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几年,关于“三年困难时期”到底饿死多少人,有很多争论。国内外大多数学者研究认为那三年发生了大饥荒,非正常死亡人数可能高达三千万人。但也不断有人提出异议,不仅否定“饿死三千万”,认为那是“重大谣言”,甚至否定发生过大饥荒。比如,中国社会科学院原副院长李慎明认为“所谓毛泽东发动‘大跃进’饿死三千万……是有人刻意编造的虚假数据”;江苏师范大学数学教授孙经先提出,“三年困难时期”的“营养性死亡”人数在250万以下,其中“‘饿死’(完全性饥饿死亡)只是其中的一小部分”;清华大学特聘教授王绍光认为1958-1961年的死亡率相当于解放前的正常情形及其他最不发达国家的正常情形。
真相到底怎么样,最好的证据之一,就是当时的档案。但是,公开的相关档案至今仍然非常有限。在这种情况下,到底有没有其他办法,可以了解更多的有关大饥荒的官方信息?为此,笔者查阅了数百种上世纪80年代以来出版的官修地方志,再结合部分已经公开的档案的内容,以展示官方资料所披露的大饥荒情形。
地方志如何处理大饥荒问题
上世纪80年代初,在胡乔木、习仲勋、曾三、邓力群等人的倡导和支持下,全国掀起了一轮新修地方志的热潮。修纂地方志需要利用档案,但档案涉及保密问题。1983年9月,中国社会科学院党组在提交中宣部的《关于地方志工作情况和意见的报告》中,强调“请各省、市、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加强对地方志工作的领导”,要求“新编地方志在思想上和政治上同中央保持一致,充分反映我国三十多年来社会主义建设的辉煌成就”,同时要求:“编修地方志一定要重视保密工作。中央和国务院有明文规定的保密条例,必须严格遵守。无论政治、军事、经济和科学技术的机密,尤其是涉及党和国家的核心机密,均不得载入志书。鉴于国际情报斗争尖锐复杂,为了防止泄密,新方志暂限于内部发行,严格控制印数。”“地方志编辑定稿后,必须经过审批手续。省、市、县志经各级编纂委员会审定后,凡涉及党的方针、政策、涉外等重大问题,必须报请省、市委批准,县志或相当县的市志须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凡涉及保密范围的问题,须经地方各级保密委员会审核。”
1985年4月19日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全体会议讨论通过的《新编地方志工作暂行规定》,明确提出编纂地方志要“在政治上和党中央保持一致”,“必须注意保密工作。中共中央和国务院规定的保密条例,必须严格遵守”,“各地各类志书定稿时,各级编纂委员会必须严格审查,严格验收手续。凡涉及党的方针政策和涉外、保密等重大问题,必须送当地党委审查。县志涉及上述问题,应送上级党委审查。”“新方志的出版工作,由各地编纂委员会同党委宣传部统一安排。出版时必须严格审批手续。”同时要求,“关于建国以来重大政治事件的记述,要遵守宜粗不宜细的原则”,地方志指导小组“定期向中央和国务院反映情况,对修志中涉及的重大方针政策问题及时请示报告”。
1988年9月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同年11月9日,中国社会科学院向中宣部提交《关于新编地方志公开出版的报告》,提出保密法公布实施,“这使各地新编地方志在保密工作上有了明确的准绳”,建议对1983年提出的新编地方志暂限内部发行的规定做适当修改:省志经省级党委或政府验收合格、审查批准后可以公开发行,市志、县志经同级党委或政府审查、批准,并报省地方志编委会验收同意后,亦可以公开发行。中宣部于次年1月28日批复同意该意见,但表示“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决定新编地方志公开或内部发行,不必一刀切”。由于这一原因,新修地方志(第一轮)大部分都是在上世纪90年代出版。
由于编修地方志的目的是反映“辉煌成就”,在思想上和政治上则要“同中央保持一致”,关于建国以来重大政治事件的记述,还要“要遵守宜粗不宜细的原则”,对修志中涉及的重大方针政策问题则要“及时请示报告”,还要遵守保密规定,修完后要经过层层审查,如此等等,致使地方志在处理1958-1962年的饥荒和非正常死亡情况时显得异常谨慎。
地方志专家、中国地方志学会学术委员仓修良先生曾特别关心过地方志里如何处理大饥荒的问题:“80年代初修志工作刚开始时,‘左’倾思想的影响还有一定市场,大家都还心有余悸。因此,有些内容不敢写也是完全可以理解的,因为这种心理状态在当时是比较普遍存在的,这与当时的社会气候有着密切关系。记得当时萧县志办的同志曾经问我,三年困难时期饿死人的情况是否要记载?我回答说当然要记载。那么如何记载呢?我则回答说那就用孔子作《春秋》的‘微言大义’的书法来反映吧,即用非正常死亡人口数字来反映吧。可见当时我也没有要求他们直接把饿死人的数字明确记载下来,因为当时的气候确实不可能这样写。”他举了新华社四位记者1980年的调查报告《告别饥饿》1998年才得以出版,副标题取名“一部尘封十八年的书稿”的例子,来说明“这种情况自然也要反映到修志上面,有许多内容就不记载了,有的记了也含糊其辞,内容则尽量减少”。
就笔者查阅数百种地方志所得出的印象,仓修良先生的所说的“不记载”、“含糊其辞”、“尽量减少”等情形,是修志者普遍采取的策略。不过,对有的修志者来说这也是不得已而为之。河南信阳专区在“三年困难时期”死亡惨重,被称“信阳事件”。信阳县地方史志办公室主任曾昭辉曾经撰文透露,《信阳县志》出版后,遭到了批评,“尤其是尖锐地批评我们在志书不能‘秉笔直书’——回避了‘信阳事件’这个敏感问题”,“原县水利局副局长周九皋曾多次在有关会上或在大街上,当众质问我:你老曾写的啥信阳县志?为什么对‘过粮食关’(信阳事件),在书中只字不提!?信阳县在1959—1961年饿死五六万人,你们为何视而不见,充耳不闻……”曾昭辉“甚感狼狈”,同时又感到“十分委屈”,终于吐露了实情:“时在1988年前后,我和时任县志办党支部书记的李杰民、副主任兼总编的付良征,以及全办10多名编辑们都十分重视‘信阳事件’的编写工作,为此并收集了大量有关‘过粮食关’的材料,但是在数次信阳地区史志办开会时,领导多次郑重、严肃地专题提出过:‘信阳事件不能写’,并一再强调我们的志书观点,要与党中央完全保持一致,尤其是要严格遵守《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写志书,这是组织纪律,丝毫也不能含糊。老实说,我们全办同志当时对此决定和说法是有意见的。认为文件上又要我们实事求是、秉笔直书,而又限制我们不要‘乱写’(指信阳事件),给我们设置‘禁区’,还说‘这是纪律,否则要犯政治错误’等等。作为共产党员、下级,我们只有‘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了。我更清楚记得的是,在1988年9月2日上午(我有记录可查),地区史志办副主任郭克己来县志办公室,是专程为了‘写不写信阳事件’而来的。因地区领导早已风闻我们为信阳事件的入志问题而争论不休,这次来是给我们做思想工作的,并特别指出我们现阶段坚决不写,也不能写,信阳事件是存在的客观事实,不错,但不是时候,只能等若干年后,上级允许后我们再写,或者由后人来写……总而言之,我们不能写,这是党的纪律,是党的若干历史问题决议不允许的。否则,谁写谁犯错误……当时的县委书记是余自顺,县长周相寅,副书记刘德福等,具体负责县志工作的是常务副县长李锋明。地区领导的意见我们向领导汇报后,他们都一致指示:按上级精神办,不叫写不能勉强。”
由于上述原因,在河南人民出版社1990年出版的《信阳县志》里面看不到对“信阳事件”的具体记载,但是它并不是笔者所翻阅的县志中最糟糕的,因为它里面不仅有1960年“死亡达42548人,净增率为-67‰”的表述,还提供了“1953-1985年人口增长情况一览表”,提供了信阳县历年死亡人数,包括1959年死亡16402人、1960年死亡42548人的情况,在其他地方还有1959年“农民因缺粮,而导致浮肿、紫绀等疾病流行”的表述。而在其他一些地方志中,甚至出现篡改死亡人数的恶劣情况,比如《无为县志》。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3年出版的《无为县志》提供了一份《无为县人口变动情况表》,其中1958年底的总人口是950056人,1959年底为820259人,1960年底为662557人。这就是说,无为县在从1958年底到1960年底二年内人口减少了287499人。人口减少的原因,不外死亡和外流。县志提供的死亡数字,1959年为86278人,1960年为41703人,合计127981人。外流,这两年净迁出16184人。两者合计,只有144165人,与减少的人数相差甚大。同时,这两年还出生了22887人。因此,县志的人口数字是矛盾的。根据《安徽省志·人口志》提供的安徽省公安厅汇总的各县人口死亡数字,1960年无为县死亡人数是126524人,比县志多出84821人,相差这么大,合理的推测只能是编修县志时做了手脚,隐瞒了死亡人口。
《无为县志》的情况并非孤例。当然,也有一部分县志是比较客观的,比如《通渭县志》(兰州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通渭县志》不仅介绍了该县的大饥荒情况,列出了死亡数字,而且多处明确提到“人相食”,是极少见的敢于明确说出“人相食”事实的县志(据笔者所见,承认“人相食”的地方志,除《通渭县志》外,仅见《张掖地区志》采录了《通渭县志》的相关记载,另有甘肃《高台县志》承认“出现食死尸的严重情况”)。《通渭县志》能够如此“另类”是有原因的。据该县志主编张尚质透露,“当时县委书记在审读志稿时,曾把他找去,问及三年困难时期所发生的事件有志稿中记载那么严重吗?他就将当年有关档案搬给书记查看,看到志稿所记都是有根有据,于是他就签了字。”张尚质当年是《甘肃日报》的记者,灾后随省委工作组到通渭放粮,写了通渭饥荒死人的内参,当时他回到家乡,路边、田里,到处都是死人,遍地白骨无人收。张尚质所在村,人饿死了三成,他一家就死了三口。所以在编纂县志时力求反映真实情况。由于主编的特殊,加上领导相对开明,所以才有了不多见的《通渭县志》。
由于上述原因,从地方志提供的信息不足以揭示大饥荒的全貌,地方志中的大饥荒年份人口死亡数字可能不实,隐瞒了死亡人数。这既可能是编修地方志时研究不够,未得到最接近历史真相的档案材料,也可能是修志者不能据实写史,乃至有意篡改数字,但更重要的是原始档案可能就有问题,在大饥荒年份就没有据实统计死亡人数。比如上述的无为县和安徽省,《安徽省志·人口志》公开了公安机关年报中的1960年全省死亡人数2218280人、死亡率68.58‰的数字,同时认为该数字不实,“人口实际损失更大”;据公安年报统计数,安徽省1959-1961年三年中人口自然减少161.5万人,而《安徽省志·人口志》认为这“与实际减少量有较大误差”,实际“净减少人口406.5万人”。这意味着,公安年报的人口死亡数字有很大的缩水。部分县志也证实了这一情况,比如定远县,公安年报中1960年死亡率只有99.89‰,而在县志中却高达313.21‰。
由此可知,从地方志了解大饥荒有很大的局限性。地方志提供的死亡数字与实际情况相比,有可能是缩小的,但绝不可能夸大。尽管有许多缺陷,但地方志是官方主持纂修的,它毕竟提供了经官方认可的大饥荒死亡情况,对了解全国大饥荒的基本情况仍有很大价值。
地方志中的大饥荒基本情况
地方志按行政区划编修,常见是县志、地区志、省志。以下从县、地区、省分述地方志提供的大饥荒的基本情况:
(一)县级:1960年最高死亡率达383.2‰,40多个县死亡率超过100‰,68个县一年死亡超过395万人
1. 最高死亡率达383.2‰
河南信阳地区的淮滨县,据县志记载,该县1959年总人口为378144人,1960年降至266166人,一年内减少111978人,其中死亡102007人,1960年死亡率为383.2‰,这是笔者所见地方志中明确记载的死亡率的最高记录。时任信阳地委副书记、行署专员的张树藩后来撰文回忆说,他的秘书余德鸿在半个月内回淮滨县老家两次,第一次回家埋大爷大娘,第二次回家埋父母。四个老人家全都是饿死的,但当时不能说是饿死的,统统说成是瘟疫传染而死的。张树藩追问村里饿死多少人?余说他没多出家门,光知道他们村西头就饿死一半多,有不少户饿死都没人埋。余德鸿自己撰文说:“记得当时的淮滨约50万人左右,有人说死了18万人,也有人说死了16万人或17万人,占总人口的30%左右。但从我家住的那个防胡公社看,全县的死亡比例还不算大。据原防胡公社党委书记熊仁宽同志回忆,当时防胡总人口为5万人左右,共饿死了2.2万人,占总人口的40%多。其中吴砦大队(我家那个大队)死亡人数占总人口的52%。小余庄生产队(我的祖居之地)共12户、75口人,共死亡38人,也超过了半数。我父母及二伯父母、三伯父母及堂弟路路均相继死去。……冯庄大队小李生产队13户死绝了9户,黄岗大队马楼村原400多人,饿死300人左右,杨围孜大队王庄生产队207人,饿死107人,其中死绝了6户。原地委党校副校长李心龙同志在家的6口人,死了4口。总之凡是我了解的村庄,死亡人数差不多占半数左右。”
《淮滨县历年人口变动指数表》(部分) 文献来源:《淮滨县志》,河南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68-69页。
安徽定远县是另一个死亡率超过300‰的县。县志记载:该县1959年总人口为646053人,1960年下降到468807人,一年中急剧减少了177246人;1960年出生率5.45‰,死亡率313.21‰,自然增长率-307.76‰。定远县的死亡率从1949-1958年,最高的是1955年,为11.30‰,最低的是1953年,为3.89‰,较多的是7‰多一点,十年平均为6.51‰。而1959年死亡率为20.02‰,1960年更高达313.21‰,县志总结历年人口变动情况说,1959-1961年“出现大量的非正常死亡,使人口锐减”,可见当年大饥荒的严重。
定远县历年人口数字 文献来源:《定远县志》,黄山书社1986年版,第128页。
2. 全国40多个县死亡率超过100‰
在笔者翻阅的县志中,死亡率非常高的还有河南光山县、息县,安徽宣城县,甘肃通渭县,贵州余庆县(1960年并入湄潭县)、金沙县等,死亡率都超过或接近200‰。仅从笔者翻阅过的地方志中,就发现1960年前后全国40多个县死亡率超过100‰,以下是这些县的情况,死亡率后面未标明年份者均为1960年:
大饥荒期间死亡率超过100‰的县
(据地方志不完全统计)
序号 县名 死亡率 所属地区
1 淮滨县 383.2‰ 河南信阳专区
2 定远县 313.21‰ 安徽蚌埠专区
3 光山县 276.9‰ 河南信阳专区
4 息 县 274.71‰ 河南信阳专区
5 宣城县 210.37‰ 安徽芜湖专区
6 通渭县 204.2‰ 甘肃定西专区
7 余庆县 199.80‰ 贵州遵义专区
8 赤水县 182.11‰ 贵州遵义专区
9 无为县 170.65‰ 安徽芜湖专区
10 太和县 163.47‰ 安徽阜阳专区
11 金沙县 >157.68‰ 贵州毕节专区
12 荥经县 151.13‰(1959年),
111.46‰(1960年)四川雅安专区
13 新蔡县 147.00‰ 河南信阳专区
14 亳 县 145.95‰ 安徽阜阳专区
15 桐梓县 142.40‰ 贵州遵义专区
16 垫江县 141.05‰ 四川涪陵专区
17 固始县 139.12‰ 河南信阳专区
18 正阳县 138.20‰ 河南信阳专区
19 乐业县 137.61‰ 广西百色专区
20 涪陵县 136.45‰(1960年),
110.96‰(1959年)四川涪陵专区
21 眉山县 133.46‰ 四川乐山专区
22 宿 县 30.32‰ 安徽蚌埠专区
23 环江县 121.75‰ 广西柳州专区
24 秀山县 120.7‰(1959年),
114.82‰(1960年)四川涪陵专区
25 五河县 120.45‰ 安徽蚌埠专区
26 凤阳县 119.46‰ 安徽蚌埠专区
27 阜阳县 118.31‰ 安徽阜阳专区
28 新津县 116.33‰ 四川温江专区
29 资阳县 116.60‰ 四川内江专区
30 肥东县 113.31‰ 安徽合肥市
31 遵义县 108.53‰ 贵州遵义专区
32 蒲江县 107.88‰ 四川温江专区
33 大邑县 107.84‰ 四川温江专区
34 上蔡县 106.69‰ 河南信阳专区
35 简阳县 102.96‰ 四川内江专区
36 大足县 102.98‰(1961年)四川江津专区
37 万 县 102.12‰(1961年)四川万县专区
38 巢 县 101.24‰ 安徽合肥市
39 商城县 >100‰ 河南信阳专区
40 荣 县 >100‰ 四川内江专区
41 郫 县 >100‰ 四川温江专区
42 石柱县 >100‰ 四川涪陵专区
43 酉阳县 >100‰ 四川涪陵专区
说明:文献依据地方志,限于篇幅,无法一一注明,绝大部分数字为地方志直接记载,少数几个依据地方志相关记载推算。金沙县,自然增长率-157.68‰,死亡率还应加上出生率。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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