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中国 >> 阅读在线 >> 07年9月 >> 书架上下 发布时间:2007-09-06 陈夏红 简介:中国政法大学 在试图描述当前我们所处时代的时候,人们总喜欢引用狄更斯在《双城记》开头那一段话。读者如果还想再读一遍,就上网搜搜,我这里就直接入题了。但我要声明,我所处就是狄更斯所说的那么一个时代。 余生也晚,千禧年后落草于昌平军都山,厕身于熙熙攘攘的法大人流中。别人都是选修课必逃,必修课选逃;和别人不一样的是,我大学四年选修课选逃而必修课必逃,因为我选的都是一些老师讲的不错而且不用占座的课。至于那些必修课,老师讲得不好的话听课犯困,老师讲得好的话听课还得占座,教室空气也不好。所以我将更多的时间花在了漫无目的的阅读中。这也是我愧于称自己为法大毕业生,连学士服照片都没有照的原因,我生怕自己的不务正业玷污了母校英名。 闲读有闲读的好处,也有它的坏处。先说坏处,它的坏处在于你上四年大学永远没有拿奖学金的机会,因为你所知道的都是不考的,而上大学不拿一次奖学金就像不谈一次恋爱一样,让人抬不起头。而它的好处,就是你可以横眉冷对那些拿奖学金必须要滚瓜烂熟的参考书,发现那些冠冕堂皇的政治宣示后面不为人知的缺陷与瑕疵。对于一个以此为乐的人来说,这实在是一件很振奋人心的事。我就是这么一个人,也发现了这么一个天大的秘密—— 法史是出糊涂戏 人们常说,读史使人明智。可是我横眉冷对我们的法史的时候,却一点也不觉得明智,反倒是你不说我还有可能明白,你越说我倒是越糊涂,——这法史啊,简直就是一出糊涂戏! 糊涂戏的结论是我下的,但是我并不是胡扯。我们可以做一个测试。你可以问问经常拿奖学金的学生,最好在他们刚刚学完“中国法制史”这门课的时候,你问问他们吴经熊是谁。要是没有人知道的话,你再问问他们杨兆龙是谁。要是连杨兆龙是谁都不知道的话,你就问问他们钱端升是谁。这绝对不是我故弄玄虚,尽管钱端升这位美国来的自由主义者的铜像,在法大校园里和延安出来的谢觉哉的铜像默默相对,可是就是没有几个人真知道钱端升是干什么的,甚至也可能没有几个人知道中国政法大学为什么要在50周年校庆的时候给他立个铜像。 碰巧这几个人我都还知道一点。当然我知道他们绝对不是在法史课堂上,那课我除了最后一节课划重点的时候去了之外,其他时间都教室,而我看老师划的重点里也没有这些名字。不仅如此,我为了应付期末考试硬着头皮看了一遍课本,也没发现这些名字。他们的名字被隐藏在不为人知的角落,如果是有缘人,留心一下或许你会有更大更多的发现。 他们可是中国法史上值得大书特书的名字啊!如果法史是夜空的话,吴经熊、杨兆龙、钱端升诸公毫无疑问就是那夜空里最璀璨的星辰。当然我是拿晚上做比喻,晚上没有太阳,这是常识。如果真要拿白天比的话,那么他们就是被后羿射掉的九个太阳,九个太阳被射了下来,一个红太阳灿烂地升起。 如果是演戏,恐怕除了童话之外,恐怕不管是资本主义还是社会主义,没有什么戏种不需要“人”作为演员。即便是独幕剧也罢,即便那演员是个瞎子聋子哑巴也罢,舞台上毕竟得有活生生的人。而我们的法史舞台上,居然锅碗瓢盆油盐酱醋琴棋书画什么都有,就是没有人。——你说这法史这出戏,你肯定不能说没演员,可是这演员演得来无影去无踪,不管是编剧糊涂还是导演糊涂还是演员糊涂,终归就是一场糊涂戏。 人有病,天知否? 中国法史舞台上的这些演员都“病”了。 我们先看看吴经熊。吴经熊成名甚早,早在上世纪二十年代,就和霍姆斯、庞德、施塔姆勒这些欧美法学界的“大腕”们过从甚密。归国之后,除了以一篇“法律三度论”创立中华民国时期的新分析法学之外,他还以宪法起草委员会副委员长的身份,参与了三十年代的宪法起草。不仅如此,他对于中华民国民法典的陆续出台亦有很大贡献。1937年之后,吴经熊辞去律师、教授,皈依主门,甚至在四十年代后期给蒋介石夫妇翻译了《圣经》。四十年代末,吴经熊出山,被派往梵蒂冈担任中华民国驻梵蒂冈大使。1949年国民政府风雨飘摇之际,吴经熊应孙科之约担任司法行政部长,无奈任命尚未颁布,国民政府已东渡台岛,吴经熊则远走美洲,执教数载后陨落于台湾宝岛。 钱端升早年清华毕业,24岁时即获得博士学位。归国后一直在清华、北大、中央大学以及西南联合大学还有北京政法学院任教。大概在1934年前后,钱端升还曾接替被蒋介石驱逐的罗隆基,短暂地担任过天津《益世报》的社论主笔,后来因为对主和派的批评而与罗隆基同样下场,——1957年他们也同样下场,都是章罗同盟的成员,此是后话,暂且不表。——1938年的时候,钱端升与胡适、张忠绂一道应最高当局邀请,出访欧美,在国难时期发挥书生报国的本领。作为一个自由主义知识分子,钱端升发挥专业所长,撰写了大量的政论文章,呼吁民主法治和自由。据说钱端升在担任国民参政会参政员期间,他是蒋介石最怕起立询问的几个人之一。1945年11月25日晚西南联合大学时事晚会上,钱端升顶着当局特务的枪声,发表了呼唤民主的演说。1947年应哈佛邀请讲学,住在挚友费正清家中。1949年华夏易帜前后,钱端升不顾友人的挽留回到大陆,投身党和人民的怀抱。一直到1957年前,作为民间外交团体的负责人之一,活跃地出现于接送外宾的机场、餐桌上。1957年稀里糊涂就被划为右派,被自己的学生陈光中、曾炳钧、龚祥瑞等批判得狗血喷头。此后近二十年间,钱端升就如消失了一样。晚年重出江湖,无奈心有余而力不足,在投身党的怀抱三十多年后终于成为中共党员。与此同时,钱端升居然还被中国政法大学聘为名誉教授,真是滑天下之大稽,他可是这所学校最早的创始人啊。 杨兆龙较吴经熊、钱端升晚一辈。尽管杨兆龙和钱端升年龄上只有4岁之差(钱端升1900年出生,杨兆龙1904年出生)。1924年吴经熊、钱端升回国时期,杨兆龙刚刚进入东吴法科。由于家里经济状况不好,杨兆龙于三十年代才出国留学,获得哈佛大学法学博士学位。回国后,先后供职于司法行政部、教育部等机构,与萧一山等友人办《经世》刊物。1945年抗战胜利后,杨兆龙作为司法行政部刑事司司长,起草了《国民政府战争罪犯审判条例》,受到联合国战罪审判委员会的褒奖。杨兆龙最有价值的一项贡献,是1946年后做为司法行政部顾问庞德最重要的助手,积极投身于中华民国法制的恢复和重建。无奈内战战火熊熊,司法调查功亏一篑,庞德跑回了美国,杨兆龙则在地下党员妻妹的牵线下,与中共地下组织接上头,并受其委托担任最高法院检察署检察长,释放了大量政治犯。1949年上海解放后,中共地下组织忙于权力争斗,杨兆龙竟无人问津,后来出任东吴法学院院长,在院系调整后被调整的几乎没了教职。1957年的时候,被“鸣放”的号召引出洞,由此连连遭陷,开始长达十几年的牢狱之灾。不仅如此,他的儿子、女婿等亦在此前后受到牵连,几乎遭遇灭顶之灾。杨兆龙被作为国民党战犯特赦后,终老浙江海宁,逝世的时候还没看到自己被平反。 …… 我一直很害怕自己面对这样的必须得向读者交代而又无法去交代的叙述。每一次思绪回到历史的现场,我都会忍不住倒吸一口凉气,甚至能感觉到内心的痉挛。几乎每次叙述,都会揭开内心深处隐隐的伤疤,让我不寒而栗。今年以来这样的文章写的越来越少,除了无法超越苦难、超越自己之外,害怕这种痛心的感觉是很大一个原因。 历史当然不容假设,但假设是我们安慰自己的唯一的方式。我一直在想,比如吴经熊1949年之后留在大陆会怎样?他的法学智慧与思想会不会绽放光芒?比如杨兆龙、钱端升不被划为“右派”会怎样?他们的法学、政治学研究能否给中华学术大厦添砖加瓦?比如类似吴经熊、钱端升、杨兆龙这样的知识分子都能有一个健康的政治生态,哪怕让他们醉心于学术,那历史这出戏又该会怎样唱?……历史不容假设,上面说的这些纯粹是胡扯,还是把思路收回来。 我想起了一句话:人有病,天知否? ——可能天也不知道,天也被这“翻手为云、覆手为雨”的糊涂戏,弄得糊里糊涂了。 谢幕前后的盘点 我一直把自己目前正在做的活,看作是法史这出糊涂戏谢幕前后的盘点。 我们是该盘点一下了,不管法史这出糊涂戏现在是否谢幕,我们需要看看这么多年没有法治碍手碍脚,我们的演出到底产生了多少盈利,产生了多少亏损。 尽管我天生不具备商人的精明,也没有政客那么奸诈,但常识我还是知道一点。我想盘点应当包括两方面:一方面要明白现存货物的多少,就此与进货量比较推导出销售量,进而明白赢利或亏损状况;另一方面,则要反思导致赢利或者亏损的原因,改进销售方式之类,并保证已经犯过的错误不再重犯,历史的悲剧不再重演。 对我们法史而言,“整理存货”必然意味着对于前代法学先贤学术与思想做一尽可能清晰的梳理。至少让我们法科的大学生们能够明白,我们命运多舛的法史上曾经有过那些人物,他们各自有着怎样的经历与著述,他们人生中值得我们吸收和借鉴的经验有那些,以及他们的学问与人生中值得我们汲取的教训有那些。 由于年代久远,“整理存货”必然面临着资料的匮乏,那么我们只能以更大的耐心,去历史的故纸堆中发现信息,对于法学先贤们的学问和人生进行尽可能的复原。显然,这是一项异常困难的工作,要做好并不容易。 但即便如此,在我看来,“整理存货”难处,相比于我们对于滞销的反思,恐怕难度已经不知道少多少倍了。我们的反思必然会更加艰难。 那么,我们该从哪儿开始反思呢? 1949年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尚未成立的时候,中共中央发布了《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立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同年4月,华北人民政府颁发了《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及一切反动的法律的训令》。我想这两个文件的在法政的波及面,恐怕是空前绝后的。仅仅就这两个文件的发布,国民政府时期二十多年建设已见成效的六法全书体系成了“伪法统”,成千上万的司法人员和法科教授成了“旧法人员”。而且因为这两个文件的出台,以后法政界的历次运动都顺理成章:思想改造、镇反、司法改革、院系调整以及反右等等。此二文件实在是关乎中国法政人命运之玄机也。 美国学者伯尔曼先生曾发现:所有重大革命没有在第一天就成功地废除革命前的法律,并在第二天就建立起一种新的和永久性的革命的法律制度。(哈罗德·J·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贺卫方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第34页。)伯尔曼先生甚至举例说明这种情况:苏联十月革命胜利之后,布尔什维克在1917年曾宣布废除革命前的法律,但同时他们又制定了一项法令,规定在制定出执行较少数额法律遗产的制度之前,10000金卢布以下的遗产仍可根据旧法律继续转交给继承人。对于革命与法律的关系,伯尔曼先生还有一段很经典的论述,笔者不厌其烦敬录如下: 每次重大革命都经历了一个过渡期,在这期间,详记迅速地制定了新的法律、法令、规章和命令,并迅速地对它们进行修改、废除和更换。不过,每次重大革命最终都与革命前的法律妥协,通过将它们吸收到反映革命为之奋斗的主要目标、价值和信仰的新法律制度中而恢复它的许多成分。因此,由重大革命所确立的新法律制度虽然保持在原来法律传统之内,却也改变了该法律传统。(34页) 伯尔曼的这种视角,不能不启发我们通过反思1949年的两个文件进而整体地反思我们的历史。反思的结果,当然有可能发现当时做得是对的,当然也有更大可能发现当时搞错了,——如果真的发现搞错了,那就赶紧改过来,让这出糊涂戏光荣地谢幕。 2006年8月27日凌晨于昌平军都山下 钱端升 晚年笃信基督教的吴经熊与修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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