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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08-7-23 1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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蔣經國與臺灣政治發展的歷史再評價
政大台灣史研究所長 薛化元
一、前言
從1949年到1988年為止,台灣基本上是在蔣中正與蔣經國兩位蔣總統的統治下。在這一段時間內,台灣歷經長期的戒嚴,直到1987年解嚴,才進入另一個階段。不過,從1980年代後期展開改革之後,台灣的政治發展,則有相當自傲傲人的成績。從解除戒嚴、終止動員戡亂、國會全面改選到1996年的總統直選,臺灣的政治改革受到相當高的評價,而名列「自由之家」評價的自由國家之林。
其中有關蔣經國的歷史評價問題,往往跟他晚年推動解除戒嚴及台灣的自由化有密切的關係。直到最近的民調,一般人民認為蔣經國對台灣民主的貢獻仍然遠高於戰後台灣歷任的國家元首。這也反映了蔣中正與蔣經國兩位國家領導人統治的階段,台灣的政治發展有相當的差異。如同美國學者Edwin A. Winckler所指出的有所謂的「硬式威權」(蔣中正統治時代)以及「軟式威權」(蔣經國時代)的區分。而蔣經國主政期間,台灣的經濟發展也常常為學界所引用,不過,如此評斷蔣經國的歷史地位是否合乎當時歷史時空情境,或是在台灣歷史脈絡中的定位呢?
基本上本文希望從兩個角度,來討論蔣經國的歷史評價問題。首先是蔣經國時代是如何建構而成的,也就是蔣經國如何接班的歷程。透過此一歷程,可以呈現蔣經國接班之前的從政軌跡,提供對其歷史評價的部分重要的背景。其次,則是探討蔣經國接班以後,特別是在其執政晚期,推動解嚴的歷史意義,而這是蔣經國目前在台灣政治改革歷程中的主要貢獻,也是其執政迄今仍受到正面評價的主要歷史背景。
二、 蔣經國時代的來臨
在台灣歷史上,作為政治領導人,蔣經國時代的來臨可以說是醞釀最久,接班也最全面的。雖然目前有一些政治觀察家或是研究者,偶而會提及蔣經國的政治領導地位在1960年代末期或是1970年代初期曾經遭到強力的挑戰。不過,如果透過其接班歷程的長期考察,或許有一些小的波折,對其地位構成強力挑戰的,可能就略嫌誇大了。
蔣經國最早有效掌控的是情治機構。1949年年中,國家安全局前身的「政治行動委員會」成立,由唐縱擔任主任。1950年末改組為「總統府機要室資料組」,1954年7月再改組為直屬國防會議的國家安全局。而蔣經國在1949年7月蔣中正在高雄召集原有情治單位負責人唐縱、毛人鳳等人,會談整編情治單位組織時,即已扮演重要角色,其後更藉此一組織逐漸掌控情治機構的主導權。1950年3月,蔣經國就任國防部總政治部主任一職,進一步將其影響力伸往軍方。此後透過國軍的政治工作甚至其後政工系統的建立,蔣經國在軍方的影響力與日俱增。而且在總政治部主任任內,蔣經國也具體參與中國共產黨臺灣省工委會的偵辦工作。
至於在黨務系統部分,蔣經國的地位在1950年7月蔣中正總裁選任他與陳誠等十六人為中央改造委員會委員後日益重要。由於中央改造委員會取代了C.C.派有相當主導力的中央執行委員會及中央監察委員會。以陳果夫、陳立夫兄弟為首的C.C.派在此次權力重組中,退出國民黨權力核心。相對地,蔣經國列名中央改造委員,使原本在黨內權力結構中未居要津的他,正式進入黨的權力核心。而他在改造中擔任幹部訓練委員會主任委員,也逐漸主導黨的組訓工作,此舉一方面建立他與國民黨幹部之間的個人關係,也擴大他在黨內的人脈,對於日後蔣經國在國民黨內的權力基礎,也有相當正面的助益。1952年他在國民黨中央委員的排名緊接在陳誠之後,展現其在黨內的地位。
而1952年10月以響應蔣中正總統當年青年節發表〈告全國青年書〉之號召為名,成立由蔣經國擔任主任的中國青年反共救國團,一方面作為其領導人蔣經國主任競逐國民黨內權力的重要基礎,另一方面則成為黨國體制的輔助機構,以青年、學生的動員、控制作為主要工作。而透過救國團的機制,蔣經國的影響力進一步往校園及青年學生延伸。
在前述權力的接班過程中,由於體制和理念的差異,蔣經國與被視為帶有自由派背景的政治人物發生了一些衝突。其中總政治部及軍隊政工系統的運作,蔣經國與陸軍總司令孫立人發生嚴重的衝突;救國團的成立,則遭到臺灣省主席吳國楨的杯葛,其後吳國楨辭去省主席出國,就與他和蔣經國的權力衝突有關。而吳國楨與孫立人等帶有自由派色彩的實力人物陸續失勢,則在阻力消失後,蔣經國影響力的擴張也更為順利。
相對地,蔣經國在政府部門地位的提升,則時間較後,而且先是循體制外的方式進行。1954年9月在沒有法源的狀況下,國防會議改組,蔣經國出任副秘書長一職。國防會議後來成為動員戡亂時期有太上行政院之稱的國家安全會議,有研究者即認為蔣經國在此一職位上,對整體國政有進一步的掌控。1957年蔣經國接任退輔會主委、1958年擔任行政院政務委員,是蔣經國進入正式行政體制的重要開端。但直到陳誠不再主導行政部門之後,蔣經國1964年才出任國防部副部長,尋即接任部長。
而1969年在嚴家淦內閣中,蔣經國出任行政院副院長,在其接班過程有重要的指標意義。當時行政院長嚴家淦出身財經官僚,但是,卻在行政組織改組中,將財政、經濟、金融的決策主導權讓予蔣經國。蔣經國接任經合會主任委員及召集、主持「財政經濟金融會報」,正是其掌控財經部門,為其日後全面接班建立另一個重要基礎,也意味著他在行政系統主導力的顯著增加。1972年5月他出任行政院長,已經是行政體系實質的領導人,1975年蔣中正去世,蔣經國成為國民黨主席,正式取得黨政系統的領導權,至於1978年正式擔任總統,乃是其最為中華民國最高領導人的「實至名歸」。
從前述的討論中,本文試圖呈獻蔣經國時代如何來臨的歷史過程。如此,不但有助國人於瞭解蔣經國的領導地位如何建構,而他擔任的不同職位,根據權責對於此一期間和相關的歷史事件自有相當影響力,無論是正面或是負面,這也提供進行蔣經國歷史評價的重要路徑。
三、解除戒嚴與台灣自由化的問題
如前所述,作為國家元首,蔣經國對臺灣民主的貢獻,仍然高於歷任及現任的國家元首。此一結果與蔣經國在總統任內的晚期,於1987年宣布解除長達三十八年的戒嚴,在台灣民間受到相當正面的評價有關。不過,從學術的角度來看,此一評論尚有相當值得探討之處。首先解除戒嚴與臺灣自由化的改革,甚至民主化改革劃上等號,並不是很適當。因為,如果未能建立透過定期選舉決定誰來執政的機制民主政治的落實,便還有相當距離。比較有爭議的,是解除戒嚴與自由化改革地關係。因為解除戒嚴一定是自由化改革的關鍵一步,問題是解除戒嚴以後,自由化改革還有哪些必須繼續推動,才能達到憲法保障的基本人權,受到原則上保障的程度。
基本上,自由化乃是從基本人權受到國家公權力限制、侵害的狀態,朝向免於受到國家公權力侵害,甚至得到國家公權力保障的歷程。基於此一認識,便有必基本人權在台灣,如何受到限制的歷史。
從歷史的脈絡來看,1946年年底雖然通過中華民國憲法後,但由於國共政治協商失敗,中國內戰再起,行憲的準備程序根本沒有推動。國民政府隨即在1947年7月5日發佈訓令宣告全國總動員,「以戡平共匪叛亂,掃除民主障礙」。7月18日,國民政府國務會議通過「動員戡亂完成憲政實施綱要」案。此後,以總動員法作為主要依據,針對經濟物資的統制、徵收物資的方式、交通工具之管制加以規範、限制。透過本綱要的實施,在動員戡亂體制下毋須戒嚴令,即已相當程度達成限制人權的效果。就算是1947年年底開始實施中華民國憲法,實質上仍混雜著強烈的戰時體制性質。此後以動員戡亂為名,或是根據總動員法制訂限制人權的法律或命令,為數甚多。直到1950年代末期,總統府臨時行政改革委員會,針對人權保障問題,還主張「各級政府機關基於辦理某種業務或為某種措施之需要,而欲取得法律上依據者,應就現行有關法律,建議補充修訂,而不應該請行政院,依據總動員法,發佈命令。」
1949年5月19日,全臺各大報報導臺灣省政府及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部公告自5月20日起,全臺戒嚴,基隆港與高雄港並實施宵禁,此後臺灣進入長達三十八年之久的戒嚴統治之中,人民的人權甚受限制。特別是在白色恐怖時期,令人聞之色變的「懲治叛亂條例」規定戒嚴時期,觸犯此一特別刑法的案件皆劃歸軍法審判,更是此一時期政治犯共同的經歷。而解除戒嚴,則是改善了戒嚴令下根據戒嚴法對人權的限制,這固然相當重要,不過動員戡亂體制仍然繼續存續。換句話說,單單解嚴,仍不足以恢復憲政體制對人權的保障,自由化的改革也尚未完成。
其次,解除戒嚴也有其外在的時空背景。1970年以來,中華民國政府在國際舞台的空間受到打壓,在某種意義上,弔詭地成為台灣政治改革的契機。在台灣內部,不僅黨外政治人物和自由人士要求改革,失去國際上作為中國代表的地位,國民黨當局也試圖透過開放有限度的政治參與,包括如增額中央民意代表選舉,補強其統治台灣的正當性。而在台灣外部,特別是美國政策(準備)轉向與中國關係正常化,最後不再承認中華民國,而以「台灣關係法」規範美國與台灣關係,使中華民國的外交遭到重大挫折,但是美國對台灣戰略位置的重視程度降低,相對地,對於台灣政治改革及自由人權的發展則更加重視,這對台灣的政治發展則是有利的因素。
其中促使執政者進一步推動改革的,黨外運動是一個重要因素。1986年9月28日,當時的黨外人士藉著召開後援會的機會,趁機宣布組成民主進步黨,衝擊政府的黨禁政策。當時蔣經國總統領導的國民黨,權衡國內外的情勢,雖然不承認反對黨的組黨,不過也沒有採取強力的鎮壓。另一方面,針對此一衝擊黨禁的行為,兼任國民黨主席的蔣經國則藉著會見國外的記者的機會,說明其對開放黨禁,及對新的政黨政治取向限制的意見。1986年10月7日,蔣經國總統在接見美國《華盛頓郵報》董事長葛蘭姆(Katharine Graham)女士,表示中華民國政府即將進行政治改革,並針對反對黨的組成,提出了三個條件:「他們必須承認憲法,並且認同根據憲法所制訂的國家體制。新黨必須是反共的。他們不得從事任何分離運動——我所指的是「臺獨」運動」。這也是以後所謂國家安全法的三原則「人民集會、結社,不得違背憲法或主張共產主義,或主張分裂國土」的雛形。
此時的蔣經國,是手握國民黨黨權及國家行政權的政治強人,他的宣示意味著台灣政局將正式走向解嚴及開放黨禁的方向。而蔣經國總統對新黨政治主張的限制宣告,也宣示了他晚年最後展開的自由化改革的限制。
在國民黨黨政運作下, 1987年6月,立法院通過的「國家安全法」,將蔣經國總統最早有關組織政黨的三項限制原則納入,並擴大其適用範圍,以限制解嚴後台灣人民的政治自由。其後在「動員戡亂時期人民團體組織法」、「動員戡亂時期集會遊行法」及「動員戡亂時期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的立法或是修法過程中,也加入國家安全法三原則的文字,並確立罰則,以有效限制國內政治活動的發展。此外,對於人民出入國境的權利,以及戒嚴法中規定解嚴後受到軍法審判的人民可以要求重審的權利,在國家安全法中,也都明文限制或禁止。
至於攸關「轉型正義」落實的戒嚴時期軍事審判案件,在國家安全法中,也凍結了戒嚴體制內原本的救濟規定。根據戒嚴法的規定,在戒嚴期間因為戒嚴令,受到軍法審判的一般人民,在解除戒嚴之後可以重新要求普通法院審判。此舉的立法精神,乃是因為在戒嚴法體制之下,人民接受軍法審判,比較欠缺正當法律程序及人權保障措施,因此在解嚴之後,原本受憲法保障不受軍法審判的人民,可以透過此一制度性的安排,在「解嚴之翌日起,依法上訴」。不過,由於在戒嚴令實施的38年期間,有相當多的政治案件係透過軍法審判,重新審判的結果,可能將衝擊當時國民黨統治的體制,因而透過國安法限制人民根據戒嚴法規定尋求重新審判的機會。
小結
整體而言,在台灣白色恐怖期間,蔣經國對於國民黨當局侵害人權,基本上必須負起相當的決策或是行政的責任。更重要的是,台灣的解嚴當能是影響蔣經國歷史評價的重要施政,可是解嚴的本身當然對台灣的自由化改革有關鍵的意義,然而,由於台灣在1949年以降,是動員戡亂與戒嚴混合而成的非常體制。縱使解嚴,動員戡亂體制尚未終止,台灣的自由化仍然離民主憲政國家的標準還有一大段距離,更不用提蔣經國總統決定解除戒嚴的同時,透過國安法也凍結了戒嚴法體制都賦予的,受到軍法審判的人民尋求司法救濟的權利,同時進一步限制了台灣人民的言論空間。就此而言,他的改革措施明顯有其限度,無法與自由化的改革畫上等號。不過解除戒嚴既是台灣自由化改革關鍵的一步,蔣經國總統在關鍵的時候選擇改革,確實對促進以後台灣的政治發展起了相當正面的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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