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帖] 广州保障房转租户喊冤拒签退房书

2009年09月13日 05:22信息时报【大 中 小】 【[url=#]打印[/url]】 共有评论0
信息时报讯 (记者 田桂丹) 昨日,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在街道办,向4户转租保障房的家庭送达处理决定书,收回转租的房屋,要求转租户在5日内到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办理退房手续,而且5年内不能申请购买经适房。
有转租户拒签处理书
昨日,一转租户黄先生对处理决定不服,拒绝签收处理决定书。他表示,自己没和中介签正式租房合同,也没收租金,没交钥匙。最后,工作人员邀请现场街道办干部作为见证人,进行留置送达,处理决定也即刻生效。广州市住房保障办表示,如当事人对该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决定书起60个工作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3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契税维修基金等可退还
在收房处理决定书上签名的伍先生,此前曾担忧,在退回经适房后,要背上2万多元的债务。对此, 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工作人员昨日表示,已经和银行等相关单位协调好,将退还违规户供房的本金、住房维修基金、契税等,尽量减少因退房造成的经济损失。这样,伍先生至少可以减少1万元左右的支出。
现场直击
黄继伟:要请租客当面对质
黄继伟是4户家庭中唯一一户不肯签字的家庭。昨日下午,他在市住房保障办公室说:“在我决定签字前,我想请你们帮我三件事。第一件事与租我房子的某媒体记者见面,我返还他订金,拿回我的协议。另外一件,我想请当时在场签协议的三个人均到场,缺一不可,包括某媒体提出的证据,我想请他们拿出来,因为他们的报道和实际情况不符,他们断章取义。”
“最重要的是,我们当时只是在承租人的指导下写了一个手写租房协议,既没有和中介签正式租房合同,也没有收他的租金,甚至没有把钥匙给他。当天下午5点钟签了协议后,我们后来觉得这样做不对,晚上11点的时候我就给承租人打了电话,想取消协议,不想租了。但他说已经签了协议,不能再反悔。后来我再给他打电话,他就一直不接。两天后我出租房子的事情就见报了,但他对我后来打过他电话的事只字未提。”
黄继伟越来越激动,不过依然尽量控制着语调。“被判了要退房,我一定要他澄清。如果有必要,我要告诉媒体整件事的始末。”
对此,广东省人大代表、资深律师朱列玉认为,“出租协议与租赁合同在法律上是同一回事,从协议签定的那一刻起经济适用房业主的出租行为就已生效。”黄继伟更早通过中介放盘寻找租客时便已具有出租意向,其解释不合法理。
伍先生:可住回6平方米公房
在签名之前,伍先生全程没有说几句话,只表示能够理解政府的决定。而就在他专心签字时,在场有人突然拍照,照相机的闪光灯让他的情绪变得非常激动:“不要拍我!这段时间我们承受了巨大的压力,我接受处罚决议,我只希望今后能过上正常生活。这件事情就此结束好不好?”
市住房保障办的工作人员表示,一般来说,像伍先生这样的经济适用房业主,购房三个月后原来居住的政府公房就要腾退。但因为伍先生家情况特殊,市住房保障办已经和当地街道进行协调,以后他和妻子还可以住在原来只有6平方米的公房里。 (广州日报记者 赖伟行 实习生 颜英)
诗酒风流近散场,心情无限对斜阳,如今只剩燕双双。
病酒願爲千日醉,看花誤惹一身香,夜來有夢怕還鄉。
这个钓鱼记者太缺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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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荻秋:请对小民转租经适房暂息雷霆之怒2009年09月10日 08:22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大 中 小】 【打印】 共有评论2条广州查处转租经适房的3户业主,其中业主伍少荣是贷款买下的经适房,因为家庭生活贫困只得靠出租经适房来缓解月供压力,而他和妻子则租住在一个只有6平方米的破旧公房里。伍少荣请求政府酌情处理,不要收回房子。不过,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副主任黄信敬则明确表示:“谁想在住房保障上闯红灯、闯红线,势必会身败名裂。”(《南方都市报》9月9日)

住建部等部委于2007年11月印发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指出,经济适用房是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这实际上是政府对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一种特殊的权利救济。然而,由于政策与市场的双轨运行,造成很大的利益空间,一直以来,在经济适用房的建设与管理中,存在着诸如违规摇号、出租、弃购等现象,特别是由于准入管理的不到位,使得各地出现不少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者购买经适房的丑闻,有的甚至开着宝马来买经适房。在这种情况下,可以理解政府有关部门对转租经适房非常愤怒的心情。

但任何事情都应实事求是地区别对待。从报道中可以看出,本次广州查处的3户业主,虽有转租经适房之过,却也事出有因。比如伍少荣是迫不得已为了还贷而转租房,程富强是家中老人瘫痪在床暂时不方便搬到经适房去住因此转租,而黄继伟也是为了还贷而一时糊涂才出的下策。他们都是实实在在的低收入者,也是经适房政策应照顾的对象。鉴于其情有可原,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对于他们给予注销房地产登记手续、退出所购经适房、责令退回违规出租所得、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购经适房的处罚,则显得过分严厉。

尤其令人难以接受的是,黄副主任对这3户业主的转租行为大发雷霆,呼吁舆论对这些转租经适房的贫寒百姓严厉谴责,“让他抬不起头,让他斯文扫地;没有斯文的,让他人格扫地。”这样极端情绪化表达,充分表明有关部门领导对弱势群体艰辛的生存状况十分隔膜,缺乏感同身受,是十分不应该的。

相对于某些拥有特权的人弄虚作假骗购经适房等腐败现象,真正的低收入户转租经适房则多少有些小巫见大巫。主管部门领导似乎更应将这种雷霆之怒投诸那些腐败现象上去。让伍少荣这样为生计疲于奔命的升斗小民“斯文扫地”、“人格扫地”,又何如叫那些侵吞宝贵公共资源的“虎狼之口”身败名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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晓云兄,怎么能从道德评价出发来批评这位打假的记者呢?不要去追问所谓动机的高尚还是低下,应该直面事情本身的对错,这是基本的道理和情理.如果没有反向的有效约束机制,伍先生这类人的恶行就会大行其道,而社会公益和福利就会失去正当性,结果将是整个人类社会道德和制度的大退化.
本帖最后由 邱晓云 于 2011-3-21 10:50 编辑
晓云兄,怎么能从道德评价出发来批评这位打假的记者呢?不要去追问所谓动机的高尚还是低下,应该直面事情本身的对错,这是基本的道理和情理.如果没有反向的有效约束机制,伍先生这类人的恶行就会大行其道,而社会公益和福利 ...
xsc1536 发表于 2011-3-21 09:27
打假没有问题,但记者应该报道事实,而不是钓鱼诱导别人犯错误然后打杀。黄先生的“恶”行在遇到钓鱼记者之前只是“恶”念,在中介挂牌这一事实大概不至于使他的房子被没收。记者对黄先生的伤害远胜于黄对社会对他人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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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甫有诗说:堂前扑枣任西邻,无食无儿一妇人。不为困穷宁有此?只缘恐惧转须亲。对于弱势群体,手下留情,才符合人文精神,诱饵捕杀那是酷吏伎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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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平兄怎地一下子就将问题上升到好官还是酷吏的高度了,问题变得有些复杂.其实,应该把事情单纯化,一是伍先生之行为肯定不对,按照规定应该受到取消其享受住房福利的惩罚;二是记者没有违法,记者设下的诱惑圈套虽然无以称道,但就记者本身的存在需求而言,只要不违法,是可以理解的,也许这位下套记者也需要从报社对其发稿业绩的考核获取报酬来付自己的房贷或是孩子的奶粉费;三是社会需要对所有违规违法行为进行标准一致的处罚,如此才能彰显法律和政府的公正,至于被处罚者其承受能力如何,并不应该在此项执法的考虑范围之内;四是若当事的双方都是私人(如有枣树者及隔壁打枣的妇人),被侵害的一方自愿放弃对侵害者赔偿的诉求,外人不应说三道路四,因为人家有权处置自己的私人财产,但此案中被告侵害的一方是政府,政府代表的应该是公众利益,政府无权违反法规规定而对伍先生法外开恩,不予追究.综上,我以为,记者的恶只要没有违法,就不应该被指责,伍先生的恶,如果确实违法违规,就应该受到相应的惩罚.至于伍先生一家因被惩罚而陷入更为不幸的境地,可以另援他法施予恰当的帮助.
我不是亚平。

你的法律对记者太宽松,对吃救济的太严酷了。再说法律之上还有良心道德人道之类东西吧?看到谁跌跌冲冲,不说扶一把,却把井盖打开。为了自己的几包奶粉,坑掉别人的一套房子,让别人一家长久生活到争吵懊悔之中,就算不犯法,称他缺德记者,有错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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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歉,晓云兄,报错了庙门.
晓云兄所称记者的缺德,其实是维护住房优惠政策公正秩序的一部分,看似记者出于恶意,其行为的结果却是在维护着善,没有损害正义呀.记者出此"恶行",有其生存的需求依据,此种生存需求与伍先生的生存需求无质的差别,两者并无道德的高下之分,那为何单要指责记者缺德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