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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楼
发表于 2011-5-6 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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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庄案公诉词
辩护人的脚印必须踩在法律的红线之内
贺贝贝
现代意义上的刑事诉讼,之所以规定必须具备控、辩、审三方主体,就是为了保证司法审判的程序正义和正确适用刑罚。辩护人在诉讼中肩负着追求司法公正的神圣使命。根据事实和法律,开展刑事辩护工作,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是辩护律师的天然职责。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律工作者,我国的辩护律师更要通过促进大局稳定、经济社会发展的社会担当,切实履行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神圣职责。
我们知道,我国的律师制度自1979年恢复重建以来,律师事业得到了迅速发展。广大律师在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国家、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特别是随着修订后的97《刑事诉讼》的实施,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地位,与过去相比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更加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起着为被告人提供辩护,甚至是监督司法能否依法进行的重要作用。
我们也知道,在司法活动中证据的重要意义是不言而喻的,证据的多寡决定案情的清晰与混沌,证据的向背决定诉讼的胜败。证据对于司法机关正确认定案件起到了决定性作用,但是如果伪造证据、作伪证就会使司法机关难以做出公正的裁决甚至做出错误的判断。同时也损害了公众对司法机关明辨是非的能力和公正审判的信心,使公众受到恶的启发,为达诉讼目的而不择手段。
辩护人为当事人进行辩护,提供证明其无罪、罪轻的证据是其职责所在。但这决不意味着辩护人可以超越法律的底线,不顾事实,采用违法甚至犯罪的手段设法为当事人逃避、减轻法律处罚提供帮助,辩护人的脚印必须踩在法律的红线之内!
而被告人李庄在司法活动中却利用了自己作为辩护人的特殊身份,违背职业道德、职业义务,帮助当事人逃避法律制裁。他采用不顾案件真相,帮助当事人伪造对其有利的虚假证据,引诱证人作伪证等妨害刑事诉讼活动的手段,利用法律践踏法律并以此作为自己的生财之道。他的行为严重地妨害了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损害社会价值体系,践踏国家法制。
被告人李庄知法犯法,他已经违背了以事实为根据的辩护人行为准则,远远超越了提供法律帮助的界限,走向了反面。在他实施妨害司法活动的过程中,他忘记了最重要的一点,法律如火,尊重它、敬畏它,就会受到它的庇护,而如果试图玩火,终将惹火焚身。
尊重法律,敬畏法律,应该是所有法律工作者共同信守的基本准则,但李庄却见利忘义,见利忘法,利用辩护人的特殊身份,伪造证据、诬陷司法机关、教唆证人作伪证,背弃了辩护人的职责,亵渎了法律的神圣,是对法律的一种恶意挑衅。作为一名律师原本应该主持正义,弘扬法制的他,却抛弃职业操守、公然践踏法律,妨害司法公正。
任何一个社会群体中总会出现一些害群之马,李庄正是如此。对李庄案件的查处,是国家维护法律尊严的具体体现。这也正是检察机关将本案依法提交法庭审判的出发点和着眼点。
庭审至此,公诉人特别想说的是:一个健康理性的社会离不开律师,律师是法治社会的催化剂,是公民权利的保护者之一。今天本案审理的意义就在于希望所有为民主和法制建设而奋斗的法律人,敬畏法律,依法执业!始终尊崇公平和正义,成为神圣法律的捍卫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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