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兄:趁着法律专家暂未到场,俺且继续抛砖。下面是网上搜索到的相关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四十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 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因为逍遥大姐主帖对案情的描述,没有照顾到细节,我暂时只能假设,这对夫妇只是花钱买了两个婴儿,并没有别种犯罪行为。与上述八种情节对照,更是脱尽了违法干系。我的理解与茶兄有所不同的是,参照其他例子,如制假贩假、传播淫秽品等等,法律的拳头通常都是捣向制售(即“卖”)的一方,而对购买者不加闻问。就是说,这个案例中如果有人需要被绳之以法,应该出现在卖方中。这里的买与卖,性质上是存在差异的。在买与卖之间,买方的行为总是相对单纯些,而“卖”中可能潜伏着种种机关。法律对此也有所区别。以上八种情节,显然都是针对“卖”者,而且,没有一条能够与“领养”挂钩。 我的朋友中即有花钱领养孩子者,而且,尽管我不知其详,但他们最终还是在上海市履行了法律手续,使得领养最终得到了法律承认——似乎没有遇到太多的法律障碍。他们是去大西北农村领养孩子的,也向孩子的父母支付了一定的费用。乍看之下,与主帖所述情节非常相似。这对夫妇不愿意去相关慈善机构领养孩子,大概是嫌这些机构里的孩子,有某些不测因素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