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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楼
发表于 2008-10-7 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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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周泽雄 于 2008-10-7 21:13 发表
“因而,充其量巴金是一个提倡说真话的人,提倡说真话不等于说真话,就像提倡环保不等于环保,提倡素食有时也不妨吃荤,我主张善待同性恋者可我本人不是同性恋一样。也有人说,提倡就不错了,总比不提倡好。可如果仅仅是提倡就值得大肆纪念,那么,任何一个幼儿园阿姨都可以获此殊荣。也有人说,你这是故意找茬,提倡说真话也总比提倡说假话强吧?是的,提倡说真话比提倡说假话强,但这样一个道德要求对巴金也太低了吧?因为按照这样一种逻辑,几乎任何一种主张都可以获得原谅。比如,我主张杀人,你反驳我,我说,总比活埋好;我主张活埋,你反驳我,我说,总比凌迟好;……。”
——这层意思,我很同意。巴金,不是说过什么真话,而只是提倡说真话。
下面那段话,我也正好说过类似意思,复制过来:
“不错,就巴金个人而言,他二十年前提出“要说真话”并用自己的文字身体力行,不失其醒世意义;回到当年那个具体的时刻点上,甚至不失其非凡的道德气概。但是,我们固然可以借此发现巴金的人格伟大,却大可不必将“要说真话”四个字的意义同步放大。“要说真话”属于危世棒喝,而非醒世恒言。举个不避鲁莽的例子,当拳王泰森保证今后决不再咬别人耳朵了,人们也会为他的良心发现而赞赏,但让我因此向泰森学习,让我撰文说明“不咬他人耳朵”中包含的重大理论贡献及深远历史意义,我宁可充当泰森的练习沙袋。如果一国的国民不断因为某位祖先曾经倡导“不能滥杀无辜”而对他大加纪念,这样的国家我们大概谁都没有兴趣去旅游一番。同样,当别国或我们五百年后的后人发现今日中国文人不断用群情激昂的口气挖掘“要说真话”的巨大道德意义和理论价值,他们也会对我们作出相当低调的评价。” 同觉得这段不错,至于整个中国,是取其大者,固有异数。对这种棍扫一大片的盖全本亦反感,但此处理不糙,如果是一种类似于演讲的造势,也多谅宥了。但严格说来,的确要主义,在中国人后加个“大多”不久好些了?话忌说满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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