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财富》 李稻葵 对来中国投资的外商应该区别对待:对于那些以技术、管理、经营以及国际自然资源见长的创富型外资,应该欢迎,并应该坚持内外资一视同仁的原则,除非涉及到一些真正对国民经济、国防安全、社会稳定形成冲击的部门;对于那些来中国瓜分财富的纯粹资产性投资,比如纯粹资本经营性的房地产投资基金,我们则应该限制。 为此,建议参考QFII体制,建立一个合格的境外房地产开发商(QFRED)制度。
李稻葵/文
中国经济在飞速发展,中国经济与世界经济在不断融合,中国的劳动生产效率不断提高,这是举世瞩目的基本事实。由此带来了两个基本的推论:第一,人民币存在升值的长期压力,因为经济增长以及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必然导致本币升值(或者是名义汇率升值,或者是名义汇率不变、由本国通货膨胀导致实际汇率升值);第二,全世界的投资者都在问同一个问题:如何搭上中国经济飞速发展的列车并从中获利?这两大趋势互为推动,导致了近年来世界各地对中国的投资额不断上升,而投资的对象也由以往生产性的绿地投资(greenfield investment),即投资建厂,转向了并购中国的企业以及购买中国的房地产。
于是,国人中产生了激烈的争论,是否应该对外商来中国投资进行限制?对于这一问题,需要比较仔细和深入的理性分析,以避免得出情绪化、简单化乃至于对中国经济未来发展不利的结论。
区分两类境外投资者
首先,应该明确一个最基本的原则,那就是,对于来中国投资、为我们创造财富的外资,我们欢迎;对于来中国投资,不是创造财富,而是瓜分财富的外资,我们应该限制,应该拒绝。
那么,如何分清来中国投资的外商的类型和动机呢?外商来中国投资的类型可以粗分为两类。一类是已经具有特殊的经营管理技术等各方面的优势,其来中国投资的目的,从根本上说,是在全球范围内整合和提高其资产价值,让已有的在中国之外和中国国内的资产,在战略高度上更加合理地配置和安排。这一类投资近几年主要来自于国外大的生产性跨国公司,当然也包括改革开放早年进入的对中国市场行情比较了解的小规模投资。这一类外商,基本上是属于创富型的。
第二类外资与第一类相反,它们没有特殊的管理技术和经营的特长,其投资的目的是搭上中国经济飞速发展与人民币升值的便车。可以说,此类投资者是来分享中国财富、分享中国经济改革开放成果的。对于第二类投资者,如果说他们有什么比较优势的话,那么他们相对于国人来说一个重要的优势就是雄厚的资金基础,尤其是在当今各国货币政策比较宽松、石油美元猛增的背景下,这种资本优势是极为突出的。
对创富型投资者应保持开放心态
对于这两类不同的投资者,自然要区别对待。对于第一类以技术、管理、经营、包括国际自然资源见长的投资者,原则上讲,中国应该坚持既有的开放心态,因为这类投资者来中国投资,从本质上讲对中国经济的长远发展是极为有利的。对于这一类企业,应该坚持内外统一的原则来审查他们的投资方案,比如说,当一家外国公司提出要并购一家中国企业时,应该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则来判断,这样的并购是否会使得产品市场上出现垄断或者垄断竞争,从而导致企业利润上升但是国内消费者福利下降的局面。判断这一问题时一个往往被忽略的因素是,必须考虑来自境外企业的竞争,也就是说,即便境内同行业的企业数量很少,似乎并购容易导致某一企业市场能力过分集中的态势,但是考虑到全球化背景下境外企业的竞争,这一市场内整体的竞争度仍是足够的。因此,不管是外资还是内资提出的兼并,都应该按照保护市场竞争、提高社会整体经济福利的原则加以考量。
考察外商并购中国企业的另一个原则,是在协商兼并时必须要由现行的投资者、股东和政府对并购方案进行审查,考察其对现有职工的安排、对周边和上下游企业的供货方案和经营方案的承诺、对退休职工福利的承诺、对地方政府的财政税收的承诺等,这些承诺在没有得到有关方面让步的情况下应该维持,否则并购所带来的财富往往并不是真正的财富,而是有关方面被迫让步所带来的财富的转移,比如下岗职工的福利的削减转移为并购者的财富。这也应该是对内、外资并购者一视同仁的原则,而且这一原则是完全符合国际惯例的。以美国通用汽车公司为例,10年前,它曾经计划关闭一个设在密歇根州底特律市远郊小城叶普斯兰提(Yipsilanti)的部件厂,却遭到当地政府的强烈反对。当地政府提出,通用汽车在当地建厂的时候曾经作出了许多用工的承诺,因此,当地政府也为该厂的建立提供了许多优惠的条件,通用汽车关闭该厂的决定事实上构成了法律上的违约。
也就是说,在审查并购问题上,应该提出一套既适合国内企业也适合外国企业的标准的审查程序,并建立一套由利益相关者,包括职工、上下游企业、地方政府和中央监管机构共同参加的决策机制。
时下特别流行的一个说法就是所谓的经济安全。这一提法在学理上不严谨,在实践中极易有误导性。国际上多年大量的、系统的关于外商投资研究的结论一致认为,真正可以影响国家经济安全的部门和跨国并购案例其实是非常有限的。这类对国民经济的正常运行的确具有重要影响,对于国家安全、国防以及社会安定造成直接影响的部门,包括军工企业、与公安情报部门相关的信息服务行业,以及与公众生活直接相关的自来水、煤气等行业。事实上,当前的情形是,在一些极为重要的部门,我们对外资的审查往往不力,与此同时,那些与国家安全其实并不直接相关的案例,比如徐工这样的企业,反而出现了重大的争议。这实际上是非常不合理的。
对纯粹资产性投资应当设限
对于第二类外商,尤其是那些纯粹以买卖和出租房地产为目的的房地产基金(不包括提供房地产开发等生产与服务的外商),则必须实行内外有别的政策。
对于这类外商而言,他们的目的是购买中国现成的资产,而这些资产本身的价值与其拥有者是外商还是本国人没有任何区别,唯一的区别是外商比国人拥有更多的资金和流动性,而中国自己的投资者尤其是居民,由于中国的金融市场还不尽有效,难以获得应有的资金和贷款,受到了“流动性约束”(liquidity constraints),相对处于不利地位。设想在中国某城市的一套房产,在未来10年内完全具有升值的潜力,但由于中国的很多民众不可能从银行轻易得到贷款,所以他们的最高出价为100万元,而外国的投资者同样看到了其升值的潜力,却愿意出150万元的价格。10年以后,该房产的价值的确升到了150万元甚至更高的200万元,那么,这个升值就由外国投资者获得,而本国投资者却没有享受到这种好处。
从投资的效果上讲,第二类投资者是简单地进行了财富的再分配,他们的参与,减少了那些没有能力进行投资的中国投资者手中的投资机会。对于这类投资者当然应该设限。另外一个设限的理由—在最近的文章中讨论很多,也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理由—那就是从短期来看,如果对外资投资房地产不设限的话,会导致中国房地产业在某些地区出现价格泡沫,房产价格上涨过快,使得中国的很多民众买不起他们想买的房子、租不起想租的房子,因此难以享受到他们应该得到的住房的福利,这也直接造成了消费者福利的损失。
如何合理地区别资本经营型的房地产投资基金(REIT)(财富瓜分型投资)和参与地产开发与服务的房地产商(财富创造型投资)这两类不同的投资机构呢?这的确是个比较困难的政策问题,值得仔细研究。有一个办法就是进行投资者的资格审查,类似于审批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体制, 实行合格的境外开发商(Qualified Foreign Real Estate Developer - QFRED)审批制度。审查的目的是挑选在境外有良好业绩和实力的开发商,同时要求它们必须在境内进行地产开发业务,包括合作地产开发业务。如此,可以过滤掉纯粹的资本经营型的房地产投资基金。 笔者完全同意《新财富》专栏作者谢国忠之前提出的观点,即,要将房地产投资基金拒之于国门外, 即使这样的政策会断了部分资金紧缺的境内地产商得到快钱融资的梦。其实,肯定会有一部分QFRED选择与境内开发商合资,这不仅可以解决后者的资金问题,而且能提高后者的经营水平和产品质量。
当然,应该注意的是,房地产在具有资产功能的同时,也具有耐用消费品的功能。不少外商来中国购买房产,是打算在中国生活和工作的,实际上属于消费需求,我们应该欢迎。对于这类投资者或者购买者,他们对房地产的消费需求应该是非常有限的,一家一户买一、两套房子一般就足够了。
由于难以完全区别这两类不同的房地产投资者,所以说,对外商投资于房地产业也不可完全禁止,在合理的范围之内,我们应该抱着开放的心态完全欢迎。在合理的范围之内是指,允许他们在一定的、合理的使用数量范围内购买房产。这样才能更好地使中国经济形成进一步开放的态势,使中国与世界经济进一步互动的前景得以实现。
总之,对于外商来中国投资,应该针对不同的领域和不同的部门制定相应的法规和政策。对于企业并购这一领域,原则上来讲应该实行内外相同的处理方式,除非涉及到一些真正对国民经济、国防安全、社会稳定形成冲击的部门。对于来中国的纯粹资产性的投资,包括房地产投资,则应该设限。这才是一个开放的中国所应该实行的经济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