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森VS贾康:减税?征税?

韦森:从限制政府征税权开始

    就在2009年,中国经济面临近些年所未遇的困难环境的同时,政府税收却不断攀高,财政盈余也逐月积累。至2009年10月,全国竟出现8478亿元的财政盈余。至2009年12月,全国财政还有2万亿元的预算支出没花掉。
  令人不解的是,决策层、媒体及中国许多经济学家还在谈论“要在2010年继续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还有大危机背景中,政府有近万亿财政盈余这样的“积极的财政政策”和“扩张性的宏观政策”吗?
  这种令人不解却又被大多数人所忽视的情况,充分暴露了中国经济与政治体制最深层和根本性的问题:政府征税和财政支出不受任何实质性制约。征税不受制约,预算也不透明,不仅是宏观经济政策的选择问题,更是现代民主政治与“法治国”建设的根本性问题。
  时下人们常常谈起转变中国经济发展方式,总觉难度很大。其实,要害是减税富民,使中国逐渐走向依靠民富和内需所主导的增长方式,关键还是要限制政府的征税权。换言之,在宪法和政治程序上对政府的财政预算支出有实质性的约束。
  2004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明确把“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定为基本国策和社会发展纲领,党的十七大报告又明确地把“坚定不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确定为执政党的基本奋斗目标。现在的问题是,“法治国”和民主政治的核心价值和基本构架需要进一步明确。
  政府税收不断攀高——近20年每年多为GDP增速的2倍,且每年政府财税部门几乎以超过1倍的增幅完成年初所定的收入目标。人们越来越认识到,民主政治与“法治国”建设的核心问题,不只是形式上民主选举政府领导人的问题,还是一个政府的民主预算问题。
  近些年,政府官员腐败案件屡治不果,社会财富占有和收入分配上的差距不断拉大,且越来越依靠政府的高投资率来维系经济增长,居民家庭收入和消费占国民收入的份额持续下降等,岂不都是在国民收入中政府财政收入份额快速增加及财政支出不透明的必然结果?
  既然未来中国民主政治和“法治国”建设的一个核心问题,是政府的财政体制和财政预算,那么,要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民主政治,就要把财政体制改革作为政治体制改革的首要切入点。
  具体说来,要从限制政府的征税权开始,构建公开、透明和法治的政府财政预算制度。要做到这一点,首先要考虑修改我们的预算法及宪法中有关政府征税权的条款,明确把政府征税须征得纳税人的同意,政府每一笔预算支出都要经纳税人选出的人民代表审议批准这类保护纳税人权利的条款写进预算法和宪法。
  民主政治,必然是民主预算。没有民主预算,任何民主政治都将是空谈;没有民主预算,“法治国”也不可能真正建立起来;没有民主预算,中国经济从长期看将会如温家宝总理所说的那样“不稳定、不平衡、不协调和不可持续”。修订并颁布带有真正民主预算精神的预算法,势在必行,迫在眉睫!
  不少人说,欲限制政府征税权和预算支出,中国人做不到,那是西方的玩意。但是,只要读一读中国近代史,我们就能发现,限制政府的征税和预算支出权,中国人在晚清时就做到过。在两次鸦片战争之后,尤其是在甲午战争失败后,慈禧太后和晚清皇室发现不改革不行,最后决定试行君主立宪。根据天津财经大学李炜光教授的研究,在1907年晚清政府实现宪政政制之后,由清政府自己建立的资政院就曾迫使清政府放弃其独立财权,并将当年清政府的财政预算核减掉了7790万两白银,据说这相当于当年清廷预算的三分之一。这在当时是一项非常了不起的事!因为,尽管当时中国才刚刚试行君主立宪制,但晚清的资政院就能做到这一点,这说明中国人也完全能够做到“税权法定”和用宪法规定的程序来限制政府的征税权和预算支出。
  对今日中国社会来说,要实现富勒所憧憬的那种“良好法治下的文明秩序“,要达致滕尼斯所说的“法理社会”,要建设哈耶克和伯尔曼所说的“法治国”,要从改革税法和改革政府的财政预算体制开始。限制政府的征税权,使政府的财政支出透明,并受民选代表的制约和审议,并最后投票通过和批准,20世纪初大清政府的资政院做到过,在21世纪的“现代中国“,我们当然更能做到。香港现在不是已经做得很好了吗?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中国的民主法治建设,核心不是“不能也”之问题,而是“为”与“不为”,“要”与“不要”之问题。

贾康:减税不代表居民会增收

    虽然我们综合国力在提升,人民的生活水平在提高,但是在收入分配方面,不如人意的地方还有。现在,甚至还有引起相当多不满和种种批评的地方。
  有这么一种说法:当前,国家、企业、个人这三者的分配关系中,个人所得部分这些年有所减少,而国家所得部分在上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逐渐提升,企业部分则是明显提升。我们看到的这些数据,应该说不是很精准,但大体上反映了一个变动趋势。
  与此相对比,又有一个说法,西方主要经济体70%以上的国民收入,在蛋糕切分里面归个人。而中国按消费率来说,中国国民收入40%左右的蛋糕归个人。
  将我们的分配格局跟国外做对比,是为了说明政府拿得太多了。政府应该减少自己在蛋糕里所切分的份额,这里面有一些合理的考虑。但如何细分,我们需要再进一步探讨。这关乎其中的可比性以及问题的关键点所在。
  政府财政收入占GDP比重偏低
  首先,从数据上来看,所谓国民收入蛋糕的切分,中国40%分给个人,西方国家70%归个人,可能将初次分配和再分配两者的数据混淆在一起了。我们国家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名义指标20%左右,实际应该30%左右。而西方相对应的数据是在40%到50%。发达国都在40%或以上。北欧福利较好的国家,则都在50%以上。
  从发达国家看,就产生了这样一个悖论:百分之百的蛋糕,怎么会政府拿走40%到50%,然后还有70%给其居民?所以,这是初次分配和再分配两者数据混淆在一起的结果。而这个结果,如果传来传去,就会产生误解。这个误解,对于我们进一步合理探讨、设计政策来调节中国的收入分配,可能会产生一些不好的、必然会引起更多混乱的因素。
  如果我从研究者的角度来看,政府应该拿多少比重?中国政府现在占到全口径收入的30%,这虽然不是一个很精确的数据,但是大体上相差不远。与国际对比来说,我们的占比是低的。我们不光低于发达国家40%到50%的水平,而且还低于发展中国家平均35%这样的一个比重。与此同时,在这样的情况下,中国现在还有增加消费,特别是增加低收入阶层消费的迫切需要。对于高收入阶层不是促进消费的问题,而是合理引导的问题。所以,我们促进消费的任务主要是增加低收入阶层的消费。
  政府转移支付需要财力做后盾
  在促进低收入阶层消费方面政府要起什么作用?政府要发挥它转移支付应该发挥的作用。转移支付,包括政府把自己手里拿到的资金,向欠发达地区做转移支付支持,也包括政府把自己的财力向低收入群体做转移支付的支持,这都需要政府财力做后盾。
  再分配的结果,我们应该寻求的是在整个蛋糕最终分配上,居民所得、个人所得的部分要有所提升。这个数据,在最终分配结果上,才能够跟前面所说的西方其他经济体的70%多去做对比。所以不宜把初次分配、再分配的不同的数据放在一起比较。这样会越说越乱。
  减税不代表居民会增收
  就财政收入占GDP比重来说,很多朋友们提到要减税,这是正确的。在应对金融危机冲击的方面,我们已经实行结构性减税。上一年度,因为结构减税,减少的财政收入大概是5千亿左右。2010年度还会继续执行结构减税这个方针。
  但是,不是说简单减税,我们国家个人收入就能够提升。为什么?如果说减税在量上掌握得不合理,实际结果将是企业得到蛋糕更多的一部分。在一般情况下,企业不是把多得的部分转成增加就业者的工资。为什么?因为中国现阶段还存在大量剩余的劳动力。由于剩余劳动力的制约,企业在满足国家最低工资标准的条件下,不会考虑进一步增加职工工资比重。他会倾向于只要满足生产经营运转,就继续以相对低的工资,来安排自己的雇员。多得的部分,不会因为国家减税,企业就简单转到增加个人收入、增加居民收入上去。一旦政府出台对企业的减税政策,并不能将政策的利好有效传导到个人手中,让低收入者得到实惠。
  另外,我们必须考虑:在现有经济制约之下,我们怎样更合理地对低收入阶层,适当地使他们能够比较符合经济内在的规律运行,获得增加收入的来源。而不是一味简单向企业降低税负,就可以直接增加劳动者的收入。在一定的程度上,是需要国家转移支付继续发挥更大的作用,特别是通过低保管理,通过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通过种种消费方面的措施,尤其是对于广大农村居民,粮食直补,综合直补,推进农村的低保,推进农村的收购保护价等等。国家手里要有比较充分的财力,实行这样的再分配,保障我们的居民收入、个人收入,得到顺应形势发展的提高,同时使消费率得到一定的提升。
  此外,大型国有垄断企业凭借国家赋予的特殊权力获得了显著的收益增长,却未相应增加对国库的贡献从而用于收入再分配,造成了一定的社会矛盾。垄断企业应减少在国民收入蛋糕中分得的比例,防止居民收入差距过大。

宗庆后:个税起征点应提到5000元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3月5日上午开幕,温家宝作政府工作报告时指出,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体现,改革收入分配制度,不仅要通过发展经济,把社会财富这个“蛋糕”做大,也要通过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把“蛋糕”分好。这是一月内温家宝总理第二次谈到收入分配问题,前一次是2月27日温家宝在与网友在线交流时做出上述相近表述的。
  收入分配为何成为老百姓最关心的话题?这与当下中国的现实情况紧密相关。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居民收入大幅增长,但分配失衡的问题也日益凸显。根据财政部最新调查,我国收入分配差距已经达到“高度不平等”状态,10%的富裕家庭占城市居民全部财产的45%,而最低收入10%的家庭其财产总额占全部居民财产的1.4%。数据显示,内地基尼系数已激增至0.48,大大超出0.4的警戒线。这意味着我国收入分配的不均等程度已经进入了“危险区”。
  为了真正提高老百姓收入,必须提高个调税的起征点到5000元。尽管改革开放以来国家不断提高老百姓收入,但由于物价上涨,再加上个调税起征点较低,又将老百姓的收入增长抵消,实际普通百姓收入水平并没有太大提高。
  某些专家所说的个税起征点提高到5000元是对富人有利的说法缺乏根据。实际上富人对2000元还是5000元起征个调税根本无所谓,而广大工薪阶层能拿到5000元收入而不征税,才算是拿到手的自己真正的收入,是实实在在可以去消费的。这样亦可以逐步培养一批中产阶级,使老百姓的生活水平普遍得到提高。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个调税起征点还应有更大提高空间。
  至于起征点提高了大部分工薪阶层无须征税,国家个调税少了一大块的说法,实际上,这也仅是看了表面现象,如果减少了这部分个调税增加了消费、增加了就业机会,推动了经济的增长,其他的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税基扩大了,增加的税收可能比减少的更多,再说老百姓富了,国家救济的亦少了,财政开支减少了,更是利大于弊。
  按照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我国的基尼系数在2000年超过0.4的警戒线水平后一直呈持续增长的态势;世界银行公布的数据显示,我国目前的基尼系数为0.47。伴随着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是社会财富的迅速集中。收入分配差距以及由此形成的社会财富占有的差距,有悖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这样的差距突出地显示出改革现有收入分配制度的紧迫性。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人民生活水平大大提高已是不争事实,但亦存在着一些低收入的贫困群体。而造成这些贫困群体的原因除了偏远地区因自然条件极其恶劣外,极大部分属于因生大病与培养子女读大学所产生的贫困,因此国家救济的应该是这个群体。而目前很多政策都是普惠制,由于国家财力有限,而真正困难的尚不能救济到位,并未能真正解决问题。
  我个人建议,合理的一次分配是合理的国民收入分配结构的基础。建议国家对企业在最低收入标准之外给员工增加收入部分可以在所得税的5%之内予以抵扣,让企业有能力在一次分配当中扩大员工的收入,同时允许企业用于科研投入技术改造的经费可以在所得税的5%以内进行抵扣,让企业有实力、有积极性进行技术改造,加快推进产业结构调整与产品升级换代,促进企业发展。同时,企业发展了,税基扩大了,国家税收非但不会减少,反而会增加。例如,改革开放初期,我国对合资企业实行二免三减半税收政策及15%所得税政策后,国家的税收是年年大幅增长而不是减少就是一个实例。

高培勇:聚焦个税起征点为改革埋祸根

    提高个税起征点的理由,目前主要集中在刺激内需、解决贫富差距等方面。
  首先,通过提高个税起征点来刺激内需的说法不成立。目前全国4000万个税纳税人中,工薪者占30%,所占比例不高,这种情况下提高起征点,并不能有效扩大内需。
  实际上,个人所得税占居民缴税比例很低:2008年中国57800亿元的总税收中,个税所占比例仅为6.4%。在目前条件下,起征点每提高100元钱,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比重将减少5%,如果继续提高个税起征点,将大幅度降低个税征收额。实际上民众交了很多其他的税,应该从其他方面来减税。
  其次,提高个税起征点并不能有效解决贫富差距。影响收入差距的因素主要不在工资性收入,而是在其他差距,如财产性收入等。指望通过个税起征点的提高来调节收入分配差距,来刺激消费显然不行。只有着眼于其他方面的所得,才可以见到一点效果。
  中国在2003年之后就确定了一个要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的改革方向,如果现在焦点全部集中在提高起征点的问题上,相当于对未来的改革埋下祸根。
  当前中国一方面要实行结构性减税,但同时要考虑到切实的国情,我建议目前的措施只能是“蔫功”——暗暗使劲进行配套改革比如提高收税能力等,但不宜提高个税起征点,待到时机成熟时再进行大力度的改革。
  至于个税调整方面,在目前情况下,与其调整起征点,不如对税率累进制度进行调整。当前工薪阶层70%的人月工薪收入还没有达到现行的2000元起征点,如果再次提高个税起征点,很多低收入群体根本享受不到实惠,反而是高收入者受益较大。可以改进现行税率,来减轻中等收入阶层的税负,而进入高收入层面应该继续实行高税率。这样有助于形成“两头小、中间大”的橄榄型社会,缩小收入差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