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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8-6-5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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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 养路费:最近六年都是违法征收
日前《检察日报》发表了一篇署名文章:《养路费:最近六年都是违法征收》,把燃油税替代养路费问题再次推上了舆论的风口浪尖。
作者周泽是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教授。文章说,修正后的《公路法》,已经取消了对车主征收养路费的规定,从1999年10月31日起,车主已经无需缴纳公路养路费,公路部门也不应再向车主征收公路养路费及滞纳金。他认为,修正后的《公路法》一经通过便立即生效,因此,“在目前的法律体系内,整个《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都缺乏法律依据,甚至可以说是完全违法的”。
真是匪夷所思,一项涉及全国几千万车辆养路费征收的依据,竟然是一部早该废止的行政规定!这样明晃晃的重大违法事件,竟然在十几亿双眼睛的注视下整整逍遥了6年,居然无一人觉察,那么多的执法监察部门,成千上万的法律专家难道都集体睡着了不成?周泽副教授则像是那个指出皇帝没有穿衣服的孩子,使所有与养路费征收有关的部门一齐陷入了尴尬境地。除四川省交通厅稽查征费局副局长赵盛玉公开站出来回应外,比他更加“有关”,也更加权威的部门却集体失语了。
既然是一项违法收费,为何比其他任何收费项目都“横”?车主不仅要事先上门交纳,而且不通知,不提示,不代收,稍不留意就有被罚交滞纳金的可能。不久前,河南一地爆出的“49万元养路费滞纳金”,比起杜宝良10500元的违章罚单来,更是荒唐100倍。
燃油税替代养路费问题,是这几年最为烦人的事情之一,有关部门总是在找各种理由一拖再拖,似乎都有点不打算真的实施的意思了,以至于让人懒得再去关注它。
在周泽提出养路费征收违法以后,又有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琳对《公路法》的“立法质量”提出质疑。燃油税在世界上是一项很成熟的税收制度,欧洲国家实行的很普遍,而且已经有几十年的历史,我们现在所顾虑的问题,他们都有了很好的解决办法。《公路法》提出“养路费改为燃油税”的主张,也是相当慎重的,事前经过了长时间的酝酿、调查、讨论和在海南试点,1997年7月3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获得通过后,又于1999年和2004年经过了两次修改,将燃油附加费改成燃油税。国务院在《公路法》基础上提出的修正案(草案),两次未获人大常委会通过,直到1999年10月31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二次会议上才最终通过,期间还经历了全国人大换届,立法部门谨慎而严肃的态度可见一斑。
然而,《公路法》修正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以后,实施却被年复一年地拖延,两任财政部长曾4次给出解释,理由皆为“择机出台”,听起来给人的感觉像是一种托词。所谓的“择机”,是等国际油价跌至“合适”价位。当年制定实施的方案是按照每桶原油15美元设计的,最近两年国际油价一直攀升不止,今年以来更是高居七八十美元。国家发改委又多次表示“国内油价一定要与国际油价接轨”,就是说,要指望油价跌至15美元,简直无异于白日做梦。照此推论,实施燃油税要“择”的“机”,将永远不可能出现。
今年7月,河南市民张伟遇到了一件不可思议的事情:他花8万元买了辆二手车,但在办手续的时候被公路部门告知,这辆车由于从1992年购车以来一直没交养路费,14年算下来需要交养路费70多万元,其中滞纳金和罚款将近50多万元。粗略计算我们会发现,滞纳金年利率是365%,竟然是银行目前贷款利率的62倍!
这笔天价滞纳金收取的依据何在?公路部门的解释是,这是根据有关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执行的,滞纳金收取按天计算,每天的数额为所欠养路费的1%。表面上看,天价滞纳金计算的方法有法规可依,但再往深处想仍然让人疑窦丛生。
首先,如此高额的滞纳金征收管理规定有什么法理依据?能看作是公路部门的行政处罚吗?不能。因为滞纳金不是行政处罚的法定处罚种类,并且《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能看作是偷欠税款的处罚吗?也不能。因为迟交税款的滞纳金仅为万分之五。还能看成是违反《合同法》的违约处罚吗?也不能。因为,“合同违约金”主要功能在于补偿,并不支持“过分高”的违约惩罚。而且,违约补偿是合同双方约定的结果,而养路费滞纳金的设定并不是协商的结果。所以,天价滞纳金在现有的法律体系中并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其次,有关部门制定滞纳金征收标准的用意和出发点是什么?从常理分析,征收滞纳金的基本立足点在于对未及时缴纳养路费行为的惩罚。但是,任何惩罚都是有限度的。税法规定的税款滞纳金尚且只有万分之五,养路费滞纳金为什么高出20倍呢?即使滞纳金的惩戒性质可以成立,但上升到几十万这样一个足以令一般家庭倾家荡产的数字,体现的还是“惩戒”的意义么?法律制定赔偿标准通常都有最低到最高的处罚区间,为什么滞纳金标准竟然是没有“封顶”的制度设计?
其三,公民有缴纳养路费的义务,公路部门是否也有征缴催收养路费的义务?根据规定,当车主欠缴养路费时,由车籍地公路规费征稽机构责令缴费义务人在7日内补缴费用。逾期不缴的,还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张先生买的车是一部正规上牌的车,为什么14年来公路部门没有催促过车主缴纳养路费用?为何从来没有申请过强制执行?公众愿意相信,滞纳金标准的制定初衷并没有敛财的意味,但是依照这种制度设计,具体的征缴机构很容易在暴利驱动下,放弃或懈怠自己的稽查职责和催缴义务,专等车主拖欠以便开出天价罚单,从而使正常的养路费征收沦为一种“钓鱼执法”。
天价养路费滞纳金暴露的只是冰山一角,生活中包括固定电话、电费、水费、煤气费、网络费、手机费、有线电视费、物业管理费等种种与生活息息相关的费用在滞纳金标准上都存在类似问题。如果折合成年利率,低的达30%,高的达100%以上。这些滞纳金的设定都存在缺少法理依据、不需通过物价部门、上不封顶等特征,只是因为没有累积多年的个案产生几十万的天价数字才没有引起公众的关注。
天价滞纳金提醒我们,是时候对各种滞纳金的法律性质和适用标准给个说法了!
这些年来,为了推进燃油税早日实施,专家和媒体不厌其烦地讲述实施燃油税的好处,其实这些大道理就像太阳东升西落一样简单,所有人心里都很明白,车轱辘话说得已经够多了。实行燃油税的障碍,主要并不是高油价,而是利益的再分配,说白了,就是一些部门不愿意放弃自己的既得利益。现在窗户纸已经捅破,从法律高度去看待这件事情,今后如果车主再继续按时交纳养路费,岂不是成了“助纣为虐,涉嫌违法”了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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