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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12 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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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刘志军不该被判死刑 / 章文
刘志军不该被判死刑 / 章文
2013-05-12 01:09 | 阅读(453) | 标签: 腐败, 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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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志军案即将开庭的消息传出后,如同他两年前被双规一样,再次引发社会热议,只是不同的是,上次公众关心的是他所犯何事,这次关心的是他会否被判死刑。不少人预测,在习李新政需要打几只老虎以彰显反腐决心之际,刘志军被判死刑的可能性极高。
但我,既非刘志军的朋友,也非他的利益同盟者,此时要站出来旗帜鲜明地亮明我的观点:刘志军不该被判死刑!
首先声明一点的是,我并非废死论者,我支持在一定限度内保持死刑,以对某些丧心病狂者以最后的警告。但是,刘志军不属于此列,他既没有谋害他人的性命,也未对社会造成大的损害。他,只是数不过来的贪官中的一员,贪污数额(涉嫌受贿6000万)也不特别巨大,情节也不特别恶劣,未到“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地步。
更为关键的是,他走上贪腐之路固然是个人的贪欲所驱使,但制度的长期“纵容”亦要负相当的责任。这也就是我历来反对判处贪官死刑的根本原因。
人生来就有追逐名利的本能,只要不是神,恐怕无人能完全杜绝贪欲,只是程度不同罢了。因此,在加强内律的同时更要加强他律。一位官员,其掌握的权力越大,受权力寻租的诱惑就会越大,贪欲也就越加炽烈。制约和监督其手中的权力,就显得尤为必要。这也就是所谓的“把权力关进笼子里”。
西方民主国家即是如此。通过三权分立,媒体、反对党以及社会大众全方位的监督,将官员手中的权力死死地关进了笼子里,使得官员即便有贼心也无处下手,彻底遏制了腐败问题。
而在刘志军们的工作环境里,权力基本上处于“无监督状态”,尤其是一把手更是无人敢对其进行监督。结果可以想见,不受约束的贪欲将怎样横溢开去,漫过道德良心的堤坝,越过法律制度的边界……
许多落马官员像刘志军一样,在他们第一次收受贿赂、贪欲得逞之后,或许也忐忑过、心神不宁过,甚至做过噩梦过,但居然无人察觉,之后继续得到提拔。一切风平浪静,制度的“纵容”,使得贪欲自动升级,从此勇往直前。
更为关键的是,在贪腐过程中,刘志军们发现他们并非异类,这个系统中人,但凡手中有权的几乎无人不贪,其下级如此,同级如此,上级亦如此。而被查处的几率是如此之低,以至于一位落马县委书记打了一个比方说:反腐败就是隔墙扔砖头,砸道谁谁倒霉。
一个看似矛盾却司空见惯的现象是,从中央到地方,官府几乎每天都在高喊“廉洁自律”,从下到上的官员却每天都在“共同腐败”。权力大的贪多点,权力小的捞少点,真可谓“八仙过海,各显神通”。
在这种上下同腐环境里浸淫的官员们,谁还会真正相信上面反腐败的决心,谁就是真正的大傻瓜!虽然也有少数官员被隔墙扔过来的砖头砸到,但这种小概率不足以产生大的威慑,不足以与官员的侥幸心理抗衡。
曾有人这样形容资本的逐利本性:有50%的利润,它就铤而走险;为了100%的利润,它就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有300%的利润,它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绞首的危险。以此来形容官员的贪欲,也很妥当。
由于受惩罚的风险远小于收获的甜蜜,长此以往,浸淫其中的官员们会产生幻觉:所谓的反腐只是做做样子给百姓看看而已,制度对腐败是暗中纵容的,只要自己小心不撞到枪口上就好。
其实这也不是幻觉,在某种程度上这就是真实写照。反腐败喊了多年,预防腐败局也成立6年了,可是从源头遏制腐败依然是一个梦想。官员财产申报和公开制度自1987年提出,26年过去了依然只是在几个小地方试验。
有人说,建国60多年来反腐败也曾动过真格。1952年枪毙过刘青山、张子善,2000年枪毙过胡长清、成克杰,政治局委员陈希同、陈良宇被掀翻落马成为阶下囚。
可问题是,杀了这些人,遏制住腐败的势头了吗?答案是,没有。
朱镕基曾在一次反腐败会议上,近乎悲壮地表达反腐决心:我这里准备了100口棺材,99口留给贪官,一口留给我自己,无非是一个同归于尽。
结果又如何呢?朱离任了,腐败却没有离开中国官场,且愈演愈烈。
假如杀一两个贪官,便能彻底遏制住腐败的势头,我绝对举双手赞成。但事实证明,此举基本无效。况且如上面所分析,官员变成贪官,制度难辞其咎。单单惩罚贪官而不追究制度之责,不但不公平,且于事无补。
如果体制不改,杀了某个贪官,其他官员会继续贪的,贪官是杀不尽的。最后变成了比谁后台硬、比谁更倒霉的游戏而已。这样的游戏仅仅满足了一部分看客的嗜血心理,而于整个社会无丝毫进步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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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自 一五一十 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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