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写《反智论与中国政治传统》一文,主要是从政治思想的角度来检讨中国政治传统中的反智成分。在这样的限制之下,我所勾画出来的一些现象自不能不有所偏。这是由于历史分析的体裁使然,而不是我有意地深文周纳。不用说,如果换一个角度和题旨,则我们观察所得的景象必将与此有异。所以该文既不是对中国的政治传统作全面性的论断,更不是对儒、道、法三家思想在整个中国文化史上的地位下任何“定评”。读者千万不要误会我轻率地用“反智”两个字来概括了一部中国的政治史和思想史(尤其是儒、道两家)。 以今天中国知识分子在全国范围内的遭际来说,反智的政治实已发展到了史无前例的程度:不但智性已普遍而公开地遭受唾弃,知识分子更是在绝对权力的支配下受尽了屈辱。现代中国的反智政治当然有很大的一部分是来自近代极权主义的世界潮流,并不能尽归咎于本土的传统。但是潜存在传统中的反智根源也决不容忽视。如果没有传统根源的接引,我们很难想像中国反智政治的狂潮会在短短二三十年之中泛滥到今天这样的地步。正是基于这一认识,我才特别感到有在观念上清理中国反智传统的必要。 为了免除一些不必要的误解,我愿意略略说一说我自己对于所谓“传统”的看法。自德国社会学大师韦伯(Max Waber)以来,在一般社会学和政治学的用法中“传统”(tradition)和“现代”(modernity)久已成为互相排斥的对立性的东西,韦伯在社会学上影响之大、贡献之卓越,自不待言。但他在观念上尚未能尽脱18世纪启蒙思潮(Enlightenment)的窠臼,即以理性和科学为近代的新兴事物,而传统的权威则主要是建筑在非理性的信仰甚至迷信的基础之上。如所谓“长老统治”(Gerontocracy)、“家长统治”(Patriarchalism)都是属于传统的权威。这样把“传统”和“现人”在概念上加以对立带来了一种甚不可喜的后果,使人认为“传统”与“现代”势不两立,非彻底摧毁“传统”便不能有所谓“现代化”。这个看法已在世界上所有要求现代化的地区中辗转而广泛地传播了开来,并不限于中国,但在中国则似乎更趋极端而已。目前流行的一些政治口号如“不破不立”、“破旧立新”便是最明显的例证,虽则制造这类口号的人未必直接地接触过韦伯的理论。 但是韦伯的二分法近年来已受到社会科学家的挑战。鲁道夫夫妇(Lloyd I. Rudolph and Suzanne Hoeber Rudolph)研究印度的传统及其现代化的过程便对此二分法提出了有力的驳正。照他们的分析,传统与现代化之间具有非常复杂,甚至可以称为“辩证的”(dialectic)关系。不仅传统之中含水量有近代性的因子,而且现代化本身亦绝非全属现代,其中也有脱胎于传统的成分。甘地便最善于运用印度传统中的旧因子来诱发近代化的变革。 事实上,任何传统都不是静止的,也不是单纯的;传统本身便包含着内在的矛盾,而足以导致改变。就传统和现代化的关系来说,传统内部自有其合理的成分,并能继续吸收合理性(rationality),因而可以与现代化接榫。 我个人颇倾向于接受这一对韦伯的传统观的重要修正。根据这个新的看法,我们便不可能对传统采取任何笼统的论断,无论是全面赞美或一笔抹杀都同样是不符合实际的。相反地,我们必须从各种不同的角度对传统加以分解,然后再分别地衡量其得失。传统不是一朝一夕形成的,也无法毁之于顷刻。激烈的革命派在主观愿望上总想“速变”、“全变”。但若一察其思想及作风,则他们攻击传统的凭借主要仍是传统的力量,而且由于要求速效往往不惜充分地运用传统中非理性的力量。今天中国反智政治的空前发展正应该从这个角度去作深一层的体认。 现在让我们再回到中国政治传统的本题。我在前文中曾强调,中国政治传统中的反智成分在思想上渊源于法家,与法家汇了流的黄老道家以及法家化了的儒家也都曾在不同的程度上给反智政治提供了理论的基础,而反智论的政治内核则可以归结到“尊君卑臣”这一最高的原则。我在前文中仅说明了这一原则在思想意识方面的发展,而完全没有涉及它在政治制度方面所表现的形态。这虽不是该文的主旨所在,但终不能不略作交待。 谈到“君尊臣卑”在政治制度上的表现,我们立刻就碰到了中国历史上所谓“君权”(或“皇权”)的问题,特别是“君权”和“相权”之间的关系。照传统的说法,理想的政治格局是所谓“圣君贤相”。圣君垂拱而治,贤相则负责处理一切实际的政务。这样,皇帝虽然世袭却不妨害政府领袖——宰相——可以永远在全国范围内选拔出最贤能的人来担任。这对于广土众民的古代中国而言,诚不失为一种良好而合理的办法。但可惜这只是传统儒生的一种理想和期待,历史的实际却不是如此。必须指出,在“君尊臣卑”的原则之下,君权与相权从来就不是平行的,其间也缺乏一种明确的界限。君权是绝对的(absolute)、最后的(ultimate);相权则是孳生的(derivative),它直接来自皇帝。换言之,与君尊臣卑相应,君权与相权是有上下之别的。 我们说君权是绝对的、最后的,是否意味着中国历史上的皇帝可以完全不受拘束而随心所欲呢?那当然不是。事实上,自秦、汉以下,大一统的皇帝中也没有像传说中所渲染的桀、纣一类的暴君,至少我们可以说是昏君远多于暴君。这是因为君权虽无形式化、制度化的限制,但仍有一些无形的、精神上的限制。首先是儒家一直想抬出一个更高的力量来约束君权,汉儒的“天”和宋儒的“理”都显然具有这样的含义。同时儒家又不断企图用教育的方式来塑皇帝于一定的模型之中。这些努力虽然都不曾发生决定性的效果,但多少也起了一些弱化权势的作用。这里我们也可以看到,儒家通过文化教育所发挥的对政治的影响力远大于它在政治方面的直接成就。 其次是自秦、汉大一统帝国建立以后,君权本身逐渐凝成一个独特的传统,因而对后世的君主多少有些拘束力。前代帝王之失固当引以为戒,但以往在治道方面有建树的君主则亦须奉以为师。故唐太宗撰“帝范”十二篇以赐太子,并说:“汝当要求古之哲王以为师。” 至于在一代之内,由于开国之君始能立法垂统,因此所谓“祖法”对本朝的君权自然有更大的示范意义。张居正上明神宗奏说: 窃以为远稽古训,不若近事之可征;上嘉先王,不如家法之易守。……唐宪宗读贞观政要,辣慕不能终卷;宋仁宗命侍臣读三朝宝训及祖宗圣政录。前史书之,皆为盛事。……仰惟我二祖(按:明太祖及成祖)开创洪业,列圣纂绍丕图,奎章睿谟,则载之宝训;神功骏烈,则记之实录。其意义精深,规模宏远,枢机周慎,品式详明,足以迈三五之登闳,垂万亿之统绪。此正近事之可征、家法之易守者也。 可见“家法”对君权的约束性确在“古训”之上。但另一方面,中国历史上变法的阻力也往往由此而来。所以张居正初为首辅对(1572年)即语明神宗云: 方今国家要务惟在遵守祖宗旧制,不必纷纷更改。 而王安石行新政之际,文彦博更是义正词严地对宋神宗说: 祖宗法制具在,不须更张,以失人心。 最后我们更应该指出,君权的行使在事实上所遭到最大的阻力则来自传统的官僚制度(bureaucracy),我这里用“官僚制度”一词绝无贬义,也与传统所谓相权有别。相权如仅指宰相(无论为独相或并相)所拥有的权力而言,则它既直接出于君授,自不足以成为君权之限制。但宰相为“百官之长”、“群僚之首”,在这个意义上,他是整个官僚系统的领袖,因此当官僚制度对任意挥洒的君权发生一定程度的抗拒力时,相权往往首当其冲。在唐代三省制之下,皇帝的诏令、制敕必须经过中书门下副署。后来刘祎之得罪了武则天,则天借故下敕惩治他。祎之见敕文未经中书门下副署,遂说:“不经凤阁(中书)鸾台(门下),何名为敕?” 这个有名的故事从表面上看似是君权侵犯了相权,但深一层看则是君权的行使干扰了官僚制度的正常运作,因而受到这个制度的反弹之力。君权可以随时削弱(如汉武帝)以至废除(如明太祖)相权,但它不可能毁灭整个官僚制度。官僚制度是治治帝国所必不可少的一套行政机器,没有这套机器君权本身即无法发挥。所以明代可以废掉中书省(相权),但不能并六部而去之,而且在废相之后仍得代之以四辅官以至内阁。官僚制度最初虽然也是在君主授权之下建立起来的,但它既产生之后,本身即成一客观的存在,有它自己的发展和运行的轨道,不再完全随君主的主观愿望而转移了。韦伯是近代研究官僚制度的开山大师,他指出:拥有绝对权力的君主(absolute monarch)面对着官僚制度也是一筹莫展。普鲁士的腓特烈大帝(Frederick the Great,1712~1786)下了许多废除农奴的诏令,都因受阻于官僚制度而终归无效;俄国的沙皇如得不到官僚制度的支持也不能有何作为。 所以官僚制度有点像Mary Shelley 在1818年发表的小说《弗兰肯斯坦》(Frankenstein)里面的怪物(monster):弗兰肯斯坦创造了一个怪物,但怪物获得了生命以后便不再是主人所能控制的了。 在以上所说的君权的三种限制之中,前两种的力量都相当微弱,只有最后一种限制——官僚制度——比较真实。但是我们知道,官僚制度毕竟只是传统政治体系中的一部机器,它本身在很大的程度上仍是受君权操纵的。它只能要求操纵者遵守机器运行的合理轨道,但是却无力阻止操纵者运用这部机器去达成甚至是相当不合理的任务。从反智论的观点出发,我们可以这样说:尽管官僚制度的运作必须预设一定程度的智性与知识,但官僚制度所隶属的政治传统仍然可以具有反智的倾向。这两个不同的层次至少在概念上应该加以区别。 在中国的政治传统中,君权和官僚制度的关系更是一部不断摩擦、不断调整的历史。当官僚制度的机器发展得不符合“君尊臣卑”的要求时,君主便要对这部机器作一次基本的调整。由于相权是处在这部机器运转的枢纽地位,因此每一次重大的调整便导致宰相制度的变更。自秦汉以下,中国宰相制度一共经历了三个基本的发展阶段,即秦汉的三公九卿制,隋唐的三省制和明清的内阁制(清代又加上军机处)。“君尊臣卑”的原则正是每一阶段发展的最后动力。章太炎先生是近代最先揭出此一历史真相的学者,他曾从官名的变迁上对古今相制演进作过一番分析。兹将其中论及秦汉以下的部分摘录如下: 相者,宾赞之官,在人主左右。舜举十六相宾于四门,明其所任传导威仪之事。……七国以下定箸相国、丞相诸名,于是故名始替。仆射者,周时侍御之臣也。记称:仆人师扶右,射人师扶左。秦时加于谒者博士之流,取其领事。……名位尚微也。尚书、中书者,汉时赞作诏版之官。尚书犹主书;中书乃以宦者为之。 侍叶者、汉时所以奉唾壶、执虎子,出则从法驾,入则应对,与中常侍齐体耳。自后汉以降,尚书渐重;魏世中书监令始参大政;讫晋之东,侍中始优矣。下逮宋、齐,三者皆为辅臣,而唐以三省分治,仆射既为尚书专官,其下亦不敢轶上犯名。本有三微,至是乃极贵。翰林者,唐时冗从杂技之官也。其后稍置翰林学士承旨,与人主周亲而掌内制。宋世或私名内相,其重乃与中书等夷。 明太祖嬖胡、汪(英时按:即胡惟庸与汪广洋),不欲以大臣光辅;成祖入,始简翰林官直文渊阁。其后阁职渐崇,所加或至保、傅、尚书,而其文移关白犹曰翰林院也。 以翰林名公辅又自此始也。略此数者皆以走使圉隶之臣、倡优之伍,渐积其资而为执政,大名通于四海。然自威权既亢,又迁其名以奉黄发祝哽,而新名代之。是故太保、太宰诸名,承闲置于魏晋;丞相、江左不以处异姓,独有王导,而三贵实秉国钧。唐、宋三省至尊,渐更屏置;置同中书门下平章事以摄焉。比明、更省中书不用,始以翰林直阁。清世内阁至第一品,即复与寄禄同流,令军机处而居上。亦见人主之狎近幸,而憎尊望者之逼己也。 太炎这一番观察极为敏锐,近数十年来关于中国官制的研究大体上都倾向于支持他的断案。李俊所撰《中国宰相制度》一书,其结论即引太炎此文以解释“中国宰相制度变迁之法则”。李氏自己更对相权的发展作了一个简明而相当扼要的总结。他说: 中国宰相制度,代不相同,然相因而变,有其趋势,亦有其法则。趋势维何?时代愈前,相权愈重;时代愈后,相权愈轻。法则维何?君主近臣,代起执政,品位既高,退居闲曹是也。 1942年日本学者和田清主编了一部由各朝代专家分章撰写的中国官制发展史。该书仅出版了上册,写到元代为止。但和田清本人则写了一篇很有见解的《序说》,综论中国官制的三种特色,第一个特色便叫作“波纹式的循环发生”。所谓“波纹式的循环发生”者意即天子个人左右的微臣逐渐获得权力,压倒了政府的大臣,终于取而代之。但取代之后,其中又别有私臣变成实权者,再来取代现有的政府大臣。如此后浪推前浪式的往复不已。例如汉代的丞相初为尚书所取代,及曹魏时尚书省已正式成为丞相府,它复为中书长官所取代;再发展下去,门下侍中又渐握实权了。唐代三省长官的权力后来为拥有“同中书门下三品”或“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头衔的天子亲信所取去。下逮晚唐,“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已正式成为朝廷重臣,其实权遂又转入翰林学士及枢密使(宦官)之手。 和田清此文是通论性质,并未注明参考文献,不知道他有没有受太炎的影响,但无论如何,他的结论大体上是和章氏相合的。 从上述宰相制度变迁的大势看,相权实在说不上有什么独立性,因为每当它发展到具有某种程度的客观形式的时候,君权便要出来摧毁这种形式,使之重回到“君尊臣卑”的格局。“圣君贤相”互相制衡的局面在历史上实在少见,也许只有史家艳称的贞观之治勉强可以接近这种理想。据我所知,君权在中国历史上从来没有明确的限制,但唐初三省制初行时却居然对君权的范围有所划定。李华(玄宗时人)的《中书政事堂记》说: 政事堂者,自武德以来常于门下省议事,即以议事之所谓政事堂。……至高宗光宅元年(684年)裴炎自侍中除中书令,执事宰相笔,乃迁政事堂于中书省。记曰:政事堂者,君不可以枉道于人,反道于地,覆道于社稷,无道于黎元。此堂得以议之。臣不可悖道于君,逆道于仁,黩道于货,乱道于刑,克一方之命,变王者之制,此堂得以易之。…… 此记明白规定君主有四“不可”,真是中国制度史上一项极可珍贵的文献。更重要的是最后一项,即君不可以对人民无道。(按:“黎元”当是避太宗之讳。)此记绝非李华个人的意见,而是代表了唐初(特别是贞观)以来的政治传统。照这个传统。宰相(政事堂)至少有制度化的“议”君的权力。(此处须指出者,即政事堂对臣的制裁力更大,可以“易”之,此记下段尚列举了“诛”、“杀”之权,因文长未引。)当然,与古代宗法制度下的贵卿比,政事堂的权力并不算太大。因为齐宣王问孟子“贵戚之卿”,孟子说:“君有大过则谏,反复之而不听,则易位。” 而政事堂却并不能“易君”。但就秦统一后的情势言,“议”君之权见诸明文,已极为难得。因此,从这个文献看,唐初三省制度下的集体相权不但非宋以下可比,而且也超过了汉代。唐初君权之所以自动地做如此重大的让步当然与太宗个人关系极大。李世民的政治智慧和自制力都是古今少见的。但另一方面,历史的背景也不容忽视。 东晋南北朝是中国史上君权最低落的一个时代,社会上最有势力的世族高门把持着政治上的权位。北朝的君权须与胡、汉贵族妥协;南朝则君权益弱,所谓“士大夫故非天子所命” 。唐承其后,社会上高门世族的声势犹凌驾于帝族之上,所以贞观初太宗诏高士廉定氏族志,而博陵崔氏仍居第一。 李唐的社会政治基础本在陈寅恪先生所谓“关陇胡汉集团”,故对山东旧族如崔氏者初欲加以压抑。但唐太宗毕竟是懂得政治艺术的人,他大体上仍主张平衡、调和各种社会势力。唐初门下省政事堂议政的大权正当从南北朝以来的门阀政治的历史背景中去求了解。(或谓门下省乃代表门阀贵族的意志的机构,而政事堂议政乃是一种天子与贵族的合议政治,则其说殊嫌过当,与唐统一后的情势不合。) 《旧唐书》卷七十八《张行成传》云: 太宗尝言及山东、关中人,意有同异,行成正侍宴,跪而奏曰:“臣闻天子以四海为家,不当以东西为限;若如是,则示人以隘。”太宗善其言……自是每有大政,常预议焉。 显然地,太宗一定是在谈话中偏袒关中集团而贬抑山东旧族,所以才引出张行成的谏言,太宗立即明白了张行成的论点的政治含义,因此让他参加政事堂会议。张行成当时只是御史台中的一个小官(殿中侍御史,唐制从七品下),太宗之所以破格要他加入最高层的议政机构,很可能因为他是定州(即博陵)人,比较了解山东旧族的观点。我们举此一例,以见唐初政事堂议权之重多少在制度上反映了当时不同地区社会势力的峙立。事实上,政事堂的光辉为时极暂。李华撰《中书政事堂记》时,相权已暗中由门下转移至中书,“君尊臣卑”的原则又在发挥制度化的效用了。自宋代以降,社会上更无足以威胁帝王的势力,君权的绝对化遂愈演愈烈。相形之下,相权则愈来愈微弱。传统相权的衰落,宋代是一关键时代。宋代宰相不仅失去了兵权和财权,而且连用人之权也被剥夺了。故宋代的中央集权已可谓是集于帝王之一身。 据司马光说: 淳化中……太宗患中书权太重,且事众宰相不能悉领理,向敏中时为谏官,上言请分中书吏房置审官院,刑房置审刑院。 可见宋太宗确是有意要削掉宰相的用人与司法之权。从这种发展的趋势看,明太祖洪武十三年(1380年)废相之举可以说是水到渠成的事。 前面已指出,相权问题必须当作整个官僚制度的一个枢纽部分来处理,在这个意义上,章太炎、和田清诸人所指出的相权演变的法则却可以使我们对中国政治传统获得另一方面的体认。单从相权的角度看,我们所见到的是君权压抑相权,是君主不让宰相拥有客观化、制度化的地位和权力。但是从君权一方面着眼,相权托身所在的官僚制度也始终构成君主贯彻他个人意志的一重阻碍。在历史上君主必须一再重复地起用私臣、近臣来取代品位既高的相权,这正说明官僚制度本身具有相当强韧的客观化倾向。因为任何原属君主私臣的职位(如尚书、中书)在长期移置于“百官之长、群僚之首”的地位之后,这种私臣的性质便逐渐发生变化,终于转成官僚制度中的“公职”而具有一定程度的客观威权。所以明太祖废相而直接总揽政务才是最彻底的解决之道。但即使如此,明宣宗(1426~1435)以后内阁之权渐重,当时的人便说阁臣虽无宰相之名而有宰相之实了。 由私臣转化为公职是历史上官僚制度发展的形态之一。中国自战国以来即有此转化,至秦汉大一统而益为显著。上引章太炎《官统》之文已足说明此点,不需多赘。英国官僚制度的出现也循着类似的途径。在英国官制史上,财政大臣(exchequer)首先从王室中独立出来,成为政府机构之一支,其事在12世纪。英王的财臣也有称为“chamberlain”的,这种名号即显示其职初为国王私室中的执事。到了13世纪,英国的首相(chancellor)又逐渐由国王的私臣转化为政府的公职。Chancellor最初是为英王起草文书和保管王印的人,很像中国的“尚书”、“中书”之类。因为他是国王的秘书长,最得信任,因此久而久之便无形中成为大臣之首,即是首相(prime minister)。既成首相,职务日渐繁剧,便不能没有自己的办公处。于是相府终于从宫廷中分化了出来,而chancellor也不复能经常追随在国王的左在了。到爱德华三世(Edward III)一朝(1327~1377)首相府已正式成为独立自足的政府机构,有它自己的人员、传统和处理政务的方法,英王决不能再视首相为私臣。与中国不同的是英国的相权独立之后便没有受王权的干扰。这是由于英国的王权遭到封建贵族(barons)的对抗,封建贵族要求与英王有同样控制政府的权力。英国相权的发展及其客观化与这种特殊的政治情势有相当的关系。 中国的官僚制度虽经常受到“君尊臣卑”的原则的干扰,但由于统一帝国的规模庞大,组织复杂,与此一规模与组织相应的官僚制度也具有抗拒干扰的巨大潜力。这一点或可以解释何以君权一再打击相权,而终不能完全禁绝相权的潜滋暗长。中国传统的官僚制度虽与近代工业社会的官僚制度有别,但确已具有某种程度的自主性(autonomy)。艾森斯达(S.N.Eisenstadt)研究历史上的各种官僚社会,对官僚制度的自主性表现在两个主要方面。第一,官僚制度通常都建立并维持若干普遍性的法度,这些法度多少是照顾到人民的一般利益的。对于要破坏此种法度的外来压力(如君主或特殊阶级),官僚制度则尽可能地加以抗拒。第二,官僚制度中的分子(即官吏)往往把自己看作是国家或社会的公仆[即使“国家”是一王朝(dynasty)的形式,也不例外],他们并不认为自己只是统治者的私臣。艾氏当然也承认官僚制度维持其自主性之不易,尤其在君主压力过于强大的情况下,整个官僚机构并非不可能仅成专制君主的统治工具。 艾氏的观察包括了中国传统在内,他所指出的两项特征,一般来说,在中国官僚制度史上是可以得到印证的,虽则印证的深浅在中国各历史阶段中颇有差异。其第二项所谓“公仆”意识,尤有助于说明中国史上相权反复浮沉的独特现象。君主近臣从宫廷走向外朝,取代相位之后,就立刻会接触到这种意识。这时他究竟是君主的“私臣”呢,还是国家的“公仆”呢?他遇到了一个无可避免的认同问题。这个问题在平时也许可以拖延不决,但一旦碰到君主的私利和国家(或社会)的公益发生正面冲突的情况时,他就不能不有所抉择了。 以上关于君权与相权的讨论足以说明我们何以必须对中国政治传统加以分解,而不能笼统地下任何价值判断(无论是肯定的或否定的)。从权力结构方面着眼,我们首先应该将君权和官僚制度区别开来。这一区别非常重要,因为以反智而论,君权的传统才是反智政治的最后泉源(详后),而官僚制度的传统中倒反而不乏智性的成分。官僚制度本身要求客观而普遍的法度,要求对事不对人的态度(impersonality),要求上下权责分明,也要求专门分工(specialization of functions)。这些基本要求都必须通过理性的规划才能达到。中国传统的官僚制度无论在中央或地方的行政制度方面,都表现着高度的理性成分(rationality)。有些制度经过长期的运用和不断的改进,确已能将弊端减至最低的限底。即以科举制度为例,唐、宋以来曾发展出糊名、弥封、誉录种种防弊的方法,而科场回避亲族之制亦早始于唐代。至于明、清八股文为害之烈,有人绘图比之于“八瞽”,更有人因唐太宗“天下英雄入吾彀中”之语而作诗说“太宗皇帝真长策,赚得英雄尽白头”,那当然都是不可否认的事实。但这些事实恰好说明官僚制度只是一部机器,操纵的人可以把它巧妙地运用到反智的方向而已。就制度本身而论,科举是具有高度的客观性的。一般地说,中国传统的官僚制度有相当突出的成就。韦伯便认为它是使传统中国获致长期的政治稳定的重要因素。有些古代帝国便因为缺乏这种组织而很快就退出了历史的舞台。 我绝不是无保留地颂扬中国官僚制度的传统,我只是想指出:传统制度里面确有一些理性的成分可以和我们所追求的“现代化”接榫。如果我们对“传统”和“现代”不采取斩截的二分法的话,则这个看法似乎没有太不合理的地方。前面举的鲁道夫夫妇研究印度现代化的例便可资借鉴。事实上,孙中山先生提介“考试”和“监察”两权,并主张“耕者有其田”的原则,早指示了传统和现代接榫的途径。考试和监察是传统中国行政制度中的两个重要环节,“耕者有其田”则与古代的均田制精神相通。中山先生在这些地方显见是有斟酌的。 但官僚制度既是一部机器,本身不能决定运行的方向,则它的独立自主性便不免常常受到外来压力的侵蚀。以中国的情形来说,官僚制度的压力来自上下两个方面。从上面来的是君权,从下面来的则是社会上(特别是地方性的)各种势力。在未回到君权问题以前,让我先说一说来自下面的压力。 传统官僚制度的底层有一个极大的漏洞,那便是胥吏制度。中国官与吏之分途至少可溯至唐代。但唐代的吏尚有出身,可上升至卿相(较著名的例子有牛仙客、田神功等人),宋以后官吏乃截然两途。胥吏并非经严格选拔而来,但由于他们熟悉旧牍成规,因此为正途出身的长官所仰赖。久而久之,一切行政业务便都落入他们的手上。无可否认,胥吏在制度史上也有其正面的功能。但不幸的是,这些人(尤其是县级的胥吏)和社会上的特殊势力(如豪强)最容易勾结在一起,官僚制度的客观性因此便遭到很严重的破坏。叶适在《吏胥》一文中已说: 何谓“吏胥之害”?从古患之,非直一日也。而今为甚者,盖自崇宁极于宣和,士大夫之职业虽皮肤蹇浅者亦不复修治,而专从事于奔走进取,其簿书期会,一切惟胥吏之听。而吏人根固窟穴、权势熏灸、滥恩横赐、自占优比。渡江之后,文字散逸,旧法往例,尽用省记,轻重予夺,惟意所出。其最骄横者,三省枢密院,吏部七司户刑,若他曹外路从而效视,又其常情耳。故今世号为“公人世界”,又以为“官无封建而吏有封建”者,皆指实而言也。 可见宋代情形已极为严重。下逮明、清,胥吏制度的弊害更为广泛,这已是历史常识了。顾炎武《郡县论八》便接着叶适的论点来讲明代的情况。 顾氏又指出:“天下之病民者有三:曰乡宦,曰生员,曰胥吏。” 这一层尤为重要,因为乡宦、生员、胥吏三者正是互相勾结、把持地方的恶势力。胥吏虽在流外,不能算作官僚制度的一个正式组成的部分,但其影响所及有时竟足以使整个官僚制度为之失灵。这也是讨论中国政治传统的人所万万不容忽视的。 最后让我们对君权问题略作检讨,以结束本篇。我在前面曾说,中国君权的传统是反智政治的最后泉源,这句话有解释的必要。韦伯曾根据法译《史记》中的资料,推断战国相争促使各国发展出理性的行政机构,他又参考法译《周礼》,认为中央集权的官僚制度主要与水利灌溉有关(即《周礼》中的沟洫制度)。这是在经济生活中所表现的“理性行为”(rational conduct of economic life)。同时,他还解释,自从由知识分子[或“文士”(lrterati)]所构成的官僚阶层在战国时代出现以后,这批人便不断地思考行政技术和官僚组织等问题,以期有效地达到治理国家的目的。 韦氏的说法有得有失,此处不能详论。但大体言之,他至少说明了何以官僚制度中具有理性成分这一事实。 但与官僚制度相对照,君权传统则显然缺乏同样的理性基础。君权的取得以至保持主要都仰赖于武力。所谓“马上得天下”、“一条杆棒打下四百座军州”,总之,君权是从枪杆子里出来的。历史上“得天下以正”的皇帝如汉高祖、明太祖,也不过是说他们的天下是堂堂正正地用武力打来的,不是使阴谋诡计,取之于“孤儿寡妇”之手而已。君权的保持当然也要靠武力,历代的兵制就是最好的说明。保卫皇帝和首都的武力总是全国最精锐的军队:西汉的南北军在品质上远胜郡国兵及戍卒(东汉且罢郡国兵);唐代府兵制“重首轻足”,折冲府多集中有关中地区,而长安的北军更直接关系君位的得失;宋代有“强干弱枝”的政策下,中央禁军尤非地方性的厢军所能比拟,后者仅堪供役而已。无论是“重首轻足”或“强干弱枝”,都可以说是“君尊臣卑”的原则在兵制上的具体表现。而唐、宋、明诸朝宦官监兵之制更说明皇帝对于维持君权的武力是决不肯放松的。所以,除非我们承认有天下者即是“天命所归”、“圣德所在”或“民心所向”,否则我们不能不说,君权的传统中是以“力”为核心的。更重要的是,从制度史的观点说,两千年来君权问题是理性所不许施、议论所不敢到的领域,秦始皇统一之后可以让群臣在廷议中对“封建”与“郡县”的抉择公开作理智的讨论,但对于君主的问题,则议论仅限于名号,而绝不涉及权限职责。举此一例即可见何以官僚制度可以包含若干理性的成分,而君权传统中却容不得理性的充分施展。(个别思想家的私地议论当然是有的,但秦、汉以下也寥寥可数。)所以在实际历史过程中,除了用武力“取而代之”以外,没有任何其他资格要以使人配做皇帝(后世所谓“禅让”也都是先打好了武力的基础的)。雍正问曾静道: 你所著逆书《知新录》内云“皇帝合该是吾学中儒者做,不该把世路上英雄做。周末局变,在位多不知学,尽是世路中英雄,甚者老奸巨猾,即谚所谓光棍也。若论正位,春秋时皇帝该孔子做;战国时皇帝该孟子做;秦以后皇帝该程、朱做;明末皇帝该吕子(按:指吕留良)做。今都被豪强占据去了。吾儒最会做皇帝,世路上英雄他哪晓得做甚皇帝”等语。孔孟之所以为大圣大贤者,以其明伦立教,正万世之人心,明千古之大义。岂有孔子、孟子要做皇帝之理乎?……使孔、孟当日得位行道,惟自尽其臣子之常经,岂有以韦布儒生要自做皇帝之理乎?……开辟至今,无此狂怪丧心之论。可问曾静是如何说? 如果真是尧、舜在位,孔、孟自无要做皇帝之理。但孔、孟之世何曾有尧、舜之君?汉代尚容许孔子为“素王”,雍正则只肯让孔、孟“自尽其臣子之常经”,可见君权的独占性愈往后便愈强烈。圣王的理想自有其令人永远向往之处,但可惜历史上未见圣人变成皇帝,只看到一个个皇帝都获得了“圣人”的称号。这正是萧公权先生所谓“下材凭势亦冒尧、舜之美名,以肆其倍虐于桀、纣之毒害” 。我们不要以为雍正是异族之主才如此悍而肆。曾静要是落到了明太祖的手上,其命运也许更悲惨。《明史》卷一三九《钱唐传》云: 帝(太祖)尝览《孟子》,至“草芥”“寇仇”语,谓非臣子所宜言,议罢其配享,诏有谏者以大不敬论。唐抗疏入谏曰:“臣为孟轲死,死有余荣。”时廷臣无不为唐危。帝鉴其诚恳,不之罪。孟子配享亦旋复。 清初万斯选考证此事,引《典故辑选》云: 上读孟子,怪其对君不逊。怒曰:“使此老在今日,宁得免耶?”时将丁祭,遂命罢配享。 明太祖因“君之视臣如草芥,则臣视君如寇仇”这类的话,竟至对孟子动了杀心,他会让孔、孟做皇帝吗? 所以归根结底,做皇帝的条件不是通过理性所能分析列举出来的。传统政治文献中把皇帝描写作“与天合德”、“天纵英武”、“天■聪明”之类,正表示他的品质中含有超人的、神异的成分,一般属于常人的语言和观念是无法用来形容这种品质的。这就是韦伯所讲的charisma。但是谁具有做皇帝的charisma却永远无法事先断定,只有登上了皇帝的宝座以后才知道。 从静态方面看秦汉以来每一王朝的君权的夺取及其维持主要都仰赖于武力,已如上述。从动态方面看,君权的运用有时也会脱出理性的常轨,而其后果则尤为严重,因为这会直接影响或间接地给国家和人民带来灾害。前面已指出君权虽受到一些无形的、精神上的限制,但这些限制并不能发生决定性的作用。当皇帝不是基于理性的考虑而决心要采取某些非常的行动时,天下没有任何力量可以阻止得住他。这时“天”或“理”固然可以置之一边,就是“祖法”也未尝没有弹性。如果阻力来自官僚制度,则皇帝至少有力量控制这部机器的总枢纽(相权),使之随我而转。从历史上看,有很多非理性的因素足以激动皇帝:上自夸大狂、猜忌狂,下至求长生、好奇珍,都可以把全国人民卷入苦难之中。 摘开这些特殊情形不说,在正常状态下君权对官僚制度的经常性的干扰也是传统政治不上轨道的一大原因。君权是独占性最强烈的东西,除非万不得已,皇帝对于他使用不尽的权力决不肯交给宰相,而宁可让他的宫奴去分享。这就是自汉至明,宦官之祸所以始终不断的症结所在。因此在中国的政治传统中“明君”在位时是皇帝亲自操纵行政机器,而“昏君”当道时则这部机器便落到了宦官的手上。 总之,官僚制度几乎无时不在承受着君权所施予的沉重压力。精明的皇帝只要稍识利害,至少还知道适可而止,不肯使政治秩序全面崩溃;宦官则由于心理不正常,往往作威作福,肆无忌惮,未有不导致大乱者。 这里隐伏着中国史上朝代兴亡、治乱循环的一个重要根源。 君权长期地由宦官分享是它的独占性的最好说明,也是“君尊臣卑”的原则的必然归趋。汉初环绕在君权左右的至少还是宗室、外戚和宦官三股势力,宗室的分子最足以构成君权的威胁,所以首先遭到迫害的便是他们,君权的独占性排斥了一切家人骨肉之情。唐太宗残杀兄弟,逼老父退位;宋高宗为了阻止徽、钦二帝回朝,不惜对敌人奉表称臣。这都是尽人皆知的例子。其次对君权有危害性的则是外戚。西汉的霍光、东汉的梁冀都曾为废立之事,王莽且取而自代。(按:汉代外戚大概以孟子所谓“贵戚之卿”自许,故数易君位。赵岐注《孟子》即云:“贵戚之卿谓内外亲族也。”显是以汉事解《孟子》。实则孟子“贵戚之卿”本与“异姓之卿”对举,不能包括汉代的外戚。)所以自唐以后君主对外戚的防范也很严密。但宦官则是例外,他们得君主的宠信始终不衰。因为这种刑余之人无论如何是不可能觊觎帝位的,尽管他们可以视皇帝为“门生天子”,甚至可以弑君。在“君尊臣卑”的原则下,皇帝只有用至卑至贱的宫奴为他办事才绝对不致有君权外流、一去不返的危险。相反地,如果使用不尽的君权都转化为相权,那么“君尊臣卑”的原则岂不从权力基础上发生动摇了吗?黄宗羲说: 或谓后之入阁办事,无宰相之名,有宰相之实也。曰:不然。……吾以谓有宰相之实者,今之官奴也。盖大权不能无所寄,彼宫奴者见宰相之政事坠地不收,从而设为科条,增其职掌。生杀予夺出自宰相者,次第而尽归焉。 其实相权原由君授,明代既废中书省,相权已尽收归君主之手,则宦官所掌握的正是君权。这一细微的分辨颇关重要。李俊说中国相权发展的决趋势是愈后愈轻,当然是不错的。其实换一个角度看,这正表示传统的君权是在不断扩大的过程之中。宦官之祸则显然随君权的增涨而加深。至明太祖废相,君主的绝对专制完全确立,宦官的势力也就发展到了空前的高度。君权扩大在制度上的含义便是破坏官僚制度的自主性和客观性,而相权从低落到消失则适成为这种发展的一个最清楚的指标。官僚制度瘫痪于君权的臣大压力之下,政治还能走上合理的轨道吗?所以在这个意义上,我同意黄宗羲的论断,“有明之于善治,自高皇帝罢宰相也” 。 我们不要因为明太祖曾立下“内臣不得干预政事”的“祖训”便以为后来明代宦官之祸完全出于历史发展的偶然。明太祖所要防范的是宦官“弑君”和“门生天子”之类的情形。在官僚与宦官两者之间,明太祖仍然是偏袒后者的。李文忠因“言宦官过盛,非天子不近刑人之义”,终至忤旨而遭谴责。 王世贞尝见一野史记此事说: 文忠多招纳士人门下,上闻而井善也。一日劝上,内臣太多,宜少裁省。上大怒,谓若欲弱吾羽翼何意?此必其门客教之。因尽杀其客。文忠惊悸,得疾暴卒。 王氏考辨,仅认为太祖杀李文忠门客事不根。至于文忠忤旨事则有《明史》可证。可见明太祖清清楚楚地认识到宦官是君权的羽翼。事实上,明代宦官组织(十二监、四司、八局)的规模是太祖一手制定的,成祖纂位以后,宦官干政已全面展开。故《明史》说: 盖明世宦官出使、专征、监军、分镇、刺臣民隐事诸大权,皆自永乐间始。 我们通观有明一代宦官的种种活动,似乎可以得到一种印象,即君权通过宦官来伺察并干涉整个官僚系统的运行。《明史》所谓“刺臣民隐事”,其实主要还是针对着文武官员而来。所以明代做官最没有安全的保障,京官清晨上朝甚至不知道晚上还能不能活着回来。 明太祖父子大概懂得韩非所谓“明主治吏不治民”(《外诸说右下》)的道理。明代是中国君权发展的最高阶段,同时也是反智政治的典型时代,这两者之间的关系真是再清楚不过了。 我在《反智论与中国政治传统》中曾指出,西汉的皇帝从高祖到宣帝基本上都采用了法家路线。我这样说,当然绝不意味着,这些皇帝都曾对法家的理论系统作过缜密的研究、适当的体会,然后才制定他们的政治路线。我一向认为,一切理论思想,对于专制的统治者而言都具有工具的价值。他们从思想家著作中所吸取的主要只是有利于他们夺取并维持权力的某些基本观念。至于这些观念在原来的理论系统中的真义和位置究竟如何,大权在握的人是绝无兴趣理会的。因此如果我们认真地把韩非的政治理论和个别的皇帝所推行的法家路线加以对照,那么我们也无法否认韩非的思想在后世的实践中也受到了歪曲。由韩非集其大成的法家思想是为君主专制而设计的,这一点是无可置疑的。不过在韩非的设计中,专制君主如果要长久保持他的权力必须兼用三种武器,第一是“势”,第二是“术”,第三是“法”。什么叫作“势”呢?韩非说: 夫有材而无势,虽贤不能制不肖。故立尺材高山之上,下则临千仞之谷,材非长也,位高也。桀为天子,能制天下,非贤也,势重也。尧为匹夫,不能正三家,非不肖也,位卑也。 所以“势”的主要含义便是人君自处于至尊之地,居高以临下。换言之,便是“君尊臣卑”。这种“势”是决不能与臣下共享的,“权势不可以借人,上失其一,臣以为百” 。韩非对“法”与“术”则是对照着讲的。他说: 人主之大物,非法即术也。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术者,藏之于胸中,以偶众端而潜御群臣者也。故法莫如显而术不欲见。 可见“术”即“主道”篇所说的“明君无为于上,群臣悚惧乎下”。因为深藏不露,所以表面上看起来好像是“无为”。后来像明太祖、成祖那种暗地伺察百姓的办法便正是“术”的一种运用。 最值得注意的则是“法”。“法”当然含有现代所谓法律的意思,不过法家的法律是最严峻的,是罚重于赏的。“法”的另一含义则正指客观化的官僚制度。从“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的话来看韩非此处的“法”字,决不能解释为狭义的刑法。治国必须有一客观有效的行政系统,这个道理韩非是完全了解的。这个有效性当然要仰赖于君、臣、民上下都尊重这种公开建立的制度。诚然,在法家的理论中,君主是超乎法律、制度之上的。但是为了充分地达到专制的效果,君主只有尊重法度才能反他的权力发挥到最大的限度。 根据上面这个简单的陈述,我们不难看到,后世的皇帝对韩非的“势”、“术”两件武器都已运用得非常到家,唯独对于“法”这一项却不能接受韩非的建议。为什么是这样呢?原因并不难寻找。韩非是思想家,他用冷酷的理智为君主专制作了最有效的设计,因此这套设计的完全实现也必须以冷酷的理智为前提。但是在行动中的人却无法永远保持他的冷酷的理智,而握有绝对权力的人在行动中则更容易失去他的理智。阿克顿(Lord Acton)的名言说:“权力腐蚀人,绝对的权力则绝对地腐蚀人。”韩非和后世皇帝的分别便在这里。 我在本篇中将中国政治传统作了一番很粗疏的分解。根据这种分解,中国政治传统至少有三个重要的组成部分,我们姑且分别称之为“君统”、“官统”和“吏统”。关于“吏统”本文说得很少,因为这不是主旨所在。“君统”和“官统”相当于通常所谓的“君权”与“相权”,但是“官统”比“相权”似乎更能符合历史的实际。我肯定“官统”中有理性的成分,可以在传统与现代的接榫中发生一定程度的积极作用。但是对于“君统”我却看不出它的现代意义。现在中国所需要的政治领袖,绝不应如黄宗羲所说的三代以下的“人君”: 以为天下利害之权皆出于我。我以天下之利尽归于已;以天下之害尽归于人……使天下之人不敢自利,以我之大私为天下之公。 民国以来,皇帝制度已经从中国历史上消失了,但是无形的精神上的“君统”是不是也一去不返了呢?这个总是似乎并不能简单地回答。至少从形式上看,废除中书省、打乱行政系统之类的君权仍然存在。传统君权的绝对性,也许会在我们的潜意识里发生一种暗示作用,使人相信权力集中在一个具有charisma的领袖之手是最有效率的现代化途径。发果很多中国人(特别是知识分子)还有这种潜意识,那真是最值得忧虑的事。凭借着传统中非理性的力量来从事现代化的变革,其结果只有使传统与现代距离越来越远。 前引鲁道夫夫妇的著述提出警告说:“关于如何使现代化与旧社会中相应的成分衔接起来,以适合新的需求,这绝不是一件自然或必然的事。也许最后什么变化也不发生,传统和现代终于接不上榫。” 弗里德里教授(Carl J. Friedrich)在引述了这个警告之后,更接着指出: 这里面(按:指传统与现代的接榫)涉及了创造性那个因素,及其各种不可预料的途径。思想和行动都同样地牵连在内。不单是宪法之类才与政治传统有关,更要紧的是思想的模式(modes of thinking)。 关心中国现代化而又遵重民族传统的人应该三复这位老政治学者之言! 附言 本篇所讨论的仅限于中国专制君主和官僚制度之间的关系。其主旨唯在说明“君尊臣卑”不止是一个空洞的观念,而制度化了的。但其系通论性质,故语焉不详,许多与此题旨相关的问题也都无法涉及。最重要的,如皇帝与国家究竟是何种关系,便是一个极具关键性的问题。黄宗羲引汉高祖“某业所就孰与仲多”之语,似谓皇帝即视天下为其私产。 但另一方面,皇帝以汉代也不完全是公私不分的。早在1918年日本学者加藤繁便撰有专文讨论《汉代国家财政和帝室财政的区别》了。他指出大司农掌理国家(公)财政,少府和水衡都尉则掌理帝室(私)财政。他又指出,这一分别至少可上溯到秦代。 从制度上看,汉以后公、私财政的区分大体上依然存在。下逮晚清,户部与内务府两个系统的收支还是分得很清楚的。 这样看来,我们似乎只能说中国的皇帝兼具公私两重身份,而不是公私混而不分。又如荀子在《君道》篇中所讨论的“有治人,无治法”的问题,也极为重要。制度自然不能与人的因素截然划分,互不牵涉。像这一类的问题都和本文的题旨有密切的关系,但只有等到以后有机会再作进一步的分析了。希望读者不要对本文挂一漏万之处过于求全责备。 1976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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