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瞧自己那副镀铬的脸——就SKII而言
任何人都无法不承认铬是自然界广泛存在的化合物金属,就常识而言,人类是不可能做到彻底不包含任何铬(以离子态、分子、原子态和某种稳定化合物形态存在的铬)的纯粹品。铬金属因其特有的作用广泛存在在我们日常生活中,在我们的门把手上、在我们自行车上,几乎在所有我们关乎与防锈的、美观的乃至关乎强度、韧度的钢铁器件部件上使用,我们的智力完全理解这个金属表面处理的术语——镀铬。
镀铬的金属器皿中的铬含量是多少呢?查了一下,技术资料告诉我们说,不锈钢中的铬含量不小于12%。如果忽略手部皮肤和面部皮肤差异,我们无疑可以认定不锈钢器皿的高浓度铬含量不会对我们的皮肤和脏器构成毒害。即使在意区别手和脸的皮肤差别,我们也必须承认,铬,高浓度或比率的铬并不会对我们所有的皮肤构成伤害。三个技术常识需要告知一下:其一,不锈钢中的铬12%的成分是我国食品卫生标准中铬含量的10000倍;其二,钢质材料中的金属物质会在日常使用中离析出来,粘附在甚至溶解进我们生活的食品和用品;其三,不锈钢生产过程中添加的铬,并不对铬的价态进行控制,且钢材中包含有其它金属和非金属物质,故钢材中的铬可能以各种不同价态存在。
但,没有人认为不锈钢的器皿和用品对我们的生命和健康产生危害。
现行的化妆品质量标准中,铬、镉酸及其盐类、钕和钕盐类属于“化妆品组分中禁用物质”。“禁用”是一个很严厉的管控,这点毫无疑问。但其控制前提是“组分”,也就是属于在品质标注中必须明示的那些添加物,且其必须是以单独形态混合在产品里。但这个“禁用”属于对添加物和包含物的管制,并非是最严格限制等级。最严格限制等级,在实际中必须是量化的残留物控制。比如,食品中禁用农药是一种禁用管制,而食品中农药残留物的量化控制是一种更严格的管理,是对微量甚至痕量级别的管制。
还是用“农药残留物”举例。产品禁用物质中禁用或者未禁用DDT,都不意味其管制的有效性。真正保证产品DDT含量控制的是残留级别的量化管制。未对其实行量化控制,只能说明其管制并非最严格,尽管可能使用了“禁用”这个听起来很严厉的话语。国家标准《化妆品卫生标准GB7916一87》对铬和钕及其化合物均未规定量化控制,就此而言,只要并非生产过程中向产品里添加,其产品就当然满足国家的管制标准。
从法律层面分析,“禁用”和“含有”是两个完全不同指向的术语。“禁用”最直观的意思是禁止使用,而无论产品成分中是否存有内含物。从实际语境判断和生产过程密切相关,并不一定和产品成分有关。而“含有”物,除非作出明确的含量限制,否则不应当被认定属于管制范围。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据“禁用”这条管制条款来处置成分含量,显然在法理上没有真实依据。
在没有含量的量化管制条款下,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不可能也不应该作出SKII化妆品是否“超标”的判断。还需要指出的是,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是商品质量管理的执行机构,不是国家标准的颁布机关,无权对条款中并未明确的说法作出解释或者借用。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SKII化妆品作出的判断并予以公布和实施,超出了国家对其授予的权力范畴,属于僭越权力滥用职权,也是对国家法律和权力的亵渎。
广东省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做法令人厌恶。就铬和钕的含量而言,其所检验出来的究竟是铬和钕的物品,比如是哪一种化合物,是否属于铬酸或者具体的什么铬钕盐类,迄今未见清晰说明。倘若今就是如此而断定SKII化妆品触犯了“禁用”条款,其做法不仅有害,且有故意侵害他人合法利益,当属权力不法行径。
事情已经热闹几天了,没有见到国家标准局和相关立法定律机关出来解释国家标准的本意,以及确定广东进出境检验检疫机构有否解释权和认定权。且中国有关方面也照会日本政府,要求该政府对此类事情予以重视解决。那么一个很重要的问题是,如果日本方面要求中国有关方面解释其国家标准的术语及相关的时候,中国政府有关方面将如何解释其“禁用物品”和实行量化限制管理之间的关系呢?
无论是自我解释为“漏洞”或是不完备,这也依然是自身立法瑕疵,而若据此认定生产商动机和行为不轨,贻笑的决然不会是小方。且不说执法者的行为之恶劣,仅就立法者思维之简陋而言,依然是中国自己的事情,和他方岂能有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