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束条件下的房价
陌生人之间的交易,通常情形中,我们认定是市场交易。市场交易肯定不止于此,市场交易的条件是不相干的供方和不相干的买方,真实表示了自己愿望并在交换中实现。所以,除非以身份为条件的分配方式外,房屋买卖还是要采用市场交易方式。市场交易方式重要点,不非是单一一方可以决定市场价格,市场价格由也只能由交易双方共同决定。
除非同一性或者相似性很高,在排除单一物品或供应商条件下,供应方基本上无法形成价格垄断。这个道理,对购买方一样有效。仅就最终房价而言,价格依旧高昂,表示的是还有买方真实存在。有行无市的现象会出现,但通常来讲是暂时的。这种现象无非表示卖方对未来的信心,真实的或虚假的,但最终还是要和买方达成价格共识,才能实现销售。
现在,责难房价的声音很普遍,在社会上得到广泛共鸣。这个现象只能说明,面对市场,需求大于供给,再专业一点说,也就是有效需求大于有效供给。逻辑判断,这要这样的呼声此起彼伏,房价就没有降下来的道理。这个呼声越持久,房价的坚挺也就越持久。
房屋构成要素中,政府对土地的垄断,众所周知。但这个事情并非简单。政府的作用有两个:其一,政府收取土地差价,这个差价最终反映在房价中;其二,政府控制土地供应总量,当然也控制土地的使用性质,这个控制决定了房屋面市总量。供应总量不能满足需求总量,这才是构成房屋价格坚硬的根本原因。
不幸的是,两个作用相互激励。控制土地供应,可以将市场价格推高;推高了的交易价格,能让政府获得更喜欢的土地差价。一个事实必须承认,将土地进行处理,提供符合需求的土地条件和环境,现在是政府作业的。这些属于土地经营的事情,本身要发生成本费用,这也就是政府收取土地费用的理由。需要承认的另一个现实是,给排水、电力、通讯、道路环境,以及可能的河流、湖泊、桥梁等等,都被国有资本垄断经营。很多房地产商并不确信自己有这样的能力和垄断体打交道,愿意将这样的事情交给政府处理。对于房地产商来讲,并不惧怕土地价格高昂,而在意政府是否向他们提供公平的土地价格。
既然房价能达到这样高度,说明,在这样的价格上,成交的几率基本符合房地产商人的期待。前面提及,是土地供应量决定了房屋供应总量,在这样条件依然能达成供需双方的价格共识。那么,即使减少了土地差价,并不能太大影响最终房价。增大的是房地产商的利润空间而已。经济学并不将这部分利益收入视为经营性收入,而定义其为“租”。在土地供应总量受控情形下,土地价格越低,“租”也就会越高,开发商“寻租”热情也就会越大。在这个意义上,“寻租”现象就等同于“腐败”,其实也就是腐败。
政府取得土地收益,目前看,大致有两种。一个是“挂牌”方式的公开竞标;另一种方式是协商价格。前者是公开、公正、透明的公平交易,至少形式上如此;后者则为桌下私下交易提供了宽裕的空间。确切说来,后者无非开辟了一个“寻租”交易市场,灰色的或着黑色的。西方经济学早已经注意到这一点,也就是供应不足情形下,又要如何避免“寻租”事由的发生。他们认为,按照某种估定,向供应方课以重税。将“租”性收入拿到社会范畴统一处理。
但,在中国,特别是在今天条件下,政府是“租”的获益人。这就决定了政府不可能向自己征税。而另外呢?政府可以调整土地供应量的松紧,实现自己的“租”性收入。经济学的逻辑判断是,在政府和房地产商之间,只要土地供应不能保证社会对住房需求条件存在,“租”永远只会在政府和房地产商之间分配。
“挂牌拍卖”土地,实现政府土地收益的最大化,这种政府与民间争利的情形为社会所不喜。但如果这个公开形式的土地交易被否定,而采用个案的协商方式进行,则放开了官员个人权力收益的最大化,其实也就是提供了正当的腐败条件。有因为利益分配处理和过程操作隐蔽复杂,也无法体系化和规范化实现,估计起来,样板性地展示怀民精神外,不可能左右房价根本走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