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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24 1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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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对死亡瓜农的赔偿情况应当公开
对死亡瓜农的赔偿情况应当公开2013-07-23
7月17日事件发生后,仅过了两天时间,89.7万 元的赔偿金就已经到位。临武县政府的反应和处置不可谓不迅速,但是从接下来连续几天的报道来看,无论是家属方面还是当地政府方面,对于赔偿情况均三缄其 口,不愿意透露更多的细节。家属不愿意多谈可想而知是因为赔偿协议中有保密的要求,当地政府则更是巴不得严守秘密,从此息事宁人。但问题在于,这一赔偿真的是可以保密的私下调解协议吗?
城管在执法过程中瓜农死亡,尽管是否是因为城管队员用秤砣殴打所致,还是因其他原因死亡,还有待于尸检结果的公布。但是,临武当地政府的这笔赔偿显然不属于民事赔偿,而属于对城管违法行为的国家赔偿。民事调解可以保密的做法在此不适用。
《国家赔偿法》第37条规定:“赔偿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第3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一定数额的国家赔偿费用,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0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国家赔偿用的是公共财政支付给受害人的赔偿,因此,每一笔的支出均属于到国家赔偿费用的执行情况,关涉到全体纳税人的利益。故而,根据《国家赔偿法》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政府没有法律依据将国家赔偿的信息保密。临武政府向瓜农家属的这一笔赔偿,应当向社会公开。
从 更深的层次来看,一些地方政府将赔偿信息保密,秉持的是一种给钱走人的维稳心态。大额的金钱支付不是基于对违法行为的反省,而更多的是作为息事宁人的策略 选择,透露出一种金钱万能的捐狂。因此,他们才会将国家赔偿视为私下的调解协议,以此要求受害人不再“闹事”,从而媒体也不再关注,进而获得他们梦寐以求 的稳定。只是,这一纸保密的赔偿,不仅将真相抛在了云外,更是对正义的屏蔽。
此外,需要格外强调的是,《国家赔偿法》第16条特别规定:“赔 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有关 机关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临武瓜农死亡事件,当地政府如何进一步处置,让我们拭目以待
转发自雅典学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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