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四万亿的税收都干什么去了? 作者:林金芳 最近一期《南方周末》刊登了一篇文章,描述一个“虚拟”母亲的所遭遇到民生问题。从孩子的出生,到看病、买房,再到水、电、气,银行取款,孩子上学,都无一不面临种种无奈与辛酸。这位母亲,也是一位普遍的纳税人,据说,在2006年,像她这样的纳税人,一共缴纳了37636亿元税给政府。或许,我们与她一样,都不知道这些税都干了什么!为什么不能拿这些钱去打造更好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南方周末》7月26日) 美国政治家亨利·克莱指出:“政治是一个信托机构,而政府官员则是受托人;信托机构和受托人都是为了人民的利益而设立的。”从这个角度,对财政收支过程中发生的信息,纳税人显然有着充分的知悉和获取的权利。 根据税收的征收与支出流程,一般来说,纳税人的知情权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对税收政策制订的知情权,对税收政策内容的知情权,对税收管理的知情权,以及对税款支出方向、效率的知情权。我们的钱干了什么?产生了什么效果?这都是每一个纳税人都有权知道的。然而,这么多年来,从中央到地方,似乎从来没有一个报告认真、详细地公布过财政收入的分流与使用。老百姓只能从媒体报道、专家臆测的只言片语中“想当然”。 对政府预、决算及预算执行情况的知情权,这也是纳税人知情权的重点和关键所在。税款支出过程是政府“生产”与“分配”公共产品与劳务的过程,税款支出的方向如何、效率高低,直接关系到纳税人的福利实现,进而影响着纳税人的纳税积极性和税款的征收。可是,偏偏这些重要部分,涉税部门往往以保密权和隐私权为借口,把一些普通的资料也纳入保密范围,不予公开。 前段时间,有关部门搞了一个“个税自行申报”,结果在全国各地遭到冷遇,有些地方甚至为零。中国人纳税不积极,有些认为这是因为中国公民纳税意识不强、有关部门准备不足。我倒认为,国人“纳税不积极”,这应该早在预料之中,在一个权利和义务不明、没有阳光照射的税务、财政体制中,公民的纳税积极性从何而来?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财政透明守则宣言》,有个观点很经典,财政透明度是优良政府管理的一个关键方面,只有遵循更有力和更可信的财政政策,才能赢得知情公众的支持。 据统计,我国税费总负担占GDP比重已达25.1%,如果再加上体制外,将达30%左右。美国《福布斯》也报道,中国内地的“税负痛苦指数”位居全球第三、亚洲第一。与“高税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我们的低福利,正如《南方周末》所虚拟的这位妈妈所遭遇到的。尽管每年财政收入超常增长,可公共服务支出所占财政收入的比重却越来越低,相反,行政管理费用却如脱缰野马。这种“高税赋”且“取之于民、用之于官”的现象,无疑大大挫伤公民自行纳税人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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