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帖]清代山东农村的劳动力市场

清代山东农村的劳动力市场

 

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   

 

山东省是北方农村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本文拟以山东省为典型,考察清代北方的农业劳动力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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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中叶以后,特别是到了清代,山东省农业生产发展,二年三熟制得到普及,粮食作物结构亦随之调整,小麦、大豆、高粱取代粟谷成为主要粮食作物。经济作物也同时发展。到清代中叶,107个州县已有90余个州县种植棉花,专业化和大面积种植均有扩大。花生引种始于乾隆嘉庆之间,到清末已有40余州县种植花生,成为仅次于棉花的第二大经济作物。烟草,明代无种植,清代迅速扩大,到清末已有40%的州县种植烟草。劳动力市场只有在商品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才能得到发育。商品性粮食作物和经济作物的发展,就为山东农业劳动力市场的发展提供了基础条件。

劳动力市场的发展,可以从市场规模、市场主体、市场客体、市场功能和市场机制等方面进行考察。在传统经济中,劳动力市场的发育,总是从市场主体的发展变化开始。所谓市场主体,是指参与劳动力市场活动的个人或者经济组织。具体地说主要是指购买劳动力的雇主和出卖劳动力的雇工。他们是市场主体中的基本对立面,分别为市场供给与市场需求的决定力量,是劳动力市场的基础要素。

清代,山东省土地集中程度在北方各省为最高,地主相对较多。历史上,农村地主一般是将大量土地出租,保留宅畔小量土地自营,种植租谷以外的优质粮食,以及油麻果蔬之类,以供应家庭日用所需,具有比较完整的自给性生产。地主家庭除农田耕获之外,还有洒扫修建、劈柴挑水、架车抬轿、看庄护院等家务劳动。这些都是需要雇工的,尤其是需要雇用从年头到年尾常年工作的长工。正如《致富奇书》所说,“如有田百亩,则使仆从自种三十亩,其余佃人种之可也”。中小地主如此,而大地主更是如此。

随着农村商品生产的发展,农村经营地主增多。他们耕种大面积土地,既从事自给性生产,又从事商品性生产,以追逐财富增殖。在农业生产中,经济作物的用工,大大高于粮食作物。1935年的一个统计表明:在山东每亩小麦一年用人工15个,大豆12个,高粱18个,小米21个,花生24个,棉花60个,烟草135个。多熟复种制的推广和经济作物的发展,地主的雇工经营亦随之发展。

清初,东昌府的大地主是,“土宜五谷六畜,大致千亩之家,千树梨枣,牛数具,骡马百蹄,园畦蔬果称是。”康熙间,濮州土地肥沃,多种木棉,一亩可摘二百斤,大经营“有万亩之家者”。雍正间,益都县有雇用农工数百人种烟的大地主。乾隆间,曲阜史大纲在农忙时,“雇觅短工十余人锄田”。嘉庆、道光间,海丰县张自标“设长席佣工数十人,课耕织”

有些中小地主也雇长工种地。乾隆间,即墨县监生李士   ,雇佣农工数人,专雇一厨工为他们做饭。兰山县监生伏柱玖,雇农工数人种地。郯城县监生谢淮,雇工耕种,并雇有喂牲口的工人。寿光县李景华雇丁举惠、张恩德、杨小存三个长工种地。

经营地主的这种发展,一直延续到清末。据罗仑教授等的调查,光绪末叶,山东46个县131户经营地主的耕作面积是,100亩以下的10家,100亩至299亩的57家,300亩至499亩的38家。500亩至999亩的17家,1000亩至2000亩的9家。耕地面积大,雇工自然就多。章丘县进修堂孟家,种地450亩,雇长工37人,农忙时雇佣短工常达50多人。淄川县树荆堂毕家,种地600亩,经常雇长工30多人,短工50多人,农忙时雇短工常达120多人。

从农民方面看,农民大多从事自给性生产,以满足家庭的温饱需求。他们主要靠家内劳动力耕作。有些农民在农忙时雇佣少量短工,只是补充家内劳动力的不足,属于辅助劳动的性质。到了清代,农民从事商品生产的增多,在自耕农以至佃农中,并出现了一批富裕农民。北方平原地区,农民通常耕地规模大致为30亩。有些佃农的耕地却大大超过此数。乾隆间,海阳县佃农孙继能租种土地70亩,沂水县佃农朱三租种土地68亩。农民的耕地规模如果超出了家内劳动力所能负担的限度,就需要雇工。不只要雇短工,甚至要雇长工。乾隆间,山东农民王克仁雇王成子佣工,吕季常雇齐刚佣工,他们都是正月上工,十月下工的长工,并与雇主“一同力作”。山东农民任继生雇吕五夫妇在家佣工,农忙时又雇三个短工帮同刈麦。滋阳县佃农宋美立,雇贾大帮工,三月上工,十月下工。

富裕农民不但雇工种粮食,也雇工种植经济作物。乾隆间,济宁直隶州“黄孙康雇孙四种园”。嘉庆间,曹州吕居仁雇张标、齐三看守棉田。道光间,高唐州“州境种花地多,种谷地少”,“贫者专恃佣趁”,其中当然有不少农民雇工种棉。

从事商品生产的经营地主和富裕农民增多,是雇主这个市场主体的一个重要发展变化。他们在发展商品生产中,一方面增加了对劳动力的需求,特别是在农忙季节,需要大量的短工(包括日工和月工)。另一方面,他们为了劳动力、资金、土地等生产要素能得到充分和合理的利用,以节约成本,获取最大化盈利,更要求有一个能随时雇佣,又能随时解雇的具有专业性质的短工群体。农村原来的短工大多是种地较少的自耕农和佃农兼充,他们往往把作短工当作一种副业,一种救急办法,雇佣收入并不是他们生活的主要来源。现在这种性质的雇佣劳动已不能完全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了。一种“靠佣工度日”的专业性短工群体遂应运而生。在乾隆间,这类短工已大量涌现。如博平县张美山“佣工度日”。济宁直隶州杨四“一向做工度日”。昌乐县三家庄人冯三“靠着做工度日”。阳谷县田家庄人田文“一向在外做工度日”。兰山县龚二“一向在外佣工”。

同样基于节约成本,长工工期也在缩短。原来那种既有农业劳动、又有家务劳动,从年头到年尾的长年佣工,当然仍然存在,但经营地主与富裕农民雇佣长工已多在正月上工,九月农忙之后,即行辞工。宁阳县是“十月朔,……辞场圃,犒农工”。沂州是“十月朔,家家皆设酒肴燕佣人,名曰散场”。在济南府,农历十月,“田事竣,田家设酒肴劳佣工,谓之辞场”。其他如滋阳县、邹县均有同样记载。又如乾隆间,滕县宫玖雇朱得成佣工,“讲明正月十六日上工,十月尽下工”,“工价每月交支”,“并不是长年雇工”。与那种工作全年的长年雇工相比,工期缩短了四分之一或五分之一。

长工工期缩短,至清末在继续。据罗仑教授等调查,章丘县太和堂李家,光绪三十四年到宣统元年的两年中,先后雇佣了长工33人,其中上工不足100天的15人,100200天的11人,200以上的仅7人。这都说明,长工也正在向短工转化。出现这种情况,与工价的调节机制也有关连,将在后面另作讨论。

这些短工和长工中许多人是丧失了土地的穷苦农民。乾隆间,峄县夏四,“没妻子,也没田地、房屋,做短工度日,晚上空窑孤庙内住宿”。寿光县崔桥,“因家贫难度,……被迫将仅有的七分五厘地出卖,外出佣工度日”。有的人甚至是孑然一身。乾隆间,在滕县冯栋家做工的杨二,“父母已死,并没兄弟妻子”。莒州刘   山,父亲已死,“没兄弟妻子”,领母亲出外佣工,有三十多年了。

从经济学的严格意义上说,雇佣劳动者必须具有双重自由:一是摆脱了人身束缚,具有人身自由;一是摆脱了财产,特别是土地的束缚,一无所有,只剩下出卖劳动力的自由,这才是完全意义的自由雇佣劳动者。上述这些职业化的短工和长工,应当说已是这样的雇佣劳动者。他们的涌现,表明了雇工这个劳动力市场主体也发生了某种重要变化。

市场主体的发展变化,导致了劳动力交易形式的发展变化。由于短工需要的大量增加,到清代中叶,短工市场在全国各地大量出现。北到盛京,西到四川,东到江浙,南到广东,均出现了以雇佣短工为主的劳动力市场,称为“工夫市”、“人市”、“佣市”等等。通常设在专门地段,如集市、村头、大路旁、寺庙门前等地。山东出现尤早。康熙间,在青州府,“东省贫民,穷无事事,皆雇与人代为耕作,名曰雇工子,又曰做活路”。“每当日出之时,皆荷锄而立于集场,有田者见之,即雇觅而去。其无锄者,或原有锄而质当与人者止袖手旁观,见无人雇觅,皆废然而返”。本来农村雇工或由雇工与雇主直接商谈,或经中间人介绍,如说,“佣人需要相认中保”,“乡间雇佣,各有保荐可稽”。特别是雇佣长工,更是如此。短工市场的出现,雇工不必走乡串户寻找雇主,雇主也不必到处唤人,这无疑是传统劳动力个别、分散交易形式的一个重要突破。

雇佣关系的变化,同雇工经营性质的变化是相关连的。上述雇佣劳动的这些变化,正是商业性农业发展,从事商品生产的经营地主和富裕农民增多的反映,也是以佣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自由雇佣劳动者增多的反映。这是清代山东劳动力市场新的发展。

 

君子疾夫舍曰欲之而必为之辞

上海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编:《英美烟公司在华企业资料汇编》第l册,中华书局1983年版。

《古今图书集成·职方典·东昌府部》。

康熙《濮州志》卷2

光绪《益都县志》卷11

《康雍乾时期城乡人民反抗斗争资料》上册第247页。

民国《无棣县志》卷13,明清时期,无棣县名海丰县。

李文治等著《明清时代的农业资本主义萌芽问题》第167-169页。

《清代山东经营地主经济研究》第117-1249284页。

吴量恺文,《清史论丛》第1辑。

李文治前引书第287-296页。

南京大学历史系明清史研究室编:《中国资本土义萌芽问题论文集》第280页。

《中国古代社会经济史资料》第1辑第256页。

刘永成:《论清代雇佣劳动》,《历史研究》1962年第4期。

李文治前引书第105页。

徐宗幹:《斯未信斋文编》卷l

《中国古代社会经济史资料》第1辑第35l页;李文治前引书第469页;吴量恺:《清前期农业经济中的短雇》(未刊稿)

《古今图书集成·职方典·兖州府部、济南府部》。

吴量恺:《清前期农业经济中的短雇》(未刊稿)

罗仑前引书第75页。

《中国古代社会经济史资料》第314页;刘永成前引书第67页。

《中国古代社会经济史资料》第360页;《清代地租剥削形态》第790-791页。

李渔:《资治新书》二集卷8

黄六鸿:《福惠全书》卷19,董沛:《晦暗斋笔语》卷1

(二)

    劳动力流动的自由程度,是劳动力市场发育的一个重要尺度。清代的雇佣劳动者,从封建国家的法律和户籍管理制度方面看,已经获得了在地区间自由流动的权利。文献资料说明,山东的雇佣劳动者不仅在省内流动,而且流向省外,清代刑部档案中,山东人到河南、江苏、直隶,特别是到吉林、奉天等地佣工的记载就很多。乾隆间,诸城人王玉田,“来吉林卖工度日”。费县人王忠典到宁古塔地方“各处佣工砍柴度日”。安丘人张凤彩“向在盖平地方佣工度日”。乾隆《大清会典事例》也

有直隶、山东“流寓小民”,到奉天“单身佣工”的记载。

劳动力流动是生产社会化和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现象,是由生产力发展所决定的。清代劳动力的地区间流动,当然具有这方面的原因,对劳动力市场的这种发展应当予以肯定。但是,我们又必须看到,在中国历史上,穷苦农民出外逃荒的流民现象,史不绝书。魏晋南北朝的佃客,宋代的客户,很多就是外来流民。清代人口

 

大量增加,山东就是一个人余于地比较严重的省份,加以土地集中程度相对较高,贫苦农民丧失土地的现象也较严重。康熙间山东不少贫苦农民“无所依藉”,就已“逃亡京畿近地及边外各处”。正如乾隆《沂州府志》所说,“十岁九灾,所由来也。而游食四方,浸以成俗。初犹迫于饥寒,久而习为故事。携孥担橐,邀侣偕出,俗曰逃荒,恬不为怪”  

 清初,关外满族兵丁、家口、庄丁等大量入关,加以战争破坏,劳动人手缺乏,顺治间就已启动招民垦荒。康熙以来,应垦者仍络绎不绝,特别是关内出现灾荒,清政府更令“有司毋许拦阻贫民出口”,让他们“各赴丰稳地方佣工觅食”。山东距东北不远,所以山东穷苦农民到东北地区佣工的人很多。这种劳动力流动,在很大程度上是穷苦农民就食他方的流民性质的劳动力流动,也是一种盲目自发的劳动力流动。这并不说明地区间已经形成了以工价为劳动力流动主要调节信号的劳动力市场,也就是说,劳动力流动并不是在一个统一的劳动力市场之内,由价格机制调节的劳动力自由流动。这两种性质不同的劳动力自由流动是不容混淆的。

还应当看到,农村中还有许多没有人身自由的雇佣劳动者。缙绅地主之家就有具有主仆名分的等级制雇工,如曲阜孔府的这种雇工。在安丘县的一些大地主还有世袭制雇工。这些雇工的祖先将其本身及其子孙的劳动力一次性地都卖给地主。子子孙孙都要与地主做工。这些雇工的名字被刻在石碑上,石碑反面刻有“海枯石烂”四个大字,标志着永久不能反悔。此外,在民间还有如下一些具有人身束缚的雇佣劳动者。

首先是典当雇工。这是劳动者将自身定期或不定期地典当给雇主。雇工在取得典价后,到雇主家服役劳动,一直到典限期满。典期有长有短,一般都是年限长,典价低。乾隆间,文登县张连同妻与子,典期3年,典价只是杂粮4斗。滕县张君仪同妻与子,典期5年,典价为银35两。沂水葛旺是典期8年。钜野县万乾夫妇,典期10年,典价4千文,另每年给白布2疋,棉花20斤。费县王路典期25年,而

 

 

典价只有小钱千文。在终结雇佣关系时,有的要归还雇主原价,这如同借债,作工只是偿付利息。有的不必归还典价,典价就成为工价。

雇工在典当期间,不仅出卖了劳动力的使用权,而且失去了人身自由,失去了中途解除雇佣关系的权利。如有的契约中规定,“自工雇后,须用小心伏事,听候使令,不敢违慢,亦不敢擅自抛离拐带财物在逃”。如违,须“依数赔还”。如前述张君仪夫妇因雇主王与信“酗酒暴戾”,无法忍受,力求下工。因无力归还典价,只得将儿子作为人质,张氏夫妇才得离开王家。

其次是债务雇佣。这是一种高利贷与雇佣劳动相结合的雇佣形式,即劳动者在借债以后,无力偿还,只得以劳动偿抵债务本息。康熙间,利津县王东才欠刘汉强高粱钱70文,王 “东才给汉强做工抵帐”。乾隆间,招远县王武臣是杨维峄家佃户,因为欠交租粮,被迫到杨家佣工抵欠租。高利贷利率高,如果欠债数量较大,做工抵债的时间就长,在此期间也会失去出卖劳动力的自由。

第三是年限婢婿。雇主用婢女或仆媳配给雇工。雇工在议定年限内为雇主服役劳动。这些雇工大都是无力娶妻的劳动者。雍正间,山东徐缵烈招吴根为婢婿,做工23年为满,立有文契。这种年限婢婿与雇主之间,已无平等地位,而是有了主仆名分。在议定年限内,即使生了子女,他们及其子女都不能离开雇主家庭,已没有人身自由,当然更没有中途辞工的权利了。

特别是,整个清代,就是在鸦片战争之后,农村经济始终是在封建经济的旧轨道上运转,地主和农民的自给性生产仍然在整个农业生产中占居主导地位,经营地主与富裕农民的商品生产发展还很微弱。农村中的大量短工,以至部分长工,都还是没有脱离土地的农民,佣工收入并不是他们生活的主要来源。他们是既不能离乡,又不能离土。乾隆间,黄县林四,“种了一亩多烟叶”,后来烟叶被虫子吃了,只得到农闲时在潍县染坊当了3个月短工。直至清末,情况仍然如此。据罗仑教授等的调查,章丘县太和堂李家所雇短工,“一般都是拥有小块土地的雇农、贫农甚至中农。他们被雇与否直接受到农业季节性的限制。短工在被雇以外的时间里,多贩砂锅、卖柴草,维持家庭生活。许多短工出卖劳动力的工资收入,并不是他们的主要生活来源”。淄川县树荆堂毕家的短工,“大都是有三至七亩地的贫苦农民”。“短工全家的生活主要依靠种地来维持,农忙期间外出当短工,就像非农忙期间外出推小车卖山果一样,只是次要的副业收入”。章丘县进修堂孟家的佃户高清玉,给孟家当了31年佃户,但“得空还干短工”。这种性质的短工,在数量上大大超过了那种专“靠佣工度日”的短工。他们都是不能自由流动的劳动者。

前面所说的种种情况,都从劳动力自由流动这个角度,说明了清代农村劳动

力市场发育程度的低下。

君子疾夫舍曰欲之而必为之辞

上海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编:《英美烟公司在华企业资料汇编》第l册,中华书局1983年版。

《古今图书集成·职方典·东昌府部》。

康熙《濮州志》卷2

光绪《益都县志》卷11

《康雍乾时期城乡人民反抗斗争资料》上册第247页。

民国《无棣县志》卷13,明清时期,无棣县名海丰县。

李文治等著《明清时代的农业资本主义萌芽问题》第167-169页。

《清代山东经营地主经济研究》第117-1249284页。

吴量恺文,《清史论丛》第1辑。

李文治前引书第287-296页。

南京大学历史系明清史研究室编:《中国资本土义萌芽问题论文集》第280页。

《中国古代社会经济史资料》第1辑第256页。

刘永成:《论清代雇佣劳动》,《历史研究》1962年第4期。

李文治前引书第105页。

徐宗幹:《斯未信斋文编》卷l

《中国古代社会经济史资料》第1辑第35l页;李文治前引书第469页;吴量恺:《清前期农业经济中的短雇》(未刊稿)

《古今图书集成·职方典·兖州府部、济南府部》。

吴量恺:《清前期农业经济中的短雇》(未刊稿)

罗仑前引书第75页。

《中国古代社会经济史资料》第314页;刘永成前引书第67页。

《中国古代社会经济史资料》第360页;《清代地租剥削形态》第790-791页。

李渔:《资治新书》二集卷8

黄六鸿:《福惠全书》卷19,董沛:《晦暗斋笔语》卷1

(二)

    劳动力流动的自由程度,是劳动力市场发育的一个重要尺度。清代的雇佣劳动者,从封建国家的法律和户籍管理制度方面看,已经获得了在地区间自由流动的权利。文献资料说明,山东的雇佣劳动者不仅在省内流动,而且流向省外,清代刑部档案中,山东人到河南、江苏、直隶,特别是到吉林、奉天等地佣工的记载就很多。乾隆间,诸城人王玉田,“来吉林卖工度日”。费县人王忠典到宁古塔地方“各处佣工砍柴度日”。安丘人张凤彩“向在盖平地方佣工度日”。乾隆《大清会典事例》也

有直隶、山东“流寓小民”,到奉天“单身佣工”的记载。

劳动力流动是生产社会化和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现象,是由生产力发展所决定的。清代劳动力的地区间流动,当然具有这方面的原因,对劳动力市场的这种发展应当予以肯定。但是,我们又必须看到,在中国历史上,穷苦农民出外逃荒的流民现象,史不绝书。魏晋南北朝的佃客,宋代的客户,很多就是外来流民。清代人口

 

大量增加,山东就是一个人余于地比较严重的省份,加以土地集中程度相对较高,贫苦农民丧失土地的现象也较严重。康熙间山东不少贫苦农民“无所依藉”,就已“逃亡京畿近地及边外各处”。正如乾隆《沂州府志》所说,“十岁九灾,所由来也。而游食四方,浸以成俗。初犹迫于饥寒,久而习为故事。携孥担橐,邀侣偕出,俗曰逃荒,恬不为怪”  

 清初,关外满族兵丁、家口、庄丁等大量入关,加以战争破坏,劳动人手缺乏,顺治间就已启动招民垦荒。康熙以来,应垦者仍络绎不绝,特别是关内出现灾荒,清政府更令“有司毋许拦阻贫民出口”,让他们“各赴丰稳地方佣工觅食”。山东距东北不远,所以山东穷苦农民到东北地区佣工的人很多。这种劳动力流动,在很大程度上是穷苦农民就食他方的流民性质的劳动力流动,也是一种盲目自发的劳动力流动。这并不说明地区间已经形成了以工价为劳动力流动主要调节信号的劳动力市场,也就是说,劳动力流动并不是在一个统一的劳动力市场之内,由价格机制调节的劳动力自由流动。这两种性质不同的劳动力自由流动是不容混淆的。

还应当看到,农村中还有许多没有人身自由的雇佣劳动者。缙绅地主之家就有具有主仆名分的等级制雇工,如曲阜孔府的这种雇工。在安丘县的一些大地主还有世袭制雇工。这些雇工的祖先将其本身及其子孙的劳动力一次性地都卖给地主。子子孙孙都要与地主做工。这些雇工的名字被刻在石碑上,石碑反面刻有“海枯石烂”四个大字,标志着永久不能反悔。此外,在民间还有如下一些具有人身束缚的雇佣劳动者。

首先是典当雇工。这是劳动者将自身定期或不定期地典当给雇主。雇工在取得典价后,到雇主家服役劳动,一直到典限期满。典期有长有短,一般都是年限长,典价低。乾隆间,文登县张连同妻与子,典期3年,典价只是杂粮4斗。滕县张君仪同妻与子,典期5年,典价为银35两。沂水葛旺是典期8年。钜野县万乾夫妇,典期10年,典价4千文,另每年给白布2疋,棉花20斤。费县王路典期25年,而

 

 

典价只有小钱千文。在终结雇佣关系时,有的要归还雇主原价,这如同借债,作工只是偿付利息。有的不必归还典价,典价就成为工价。

雇工在典当期间,不仅出卖了劳动力的使用权,而且失去了人身自由,失去了中途解除雇佣关系的权利。如有的契约中规定,“自工雇后,须用小心伏事,听候使令,不敢违慢,亦不敢擅自抛离拐带财物在逃”。如违,须“依数赔还”。如前述张君仪夫妇因雇主王与信“酗酒暴戾”,无法忍受,力求下工。因无力归还典价,只得将儿子作为人质,张氏夫妇才得离开王家。

其次是债务雇佣。这是一种高利贷与雇佣劳动相结合的雇佣形式,即劳动者在借债以后,无力偿还,只得以劳动偿抵债务本息。康熙间,利津县王东才欠刘汉强高粱钱70文,王 “东才给汉强做工抵帐”。乾隆间,招远县王武臣是杨维峄家佃户,因为欠交租粮,被迫到杨家佣工抵欠租。高利贷利率高,如果欠债数量较大,做工抵债的时间就长,在此期间也会失去出卖劳动力的自由。

第三是年限婢婿。雇主用婢女或仆媳配给雇工。雇工在议定年限内为雇主服役劳动。这些雇工大都是无力娶妻的劳动者。雍正间,山东徐缵烈招吴根为婢婿,做工23年为满,立有文契。这种年限婢婿与雇主之间,已无平等地位,而是有了主仆名分。在议定年限内,即使生了子女,他们及其子女都不能离开雇主家庭,已没有人身自由,当然更没有中途辞工的权利了。

特别是,整个清代,就是在鸦片战争之后,农村经济始终是在封建经济的旧轨道上运转,地主和农民的自给性生产仍然在整个农业生产中占居主导地位,经营地主与富裕农民的商品生产发展还很微弱。农村中的大量短工,以至部分长工,都还是没有脱离土地的农民,佣工收入并不是他们生活的主要来源。他们是既不能离乡,又不能离土。乾隆间,黄县林四,“种了一亩多烟叶”,后来烟叶被虫子吃了,只得到农闲时在潍县染坊当了3个月短工。直至清末,情况仍然如此。据罗仑教授等的调查,章丘县太和堂李家所雇短工,“一般都是拥有小块土地的雇农、贫农甚至中农。他们被雇与否直接受到农业季节性的限制。短工在被雇以外的时间里,多贩砂锅、卖柴草,维持家庭生活。许多短工出卖劳动力的工资收入,并不是他们的主要生活来源”。淄川县树荆堂毕家的短工,“大都是有三至七亩地的贫苦农民”。“短工全家的生活主要依靠种地来维持,农忙期间外出当短工,就像非农忙期间外出推小车卖山果一样,只是次要的副业收入”。章丘县进修堂孟家的佃户高清玉,给孟家当了31年佃户,但“得空还干短工”。这种性质的短工,在数量上大大超过了那种专“靠佣工度日”的短工。他们都是不能自由流动的劳动者。

前面所说的种种情况,都从劳动力自由流动这个角度,说明了清代农村劳动

力市场发育程度的低下。

君子疾夫舍曰欲之而必为之辞

参见拙文:《清代前期江南的劳动力市场》,《中国经济史研究》2004年第2期。

吴量恺文,《清史论丛》第5辑;《中国古代社会经济史资料》第1辑第328页;李文治前引书第470471页。

《清圣祖实录》卷116

该书卷4

《清高宗实录》卷967-1048

葛懋春:《从昌潍土改工作中看封建剥削》,《文史哲》1951年第3期。

李文治前引书第410-412页;黄冕堂:《清史治要》第275页。

李文治前引书第382页。

李文治前引书第384页。

李文治前引书第390510页。

李文治前引书第400页。

吴量恺前引文,《清史论丛》第1辑。

罗仑前引书第72-73页、85页、93页。

 

雇佣劳动者的工资形式及其水平,是衡量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一个标志,也是衡量劳动力商品化程度的一个标志。

明清之际,山东实物工资还比较普遍。据《醒世姻缘传》所说,“长工曰觅汗,该与他的工粮,定住了要那麦子绿豆,其次才是谷黍。再其次冤冤屈屈的要石把黄豆。若要搭些秫黑豆在内,他说这样喂畜生的东西,怎么把与人吃”。这说的是济南府的情况,其他地区可能大体类似。

到清代中叶,货币工资已普遍流行,但实物工资仍然残存。乾隆间,定陶县明克已雇黄邦佣工,“每年工价一千三百大钱,两疋布,每疋二丈四尺,十斤棉花,三双鞋,三包烟,立有雇工文契”。按此工价,如加上饭食,还基本是实物工资。许多情况是,按货币工资订立契约,但部分或全部以实物支付,“乾隆间,汶上县马允开雇王士玉佣工,议定一年工价七千文,后结算工价时,因以前马给王黄豆二斗,作价稍多,发生争执”。到光绪末年,章丘县太和堂李家,对其长工羊倌就用羊毛支付工价。据其工资账记载,光绪三十三年,其长工丘四长取玉米1升,折400文;三十四年,冯巴子取麦子2升,折1120文,取高粱1斗,折3600文。短工冯朋林取谷子5升,折1900文。

工价标准,按当时人说,要“别忙闲”,“异勤惰,”分难易”。这就是说,农忙时工钱要高一些,难重的农活工钱要高一些,勤快雇工工钱要高一些,否则就低一些。乾隆间,山东各县长工价略如下表。

 

上表所列25例中,长工工价2千至2千多的2例,3千至3千多的3例,4千至4千多的7例,5千的1例,6千至6千多的5例,7千至7千多的4例,9千以上的3例。

 

上表所列5例中,如姜丫头工价按大钱算,合200文小钱,则5例分别为小钱200文,500文,600文,800文,1200文。

君子疾夫舍曰欲之而必为之辞

至于日工,雍正间,齐河县杨坤雇时玉龙、王乞林锄地,因系农忙时节,时以“人家都给九十个钱,怎样只给六十二个”,遂发生争执。乾隆间,昌乐县刘琰雇冯三佣工,“议明从七月初一日起,到年底止,连忙月闲月牵拉在内,给工价小钱三千七百文。”冯以“忙工时候做一日可得一百多钱,每月可得三千多小钱”,认为不合算。另有沂水县一例,每日工价五十文。这是日工工价50文、62文、90文、“一百多”文各例。

上述这些工价,时间不同,地点不同,难以说明什么问题。但差距大,档次多,却透露了山东地区工价整合程度很低的消息。

据罗仑教授等调查,光绪间,章丘县东矾硫村的情况是,“按照当时当地的习惯,长工大都经人介绍(多系长工介绍长工),由当家人直接雇请。短工则在短工市上当面议价雇领。农活较多时,短工市即开市”。“短工市上的短工价格通常有一定的市价,它常以农活忙闲以及轻重等情况由雇主与短工当面议定。但市价往往为附近村几个较大的经常的雇主在短工市上协商后喊出。因此,市价常被这些较大的雇主所“操纵”。“在农忙时,这个市每天有二三百人挤在短工市上等待雇主”。这种市价,可以认为是每项农活都有一个一般价格,但具体到每个雇工,仍然要根据他的技能与体力,参照一般价格,与雇主当面商定。被雇主们所操纵的这个市价,也是他们根据劳动力供求情况,参照一般价格先喊出来的。就是长工也应当有这样一个一般价格。这种一般价格,是由当地气候等自然条件,所形成的食物、衣服等必不可少的需要范围所决定的,是一种历史的产物。每个雇工的工价大致是按照劳动力供求情况与雇工本人的条件围绕这个当地最低生活费用的一般价格而上下调整。民国《馆陶县志》说,“在昔前清中叶,个人生活所需,以诸物价贱,耗费金钱较少,故长期佣工上者(长于稼穑并善使牲口)每年劳金合制钱十五千上下,次者七八千文。迄清末年,上者每年劳金制钱二十千文,次者十千至十四五千不等”。长工、月工、日工的工价档次多,差距大,盖由于此。

山东短工市,多含在农村集市之中。据有的学者研究,山东集市交易半径多在35公里之间,最长的不到7公里。农民赴集贸易一般只是一二小时路程,步行半日即可往返。各州府之间,每集平均人口、交易面积、交易半径,相当接近,平均交易面积平原地区约在4070平方公里之间。前面说过,短工市上应雇的短工以至长工,大部分还是没有脱离土地的农民,它们也就只能在附近的集市上出卖劳动力,难以跑到别的州府去当短工。而那种职业雇工的人数终究不是很多。这就不论是在上述地方小市场上,还是在更大的范围内,都不会通过劳动力自由流动,形成均衡机制,导致工价的整合。

但是工价对于劳动力的供求却已开始发生调节作用。农忙季节,工价高,比长工、月工的平均日工资要高许多倍。如前述昌乐县冯三,6个月的工价只“小钱三千七百文”,农忙时做工,就“每月可得三千多小钱”。所以,很多长工在农忙时下工,或接近农忙时下工,就“是为了在短工工价较高的农忙时当短工”。这说明 ,长工工期的缩短,不但是雇主的要求,也是雇工的要求。

农忙时较高的工价,不但吸引了农业雇工,还吸引了手工业工人。光绪间,聂兴德的父亲、大哥、二哥和他自己,均在淄川县毕家恒盛丝织机坊作工。大哥每月织绸6疋、二哥每月织10疋,他每月织7疋,父亲是刷丝好手,每日刷2疋。当时工价每织1疋得钱500文,刷丝1疋得钱800文。农忙时节做一天短工,比作一天织工可多得七八十文。在这几个月里,他们父子四人经常到附近地主家里当短工。

基于专业雇工少,副业雇工多的同样原因,工价调节劳动力供求也只能局限在地方小市场所能涉及的附近地区,难有更大的作用范围。以雇佣劳动为副业农民的大量存在,实为劳动市场机制发育的一个基本障碍。

在现代经济中,劳动力的生产成本,除劳动者养活自己及其家庭成员的生活需要之外,还应当包括劳动者所需要的教育培训费用。因此劳动者通过劳动所获取的工资,至少必须保证劳动者及其家庭成员的生活需要。在传统经济中,为生产力发展水平所局限,当然达不到这样的水平。

乾隆十二年五月,山东兖州、济南、泰安一带,“粟米每仓石市价自一两四五钱至一两七八钱不等”。乾隆十三年八月,山东巡抚阿里衮奏,“康熙年间,每银一两,易钱一千,少亦九百余文,今止易七百余文”。如银1两,易钱720文,则粟米每仓石为钱1018文至1296文。前列长工工价表中,乾隆十二年,王象所雇吴二工价每年4500文,乾隆十四年,张珍所雇吴二,工价每年也是4500文。此种工价,按上述粟米价折算,可买粟米3.5石至4.5石。光绪末年,淄川县树荆堂毕家,所雇大伙计年工价为高粱4石,二伙计年工价为高粱3石,牛倌为高粱2.5石,乾隆十二年前后,年工价4500文,可能为较高工价。山东口粮标准当时是“大口小口,一个一斗”,即每人每月口粮为杂粮一斗。乾隆间,贫苦农民为维持生存,包括衣食住在内,需要多少货币或实物,难以考证。但上述工价,至少可以为一个成年人和一个小孩提供一年口粮则是可以肯定的。前引莒州刘   山,父亲已死,“并无兄弟妻子”,“领母亲出外佣工,有三十多年了”。这是一人佣工可养活一人的事例。我们还可以推断,长工工价高的,如果省吃俭用,或者可以养活一大一小两口人。但工价少的则可能连一个人也养不起。据调查,光绪间,工资少的长工,“每年挣得的工资都是仅能勉强维持自己的生活,老婆孩子是根本养不起的。有些长工终生不得结婚,就是因为太穷困的缘故”

至于短工,有兼业短工,有专业短工。专业短工的收入,视年工作日多少而定,特别是农忙季节工作日多少而定。这是难有准头的。正是由于收入不正常,可能抱有一种“今朝有酒今朝醉”的心态。“贫民无产,佣力耕作。索值日不百钱,酒食必责丰备。狂饮大嚼,日为恒度。稍未餍饫,投箸出之。主费不赀,佣得醉饱而已。此风盛于西北村落,虽禁约,弗为少止”

魏金玉教授根据清初《补农书》所提供的资料匡算,在江南地区当时需要两人出雇,才能维持另一个人过同样的生活。江南地区农民生活水平较高,张履祥又主张对待长工要“吃口好”。尽管山东农民的生活水平要低一些,但从两人出雇能养活一人到一人出雇养活一人或养活一大一小两口人,总是工价水平有所提高的反映。这就意味着雇工靠工价维持劳动力再生产的可能性已在增大。

 



《康雍乾时期城乡人民反抗斗争资料》第257页。

《中国古代社会经济史资料》第l辑第259页。

罗仑前引书第78页。

《中国古代社会经济史资料》第1辑第254页。

《中国古代社会经济史资料》第1辑第313页。

李文治前引书第497页。

罗仑前引书第70页。

许檀:《明清时期山东商品经济的发展》第251-253页。

罗仑前引书第74-75页。

罗仑前引书第89-90页。

《清高宗实录》卷290

同上书卷323

罗仑前引书第89页。

罗仑前引书第86页。

光绪《临朐县志》卷8

李文治前引书第442页。

君子疾夫舍曰欲之而必为之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