这一体系的建立也正是德国作为民主的、社会福利的联邦制国家的要求。
今天,德国的社会福利费用在国民生产总值中的比重已占到30%以上,1995年,德国的全部社会福利费用达一万一千多亿马克。
1.医疗保险
在联邦德国几乎所有的公民都参加医疗保险,他们包括职工及其家属子女、退休人员、失业者、大学生、农民等。职工按不同的职业参加不同保险公司的社会医疗保险。保险费用由职工和雇主各付一半,它以每个职工的毛收入为基数计算,约占职工总收入的13.2%.职工一旦生病,可到与其保险公司挂钩的医院或开业医生处看病。保险公司负责支付医生的治疗费用(包括药品、药物和辅助工具及住院医疗费用等)。如属必要的疗养,也由保险公司完全或部分支付疗养费用。除此之外,医疗费用还包括生育补助、家庭补助以及病人家庭护理。职工享有病假工资,病假在6周内,由雇主发给全部工资,此外,由医疗保险机构支付相当于基本工资80%的病休补贴,但最长不得超过78周,超过78周者,则领取社会救济金。
联邦德国的社会医疗保险实行“社会共济”原则,每个人所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只与其经济能力挂钩,而与其年龄、性别及健康状况无关。这一“社会共济”原则还体现在投保人的配偶和子女的免费医疗保险上,即单身投保人与养家带口的投保人如果收入相等,那么他们所交纳的医疗保险费也相等,但后者却是全家受保。
2.养老保险
德国的养老保险分为三种,法定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私人养老保险。根据法律规定,所有的工人和职员都参加法定养老保险,自由职业者如医生、律师、艺术工作者等一般参加私人养老保险。约有55%的已婚妇女也自愿参加私人养老保险。公务员和法官由于他们是国家终身雇佣的人员,其自有一套养老制度,职业士兵也如此,他们不用自己交纳养老保险费,但退休后可获得优于其他职工的养老待遇。农民也有一套独立于法定养老保险之外的养老制度,称之为农民养老保险,这种养老保险的目的并不是追求完全的生活保障,它只是通过农民家庭协会组织保险,以提供一定的生活补贴。获得农民补贴的前提是投保农民须将其产业变卖、出租或转让给较为年轻的家庭成员。另外,企业养老金是企业自愿为其职工支付的额外老年补贴,它是对法定养老保险的宝贵补充,不过数量较少。国家往往以税收优惠等政策大力鼓励企业设立补充养老保险。目前,德国从业人员中有2/3的人具有将来领取企业补充养老金的资格。在此我们不妨举个实例,对德国养老保险制度加以说明。
穆勒先生在他的职业生涯结束前每月的毛收入为5500马克,扣除各种税收、失业和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和其他必须交纳的费用(如声援建设德国东部费用)后还剩大约3600马克,房租和住宅维修用去1500马克,个人和家庭开支为1500-2000马克,那么在理想的情况下还剩500-800马克,这笔钱用于旅行或汽车。到退休时,穆勒先生的退休金(参加法定养老保险所得的养老金)大概为2400马克,单靠这一收入要想维持原先已习惯的生活水平是困难的。如果他还参加了私人养老保险和企业养老保险,那么他的退休金将达到他在职时收入的80%-90%,这样他就能过上一个无忧无虑的晚年了。
德国法定养老保险资金的主要来源是投保人所交纳的保险费。它的交费方法是以每个雇员的毛收入为计量基数,由雇主和雇员各交一半,这笔费用约占职工总收入的18.6%。除此之外,法定养老保险每年可获得一定的国家补贴,这笔费用约占其支出的1/5。德国的养老保险制度遵循着三项原则:
第一是保障生活标准,这是养老保险的最高目标,它使投保人在从职业生涯过渡到退休状态后,其生活质量不至于大幅度下降。目前,一个职员在投保45年后,其养老保险金可达到同类在职人员净工资的70%,再加之企业补充养老金,可基本上达到其在职时的生活水平。
第二,养老金与工资、交费挂钩,即交纳养老保险费及以后支付的养老保险金的高低,原则上依据投保人的劳动工资而定。交纳养老保险金的时间越长、数额越多,则养老金的数目也越高。不过这里还有一个最高界限,月收入超过7800马克以上的部分不交费。这个交费上限被称之为“交费计量界限”(它相当于当时平均工资的175%)。界限以上的工资部分不征交保险费,在以后计算养老金时也不予考虑。
第三,活化养老金原则,即养老金和养老金资格要定期分享经济进步带来的繁荣。具体办法是养老金每年随雇员收入变化的幅度而变化。经过1957年和1992年对养老金的改革,现在养老金是随着雇员平均净工资的增长而增长的。具体操作办法是每年7月1日,根据上年雇员平均净工资相对前年增长的幅度,“养老金现值”也相应增长。所有的养老金在7月1日以后都要相应提高同样的百分点。这个增长幅度一直领到下一年的7月1日。比如说所有雇员1995年平均净工资比1994年上涨了2%,那么从1996年7月1日起投保人的养老金也上调2%。这一上调的养老金一直延续至1997年6月30日,然后再次随雇员净工资的增长幅度进行调整。这就叫活化养老金。
在德国,法定养老保险金又可分为三种:一是年老养老金;二是就业能力降低养老金;三是投保人死亡后的遗属养老金。正常的年老养老金在投保人年满65岁后发放,另有一种提前性年老养老金,妇女、残疾人、丧失职业或就业能力者及失业人员在年满60岁后可领取提前性年老养老金,此外,投保灾35年以上、年满63岁后也可申请领取提前性年老养老金。不过根据1992年养老金改革规定,到2001年后,对提前领取养老金者,其养老金要打一定折扣,即在65岁前领取养老金者,每提前1个月,养老金金额降低0.3%,也就是每提前1年则削减3.6%的养老金。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延长雇员的职业生涯,因为随着德国老年人口比例的逐渐上升,几十年后养老保险将会遇到极大的资金困难。
德国遗属养老金的发放对象是投保人死亡后的家庭成员,这里它又分为寡妇养老金和孤儿养老金。比如,寡妇年满45岁并抚养孩子,那么她有权领取其夫就业能力丧失养老金的60%,当然这还要看她本人是否有养老金或劳动收入,如有,还要相应扣减.如寡妇再婚,她就不得再领取其前夫的养老金。不过,养老保险机构会一次性发放相当于24个月的寡妇养老金作为对她的补偿。
支付养老金并非养老保险机构的唯一任务,保险机构在发放养老金的同时,还要采取相应的措施,以避免雇员过早地结束职业生涯,而单纯依靠养老金度日,也就是说它要为投保人工作能力的保持、提高与恢复(康复)服务。与这些措施相关的待遇被称之为“职业康复”,它包括:医疗待遇、职业进修或转业培训的资助等。在职业康复期间,保险公司要发放货币性待遇以保障其生活。
3.工伤事故保险
在德国,所有的雇员、农民都参加工伤事故保险,自由职业者可自愿投保,大学生、学生和幼儿园儿童也属于受保险保护之列。工伤事故保险基金由雇主单独交纳。它的保险费要参照各行业工伤发生频率的高低及企业工伤事故状况而定。在发生伤亡事故以及因职业病引起疾病或死亡时,投保者可要求支付保险赔偿金。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事故也算作劳动事故。工伤事故保险赔偿金包括医疗费、伤残补贴、养老金、丧葬费及亲属抚恤金。这些补贴也随着普遍收入的变化而变化。参加工伤事故保险可减轻企业支付高额赔偿的负担,针对雇员因工伤带来的严重后果给予了足够的安全保障。因此不论是雇主还是雇员都愿意上工伤事故保险。
4.失业保险
在德国的8180万人口中有400万失业人员,减少失业已成为德国近年来维持社会稳定与和谐的最重要任务。德国失业保险基金来源于雇主和雇员交纳的保险费,同时政府也提供一定的补贴。德国的失业保险是由联邦、州、地方劳动局经办的。失业保险待遇是多种多样的,首先占第一位的是发放失业期间的工资性替代补贴,即失业保险金,并支付有关职业培训的费用。另外,支付旨在维持和创造就业岗位措施的费用、开展职业介绍和职业咨询、进行对残疾人的职业促进等等,也是失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德国发放失业保险金时要遵循一个基本原则,那就是职业介绍优先于待遇发放。只有在经过一定的职业介绍还没有消除失业状态的前提下,才发放失业保险金。在联邦德国,一名失业者要想获得失业保险金,首先他至少参加了一年的失业保险,其次他要具有在一般劳动市场条件下从事某一工作的能力、愿意接受劳动局介绍的合适工作,并参加职业培训,否则他就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
在德国,失业保险金额是与失业者失业前的工资水平挂钩的。失业者如有子女,其失业保险金为其失业前净工资收入的67%,其他情况下则为60%。而且失业保险金并不是无限期发放的,发放期限的长短既与以前交纳保险费就业时间的长短有关,又与失业者年龄高低挂钩,一般情况下,失业保险金发放一年。
在联邦德国,除失业保险金外,还有一种失业救济金,它不是从交纳的失业保险费中支付的,而是从国家税收中支付的。它与失业保险金有一定的区别。它一般是在失业保险金发放期限截止后才开始发放的,或是对没有参加失业保险者如公务员、法官、士兵等发放。它的发放时间也是有限制的,通常每次审批只限一年。失业者如有子女,其失业救济金为失业者失业前净工资的57%,其他情况为53%。
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失业救济金者享有医疗保险、护理保险、工伤保险(按劳动局要求行事而发生的事故,包括交通事故),并有义务向养老保险机构交纳养老保险金。
不论是失业保险金还是失业救济金在失业者年满65岁后都停止发放,改领养老金。
5.护理保险
护理保险是德国一种新的保险制度,它是从1995年初开始实施的,其主要目的是为了保障老年人及病残人员在需要护理情况下的权利。以前对老年人及病弱人员的护理主要是在家庭内部进行,如今在德国已找不到所谓“大家庭”的踪影,这一原本由自我负责的部分现在也由社会来承担了。凭借护理保险偿付的保险金,将来可使绝大多数需要护理的人将有可能至少在经济上凭自己的力量来掌握自己的命运。
除了投护理保险外,在联邦德国还实施一项特殊的“储存时间”政策。每个年满18岁的公民,可利用公休日或节假日义务为老年公寓或老年病康复中心服务,不拿报酬,这些服务时间可储存在服务者个人档案中,将来年老或需要帮助护理时,可把这些“储存”起来的时间提取出来,免费受到无微不至的照顾。这一政策深受德国公众的欢迎,特别是一些中年妇女纷纷踊跃报名参加。这一特殊政策的实施既解决了老年护理人员短缺问题,也为人们日后年老需要护理提供了保障。
6.子女补贴
对每个家庭来说,教育和培养子女是一个巨大的经济负担,为了平衡这个家庭负担,德国政府颁布了《联邦子女补助金法》。每个有抚养义务者都可得到子女补贴,补贴从孩子出生发到16岁,如果上学和接受职业培训则发至27岁。第一个孩子的补贴为每月70马克,第二个孩子为130马克,第三个孩子为220马克,从第四个孩子以后每个孩子为240马克。德国从1986年起还在每个孩子出生后的六个月内向其父母提供600马克的教育津贴。打算自己抚养孩子的父亲或母亲还可申请最多三年的教育休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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