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美国最高法院运作的一些规则

本帖最后由 WIND 于 2010-7-6 13:55 编辑

以下是我看过《铁面大法官:胡果·L·布莱克》后对美国最高法院运作的一点基本认识。我深深感到我们这个种族对自由的根本的误解,对民主的滥用,对法律的歪曲。
1,一年一个庭期,大致从每年的十月到第二年的七月。休庭三个月左右。
2,法官人选由总统提名,参议院多数通过,便正式就职。
3,终身就职。离职的可能方式:主动辞职;健康原因离职;死亡;弹劾。
4,最高法院是所有法院的上级法院,但是它没有下级法院法官的任命权力;只有司法管辖权。
5,最高法院详细处理的案件,一个庭期在一百件左右。
6,最高法院的法定人数为6人,最高为9人,设一名首席大法官,但是对案件的判决他也只有平等的一票。
7,一般的流程,最高法院正式接受复审,遵守4票规则,即4票同意方可复审。
8,但是国家经常会碰到需要立即予以审理的案件,对这类案件,需要5票同意。
9,每位法官依据法律有自己的助理(一名?不太确定)。
10,法官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基本的手段是辩论和说服。
11,一般的来讲,以多数意见作为法庭的判决结果。对此多数意见,若同意判决结果,然而在法律根据上有不同意见,可以单独起草协同意见。若反对判决结果,可以起草反对意见。它们都会同时发表,以报告的形式。(向谁报告?向授予他们司法权力的人,即社会)布莱克大法官在整个任职生涯中,写过将近一千份意见书。
12,虽然如此,有时候首席法官会尽量协调,以达致整体一致意见。比如在69年的废除公立学校种族隔离制度案中。
1,I.stability of possession;II.transference by consent;III.performance of promises.
2,中国的教育体系是制造SB的流水线。
3,一个充满着下贱历史的国家如何走向正常?
最高法院的法官一般是有3-4名助理。《九人》书中写到,黑人法官托马斯雇佣法官助理的标准最为严格,一般的法官只要求助理赞同自己的立场,托马斯却要求他们跟自己的意识形态相同,托马斯自己是自“四大黑暗骑士”法官之后最保守的大法官。他反对扩大联邦权力。反对种族平权。尽管他从种族平权政策中受到很多裨益。
很好很奢侈。

对中国而言,可以归为科幻作品。
最高法院。在华盛顿特区一个显要位置上,一栋古典主义建筑。可以预约参观。

进了大厅,里面有一个巨大的白色大理石雕像,是大法官马歇尔雕像,被雕成一个古希腊装束、头戴桂冠的模样。好像有4米高的样子,放在室内,感觉非常大。

有个审判庭,与天花板连接的红木护墙板顶端,周遭一圈,都雕刻着世界著名的法学家,包括中国的——孔子

最著名的是法官扶梯,仅供法官们上下走动的,但参观者可以旁观。它是一座椭圆形平面的回廊式楼梯,全部是大理石的。石梁从墙面挑出,没有一根支柱,支撑楼梯踏步一级级连续旋转着向上,非常漂亮,施工难度极大。

参观完了,有个小卖部卖纪念品,本来想买个法锤带回来,看看价钱实在太贵,48美元一个,就作罢了
师傅教导:刨花直窜过肩膀,方显木匠功夫深

老木匠的工坊
最高法院的法官一般是有3-4名助理。《九人》书中写到,黑人法官托马斯雇佣法官助理的标准最为严格,一般的法官只要求助理赞同自己的立场,托马斯却要求他们跟自己的意识形态相同,托马斯自己是自“四大黑暗骑士”法 ...
wolfzhang 发表于 2010-7-6 19:39
谢谢蟑螂。
1,I.stability of possession;II.transference by consent;III.performance of promises.
2,中国的教育体系是制造SB的流水线。
3,一个充满着下贱历史的国家如何走向正常?
WIND,请问美国高等法院的法官若涉嫌犯罪或违法,必须经历弹劾程序才能被罢免或被审判吗?
大树就是个广济寺旁穷扫地的.
本帖最后由 WIND 于 2010-7-8 08:01 编辑
WIND,请问美国高等法院的法官若涉嫌犯罪或违法,必须经历弹劾程序才能被罢免或被审判吗?
psyzjs 发表于 2010-7-7 22:20
这个好像是的。弹劾是取消其任职资格的唯一强制方式。
1,I.stability of possession;II.transference by consent;III.performance of promises.
2,中国的教育体系是制造SB的流水线。
3,一个充满着下贱历史的国家如何走向正常?
其实,我们以英美的思路来看待这一事情,很好理解.
首先,最高法院是一种政府社团,它的创建规则由宪法规定.
接下来就是布莱克斯通的观点了,如何对最高法院这种社团进行监护?我们这些土包子,很可能会禁不住想,任何一个国民,只要他认为某法官无法胜任,就可以搞搞大字报什么的.
不是这样的.对最高法院法官的弹劾案的启动权,宪法授予了众议院.其实,虽然最终被弹劾的法官不多(也许没有,这个我不确定),但是弹劾倒是经常被美国人挂在口头上.布莱克法官的传记中提到,大法官道格拉斯在性关系上也是杨振宁式的人物,最后一次很多众议员都声称要弹劾他了.
1,I.stability of possession;II.transference by consent;III.performance of promises.
2,中国的教育体系是制造SB的流水线。
3,一个充满着下贱历史的国家如何走向正常?
谢谢。转给我一个法官朋友看看。也许他会喜欢这本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