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正毅一审获刑16年

今天,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周正毅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周正毅犯单位行贿罪、对企业人员行贿罪、行贿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挪用资金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6年,认定农凯集团犯单位行贿罪、对企业人员行贿罪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数罪并罚判处罚金人民币335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单位农凯集团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周正毅,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价值人民币127万余元、给予企业工作人员人民币40万元;为非法套取银行汇票贴现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8435份,虚开税款数额12亿余元,并将部分贴现款违规用于买卖证券和进行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犯罪活动。被告人周正毅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人民币20万元;指使、伙同他人挪用英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金2亿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农凯集团构成单位行贿罪、对企业人员行贿罪和虚开 专用发票罪;被告人周正毅构成单位行贿罪、对企业人员行贿罪、行贿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挪用资金罪。鉴于周正毅具有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立功、退出所挪用资金的从轻、减轻处罚等情节,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碧天清远楚江空,牵搅一潭星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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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8435份,虚开税款数额12亿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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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还不够死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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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宜这小子了,而且这帮人蹲牢房,和退休养老没啥区别,在里头照样花天酒地红红翠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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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条往西去的路,就是一条往东去的路
"法不加于尊" 这16年实虚还难说.
"鉴于周正毅具有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立功、退出所挪用资金的从轻、减轻处罚等情节,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有立功表现,是刑法总则里规定为可以从轻、减轻的情节哦。
周正毅资本魔方揭谜:电解铜生意4年占用82亿元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01日 01:09 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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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陈 欢 陈小莹

  11月30日,“二进宫”的前“上海首富”,农凯集团董事长周正毅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接受宣判。这次,他没有4年前那么走运,被以虚开增值税发票罪等五项罪名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6年。而2004年,他仅被判刑3年。

  当天上午9∶30宣判。周被控五项罪名全部成立,其中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判10年,个人行贿判3年,挪用资金判6年;而单位行贿、对企业人员行贿两项,免于对其个人处罚;数罪并罚共执行有期徒刑16年。其中335万元罚金是针对单位行贿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两项。

  周正毅本人尚未表态是否上诉,但他的辩护律师在庭审中坚持认为,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和挪用资金罪不能成立。

  虚开增值税发票是5项罪名中获刑最重的一项,“贡献”了16年刑期中的10年。根据刑法205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最高刑可达无期。

  因此,在庭审中,针对此项罪名是否成立,控辩双方展开激烈交锋,3天半的开庭中,针对该罪名的法庭质证和辩论就占了1天。

  事实上,利用电解铜买卖进行关联交易,虚开增值税发票,获得巨额贴现,正是支撑周正毅资本大厦的最重要的支柱。检察官在起诉书中指控周和他旗下的农凯集团在1999年到2003年期间,“涉及贴现而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0.84万余份,向银行贴现84.22亿余元,扣除贴现利息1.91亿余元,实际贴现款82.3亿余元。”

  正是这80多亿,转动了昔日“上海首富”的资本魔方。

  查办一波三折

  周正毅案的查办一波三折,充满戏剧性。

  2003年6月,周正毅因受中银刘金宝案牵连第一次接受调查。而此时,他在上海滩上已是麻烦缠身。他所接手的涉及1万多户家庭的静安区石门二路“东八块”旧城改造项目遭遇当地居民抗议,纠纷不断。

  2004年6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周正毅以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以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

  2006年5月,周正毅刑满出狱后,很快又因香港上市公司上海地产买壳案,被香港廉政公署二度通缉。

  仅仅3个月后,2006年8月16日,上海市司法局开始调查周正毅在狱中受到他的管教员俞金宝特殊照顾,以致在狱中居然可以主持公司董事会一事,上海市检察院很快介入此案。

  这时的上海正在经历社保案风暴。8月份,中央初查原上海市委书记陈良宇案。9月25日,陈良宇因严重违纪被立案调查。正是从这时起,周案侦查提速,案件所牵连的上海监狱系统有多人先后被调查。

  周案和其他社保系列案件的一个重要区别在于,后者由中纪委查办,而周案主要由上海市检察院查办。

  到了2006年12月份,调查重点由周正毅的狱中行贿转为调查虚开增值税发票。复兴明方会计师事务所和上海市国税局在此时受上海市检察院委托,开始调查农凯集团和关联公司的账目,锁定电解铜交易中的疑点。

  行贿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在量刑上有极大区别,根据我国刑法,行贿一般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只有在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况下,最高可达无期。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个人犯罪最高可判死刑。

  2007年4月,调查取得突破。复兴明方会计师事务所和国税局同时出具检查报告,对电解铜交易是否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做出结论。

  随后,上海市检察院将基本调查完毕的案件交上海市第二检察分院起诉,二分检在4月8日出具第一份起诉意见书。

  2007年10月23日至26日,周正毅案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资本魔方揭谜

  在2001年以身家5.5亿元登上


福布斯富豪榜后,周曾经这样描述自己的发家史——

  1961年,出生于上海杨浦区,家境贫困,只有小学文化,17岁时,即离家打工,第一份工是在街道工厂做会计,月薪30多元。

  1978年到1988年,周和妻子毛玉萍分赴香港和日本打工。1989年,周返回上海,开设美通饭店,并经营桑拿和卡拉OK。

  1994年,周夫妇合力开设“阿毛炖品”。这被周称为自己发家史上的“第一桶金”。他自称这家饭店当时每年可带来1000万元的利润。

  但据知情人士透露,阿毛炖品其实不赚钱还亏本。周旗下有大量的公司,每天都有许多饭局。周要求公司应酬必须在阿毛炖品,无需付账只需签单,这样通过集中采购降低成本。“当年,上海银行界的人很多都来吃过。”

  1995年,周正毅开始涉足资本市场,购买国企职工股获利数亿。随后,他先后涉足香港股市和上海


房地产等领域,收获颇丰。他将自己的投资理念描述为——“低价买进别人不要的东西,再等时机高价卖出”。

  但是,支撑他在股市和烂尾楼上的先期投入的大笔资金从何而来,长期以来对外界一直是个谜。

  此次检察官指控的电解铜交易,解开了这个谜的一角。通过亏损电解铜交易+行贿贴现的模式,周正毅获得80余亿元的资金,支撑起了他的资本大厦。

  起诉书显示,周正毅从1999年开始涉足电解铜交易到2003年,其间共购进电解铜199.79万吨,其中现货来源30.63万吨,仓单169.16万吨。

  仓单是期货买卖的一种形式,全称为国际标准仓单,本质上是一种物权凭证,例如买方买入1万吨电解铜期货,并不拿现货,而是得到一份仓单。仓单可自由买卖,最后的一单交易者即可凭仓单去国外的仓库提货,完成交易。

  4年间,通过农凯集团与15家关联企业以及利源公司之间进行电解铜交易,这199.79万吨的电解铜买卖,价税合计达324亿元。

  值得注意的是,这些电解铜进货总额为277亿元,而最终完成的销售额同样是277亿元。也就是说,周在这些生意中几乎分文未赚。

  他何以要做这些亏本买卖?

  起诉书揭开谜底——周正毅在电解铜买卖中,虚开电解铜增值税专用发票4.02万余份,涉及电解铜虚假交易161.87万吨,价税合计260.01亿余元,税额37.78亿余元。其中涉及贴现而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0.84万余份,向银行贴现84.22亿余元,扣除贴现利息1.91亿余元,实际贴现款82.3亿余元。

  虽然在电解铜生意中没有赚到钱,但通过贴现,他在4年间先后占用了82.3亿元的资金。这笔钱,为一个资本玩家的长袖善舞动提供了弹药。

  据检方提供的材料,周正毅将上述贴现款直接用于归还到期票据款以及支付新开票据应交纳的保证金23.55亿余元,用于归还贷款9.98亿余元,投入证券公司账户19.58亿余元,其中0.96亿余元用于炒作徐工科技


股票,其他18.62亿余元用于归还原融资款。

  “办承兑汇票贴现有一个好处,就是有90天的期,连续办4笔贴现,钱就可以使用一年之久。只要像滚雪球一样每90天一笔笔还就可以了。所以在这4年里,资金链是不断的,钱可以挪来挪去地用。”一位期货业人士介绍说。

  但是,这个资本游戏是一个精巧的魔方,不仅要有期货交易,还要能付出新开票据应交纳的保证金(约总额的30%,本案中为23亿元),还要有银行长期为周贴现才行。于是,就有了起诉书的另一项指控——行贿。

  周正毅被控向兴业银行(56.50,-0.70,-1.22%,进入该吧)上海分行担任国际部经理、行长助理、副行长等职的王沪军行贿40万元。2002年春节前一天,王沪军在周正毅办公室谈完业务后,周拿出40万元给王,表示“给银行员工发奖金”。王沪军把其中14万元分发给同事,其余的自己留下。王沪军身为国际部负责人,正是承兑贴现业务的负责人。

  据了解,为农凯集团贴现80多亿元的银行包括农行上海分行、兴业银行上海分行、上海银行、上海农信社等多家银行。

  此次周正毅因虚开增值税发票罪获罪10年。这一罪名成为控辩双方激战的焦点。检察院认为,依据上海复兴明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认定电解铜虚假交易161.87万吨,价税合计260.01亿余元,税额37.78亿余元。

  而周正毅的辩护律师许兰亭认为,所谓的电解铜虚假交易,指的是没有真实贸易背景,虚构的交易,以骗取增值税为目的,但在本案中,并不存在虚构的交易,检方所控的虚假交易,其实就是国际标准仓单交易,这是国际上通行的交易方式,而且,周正毅也并不以骗取增值税退税为目的,其主要目的是获得银行贴现,得到现金流。

  至于宣判后周正毅是否上诉,许兰亭在电话中对记者表示:“还不好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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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案情如此,十六年反而显得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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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正毅案的详细情况外界很难掌握。从前面这篇报道的内容来看,记者了解的信息显得支离破碎。比如谈到票据贴现,报道中就没说清是哪一种承兑汇票。如果是商业承兑汇票,在银行办贴现的难度相当高,因为它的背后除了出票人自身的企业信用,没有别的支撑;如果是银行承兑汇票,那就意味着出票人(农凯集团或周控制的其他公司)与银行之间已经形成了可靠的信用关系,到了银票承兑付款的那一天,假如出票人帐户中没有足够的钱,银行必须为其垫付所有的票据款。至于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大致相当于办一笔银行贷款。当然,从法律上说,无论哪种承兑汇票,都必须以真实的交易为基础,申请贴现时银行须审核有无相应的买卖交易合同和发票。如果银行收到的由票据贴现申请人提交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虚假的,申请人就将面临巨大的法律风险。

“周正毅的辩护律师许兰亭认为,所谓的电解铜虚假交易,指的是没有真实贸易背景,虚构的交易,以骗取增值税为目的,但在本案中,并不存在虚构的交易,检方所控的虚假交易,其实就是国际标准仓单交易,这是国际上通行的交易方式,而且,周正毅也并不以骗取增值税退税为目的,其主要目的是获得银行贴现,得到现金流”,这一段文字中辩护律师的观点说服力不强,因为:所谓进行电解铜的国际标准仓单交易,实际上特指商品期货交易,而在中国,并非任何企业都能自由从事期货贸易,周的公司若不是期货公司,相互之间进行期货买卖就不一定合法,此其一;期货贸易中的国际标准仓单买卖,是否可以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很成问题;此其二;形式上虽是甲公司开发票给乙公司,但实际上甲、乙两家公司都归周正毅一人控制,那就意味着虚构交易事实,相应的开发票行为可以被认定为虚开;此其三;如果周自己都承认关联企业之间互相开发票只是为了办理票据贴现,得到现金流,那恰好反过来证明真实的电解铜交易并不存在,周正毅不是出于真实的贸易需要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构成虚开,此其四。

总之,那位许律师的辩词更像是在给周正毅帮倒忙。 o$ _
一条往西去的路,就是一条往东去的路
据说
前一哥和现一哥都不想让周死
周和前一个的公子有染
奥秘就在这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