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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1-9-24 2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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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的意见倾向于共和方面,在关于介入问题上,它不赞同日本政府的看法。日本对美国作了同样的试探,结果得到与英国同样的回答。
德国以军火形式给了清政府以某种支持,它对清廷仍表示好感,但又在担心局势继续混乱下去对其贸易的影响。
俄国反对任何干涉。
最后,日本,开始时它对中国的骚乱从政治观点上看并不感到不快,因为那可能导致它作为列强的代理人出面干预,以恢复秩序。今天,它把经济上的考虑放到了第一位,混乱局面延续下去使它失去了主要市场,有可能对它贸易和财政上的平衡产生可怕的影响。[5]249
值得注意的是,即是在宣布“中立”以后,在华各国列强也没有放弃干涉中国内政的企图,他们利用革命党人的幼稚和软弱,诱使革命党人交出已经取得的革命果实,扶植新的代理人袁世凯上台,这种情形在以后由列强操纵的南北和谈中展现得十分明显。
外国列强最终没有迈出令革命党人担心的武装干涉这一步,而是声明保持中立,这是因为当时列强在中国的利害冲突及其重新瓜分世界的斗争形势,不允许它们出兵大规模武装干涉,同时还与当时中国革命形势的急剧发展密切相关。
武昌起义之后,革命的烈焰迅速燃遍全国,清王朝已经在广大人民中普遍地失去信任,处于土崩瓦解的状态。英国驻华武官向国内的报告说:他深信,“从战略观点来看,清朝政府现在似已没有希望了”。朱尔典更明确地指出:“这个运动的广泛蔓延的性质,以及它到处获得成功的事实,已使一切用武力来挽救这个国家(清朝政府)的企图失去了可能性。”而且辛亥革命比之义和团运动,有着更广泛深厚的群众基础,革命在全国范围内已成为不可阻挡的潮流,企图用少数的外国军队来扑灭这场革命烈火,不但毫无把握,反而可能促使这场革命发展成为远比义和团运动更广泛更有力得多的反帝运动。因而,这时列强已经不再把使用武力看作是干涉中国革命的最好方式了。
五、军政府对列强的示好外交及其反应
列强取“中立”态度,与湖北军政府竭力示好列强的外交政策也颇有关系。
鉴于近代太平天国与义和团被外国列强绞杀的严重历史教训,革命党人始终避免得罪外国列强,竭力争取列强的谅解和支持。早在1910年5月20日,同盟会通告驻北京各外交使团,呼吁各国在中国人民即将推翻清王朝的斗争中保持中立。武昌起义军方面十分注重对外宣传和对外交涉,武昌起义次日,湖北军政府就发布了保护外人生命财产及禁止扰乱租界的文告。第三天,即1911年10月12日,湖北军政府发布致汉口各国领事照会,提出七条对外政策:
一、所有清国前此与各国缔结之条约,皆继续有效。
二、赔款外债照旧担任,仍由各省按期如数摊还。
三、居留军政府占领地域内之各国人民财产,均一律保护。
四、各国之既得权利,亦一体保护。
五、清政府与各国所立条约,所许之权利,所供[借]之国债,其事件成立于此次知照后者,军政府概不承认。
六、各国如有接济清政府以可为战事用之物品者,搜获一律没收;
七、各国如有助清政府以妨害军政府者,概以敌人视之。
以上七条,特行通告各友邦,俾知师以义动,并无丝毫排外之性质参杂其间也。相应照会贵领事,转呈贵国政府查照。[11]593
照会一式五份,由军政府外交部长胡瑛送往汉口各国领事馆。
上述七项内容,前四项为向列强的承诺,亦即湖北军政府表示承认清政府与各国订立的条约继续有效,同意继续偿付赔款和外债,承诺保护各国在华既得权利和外国人在华财产。后三项为向列强提出的交换条件,其基本原则是要求它们在革命军政府与清朝之间保持中立。
湖北军政府的外交政策十分谨慎,还可从一事体现出来:10月17日,都督黎元洪特谕《中华民国公报》总理牟鸿勋,“凡关于与外人交涉事,极宜慎重,不得擅加评论”。通观《中华民国公报》,基本没有发表批评外国列强的文字,足见军政府为争取外国的苦心。
与此同时,湖北军政府在告示中一再强调保护外国人生命财产、保护教堂、保护租界。如在10月16日发布的中华民国鄂军都督示,其中列出“伤害外人者斩”,“保护租界者赏,守卫教堂者赏”[11]24。同日发布的中华民国军政府鄂军都督布告,更将保护各国租界及外国人的生命财产放在首位:“第一不要扰害各国租界,不要害外国人命财产,不要烧领事署及教堂。”[11]24~25在10月21日发布的中华民国军政府革命军鄂军都督黎示,其中重申“又有紧要一言,尔等各宜知悉,列强居留内地,更应保护严密”[11]27。在10月22-23日之间,湖北军政府专门发布了禁止国民军入租界的告示:“照得租界重地,华兵不得入内。此系万国公法,遵守纪律范围。特告我军同志,其遵我令毋违。如假查匪为名,殊失军人纪律。前日伤毙一人,已被外人猜疑。嗣后再入租界,定照军法施行。”[11]597
在湖北军政府一再声明保护外国租界及外国人生命财产政策的影响下,汉口军政分府也发布了重申禁止民军擅入租界的告示:“租界地方,外人居住。凡我军队,勿得擅入。交涉重大,恐生不虞。此次举义,外人悦服。确守纪律,乃是义师。如敢故违,重惩不恕。”[11]611
12月14日,都督黎元洪为重邦交致各独立地方与各义军电:“各府州县及各义军钧鉴:我军自兴义以来,凡属中外人民,莫不力图保护,以固国本而重邦交,此固吾人应尽之责,即中外人民亦莫不称道文明弗置。从此更宜于有外人商务及教堂等处,并外人在沿途时,均须加意保护,以重名誉而免交涉。”针对10月下旬武昌起义军炮战惊扰长江九江段英国商轮之事,湖北军政府以都督黎元洪名义照会驻汉英国领事,一再表示“歉仄之情”。照会中还特别说明:“战争及扰乱之时,办理公务实难望其无误,惟本都督俟战争停后,定行废除满洲治理无限荒谬之事,以增进各外国居留之人幸福,且照文明各国之办法,令我国一律享受和平之幸福,本都督深信必能达此目的。因此之故,本都督先将所定办法奉告,并将知照九江管理各炮台之员,无故不得轰击或惊扰外国各商轮。”[11]597~698
由于湖北军政府在实际行动及对外文告中,尊重保护外国人和列强的权益,未侵扰租界及侨民的安全,所以外国驻华机构对起义军及军政府的态度开始发生变化。
1911年10月16日法国驻华公使馆亚洲处乔治·斐格致法国外交部长的信说:
新政府从一开始起便致力于维持秩序。我已报告阁下对侵害外国人和商人者科以重刑的命令,其结果是迄今为止未发生不幸事件。汉口陷落时,租界未遭到攻击。在汉阳,欧洲官商均能放心撤离。他们甚至给一名华籍工厂经理数小时时间,让他携家离开汉阳,因为他不愿意厕身于叛乱者的行列。如果在外国人中间尚有人担心会在两军即将对阵的战斗中受到伤害,这种担心有些多余,或者至少这两个方面都十分注意避免伤及他们。[5]207~208
同在10月16日,英国公使朱尔典对黎元洪形成良好印象:
据说,起义军统帅黎元洪是一位很聪明的人,他会说英语,并在国外有一些经历。他通知驻汉口的各国领事说:他已组成政府,该政府将尊重同列强缔订的现存条约和合同,只要列强不对满清政府提供帮助,便保证对所有外国人给予充分的保护。[2]35
朱尔典所称受到列强欢迎的黎元洪的外交姿态,其实都是湖北军政府的举措,不过都是以黎氏名义颁布的。
1911年10月21日英人哈尔康伯致格雷爵士函称:“我尤其要郑重强调一件事实,即:目前的叛变是正统的汉人久已策划欲求推翻一个贪污腐败政府的活动,参与起义的人士对我们外国人怀有友善之情。”[1]88~89
在这种情况下,英国驻华机构人员认为:“在此关键时刻,我们去出面干涉,不但有害于他们的革命事业,而且将使英国在中国西部和南部地区一向维持的贸易优先权受损。”[5]223
经过权衡,在清军南下,湖北军政府准备派兵渡江进行迎击的时机,各国领事为使租界免受炮火攻击,于10月17日上午推英国领事葛福持会衔公文一件至湖北军政府,表示对革命军举动文明表示钦佩;对声明保护在汉外侨极为感激,故承认民军为交战团体,各国将严守中立云云。都督黎元洪答称:此次武昌起义,对各外侨,自应尽力保护。庚子之役,清朝政府太无知识,很对各国不起,对本国人民更是百般猜忌,清总督瑞澂遇事采高压手段,乃有今日之举。承各国严守中立,民军实深感激!英国领事兴辞而去。
在10月18日,驻汉口各国领事会衔发出如下布告:
驻汉英、俄、法、德、日领事为
布告严守中立事:现值中国政府与中国民军互起战争。查国际公法,无论何国政府,与其国民开衅,该国国内法管辖之事,其驻在该国之外国人,无干涉权,并应严守中立。不得藏匿两有关系之职守者,亦不得辅助何方面之状态。据此,本领事等自严守中立,并照租界规则,不得携带军械之武装人员在租界内发现,及在租界内储匿各式军械及炸药等事。此系本领事等遵守公法、敦结交谊上应尽之天职。为此闿[剀]切布告,希望中国无论何项官民,辅助本领事等遵守,达其目的,则本领事等幸甚,中国幸甚。谨此布告。[11]594
同一天,湖北军政府以都督黎元洪的名义发出复汉口各国领事照会,由胡瑛、夏维崧送往各领事馆。照会称:
顷准贵国各领事布告严守中立,一遵照国际公法办理,具见贵领事深明法理,独爱友邦,本军政府不胜感戴。本军政府此次起义之由,全系民族奋兴,改革立宪假面,建立中华共和民国,维持世界和平。凡有限制本军政府之意思,不能独立自由者,本军政府纵有如何损害之手段,亦是我民族应有之权利。贵各领事既经严守中立,本军政府必力尽义务,以表敬爱友邦之微忱。除另派专员致谢外,相应备文照会。为此照会贵领事,请烦查照会施行。须至照会者。[11]594
同时各国驻汉领事团公布了与民清两军声明中立事件条款:
一、领事团宣言,勿论何方面,如将炮火损害租界,当赔偿一亿一千万两——黎都督即承认负责保护,清提督萨镇冰抵汉后亦照此声明签字为据。
二、领事团宣言,如两方交战,必于二十三点钟前通告领事团,俾租界妇孺可以先期离避。
三、领事团宣言,如两方交战,必距租界十英里以外,勿论陆军水军皆然。[11]595
湖北军政府的外交政策和外交策略,得到驻汉领事团的理解认可,从而宣布对革命政权采取中立态度。这种做法很快为中国其他各地仿效,从而形成辛亥革命时期中外关系格局。
六、列强对华态度以维护其在华利益为旨归
辛亥首义后,列强面对中国政局的急剧变化,不断调整其对华政策,大略言之,或支持清廷(如德国,又如日本在初期),或在清、民之间保持中立(如英国,又如日本在后期),有些国家(如美、法)还表现出对革命的同情(并无实际行动),袁世凯出山后,列强则全都转向“拥袁抑孙”,将袁世凯视作“秩序”的代表。列强这些政策的调整,固然与清、民、袁诸方的外交策略不无关系,但归根结蒂,还是列强自身谋求在华利益最大化的产物。
武昌起义后,湖北军政府一再对外侨、外领示好,并及时发布友善的对外宣言;民国临时政府成立前后,孙中山宣示对外政策,都出于防止列强武装干涉的考虑。应当说,这些考虑与作法都是有道理的,并对争取列强采取“中立”态度发挥了一定作用。然而,对此不宜作过分的估量。
站在更宏阔、深远的历史视角观察,列强在辛亥年间没有像庚子年间那样大规模对中国武装干涉,并非是对革党民军示好的报答,而是出于列强自身的战略考虑。列强发现,与庚子年间反帝排洋的义和团大相径庭,辛亥革命是受到近代文明洗礼的革命党人领导的反清运动,并无“排外”倾向,阻挠这样的革命、维护腐朽的清王朝,并不符合列强的战略目标——让中国在一个弱而未溃的政权控制下,维持“安定”,以保证列强的在华利益。同时,此时的列强正处在某种“均势”之中,都暂时不愿也无力打破“均势”。须知,此时以英法俄为一方,以德奥为另一方,正在聚集力量,准备在欧陆决一死战(三年后,即1914年,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辛亥年底的列强,并无心思和力量,在远东卷入一场大规模战乱。
日本方面,还提出了对中国的称呼问题。
1913年5月19日,日本驻清国特命全权公使伊集院彦吉向外务大臣牧野伸显提交《关于官印改造等事报告》:
支那政局,今后如何变迁,尚属疑问,但其国会之成立、行政机关之设置等形式,渐次就绪,故由此可知,帝国政府承认中华民国之时机亦不远矣。然现在本使使用之官印,仍有“在清日本帝国特命全权公使”字样。于帝政既亡,“清”之国号已消灭之今日,依然存有亡国之名称而用于官印,不仅不得体,而且对现在之民国政府,感情上亦有不稳之嫌。对现政府未予承认之际,改称亦难。幸而迄今尚无必要对支那当局发送用官印之公文,故仍旧使用。……但不久予以承认,官方文件自不待言,特记其国名之时,亦不可不改国名。本馆用于文件之官印,亦随之有改造之必要。……
……我官印及邦语文件中,有用该国国名,即从前称“清国”,而关于今后可否称为“中华民国”之问题,想必本省亦有考案。然依卑见,中华民国之名称乃现共和国之国号,应在我承认之后,于官方文件,即条约、国书等彼我往来文件中特记国名全称,而在帝国政府内部,可不必称中华民国。本来于同文之国,文字共通,故随历朝国号之改称,我或谓元,或称明,或呼清。而欧美则无论各朝称呼如何,皆用China等地理名称而无改动。又,在我国一般言语中,称该国为“支那”,亦属普通。而“支那”一词,既是日本语,亦与外国之China同样,可认为是地理性名称(帝国递信省,自清代即已在于该国发卖之我国邮票上印刷“支那”字样)。今后无论国号更改如何,我称之“支那”,皆无不妥。亦即说,国书或条约等,写“中华民国”或“中华民国大总统”,乃理所当然;官印等刻“在支那特命全权公使”或“临时代理公使”;任命书称“支那驻割”或“支那国在勤”,犹依官印或任命上将北米合众国或大不貌颠国简称为“米国”或“英国”之实例,窃以为适当之措置。关于“支那”或China之名称起源,虽可有种种考说,但至少与“清”字无关系,则属确实。……(《关于官印改造等事报告》,日本外务省外交史料馆《外务省记录》)
同年6月23日,外务大臣牧野向内阁总理大臣山本权兵卫提交了《关于公文上支那国名决定秉议件》,并将伊集院的报告附上,提议:
条约或国书等将来用“中华民国”之名称,而帝国政府内部及帝国与第三国间之通常文件今后皆以“支那”代替从来之“清国”。(《关于公文上支那国名决定秉议件》,日本外务省外交史料馆《外务省记录》)
末尾特别补充道:
关于伊集院公使来信末段“支那”或“China”一词之起源,依内外人之著书,似自“秦”(Jsin)出者……(《关于公文上支那国名决定秉议件》,日本外务省外交史料馆《外务省记录》)
对此,“阁议”很快于7月4日做出决定,予以采纳,并于7月9日向各省下发“指令案”和“通牒”(通知)。
辛亥首义后列强的对华态度,皆以维护其在华利益为旨归,以此观察英国驻华公使朱尔典、法国驻华代办斐格、日本外务省的所作所为(包括日本对中国称呼的考虑),便洞若观火,一目了然。
【参考文献】
[1]章开沅.辛亥革命史资料新编:第8卷[M].武汉:湖北人民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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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刘望龄.黑血·金鼓——辛亥前后湖北报刊史事长编[M].武汉:湖北教育出版社,1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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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中国史学会.辛亥革命(八):辛亥革命与列强态度[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1.
[9]刘培华.近代中外关系史[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6.
[10]孙中山.孙中山全集:第六卷[M].北京:中华书局,1985.
[11]辛亥革命武昌起义纪念馆,政协湖北省委员会.湖北军政府文献资料汇编[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86.
来源: 湖北大学学报哲社版 | 来源日期:2011.2 | 责任编辑:向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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