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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12 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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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专制君王花样百出的出版钳制手段
http://www.xfgjls.com/?action-viewnews-itemid-10939英国专制君王花样百出的出版钳制手段发布: 2010-11-08 12:28 | 作者: gjls | 查看: 63次
19世纪中期,英国的新闻出版自由独步天下。不过那是英国人四百年浴血抗争和渐进改良的成果。历史上,英国专制君主曾经设计出很多钳制言论、思想和信息扩散的机制,在钳制言论和出版方面花样和“创新”最多,钳制效果也一度最显明。一个小时就能拿到《看历史》的最快捷办法!
◎ 审查制度、星法院和书商公会
尽管审查制度(censorship)是欧洲宗教分裂的产物,但是各个世俗政府迅速借助审查制度对图书和戏剧进行全面的控制。法国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从1530年前后开始,王朝颁布一系列法令查禁新教出版物。1672年,王室建立了一所书报审查官学院,一群学者奉命审读有意出版的手稿和批准出版商是否有权印刷图书,这种权利被称为特权(privilège)。到18世纪,法国的书报审查官人数在150到200人之间。该学院实施出版前审查,并将独家出版权授予某出版商,保护此人不被他人盗版。
在英国,对印刷品的审查始于亨利八世(1509-1547在位)时代,当时他寻求保护国教和王权。他的继任者则利用审查制度来推行不同的宗教政策。爱德华六世(1547-1553在位)允许新教作品出版,而玛丽一世(1553-1558在位)则予以禁止;伊丽莎白一世(1558-1603在位)通过多部法律对报刊和戏剧进行审查,以保证它们不背离她所认定的英国国教、不传播天主教思想和不批评王室,其中1559年的一道法令规定出版由大主教进行管制。为控制报刊,王室1557年责成书商公会(Stationers’ Company)发放印刷许可证,规定每本书必须得到许可方能出版。在其后一个多世纪中,尽管发生了英国革命,但王室继续实行国家审查制度,尽管其目的越来越多是为了维护王室免遭批评。
每个大大小小的政治单位都有类似的审查系统,有时还包括地方教会的代表。但是地方性的审查制度囿于一国一城,因此意欲开展政治或宗教批评的作者和印刷商只需要去另一个国家就可以出版其作品。于是,法兰克福书市等国际性商业图书贸易网络就在整个欧洲发行图书。最后,17世纪末的报纸形成了难以审查的出版机制。由于报纸是地方性的和短命的,任何审查都必须快速和就地进行。报纸和大幅单面印刷品是在一夜之间用廉价纸张印刷的,经常是没有作者和印刷商具名,发行又十分快速,因此,过去的审查方式难以适应对这些新式印刷品的审查。到17世纪,审查制度的效力越来越低下,淫秽性、煽动性和渎神性材料的出版商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经常直接出版。于是在1695年,英格兰和威尔士停止了对书面材料的出版前审查。
在英国历史上的书报审查体系中,除了上文提及的书商公会、出版特许制之外,还有其他臭名昭著的设置,其中经常被后世所关注和抨击的,主要还有枢密院、星法院、叛逆罪、煽动诽谤法等英国王室的多种发明。一个小时就能拿到《看历史》的最快捷办法!
展江(新闻学者) 星法院(Star Chamber)是都铎王朝(1485-1603)和斯图亚特王朝(1603-1741)年代的一所以专断裁决和秘密程序而臭名昭著的法院,1481年设立,1641年废除。该法院从国王法律顾问团的会议演变而来,其源头可上溯至中世纪。星法院最初以速审速决和办案灵活著称,它由王室枢密顾问和普通法法官组成,以充实普通法法院和衡平法法院在民事和刑事方面的活动。
但是,星法院实行闭门审判,它不设陪审团,没有控告书,被告没有上诉权,不传唤证人,证据以书面形式呈堂,其专断性由此产生。亨利七世运用星法院的这项权力对付土地贵族。在红衣主教托马斯·沃尔西(约克主教和大法官)(约1475-1530)和坎特伯雷大主教托马斯·格兰莫(1515-1529在任)主持下,星法院成为起诉反对亨利八世、他的大臣和他的国会之人的政治武器。尽管星法院最初是一所上诉法院,但是亨利八世、沃尔西和格兰莫鼓励原告绕过下级法院直接向它提起诉讼。
英国专制王朝管制出版的第一部完备法令是1586年的《星法院法令》,它一直实行到1637年。该法令有以下内容:(1)所有印刷商须将印刷品送往书商公会注册;(2)除牛津、剑桥大学外,伦敦市外一律禁止印刷;(3)除非得到高等宗教事务委员会(High Commission)同意,否则不再任命新的印刷商;(4)印刷任何图书须事先申请许可;(5)书商公会有权处罚非法出版行为;(6)书商公会会长有权发布命令,搜查、扣留和没收以及逮捕疑犯;(7)学徒人数限1-3人,视其成员在书商公会的地位;(8)牛津、剑桥大学印刷所限学徒1人。
在斯图亚特王朝时期,星法院已经大权在握。到查理一世(1625-1649年在位)时代,它已成为国王及其近臣误用和滥用权力的同义语。詹姆斯一世(1603-1625年在位)和他的儿子查理利用该法院审理煽动性诽谤案,这就意味着星法院可被用来镇压王室政策的反对者。如果有权势的贵族不宜在下级法院受审,那就可以交给星法院。
查理一世在长达11年的“个人统治”时期就用星法院作为国会的替代物,大量迫害异见者,包括逃往新英格兰的清教徒。1632年10月17日,星法院禁止所有“新闻书”出版,理由是西班牙和奥地利的外交官抱怨英国对三十年战争的报道不公正。因此,相关的新闻书经常在阿姆斯特丹印刷,然后偷运到英国,直到6年后开禁。
在孕育了定期报纸的三十年战争中的1637年,星法院再次颁布印刷法令,主要内容有三类。第一类是一般性禁令,包括:(1)禁止生产和销售有助于诽谤的图书;(2)所有图书须经许可并在书商公会注册方可印行;(3)手稿一式两份,一份交审查官审查并留存,以备与印本核对,另一份付印;(4)即便是重印本也许接受审查和作出必要修改;(5)对未经许可的出版物和批评教会、国家的出版物可以进行搜查;(6)书商公会无须陈述任何理由就可以搜查。第二类重申了书商公会的特权,包括:(1)所有来自海外的图书只能从伦敦口岸进口;(2)没有教会和书商公会代表在场,不得开箱查验;(3)未经大主教和伦敦主教同意,不得销售任何进口图书。第三类是惩罚措施,包括:(1)未经许可而出版,将处以没收、毁版和查封的惩罚;(2)印刷商数量不得超过20家,须交纳300英镑保证金;(3)学徒人数不得超过被允许的机器数量;即便是大印刷商也不得雇用非自由民;(4)书商公会须严密监视熟练工,以防其从事地下出版业;(5)不得拒绝熟练工的求职要求;(6)未经书商公会同意,不得私自铸字和进口活字,铸字商限定4家,且须受到与印刷商同样的法令约束。
此外,星法院还以判处酷刑而声名狼藉。它虽然不判处死刑,但是命令行刑者施用枷刑、鞭刑、烙刑、断肢等野蛮刑罚。从独断专行、秘密审讯到以叛逆罪、渎神罪和煽动性诽谤罪等野蛮罪名处以野蛮酷刑,星法院可谓集野蛮之大成,其行径在当代仍然是镇压宗教、言论和新闻出版自由的反面教材。
书商公会全名“虔敬的文具商和报纸制造商公会”(Worshipful Company of Stationers and Newspaper Makers),是伦敦市同业公会之一。1403年成立时,书商(stationers) 既包括图书销售商和图案花饰绘制者(美工),也包括装订商。书商出售他们及其雇员誊抄的图书手稿以及他们使用的书写材料。美工则为手稿配插图和装饰画。随着印刷逐渐手稿制作,1557年获得皇家授予的出版特权后,它事实上成为了一个印刷公会,对出版业拥有垄断权,并制定和实施版权规章,直到它在1695年失去了垄断权。
在都铎王朝(1485-1603)和斯图亚特王朝(1603-1741)时期,书商公会在枢密院、星法院等皇家机构的支持下,获得授权查禁违反教会和国家制定的内容标准的“放肆图书”。它的官员可以将“冒犯者”移送教会当局,因此在新教改革和内战中对英国文化产生了恶劣影响,成为英国书报审查制度中最活跃的一个因素。
获得印刷特许权之后,书商公会以外的任何人不得从事印刷出版,公会的头面人物有权随时随地搜查印刷商、装订商或书商的店铺、居所内的图书,并有权查封、没收、扣押、焚毁任何有违法律法令和通告的已经和即将付印的出版物,或将这些出版物移交有关机构。阻止书商公会官员执法的人将被判处3个月监禁,罚款100先令,女王和书商公会五五分成,以激励后者积极履行职责。一个小时就能拿到《看历史》的最快捷办法!
书商公会的直接靠山是枢密院(Privy Council)和星法院。枢密院是英国王室的私人顾问班底,1566年,枢密院发布6条出版管制令,扩大了书商公会的搜查和没收权,规定书商公会的官员有权检查所有可能装载印刷品的入境货船。第二年,书商公会任命的两名审查官巡查了全国所有印刷所。1576年,书商公会命令由12名审查官轮番对伦敦所有印刷所每周搜查一次。尽管审书权部分掌握在教会手中,并且枢密院对书商公会有掣肘作用,但是这无碍于书商公会在出版管制方面以防范侵犯版权、维护经济利益为动力发挥了最大的效能,而这主要得益于星法院的长期支持和授权。如前所述,在王室特许权的基础上,星法院1586年和1637年的法令赋予书商公会更为广泛的出版管制权。
煽动性诽谤。根据旧时英国法律,煽动性诽谤(seditious libel)是一种刑事犯罪。煽动就是发表带有煽动性意图的煽动性言论:如果该陈述是书面的或其他永久性形式的,那就属于煽动性诽谤。在英国,煽动的现代意义出现于伊丽莎白一世时代的1590年前后。煽动性诽谤罪是在星法院1606年的De Libellis Famosis案中设立的。该案将煽动性诽谤定性为对公共人物、政府和国王的批评。煽动法是对叛逆法和戒严法的补充:叛逆法主要控制有特权的神职反对派、牧师和耶稣会士以及某些平民,军管法用来震慑平民,而煽动法震慑知识分子。在那个年代,由于国家和教会的密切关联,“煽动性诽谤”与“渎神性诽谤”可以互换。
1351年,英国叛逆法将针对国王的多种罪行定为叛逆,包括策划或想象国王驾崩、在王国领土上发动反国王战争以及效忠国王的敌人。此后,叛逆罪越来来越多地被用于起诉以口头和书面文字公开反对国王的人。1477年,法院判决用巫术预测国王驾崩为叛逆罪。在亨利八世时代,叛逆罪犯为被大大扩展,国会给一名反对国王迎娶安妮·博林并预言国王因此将驾崩的女巫定为叛逆罪。
印刷机的发明赋予政治写作以一种新的重要性。星法院1606年的判决实际上为煽动性诽谤设定了非常宽泛的定罪空间。该判决是这样界定诽谤的:(1)诽谤一个普通人是刑事犯罪;(2)即便被中伤者已经故去,中伤者仍然构成诽谤罪;(3)可根据普通法或由星法院提起诉讼;(4)真相并不具有实质意义。其中第四条正是煽动性诽谤的实质:只要批评就可能构成诽谤,而事实不能作为抗辩理由。这种今天看来是荒诞的法理恰恰是英国历史上的专制统治者对付自由写作和出版的工具。关于诽谤的诉讼程序不是为了辩白,而是为了定罪而设计的。根据告密就可以逮捕被告,判决则无需陪审团;受国王特权袒护的诽谤罪案不受普通法约束,星法院也不承认不能强迫被告认罪的原则。1629年,有3人被控在国会陈述煽动性言论,因为这些言论“可能在陛下和他的忠实臣民之间制造嫌隙和煽动”。到报纸日益发展的1680年前后,当局经常以政治诽谤和煽动性文字来惩治对政府的批评。
在以后3个世纪的英国,口头传播煽动性言论、刊布某些诽谤和与他人密谋制造针对当权人士的仇恨或藐视被定为煽动罪。1704年,王座法庭首席大法官约翰·霍尔特(1689-1710在任)裁定:“对于任何政府而言,没有什么比激起关于它的管理的憎恶的行为更恶劣的了;这永远被视为一种犯罪,如果不对此举加以惩罚,那么没有哪个政府会是安全的。”在19世纪自由民主的政治环境改变关于公民批评政府权利的观念之前,煽动性诽谤法的利剑一直高悬在与新闻传播关系密切的知识分子头上。
可以看出,自17世纪的三十年战争和英国革命后,随着政治制度的演变,这些新闻出版的拦路虎历经多年被逐一搬移。因此有学者指出,研究新闻自由的历史,英国是最丰富、最完整的案例。■
■本刊来自《看历史》2010年11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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