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帖] 法院判决女子系《见与不见》作者 并非仓央嘉措

法院判决女子系《见与不见》作者 并非仓央嘉措 来源:京华时报 作者:孙思娅

2011年10月20日04:37



  本报讯(记者孙思娅)《见与不见》这首诗因电影《非诚勿扰2》而红遍大江南北,它的作者,一直被认为是17世纪著名诗人仓央嘉措。昨天上午,广东肇庆女子谈笑靖(笔名扎西拉姆·多多)在东城法院维权成功,法院判决珠海出版社有限公司停止出版、发行含有《见与不见》内容的图书《那一天那一月那一年》;北京市新华书店王府井书店停止销售此书。

  谈笑靖起诉称,自己于2007年5月创作了诗作《班扎古鲁白玛的沉默》又名《见与不见》,并于同年5月15日首发于自己的博客。

  2011年3月,谈笑靖发现珠海出版社未经许可出版了包括该作品的图书《那一天那一月那一年》,并把《见与不见》当作仓央嘉措的作品。谈笑靖从王府井书店购得该图书后,将出版社和书店起诉到法院,要求两被告停止侵权,并要求出版社在《中国新闻出版报》上发表致歉声明,并支付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5000元。

  珠海出版社称,谈笑靖公证的博客网页中虽有《见与不见》但并未署名,而且博客没有明显说明或者声明博客内容为原创或禁止转载,因此不能证明谈笑靖享有著作权。此外,出版社还拿出了2008年10月的《读者》,称杂志上刊登过这首诗歌并署名“仓央嘉措”。

  王府井书店辩称,书店对此书有合法进货渠道,且尽到了合理的审查义务,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指出,案件的焦点在于小诗是否为谈笑靖创作。

  法院首先确认了谈笑靖的笔名是扎西拉姆·多多。但法院认为博客作为电子证据具有易于修改且不留痕迹的特点,因此这一证据不足以证明作品为谈笑靖创作。

  由于谈笑靖随后还补充提交了她发件箱中留存的证据,证明她于2008年10月7日曾向《读者》邮箱发过邮件,告知对方2008年第20期《见》文署名错误,自己才是作品作者,并提供两个载有其作品的博客网址链接。法院认为邮件具有不易更改的稳定性,因此采纳了这一证据。

  根据邮件和博客两个证据,法院认定两者可以相互印证,证明作品的创作时间和内容。由于目前没有证据证明博客或者作品曾被修改,也没有相反证据证明涉案作品是他人创作且完成时间早于谈笑靖博客上传作品的时间,法院认定《见与不见》的作者就是谈笑靖。

  因此法院判决珠海出版社有限公司停止出版、发行含有《见与不见》内容的图书《那一天那一月那一年》;北京市新华书店王府井书店停止销售此书。

  链接·《见与不见》

  你见,或者不见我

  我就在那里

  不悲不喜

  你念,或者不念我

  情就在那里

  不来不去

  你爱,或者不爱我

  爱就在那里

  不增不减

  你跟,或者不跟我

  我的手就在你手里

  不舍不弃

  来我的怀里

  或者

  让我住进你的心里

  默然相爱

  寂静欢喜
总觉得,这是一种情有可原的无知,并非明知故犯的侵权。如此判决,过于郑重其事了。当然,假如那两被告缺乏调解的诚意,又当别论。
像这种类型的著作权纠纷案,原告把书店列为共同被告,通常是为了抢诉讼管辖权,也就是能在书店所在地的法院起诉。法院一般不会认为书店对其所售卖的书籍内容负有审核责任,只要书的来源正当,顶多判决书店今后不得再销售已被认定侵权的书籍。对于出版社,若有辩解得合理(即所谓已尽合理审查的义务),也采取不溯及既往的方法,判停止侵权。

主帖所述的案例中,法院就原告的经济损失和索赔开支——其中公证保全证据的费用较高,在上海每次都要几千元——总计才判五千块,足见对被告珠海出版社没有判处惩罚性赔偿,总体尚较宽容。
一条往西去的路,就是一条往东去的路
接着泽兄的说,这个事儿确以调解为好,虽然需要法律上的证实、确定诗文的作者到底是谁,但“调解”似乎比“判决”更有诗意——这原本是件蛮诗意的事儿。
群众滴眼睛是雪亮滴
雪亮滴眼睛是不明真相滴
网兄,这样的案子在中国是难以调解结案的,原因在于原告的目的就是要得到一份法院的判决,一认定其具有著作权人的资格,二认定某某印刷品构成对其某作品的侵权。如此一来,今后再发现类似侵权行为,原告再打官司就很方便,只须把此次获胜的判决当证据提交,再把对方的侵权行为证据摆出来便可打赢,因为按法律规定,已生效的法院裁判具有预决作用,证据效力很强。

所以,原告律师在这类案件中通常实行秋菊主义,不调解。
一条往西去的路,就是一条往东去的路
这类案子也会带来一些值得思考的问题。比如由法官在个案中根据原、被告的陈述和举证来确定某一作品的著作权人,其实未必可靠。实践中很可能碰到的情况是,甲控告乙侵犯著作权,乙虽承认自己侵权,但并不确认甲就是著作权人,有时因为心虚的缘故,糊里糊涂就认了,有时虽不想认,但嫌举证太过麻烦,而且找到了真的作者,自己依然构成侵权,处境没有实质性的变,所以就不提出抗辩了。

以《见一不见》这首诗为例,被告出版社把它印在书里了,但事先未向任何人要求授权许可,肯定侵权,可是,确实存在一种可能,即出版社不清楚真正的作者是谁,原告也只是一个抄袭者,真正的著作权人对于这场官司一无所知。
一条往西去的路,就是一条往东去的路
这么说不太厚道,但人们之所以认同《见与不见》,完全是因为该诗的情感与人们想象中的大喇嘛存在辽阔的反差。若非如此,这首诗中的知音体情调,不会让人介意。所以,这位作者未予维权时,诗及其所派生的情调故事,还算优美有趣,一旦完璧归赵,作者拿到手的,只是一首不值得多看一眼的东西。
这么说,纯粹站在文学感受和阅读影响力的角度。
这么说不太厚道,但人们之所以认同《见与不见》,完全是因为该诗的情感与人们想象中的大喇嘛存在辽阔的反差。若非如此,这首诗中的知音体情调,不会让人介意。所以,这位作者未予维权时,诗及其所派生的情调故事,还 ...
周泽雄 发表于 2011-10-21 07:51
同感。
但是生活中很多人、很多事就是认理不认情啊。
回小舟:
这不像是理与情的冲突,而是理与理的内耗。文学之理与法理,两者都是理,但遵循相反的法则。作者执意从法理上讨公道,自是权利,外人无从置喙。但站在文学角度,一则略具三分文学姿色的谈资,就此无疾而终。
这是两个话题,强调一个,不对另一个构成否定。
呵呵,回周兄:我想说的不是这方面的意思。此时感觉到有时候说话人之间“隔”与“不隔”的味道了。

《见与不见》的迷人之处,就在于能够让很多读者雾里看花,各自在爱情的淡淡雾霭中心动。如果明晰了它原本表达大喇嘛之“在”的内涵,就显得瘦硬冷僻了,自然也就无法引起这么多人的喜欢和关注。
本帖最后由 闲人一名 于 2011-10-21 14:23 编辑
法院判决女子系《见与不见》作者
这标题真是势利,那女子有名有姓的呀。“小诗人”或小作者呀,一声叹息。
粥稀后坐,床窄先卧,耳聩爱高声,眼昏宜字大。
这么说不太厚道,但人们之所以认同《见与不见》,完全是因为该诗的情感与人们想象中的大喇嘛存在辽阔的反差。若非如此,这首诗中的知音体情调,不会让人介意。所以,这位作者未予维权时,诗及其所派生的情调故事,还 ...
周泽雄 发表于 2011-10-21 07:51
泽雄分析得有道理。我也是因为作者是喇嘛仓央嘉措才注意那首诗的。
一条往西去的路,就是一条往东去的路
不管怎么,物归原主才是正道。人家作者也没想沾活佛的光。她前几年就已经发博客说,莫名其妙被拿走署名权了。只是因为《非诚勿扰2》也跟着误用,以讹传讹范围更大了。作者要是为了钱,应该首告制片方才对。
边走边看
不管怎么,物归原主才是正道。人家作者也没想沾活佛的光。她前几年就已经发博客说,莫名其妙被拿走署名权了。只是因为《非诚勿扰2》也跟着误用,以讹传讹范围更大了。作者要是为了钱,应该首告制片方才对。
李小苗 发表于 2011-10-21 21:32
坏坏地估计,拿到了那份判决以后,那位原告真有可能去起诉《非诚勿扰2》的制片商,提出高额索赔。
一条往西去的路,就是一条往东去的路
坏坏地估计,拿到了那份判决以后,那位原告真有可能去起诉《非诚勿扰2》的制片商,提出高额索赔。
心中有刀 发表于 2011-10-22 01:18
如果告赢的话,能拿回多少钱?介个狠有意思~~~~~~~~~~~~~~~~
本帖最后由 杨林 于 2011-10-22 11:58 编辑

说是仓央嘉措的诗时,俺没很好读过。说不是了,这次倒是很认真的读了一遍,感觉还不错。诚然存在泽兄所说的感情上的辽阔反差,但还算得上一篇感情真挚的情诗佳作。
如果告赢的话,能拿回多少钱?介个狠有意思~~~~~~~~~~~~~~~~
水笺 发表于 2011-10-22 09:15
赢是不成问题的,但能拿回多少钱就不好说了。国内稿费很低的呐。
边走边看
这诗还是很好的,传播方式也曲折离奇,为该“女子”浩叹啊,小作者,名字也木有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