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帖]一篇趣文:书籍比作妓女,因为“都能被带上床”

 作者: 林立人 | 2006年11月06日01时08分  转自博客网

    本雅明曾将书籍比作妓女,因为都能被带上床,这当然是一种男人视角的比喻,要是本雅明是位女子,说不定他会将书籍比作歹徒,充满邪念,四处出没,强暴他人,注射爱情。

    
但如果本雅明是个中国人,他最有可能将书籍比作贪官或扒手,因为多数当下中国的所谓著作,其内容不是从别人那里贪污来的,就是从别人那里扒窃来的。这就是已经嚷嚷了几年的学术腐败与学术的堕落。

  

近些年,学界很有一些抓贼的猛士,也逮到了几个贼,多是偷吃没擦干净嘴的,一大段从别人书里抄下来的话,连标点也不更改,满嘴满脸挂着幌子。

 

   但如果稍稍动一下标点,替代几个不光痛痒的字句,将那张偷吃的嘴擦干净,就没有谁来抓,也无从抓起了,于是博导继续做他的博导,教授继续做他的教授,继续神气活现地放纵口舌,高谈阔论,对着不谙世事的学生喷着唾沫和粗气,安稳得很。 中国有句俗语,叫人无横财不富

 

有些人上周还是学问上的贫下中农,下一周却忽然学富五车起来,三五年之后,又著作等身了,你也不知道他这是如何运筹帷幄的?法律上对付贪官暴富有一个办法,叫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但对于学者的暴学富却无可奈何,因为到现在还没见谁快速致学富后其巨著来源不明受到过质疑。

 

   本雅明继续延伸他的比喻:书籍中的注脚,那是妓女袜子里的零钱。中国流行用公费嫖娼,所以,中国书籍中的许多注脚,常常也是从别人那里拿来的公共财产,比如在甲书中的一个引注,会原模原样地出现在乙书中,后来又原模原样地出现在丙书中、丁书中。

 

   中国古代婚姻制度允许嫖妓,但不可以通奸,嫖妓并没有违犯婚姻制度,而通奸则是违犯法律的大逆不道。如果我们继续延用本雅明的比喻,那就是:改头换面的抄袭,好比嫖妓,为学术制度所允许,而不改一字的大段抄袭,则是通奸,是对学术制度的公然冒犯。由此你还可以得出结论:所谓学术研究,有时不过是合乎学术规范的抄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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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得妙!

有些人上周还是学问上的贫下中农,下一周却忽然学富五车起来,三五年之后,又著作等身了,你也不知道他这是如何运筹帷幄的?法律上对付贪官暴富有一个办法,叫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但对于学者的暴学富却无可奈何,因为到现在还没见谁快速致学富后其巨著来源不明受到过质疑。 ”

——笑死,痛死。

感觉主贴的几个比喻不是很恰当。比如“学富”是怎么来的,这谁都知道啊,抄袭偷袭来的呗!而且很容易找到出处的,这不能说是“来历不明”,如果真是来历不明,谁也没有证据是抄袭的,那就是合法的“学富”。这跟财产来源不明不同,获得财产是可以看见的,而获得知识是看不见的。
俺是灭绝师太
这里的来历不明或可视作与某某原罪相似,并非原罪,也并非不明.只是牵扯太多,打击面太大,而无从说起,无从追究起.说了也是白说.大家发发牢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