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异议的魅力

这本书,我读得津津有味,希望你也有同感。我指的是《反对有理——美国最高法院历史上的著名异议》。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意见,如你所知,由九位终身任职的大法官讨论后经由投票表决产生,只要产生简单多数,多数意见即为最终的司法意见。通常,会有一位大法官负责撰写多数意见书,该意见书不仅提供司法结论,一般还会阐述该结论的法律依据。首席大法官约翰•马歇尔当年为伯尔叛国罪案撰写多数意见书,旁征博引,篇幅竟达两万五千字之巨。

有趣的是,每一位对多数意见书略存异议的大法官,还可以分别撰写自己的意见书。即使同属多数派阵营,只要认为自己的见解尚有不忍割爱、不容遗珠之处,他就可以“附随意见书”的形式,撰写自己的独到之见。至于那些在投票表决中落败的大法官,同样可以撰写自己的“异议意见书”。一般说来,异议意见书较之多数意见书更精彩、更生动,理由是,多数意见书的撰写者乃是一个代表,他必须概括多数派大法官的集体智慧,因而无从展示个人的夭矫之论和湛冥之思。异议意见书就没有这份限制了,撰写者大可从心所欲,我手写我心,如首席大法官休斯所言,他们执笔时更像“一个自由的骑士”。

身为中国人,虽然对民主充满热爱和期盼,但我也有一份自知之明,即,我总是不敢确信自己能够理解民主的精细幽微之处,眼前的法官异议书即是一例。按我的理解,法院——何况还是最高法院——的判决,理应杜绝分歧。倘听任“九家争鸣”,显而易见的后果是:法庭上败诉的一方,一旦从异议意见书中觑到有人替自己提供了强有力的捍卫,而败诉只是由于支持本方的大法官人数不够多,他难免产生一种亢奋的不甘,我们几乎不能指望他会对判决心悦诚服。且不说,旁观者也会从异议书里得到启发,无论这种启发走向如何,在那个宣判之日,它必然会弱化法院判决的庄重性。毕竟,不仅理论上可能、现实中也已多次证明,当年那位撰写异议意见书的大法官,实际上站得更高,看得更远。他的意见最终没有形成多数,不是因为他不够英明,而恰恰是因为不够英明者当时占据了多数。有鉴于此,作者马克•图什内特先生告诉我们,“有些欧洲国家规定,法官发表不同意见,甚至是通过谈话或私人信件透露自己不同意法院的判决,都是犯罪行为”。当然,美国的大法官在写完意见书之后,一般也绝不再提。

法官公开发表异议是否明智,美国人和部分欧洲国家的做法截然不同。但眼见的事实是,殊途同归,无论是否允许异议书存在,都没有对法律及该国的民主制度造成伤害。就美国来说,这项最初由杰斐逊总统建议的创制,无疑还极大地促进了法律的健康发展。一个相关插曲是,杰斐逊的老对手、首席大法官马歇尔,曾经竭力强调最高法院用一个声音说话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但后来,他也无法抗拒异议的诱惑,在自己变为少数之时,撰写起了异议意见书。

就我而言,我愿意不避臭美地承认,对于出自理性的反对意见,有一种近乎痴迷的沉醉——当然,在我置身局外的时候。美国知名法官勒尼德•汉德说过:“自由的精神就是对何谓正确不那么确定的精神”,实际上,理性的精神同样如此,所以汉德法官在别处又补充道:“正确结论来自多元化的声音”。而美国杰出的大法官小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倡导的“思想市场”,则把这层意思说得更加明朗:“如果我们想确定一种思想是否是真理,就应让它在思想市场的竞争中接受检验。”

可能,再没有什么“思想市场”,比大法官们之间的交锋,来得纯粹、高端和有益的了。熟悉美国大法官产生程序的读者都知道,大法官由总统提名,还得接受参议院司法委员会的确认听证。听证过程完全是炼狱式的,候选法官会接受严格诘问,内容涵盖司法观点和个人隐私。历史上,针对大法官中的“大师”布兰代斯的听证,持续了19天,确认更是花了122天。经过如此筛选产生的大法官,不仅个个都是聪明绝顶的司法精英,人格上也接近完美。不用说,美国人最为关切的自由,也是这些大法官意欲捍卫的首要价值。如此,在外行看来,任何一个法律问题、尤其是关涉到核心理念的宪法问题,这九位大法官都是全美国(说不定还是全世界)最有望达成共识的人。意外的是,他们在宪法理念上的冲突,有时会达到骇人的程度,仿佛一位是民主的虔诚牧师,另一位是专制的热情鼓手——当然,只是“仿佛”。在异议意见书里,大法官们曾这样指责自己的同事:

“我们曾有过破坏性使用自创司法权的经历,这次如此严重无视这种经历,使我们有必要详细分析最高法院在我国宪政体制中的作用”;“在我看来,时间将证明今天的判决与本院在德雷德•斯科特案中的判决几乎同样有害”;“司法的不合时宜与弄巧成拙,莫过于让本院作出骇人听闻的声明,沉浸于完全空洞的辞藻,听上去不错,但肯定要落空”;“我担心,通过今天的短视行动,最高法院将永远使这个共和国置于带来巨大祸害的制度之下”……

允许异议在最不适合异议存在的地方存在,彰显出高度的民主自信,也与追求自由、崇尚真理的精神同出一源。布莱克大法官对共产主义思想毫无好感,但他曾经特别注意“保护共产主义组织不受惩罚”,对此,我无法克制内心的景仰。
2011年11月19日,载《中国经营报》
异议于中国大概是种陌生存在。
是啊,俺也只敢小心地、小声地,给异议唱一曲红歌。
我道听途说的,每次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都会有至少一票反对票,不知道是不是真的,还是制度?
杨林兄:那是道听途说了。9:0的情况还是不时会出现的。另外,有一种情况,当最高法院的判决面临着对既往判决的推翻、创设一项新的司法先例,大法官们也会心往一处使,用一致通过的声音,表达自己的意志。虽然,每个大法官都是高度独立的。
本帖最后由 陆东洋西 于 2011-11-19 15:45 编辑

贵文所谓异议者,应该是相对主流意见或多数意见而言——正因为此,方见其可贵。

而保护异议者则是政治文明的一个基本内容。

在日常生活中,中国人到处存在异议,十人九主张,本来随其本性和能力就可,无须裁定。问题是政治层面必须对进退取舍做出决定,不可无所适从,那么保护少数人意见既是宽容,也是为今后的反省和修正留下前提。

所以,民主是不断的革命,不过是用了一种不血腥的文明方式而已;而且民主是一种对任何改革和革命进行反省和修正的机制。
有命自天,而俟之以义,人之所助,天之所祐。——王夫之《读通鉴论》
多谢陆东兄归纳。
反对意见的价值,约翰·密尔早已揭橥,但在政治文明中加以捍卫并形成制度,还是令人敬佩的。站在政府或首席大法官的立场上,从节省决策成本角度考虑,他们也当然希望每一项决策都获得步调一致的认同。给异议保留空间,也许更多地体现出一种对真理的谦卑。没有人敢以真理自居,所以,异议的通道必须打开,让各种意见都得到表达,哪怕因此会制造摩擦、降低效率,也在所不辞。
“给异议保留空间,也许更多地体现出一种对真理的谦卑。没有人敢以真理自居,所以,异议的通道必须打开,让各种意见都得到表达,哪怕因此会制造摩擦、降低效率,也在所不辞。”

——超级喜翻泽兄这一段啊,我盗走啦盗走啦~~~
将卖萌进行到底
感覺美國的政治理念、人權保障,都是通過一條條法令和判例獲得的,每項權利,都是從異議開始的。比如
金斯堡傳記電影《嚎叫》 法官判词:

    《嚎叫》中用到的很多词汇,目前被社会的某些圈子认定为粗俗和下流,而对其他圈子来说,这些词语都是日常用语,《嚎叫》的作者使用这些词汇是因为他相信,这样描述合乎人物性格,公诉方主张这些词汇是不必要的,可以使用其他更高级的词汇。

     本法厅的回答是:生活不局限于一种准则,所有人不必行为相同,亦不必迎合某种特定模式,每个人的思考方式都不一样,我们拥有相同的外形,却拥有不同的思考模式,如果只能使用小范围的,索然无味的,无伤大雅的委婉语,那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何在?作者应该坦诚面对自己的作品,因此允许他用自己的语言表达他的想法,在判断书籍内容是否淫秽上,我们必须谨记名言:“愿心怀恶意者遭辱!存恶念者必遭恶报!”言论和出版自由,是自由公民国家固有的,如果想享有自由,那这一权利必须受到保障,无论对个人还是对国家都是如此。因此我判定,书籍“嚎叫及其他”,确有某种可维护的社会价值,我不认为该书淫秽,被告无罪。
君子疾夫舍曰欲之而必为之辞
多谢甜瓜,拿去吧,拿去吧。我放弃声张权利。
回平平:我在燕谈提及过美国大法官哈伦的一句话:“一个人的粗话也许是另一个人的抒情诗”,也很警醒有力。哈伦为之辩护的那个家伙,因反对越战时的征兵制,“穿着夹克在洛杉矶法院的走廊里走了一圈……夹克后背印着‘Fuck the Draft’”。
好文。
保护异议的重要性,还在于保护少数人的观点/权利不被多数人的意志打压~~
多谢施国英。
再顺着施国英的回帖多说两句:保护少数人的观点,仅指保护少数人的观点免受公权力的打击,但不会保护那个观点免受多数人批评的权利。因为,你发表观点的权利,与别人批评你观点的权利,都是同样不可侵犯的。
作者马克•图什内特先生告诉我们,“有些欧洲国家规定,法官发表不同意见,甚至是通过谈话或私人信件透露自己不同意法院的判决,都是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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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涉及到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两种完全不同的审判制度。

英美法系的“事实审”与“法律审”是分得很清的,除了一审法院,二审乃至N审都是在确认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后,审查法律如何适用的问题,比如某人在广场烧国旗是否算是一种言论的表达,是否受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不同的立场都可以发表很精彩的不同观点。

那么某人是否在广场烧国旗这样的事实问题,却是在一审法院由陪审团来完成的。陪审团在法庭上听完每一份证据,然后到密室秘密评议,对检方和辩方提交的甚至是互相矛盾的证据和意见,陪审团是如何看待与理解的,无人得知,也没有记录。陪审团最后只产生三种结果:1、一致认为罪名成立;2、一致认为不成立;3、陪审团不能取得一致意见(这个时候检察官有两种选择,一是重新再来一次,一是撤销案件)。这里最重要的是被告人为什么会罪名成立或不成立,没有解释。

大陆法系不一样了。事实审与法律审分得不是很清,有时二审也可以对事实进行审判。最主要是它的事实审是由法官组成的合议庭来完成,而且它要在判决书上回答被告人为什么是有罪或无罪的,换句话说,合议庭要对判决说明理由(而陪审团却不需要)。所以它必须要在判决书上对每一份证据都要作出解释与认定。在合议庭讨论时可以想见肯定是会有各种不同意见,但如果把这些不同意见都公开出来,就不仅是法律的见解不同,而且会使读判决书的人认为,合议庭可能连事实都没有查清,因为法官们对证据有不同的理解,自己的意见都不统一。所以判决书只会出现支持最后判决结果的多数意见,也就是说少数意见被屏蔽了。不过,合议庭的讨论是有记录的(陪审团没有)。所以为了维护法院的权威,不允许法官私下透露合议庭讨论的情况。试想如果A、B、C三位法官组成合议庭审判某一案件,A事后对外声称,被告被判有罪,主要是B坚持、C附和而A是不同意的,那岂不是会陷B、C于极不利的境地。而在英美决定被告是否有罪是由陪审团一致作出的决定,基本避免了这种情况的发生。

另外,大陆法系的德国有宪法法院,应该是只进行法律审而不会有事实审了,不知它的判决书是否可以有不同的意见出现。
LS兄说得透彻。我对大陆法系了解不多(近乎毫无了解),受教。
多谢施国英。
再顺着施国英的回帖多说两句:保护少数人的观点,仅指保护少数人的观点免受公权力的打击,但不会保护那个观点免受多数人批评的权利。因为,你发表观点的权利,与别人批评你观点的权利,都是同样不可侵 ...
周泽雄 发表于 2011-11-20 22:21
是啊,批评的权利本来就是言论自由的一部份,任何人都没有被免于批评的权力。
“自由的精神就是对何谓正确不那么确定的精神”,刚在《读者》里一篇文章里看到这句话,又在泽雄兄大文中再次撞上,眼熟也亲切。

另,最近《读书》杂志出了几本文章选集,泽雄兄有文章入选。
《读书》?邦良兄没有弄错?我在《读书》上发表文章,都是上个世纪的事。
汉德法官这句话,因中国最高法院的年轻法官何帆先生将其作为一本书的题记,而为众人知晓。原话出自汉德法官1944年在纽约中央公园的一次著名演讲。在这场演讲里,汉德法官还留下了很多精彩格言。
还是铁妹说得对啊,异议在中国很陌生,一旦切入到生活中,宽宏异议也很难做到。

其实,异议大部分是没有魅力的,异议分子可能水平很低,又很犟,很容易被多数人以品味为理由打压下去,而多数人都以为在做一件很高雅很艺术的事情,对多数人的暴政处于集体无意识状态。

异议的人本身水平很高,自己又很优雅,他的异议还是会受到宽宏的。
参加交流
泽雄兄:最近《读书》出了套 三十年文萃,1979到2009    ,我在《灵蛇之珠:“读书”笔谈精粹》看到有你文章入选 ——《 想像 被搁置的天赋》;其他几本似乎还未上市。
泽兄好文。赞。

可以这么说:我们有多大维护异议的能力,就有多大维护权利的能力。对异议的打击,即为对权利打击的开始。
群众滴眼睛是雪亮滴
雪亮滴眼睛是不明真相滴
    异议的人本身水平很高,自己又很优雅,他的异议还是会受到宽宏的。
菜农 发表于 2011-11-21 1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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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也非也。  
    如果这异议无伤大雅,此说正确。
    如果这异议被认定为会动摇根本(注意:是认定,而不一定是真实),那么,在中国这块土地上,必遭严重打击。
    典型的例子是庐山上的张闻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