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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1-1-11 2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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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者从网络上搜集了一些资料,不注明出处了。清作者见谅。
「执金吾」,原为汉代徼循京城之官,负有昼巡夜察之责.在《周礼》一书所型构的理想职官体系里,即有「掌夜时」的「司寤」一官,职司「御晨行者,禁宵行者,夜游者」.《大明律》以及内容相沿的《大清律》对京城及外郡城镇的「夜禁」皆有具体的规定:
凡京城夜禁,一更三点,钟声已静之後,五更三点,钟声未动之前,犯者笞三十.二更,三更,四更,犯者笞五十.外郡城镇各减一等,其公务急速,疾病,生产,死丧不在禁限.其暮钟未静,晓钟已动,巡夜人等故将行人拘留,诬执犯夜者,抵罪.若犯夜拒捕及打夺者,杖一百;因而殴人至折伤以上者绞,死者斩.
顺治初年更针对京城的夜间巡逻,详细规定如下:京城内,起更後闭栅栏,王以下官民人等不许任意行走.步军尉负责分定街道界址,轮班直宿,而步军协尉则往来廵逻.至於夜行之人,除非有奉旨差遣及各部院差遣,或是「丧事,生产,问疾,请医,祭祀,嫁娶,燕会」等特别状况,直宿的官兵须详细询问事故,记录其旗分,佐领,姓名,住址,才可以开栅放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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