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论自由不是诟骂者的黑翼天使

北大教授孔庆东在微博上公开炫耀针对某记者的排比式诟骂“三妈的”,虽然引起舆论哗然,但因黑白过于分明之故,缺乏可议性。他在用最粗俗的方式骂人,仅此而已。说到炫耀,你不会因为某人在公共地带吐出一口轨迹和速率俱佳的恶痰,就对他刮目相看吧?我也不会,如此,“三妈的”就不值一提了。

据说,有论者建议北大开除孔庆东,又据说,北大学生中有人向校方提出类似建议。这仍然不关我的事,我感兴趣的话题是:马上有论者以捍卫言论自由的名义,表示反对。

言论自由是个神圣概念,它也载入了我国宪法,值得我辈共同捍卫。我坚持认为,在公民诸项权利中,言论自由必须置于优先地位,只有言论自由得到保障,公民的其余权利(包括生存权)才有望得到保护:至少,当有人试图侵犯我的生存权时,我还能借助言论权,加以批评和揭露。若单纯比拼态度,我敢说,我对言论自由的服膺和捍卫,不在他人之下。但我并不认为,连北大是否处理孔庆东,都值得把“言论自由”拿出来晒晒。

简而言之,言论自由是一项宪法权利,它对应于政府权力机关,它致力于保障公民自由讨论公共话题时免遭政府迫害。就是说,政府权力机关(含现代民主政府三大分支之一的法院),才是言论自由的潜在侵犯者。具体地说,言论自由始于一个合乎情理的假设:没有人愿意接受批评,政府更不例外。由于政府握有近乎无限的公权力,再加任何一种政府都会倾向于惩罚令他们感到恼怒的言论,为此,必须在立法上对政府严加限制,迫使它不得对批评者滥施惩罚。言论自由作为一项公民宪法权利的基础,由政府的属性而定。在一种“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的体制下,当然谈不上言论自由,当权者即使开放一定限度的言论,也只是为了维持统治,获得若干“兼听则明”的利益而已。在该种体制下,宽松言论的实质是一种权宜之计,当权者还拥有随时加害言论者的“最终解释权”。只有在政权源于人民授权的体制下,言论自由才获得其现代涵义。根据这份定义,公民可以正当地捍卫那种被后人概括为“麦迪逊前提”(the Madisonian premise)的准则:“如果有检查言论的权利,那也应当是人民检查政府的言论,而不是政府检查人民的言论”。

中国的言论环境虽还未脱初级阶段,但结合宪法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及“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的庄严表述,无论现状如何,都不应妨碍我们以“拿来主义”的态度行使“麦迪逊前提”。在该前提下,哪怕公民针对公共事务的批评存在错误或粗陋之处,政府也应容忍。美国有位青年为了抗议政府的征兵政策,曾因“穿着夹克在洛杉矶法院的走廊里走了一圈……夹克后背印着‘Fuck the Draft’(‘操你的征兵制’)”而获刑,但联邦最高法院最终判其无罪,理由不外是:尽管方式粗俗,但他毕竟是在针对一项公共政策发表意见,国家必须容忍。

言论自由的原则及内涵还有很多,但即如上述,我们也能看出,它与“三妈的”有多远。首先,“三妈的”只是一口伪装成文字的恶痰,它连批评的胚胎都不是;其次,孔庆东的凶狠态度并非针对任何公共事务或公共话题,而是实打实地倾泻在一名普通记者身上;第三,北大虽是一所著名学府,但在单位属性上,它与一家企业或报社一样,并非政府的权力机关。最近,国内出版了不少关于美国言论自由的书籍,著名的如安东尼•刘易斯《批评官员的尺度》,我注意到不少时评作者都喜欢引用其中若干案例,以为观点之助,但他们忘记了,所有他们提及的内容都是一个个司法案例,而孔庆东的“三妈的”都还没有流露进入司法程序的迹象。我可以举个相关度更高的例子,美国哈佛法学院终身教授阿伦•德肖维茨,曾因对警察证言发表尖锐批评而引起大面积非议,不仅有人要求法学院院长免除其职务,他的办公室还被人盯梢,他甚至收到过恐吓电话。最终,是作者的终身教授身份保护了他。但即使如此,作为美国一流法学教授和大牌律师的德肖维茨在谈及此事时,无一语涉及言论自由,尽管他的批评倒是硬梆梆地针对政府的执法机构,因而更符合言论自由的认定条件。为什么不涉及言论自由呢?因为,在德肖维茨遭遇麻烦的过程中,政府权力机关并未出现,至少,没有明目张胆地出现。

这里还牵涉到一个认知错觉。“言论自由”只是保障公民不因言论受到政府惩罚,但它并不同时允诺一种无所顾忌的谩骂攻讦,更不会免去某人为自己的言论承担相应道义或职业风险的责任。没有一项民主权利,会鼓励与责任脱节。一位教授因言去职,与一位公民因言获罪,毕竟存在一道界限,前者即使需要讨论,通常也更适宜结合聘任合同、岗位职责加以探讨。另有隐情者,则当别论。

对言论自由持最为宽松态度的国家,也会大致遵守一条底线:言论自由不保护诽谤和辱骂。上文提及的刘易斯打过一个比方:“你说美国人民有权每晚站在街头宣扬社会主义,和说任何人都有权诬陷政治人物某某某10月10日晚上收黑钱,肯定不是一回事。”虽然言论自由法的实施难免对公民的容忍品质提出更高要求,但它从来不是下流言论的黑翼天使。就此而言,那些在“三妈的”事件上侈谈言论自由的时评界朋友,恐怕走向了反面。顺着他们的建议,所有的诟骂爱好者会喜获天堂,而文明谈吐的信奉者将面临一座口舌地狱:稍不留神,即遭污言秽语的大棒伺候。
沙发,公权与私权不分,原则与是非混淆,道理与事实颠倒,构成浆糊脑袋的无原则的权利意识。
君子疾夫舍曰欲之而必为之辞
好文。受教了。
好文。以老孔的智商,他这样做一方面是 作秀——吸引一些脑残的粉丝;另一方面是仗势欺人。
公民的言论自由,是以强大的公权力为背景的,意在保护公民批评监督公权的自由权利。自由是以责任为前提的,辱骂、恐吓不属言论自由范畴,当然不在保护之列!
孔學嫡傳人﹐老左真面目。
多谢诸位。
平平对浆糊脑袋成因的分析,麻利。田兄的概括力,总是让我钦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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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尚的“三骂”,关系的只是老孔的个人品德如何,似乎与言论自由关系不那么大。
    要注意的倒是借“言论自由不是诟骂者的黑翼天使”为名来封杀一切批评意见。
    国骂是中国人的“优良品质”,封是封不了的,只能通过教育来让它逐渐消失。老孔如果不是“名人”,他骂了你又拿他怎样。你越是批评、批判他,他可能越是高兴、得意。
回晓梦:说到如何运用法律手段对付他,本坛有多位资深专业法律人士,还有刑法教授,我还是少说为妙。
粗线条地说,被骂者可以民事损害的名义告他,为此,他应该先做好取证工作,证据保全大概还得借助公证处。不仅保全辱骂的原始证据,根据微博的特点,还得保全转载证据,后者可以证明事件的影响范围,影响范围又直接与受害深度相关。——原始证据好像已经删除了。
不过,结合这个事件,受害者也许根本没有受到损害。所有的不良后果都让开骂者以自取其辱的方式领受了。
首先,谩骂不是以指名道姓的方式进行的,我们只是知道被骂者是某刊一位编辑,但除了个别消息灵通人士,那位编辑姓甚名谁,并不清楚。只要他拒绝出来认领谩骂(不屑一顾也是一个堂皇理由),这个谩骂除了让人看到谩骂者的丑陋嘴脸,并未对他人造成实质伤害。
其次,谩骂的语言明显缺乏针对性。只有充满针对性的谩骂,才能构成最大的伤害,诸葛亮能够骂死王朗,靠的就是语言的锁定。而孔氏的骂法,属于谩骂学里最低端、原始的一种,我还曾见到一个母亲这样骂过女儿呢,她对女儿骂道“我操你妈”。只要我们多少还原一下情境,她到底在骂谁,就会得出一个滑稽的结论。在我看来,这种虽然凶狠但缺乏针对性的低级辱骂,更像是迎风吐痰,借助一股反向风力来完成自唾的功能。从实际效果来看,说谩骂者只是实施了一个大小便失禁的动作,也未尝不可。由于针对性乏力,他的辱骂最终全都兑现在自己的裤裆上了。在他辱骂的过程中,似乎没有人觉得被骂者有任何损害,人们看到的,全是开骂者的丑陋。人们做出的掩鼻而过动作,也印证了失禁之举的存在。
第三,正因为与公权力无关,无论被骂者还是旁观者,都可以自然地运用言论的平台加以反击。根据一份好事者虚拟的采访文本,说开骂者受到了更大的嘲讽,也是成立的。
孔氏应该受到谴责,他所在学校也可以据此处罚他。尽管我们也知道,这所学校是不会这么干的,这所学校目前的声誉,与孔氏的开骂,具有某种动态的一致性。它正像保护自己的眼睛那样,保护着孔氏。
我猜,假如记者起诉了,法院拒绝受理的原因仅仅在于:开骂者固然应该谴责,但骂人手段的原始性和蒙昧性,已经制造了一个反向效果:被骂者的受损程度查无实据,开骂者自取其辱的程度倒已尽人皆知。鉴于此,几乎可以认定开骂者已经受到了处罚。
当然,由于开骂者具有一种特殊材料打造的荣辱观,无论骂人还是被骂,都会让他产生亢奋感。他的情感方式无法与人类公认得体的方式取得共鸣,他非要不以为耻,反以为荣,外人也无计可施。就当西洋景来看吧。也许,罚他几个小钱,是最公平的。
以上说法,全是沙盘化的。毕竟,无可奈何于小人行径,也是文明社会的常规困境之一。
孔庆东至少证明了一件事,那就是血统论的不可靠。如果血统论可靠,那就说明孔庆东是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