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是民众“养活”的吗? 有个说法叫“政府是民众养活的”——所谓“纳税人是政府的衣食父母”,此等大是大非问题,不可不辨矣。 作为传播常识的文章,或许需要要说明的是,政府并非抽象物,总是由具体的皇帝、国王、大臣、总统、首相、主席、部长、省长、州长、市长、等官员及办事员构成,因此,说政府是民众养活,即是说,这些官员及办事员是民众养活的。 接下来,似乎有必要考察何谓“养活”。众所周知,作为未成年子女,通常是其父母养活的,即父母为子女“无偿”提供了物质生活资料。由此推论,一方为另一方“‘无偿’提供物质生活资料”,即为“养活”之本义。文革中,曾有“知识分子是工人、农民‘养活’的”一说,其荒谬性,就好比说“爱因斯坦、华罗庚是工人、农民养活的”一样,到今天已经没有了批判的价值。市场经济逐渐发展后,有商家也说,“顾客是‘我们的衣食父母’”,似乎是指“顾客养活了商家”,但这只能理解为尊重顾客的“客气话”(目的是从顾客处,获得更多的利润),当不得真。 倘若有以抢劫或偷窃为生的强盗、土匪、小偷,说他们是被偷、被抢的人们养活的,这应当符合“养活”之本义。只不过,养活强盗、土匪、小偷,是被迫的,痛苦万分的。——以此推论,说一个依靠暴力登台,且依靠暴力维护的政府,是民众养活的,这基本不错。看看那些依靠暴力打天下的皇帝、国王等,在打天下的过程中,是怎样的烧杀掳抢,你就很清楚他们原本就是强盗土匪,而且是大强盗、大土匪,所谓“窃国者”。打下天下后,他们怎么可能会“放下屠刀”?打天下的“目的”,本来就是“大秤分金银、大碗吃肉、大碗喝酒、大床睡女人”嘛。虽然,打天下后,他们由过去的“无规则”抢劫,变成了“有规则”的抢劫,但有规则的抢劫,仍然是抢劫,而且是为了“长期、永远抢劫”。否则,他们怎么能过上酒池肉林、声色犬马的穷奢极欲的生活,而民众却那样的缺衣少食? 有人会说,这些政府毕竟为民众做过一些事,服过一些务(如指挥修水利工程、提供国防、维护治安等),怎么能说就是强盗土匪?不是还有清官么?说“真正的清官”是自己养活自己,这大体符合实际。但清官养活自己的事实,并没有改变民众养活“暴力政府”的本质。比如,你不能说在一大盆水中,滴上那么一两滴油,然后,你就说,这已经不是一盆水而是一盆油是不是?再比方说,由于受暴力的逼迫,你不得不在一餐馆花若干倍于市值的代价,吃了一顿饭,你能说,因为毕竟吃了一顿饭,所以,这是一桩买卖,而自己并没有遭受抢劫?所以,“暴力政府”乃民众养活,这基本符合事实。
一般来说,作为民选、民监、民定(收入)的当代民主政府,是“自己养活自己”。这道理不难分辨:倘若有企业公开招聘了雇员,并经平等协商确定了顾主、雇员双方认可的工资。其后,雇员在正常地工作。这就没有任何道理说雇员是(企业)雇主养活的,恰如雇员也没有丝毫道理说,雇主(企业)是雇员养活的。 至于民主政府中,也有人浮于事、尸位素餐的情况(就好像企业公开招聘的雇员中,有消极怠工、偷奸耍滑的),这是事实,但民众只能罢免、撤换那些尸位素餐的官员,却不能因此而说民主政府是民众养活的。恰如对消极怠工、偷奸耍滑的员工,雇主(企业)有权解雇,但不能因此就说雇员是雇主(企业)养活的。说某个尸位素餐的官员是民众养活的,与说民主政府是民众养活的,这是两回事——正如说某个清官是自己养活自己,和说暴力政府是民众养活的,是两回事一样。 总结以上,可以发现,政府与民众的关系,从本质上看,只有两类:要么是真正的买卖关系——互不养活;要么是抢劫与被抢劫的关系——民众养活政府。 2006/6/22初稿、2006/9/7重新修改于平淡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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