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隱藏在曹後面的古代法院
曹字也是一个姓用字,但只是在读若草的时候。古文献当中这个字应该读若遭。遭,从辵曹聲。中國文字當中,很多从辵的字都與表音的那個字相通,實際是表明這個表音的字是从辵的字的原字,這在文字學界已經可以講是一個公認的定则。所以,曹應該是讀若遭的,而曹所具有的字義應該是遭的本義。
這個遭又因爲《尚書 呂刑》而被公認為與造相通。漢代官方流行今文經,造成《尚書》的很多字都被漢代流行字代替,這種情況很有點跟現代中國用簡體字代替繁體字相似。等到漢代流行字也變成古字以後,我輩就要釐清什麽是漢代的古字,什麽是漢代的流行字。加一句廢話,如果千百年之後,這個地球還幸運\地存在的話,我輩的灰孫子的灰孫子也會像我們一樣,為釐清我們的古字和我們的流行字犯頭痛病。
《尚書 呂刑》説到“兩造具備,師聼五辤。”因爲今天看到的是漢代的今文《尚書》,所以,不妨將造看成一個漢代的流行字(今文)。但是,也有不少人因爲《周禮 大司寇》有“以兩造禁民訟”的記載而認爲兩造具備的造是古文。孰是孰非,先不糾纏。
這個造,在司馬遷的《史記》就變成了遭。
漢代《尚書》版本不是一種,說者在爭論今古文經的時候,每每把司馬遷的引用的《尚書》當做一個與今古文經無關的《尚書》本子,實際是反映一個視角的盲點。固然司馬遷的本子與今本《尚書》之間存在很多文字上的不同,但是,細心地讀一下這些不同的文字,應該還能夠有一個大體的印象的,那就是司馬遷用的本子裏的字也是漢代流行字。當然也可以講是司馬遷自己改的字。但對於我,則寧願相信司馬遷是照用了他自己看到的本子,也就是講,我更加傾向于把司馬遷的本子,當作流行下來的一個與今本《尚書》不盡相同的今文經《尚書》的本子。儅我們今天爭論今文經什麽樣的時候,《史記》所保留的部分《尚書》的文字,毋寧說,同時也為我們留下了一個漢代今文《尚書》的範本。
司馬遷的“兩遭具備”用了遭字,在這個意義上,也可以説是一個漢代的流行字。根據从辵的遭可能是曹的後起字的定則,那麽,就遭曹兩字之間關係而言,可以比方為是一個微觀的今文和古文的對子。《說文解字 曰部》就是明顯的用了與“兩遭具備”非常一致的意思解釋曹的:“曹,獄兩曹也。从東東,在廷東也。从曰,治事者也。”這個曹,在說文裏面,是一個東-東-曰結體成字的。這樣的曹字,許慎的解釋實際是解釋成爲一個法律術語性的專用詞了,字義解釋:獄兩曹也,字形解釋:从東東,在廷東也。从曰,治事者也。字義字形,許慎都認爲曹字跟古代法律訴訟相關。而曹在他的時代是還有其他意思的。段注:“兩曹,今俗所謂原告被告也。曹猶類也。《史記》曰,遣吏分曹逐捕。古文《尚書》:兩造具備,《史記》兩早一作兩遭,兩遭,兩造即兩曹,古字多假借也。曹之引伸為輩也,群也。”但是段玉裁對於許慎捨去曹的其他意義,專收于古制相關的字義,表示出一種不明所以的迷惑:“兩曹在廷東,故从二東之東東,其制未聞也。”
從今天金文所見的有關訴訟的材料,來看許慎的選擇,則已經得到的確切記載訴訟地點的只有兩例。一例是散氏盤。銘文記載了西周厲王時期的散氏和夨(讀若仄)的下人之間的官司。最後一段如下:
唯王九月,辰在乙卯。夨俾鮮,且,口旅誓曰:“我既付散氏田器,有爽,實余散氏心賊\,則寽千罰千,傳棄之。”鮮,且,口旅則誓。廼俾西宮口,武父誓曰:“我既付散氏溼田,牆田。余有爽變,寽千罰千。”西宮口,武父則誓。厥為圖夨王,于豆新宮東廷,厥左執要史正仲農。(王九月,乙卯之日。夨讓鮮,且,口旅發誓:“我們已經答應付給散氏那些田和器。如果我爽約,那就實際等於我要做散氏心上的賊\人,就該按照千寽罰金一樣處罰。記下我將放棄這樣一筆罰金。”夨讓鮮,且,口旅就發了誓。夨又讓西宮口,武父發誓說:“我已經答應付給散氏溼田和牆田。如果我爽約,就按照千寽罰金一樣處罰。”西宮口,武父就發了誓。作出田產圖的是夨王,是在豆新宮的東廷。為(本事件)執左半的質要的是史正仲農。)
這實際是一件調解解決的訴訟案件。其中的被告一席,都是夨的下人。原告就是散氏。調解人也是夨(又稱夨王),親自議定了田產的圖証。大概因爲這一點,所以請了一個見證人史正仲農,最後他掌握著調解文書的副本。這一個調解過程是在一個叫豆新宮的東廷裏舉行的。這一地點的記錄正好證明了許慎關於曹的解釋。
西周的冊名制度對於宮廷的記載很是詳細,但絕大部分都是記錄在某某宮的太室(金文作“大室”)舉行,仔細一點的,會再記錄下冊名是在這個太室下的中廷進行時,誰是引導受冊名的右者,受冊名的人怎樣到的位,朝向如何(面北)等等。這表示了冊名典禮有它本身的禮儀和禮堂。同樣的,那時的訴訟也是應該有制度和辦事場所的。而對應于冊名在太室和中廷舉行,民間的訴訟專門設立一個類似後來的法院的場所,對於特別重視禮制的西周來講,也是可以想象的。這個法院所在,許慎認爲是設在廷東,散氏盤證明了一起訴訟調節案是在東廷辦的。
曶鼎銘文的第三段也記載了一起偷盜禾的案件處理(原文太長,字又太繁難,玆不引)。某年年荒饑饉,姓匡的貴族指使手下的農夫到曶的田裏偷了禾糧十秭。曶就把匡告到東宮。東宮判罰匡。匡先向曶賠罪,並答應向曶賠償五田的土地和四個農夫。但是曶不滿意在荒年賠償四個要吃飯的農夫,說,一定要對方賠償禾糧。東宮再判,說,賠償十秭,再罰十秭。如果下一年不能償還,就加到四十秭。匡再加瑪說,再多賠償土地二田和一個農夫,即答應賠七田和五個農夫。但是曶後來選擇讓匡賠三十秭禾糧。應該是在曶答應匡再拖到下年償還的數字。
這是乾脆把處理訴訟的機構和官員統稱為東宮了。把許慎的曹字用到這裡來,曹,獄兩曹也:這就是曶和匡。从東東,在廷東也:“獄”的處理是在東宮,所以,(曶)以匡季告東宮。从曰,治事者也:不見人名的東宮在處理這件偷盜案件確實很能保護正義和私人財產。按:以前讀書時,聽任郭老老解釋東宮是太子所居,所以這是太子在辦案,當時從心頭一直佩服到腿肚子,現在看來,還是自己的讀解更加合適。爲什麽這個東宮沒有具體人名呢?上文已經告訴我這是一篇回憶追記的銘文,昔饉嵗云云,到了曶銘記這件事的時候,那主事東宮的主可能已經換了,而換了的人可能有升遷,或別的變故,是不便再以他當時的官職記下他的了,所以就以辦事的機構統而稱之。郭老的東宮是地點的見解是非常正確的,但是,這個地點不應是太子所居,而是專門理訟辦案的官員所居。
這樣兩例是不是可以解了段玉裁的“其制未聞也”的迷惑呢?應該說,這方面還有很多的功課要做,比如,爲什麽是東的問題就還有待解決。但是,至少,我對於許慎解的曹字體現的法院制度在西周還是可以說是有所聞的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