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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18 1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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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老程,何检的称呼早就过时啦。请教之类也忒客气啊。
云南高院二审时改判,现在又迫于压力提起再审,从程序上是没有问题的。“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里的“可以”赋予法官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从条文规定来看,判死刑或者不判死刑都不能算错,但是,从现有的司法状况、从案件的恶劣程度,以及与其他相似案件类比,我认为对李昌奎判处死刑是妥当的。
如果没有证据证明云南高院二审法官故意徇私枉法、收受贿赂等,也没有理由对法官进行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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