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UID
- 14418
- 帖子
- 7957
- 精华
- 22
- 性别
- 男
- 来自
- 北京
- 注册时间
- 2009-12-9
访问个人博客
|
楼主
发表于 2012-11-30 13:12
| 只看该作者
吴英案中案大有看头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吴英“案外案”——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胡滋仁、刘贤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作出裁定 2012年11月27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浙江省女子监狱,分别公开开庭审理了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胡滋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刘贤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胡滋仁、刘贤富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2006年12月28日,毕健以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名义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起诉要求胡滋仁、刘贤富支付剩余房款,双方当事人当日达成调解协议,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据此作出民事调解书。2008年5月22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提起再审,撤销民事调解书,驳回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双方当事人均不服,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裁定将本案发回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重新立案,于2012年11月27日开庭审理,依法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举证、质证,以及针对各自主张发表了辩论意见。
2012年11月29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裁定,撤销民事调解书,驳回毕健以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名义的起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