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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3 1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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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人的固有尊严谁也没办法剥夺
文/秋歌
很多时候,很多地方,很多人群,人的尊严好像是随时随地可以被剥夺的。
现实中,这样的事例不胜枚举,足以令人失望。比如,我们被剥夺了随意发表言论的自由,我们被强制实行计划生育政策,我们没有自由迁徙的权利,我们没有随便印书、印报刊的权利……我们被剥夺了这个,我们被剥夺了那个,虽然我们也享受着一些随时可能面临风险的自由,但我们是没有尊严的——这似乎是一个确定无疑的事实,也是很多人的真实感受。这或许仅仅是英国思想家安东尼·吉登斯所谓“解放政治”领域的权利让渡,却也足以造就我们尊严感的失落。
在历史理性或自然主义思维里,尊严的被剥夺正是大面积发生的普通事。有人说人穷就没尊严,人长得丑也没尊严,打仗失败也没尊严……总之尊严好像只是强悍者、富裕者、聪明者、漂亮者的事。而恰恰要命的是,很多非强悍者、富裕者、聪明者、漂亮者,却的的确确有着这样真实的尊严失落感。然而,强悍、富裕、聪明、漂亮等令人羡慕的特征或品质,随时可以被剥夺,这就意味着建筑在此基础上的所谓“尊严”和“尊严感”很不牢靠。换句话说,随时能被外在力量剥夺的尊严,并非真的尊严。很多人并未意识到这一点,而保持着一种虚假的尊严感,这实际上也是一种尊严的失落或错位。
考虑到上述历史或现实的尊严的失落大面积存在,这真是一种令人悲哀的现象。
尊严和尊严感,就像自由和自由感一样,显然是一对不同的概念。尊严的丧失,并非意味着主体尊严感一定会丧失——各种基于奴役和不平等基础上的扭曲价值也能维持人的尊严感。我特别想探讨的是我们的尊严是如何失落的?从传统的角度来说,儒家框定了“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伦理规范和尊卑体系,人与人之间毫无平等可言;道家的逍遥游能否让人任逍遥乃是一个未知数——虽然刘军宁先生最近一直在《道德经》中孜孜以求政治学意义上的所谓“天道自由主义”;而佛教传统宣扬的“众生平等”似乎依然缺乏位格神的支撑,支撑它的乃是虚无主义……
即使在这些规范的秩序中获得应有的位置,在整个体系中安然存在,也能获得尊严感(这可以以众多小说或其他艺术作品为例),却丝毫不能说明人即是有尊严的:要么是奴役状态损害了尊严,要么是不平等损害了尊严,两者必居其一。
如果换一种进路来看,则尊严问题似乎可以得到另一维度的思考。在基督教传统中,人是被造而平等的。《独立宣言》中最好不过地宣誓了这一真理:“all men are created equal。”范学德先生在《活在美国》一书中,有一篇文章《<独立宣言>翻译中的一大误笔》,对这个问题作出了澄清。“all men are created equal”的通常汉语翻译为“人人生而平等”,然而,从英语语法上来说,这个翻译显然是不合格的,它隐去了“被造”这个概念。它的最准确翻译应为“人人因被造而平等”,在“被造”这个神学维度上,人才可能是平等的。否则的话,各具差异的人,无论如何是不平等的:他相对聪明些,你笨些;他长得好看些,你相对而言比较丑;因出身家庭不同,他天生就富裕些,而你一出生就注定很贫穷……南京师范大学的钱满素教授在《美国自由主义的历史变迁》一书中,在专门的章节中也对此问题进行了纠正。
当然,有人会辩解说,自从启蒙运动以来,人人平等的概念作为一种流行于现代世界的普适价值(非普世),无须再去强调它的基督教神学维度。然而,在我看来,这恰恰是不能忽略而必须较真的地方。“天赋人权”的“天”,不是自然主义的天,也不是历史理性的天,而恰恰应该是具有位格的神。位格神的观念并不容易被接受,尤其是经历过极端理性主义或惟科学主义洗礼之后的祛魅世界。美国法学家弗里德里希在《超验正义——宪政的宗教之维》中认为,对人权概念的阐释“包含了一个共同的内核:承认人自身拥有其固有的尊严,并因此有权获得实现其生命潜能的机会”。
人自身拥有其固有的尊严!而这种尊严,来自“人人被造而平等”这一逻辑起点,这一逻辑起点最早在《圣经》中得到叙述。至于后来在罗马法影响下的叙述“所有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在自由经济中的“机会平等”叙述,等等,均是“被造平等”这一神学叙述的支流叙述,同时也构筑起它的现实基础。“有权获得实现其生命潜能的机会”,包括了免受一切外在奴役、强制和有做……的自由,相对简洁一点的表达即使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当然,哈耶克在《自由秩序原理》中对自由的古典主义阐述,在我看来依然有其局限性,它忽视了人在“极度恶”中的主体状态及其生命表达。
经历了20世纪的极权政治后,无神论自由主义要么滑向虚无主义,要么在后极权时代倒向犬儒主义或暴民理性。在极权专制下,人的尊严和自由从外在形态看显然被剥夺了,然而,基于信仰之上的抵抗依然是有效的,尊严的,人的固有尊严并未被剥夺和失落。外国的例子就不举了,林昭在狱中的表现便很好地体现了在“极度恶”状况下人的尊严和自由的表达,也成就了尼古拉·别尔嘉耶夫意义上的“个体人格”(别尔嘉耶夫:《人的奴役与自由》)。无法想象,林昭在不接受位格神的情况下,仅出于对自由和民主的向往便能抵抗极权主义的“极度恶”。林昭抗争的意义还在于它给我们民族的精神走向带来的启示:即使在“极度恶”之下,人也可以有尊严的死去,虽然那是存在的另一种表达。正如爱因斯坦在评价甘地时说,后人很难想象地球上曾经走过这样一位血肉之躯,作为后来者的我们,有时难免也很难想象林昭的真实存在,很难想象这种“一个人”远非出于乌托邦意识形态的信念和仅仅是对自由、民主价值强烈认同基础上的“抵抗全世界”的行为。
需要澄清的是,自由民主制度固然给予人政治上的表达机会,人也获得了文学性的“不是猪”的主体地位,以至于有人欢欣鼓舞认为这即是人的尊严的表现。但这种拘于外来力量或器物安排秩序的信念,依然值得仔细考察和思索。我觉得,仅从概率的角度而言,押宝于政治制度的变迁,还是无法解决人的固有尊严的古老问题。它或者有助于人的尊严的建立,或者也会使人陷入“制度牢笼”,认为制度决定一切,其余均无足轻重。我已说过,这已伤害到我们的神经和智力,尤其伤害到了人的尊严。
本人并非基督徒,虽然我友老范和我师宏伟恨不得把我按在莲蓬头下为我受洗。在这样一个虚无主义和相对主义价值流行的时代,我也难免沉浸其中,时时感到无法自拔。虽然如此,我始终确信,我窥探到了关于人的固有尊严的一点奥秘。这一切都使我相信,人的固有尊严是无法被剥夺的,任何力量也不能。
随想随打,希望楼下各鸟能给我更多启发。
2007/11/21—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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