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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楼
发表于 2012-12-20 1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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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New Palgrave, A Dictionary of Economic。
在芝大图书馆我最重要的收获也许是接触了巴泽尔(Yoram Barzel)的论文。他对交易费用的定义——为获取、保护和转让产权而支付的费用——很特别,比科斯本人的定义宽(“因市场交易而发生的费用”),但比张五常的(“制度费用”)则窄。更特别的地方是,巴泽尔坚持用仔细审核过的历史和现实的实例来研究抽象的产权问题。他的论文每一篇都很精彩,而对我而言思想冲击力最大的是1977年关于奴隶制的经济分析。“An Economic Analysis of Slavery”, 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 20(1977). No.1: 87—110。为什么美国南部和西印度群岛的奴隶社会中偶尔也有奴隶——在法律上他们是奴隶主的财产——通过赎买而使自己变成自由民的呢?巴泽尔的回答是奴隶主行使其法律所有权的费用来自于一个重要事实——奴隶的生产价值由奴隶本人控制;为了减轻这种费用,一些奴隶主就利用定额制来刺激奴隶劳动并降低奴隶主的监督费用;在定额制下,一些能干的奴隶为自己积累起最后足以赎身的钱财。
比较起来,巴泽尔的这项研究更靠近我的问题:私产何以在具有强制性反对力量的压制下和平地得到界定。我读过的其他关于“私产起源”的研究例如奈特(1942)关于公共道路利用的分析,德姆塞茨(1967)对蒙特哥奈斯的海狸聚集地从原来的共同财产转化为私产的研究,阿姆拜克(1977)研究的加州淘金热中通过私人创造的法律界定了私产、特别是确定了人力资产和个人所包括枪支的权利,还有巴泽尔本人(1989)关于北海油气田确定所有权的研究,见Yoram Barzel (1989), Economic Analysis or Property Rights, Chapter 5,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一个共同的特点是不存在强制反对力量的约束条件,因而私产可能自发地对变化的经济机会作出反应。但是,即便在巴泽尔的强制奴隶制的实例里,看好定额制的当事人还是可以采取单独的私人缔约行动——那里还没有与私产的产生有直接利益冲突的强大的国家力量。
在诺斯对更长期的制度变迁的研究中,国家才正式作为新的有效产权兴起过程中的重要力量。根据诺斯的研究,17世纪的荷兰和英国顺利完成了从土地公产制向私产制的转化,民富国强从此而起;差不多同期的西班牙被既得利益——养羊团——拖住了土地制度改变的步伐,国家就在竞争中落伍。诺斯认为国家对待新兴产权组织的差异可以解释这个重大的历史分叉点。阅读诺斯的论文的时候,我集中想的问题是:什么因素决定了国家——诺斯定义的“惟一可以合法使用暴力的组织”——对待有效产权组织的不同态度?更一般的问题是:离开国家的保护,新兴产权不可能普遍化;但是什么力量可以迫使国家严守保护产权的立场,而不是很容易地进一步侵犯产权?我在读书笔记上把这个问题称为“诺斯难题”。虽然诺斯将他的理论发展成一个复杂的体系,但我认为这项难题并没有解决。
在芝大——以及随后几年在UCLA——的研读使我受益匪浅。最重要的收获是,我认识到经济增长的一种基本要素——人力资源连同它的各种表现——是天生附着在个人身上的资产。个人在实际上控制着人力资产的发挥和生产性供给,这在任何经济制度下都是一样的。构成各种经济制度之间差别的,是正式的法律(包括非正式的习俗)和非正式的制度是否承认——以及怎样承认——在实际上总是控制在个人手中的人力资产的私有权。与此相对应的,则是人力资源在不同的经济制度下有不同的利用和发挥。我认为这是一个认识上的支点,有助于解释我熟悉的计划公有制下人们的多种行为,有助于解释公有制的改革,更重要的是,有助于解释在国家强制性地剥夺和消灭私产制之后,私产——个人在经济资源的多种用途中进行选择的权利——在什么样的环境里得以重建。
当我再次重读科斯的著作的时候,已经看过他关于自己学术思想形成的讲演。Ronald Coase (1988) “The Nature of the Firm, 1. Origin, 2. Meaning, 3. Influence”, 4 Journal of Law, Economics, and Organization, 3—47.这样,我就把他的企业理论也当作国家理论来钻研。“分析经济组织的交易费用方法,可以向上从几个参加者扩展到‘政府’甚或国家本身上。”张五常(1987)《经济组织和交易费用》,见《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是的,列宁提出的如下理论曾经是计划公有制的基础:社会主义国家在经济上可以像一家超级公司那样来组织社会生产,而全部社会成员将成为国家的雇员。据说年轻的科斯反复考虑了上述理论后的结论是:要使国家运用公司制的命令、计划和权威来协调全部社会生产,因为消灭了市场活动而节约了巨大的交易费用,但这家惟一存在的“公司”将不得不支付高昂的“组织费用(organization cost)”。科斯自己的企业理论是关于“市场里公司存在”的理论:公司因为节约市场交易费用而存在,但必须为此支付组织费用;当上述两种费用在边际上相等时,公司就确定了其边界。对于我来说,重要的是我们可以用组织费用(或者张五常的“制度费用”)来分析消灭全部市场关系的国家——计划公有制——的经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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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我小结一下。机缘巧合,我的学术生活与两类选择紧密相连:一方面我不断观察到计划公有制下人们形形色色的选择行为,另一方面我自己不断选择可以解释这些行为的经济学理论。也许因为头脑和心智被真实世界里有待解释和说明的现象充斥,我对在想像的约束条件下表现高超智力的学问一概没有兴趣。事后看来,这样“问题主导”的求学习惯有一个好处,那就是可选的学术传统和理论都非常集中。考虑到我们这代人的独特经历——在校接受正规训练与观察、参与社会实践在时间顺序方面数度错位——上述法门非常有助于我辈避短扬长。既然大家都承认知识分工的作用,所以选择很窄的题目求一得之见,是一个适合于我的选择。
下面简要概述本文集收入的各篇论文的主题和有待进一步研究的问题。“中国农村改革:国家和土地所有权关系的变化”写于1993—1994年间,主题是对我自己参加的农村改革调查作一个理论的小结。该文认为社会主义产权改革比“诺斯难题”还要困难的地方,是“在国家职能曾被过度滥用的约束条件下如何重建产权秩序”。我试图通过解释土地集体产权的变革经验来回答这个问题,主要的发现是:在名义上一切归公的人民公社体制下,私人产权从来没有完全消失,并通过“部分退出权”——在法权上已经归公的人力资源将劳动和管理的努力投向集体制以外的地方——加重了国家控制的集体土地制的制度成本,从而迫使国家在体制选择政策方面“调整和退却”——从基层和地方开始——直到在全国范围重新承认私人的土地使用权以及通过承包所得形成的农民私产。
这项研究的不足之处,现在看来主要有两点:(1) 在农民和国家之间确实存在关于产权制度选择的信息交流——它们互相作用和影响,但是我当时无以名之,用了诸如“交易”、“谈判”之类并不贴切的概念。很显然,这里既没有原本意义上的“交易”,也没有农民或农民组织与国家代理人之间的谈判。实际的情形是,农民采用了一种新的产权形式,例如自留地、承包制等等,然后,国家决定是否以及怎样承认这些新的产权形式的合法性。(2) 根据土地私人使用权的重新确立,我乐观地推断——虽然不是非常肯定——土地产权的改革可以继续按照同一个逻辑向前推进,而没有估计另外一个可能性,那就是在土地使用权改革以后,土地的收益权和转让权的清楚界定可能长期被拖延。去年我重新研究农民收入问题,发现在农户的私人土地使用权大体确立后,农村土地产权改革停滞不前。参见《农民收入是一系列事件》,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研究论文,以及在《21世纪经济评论》上的连载。
“农民、市场与制度创新”写于1986年,收入本文集是为了记录我对农村产权改革认识的变化。这份研究报告的着眼点是财产权利,反映了当时我们在观察和理论选择中已经抓住了问题的重点。另外,根据对当时改革统购统销体制遭遇的困难的分析,该报告认定农民私人土地使用权的重建将要求整个国民经济的计划体制——产权制度和工商业组织——要有根本的变革。这个问题至今没有完全解决,显然是运用“交易费用/制度费用”加以分析的上好题材。另外,该报告还有一个地方值得一提,这就是当时提出农民的土地使用权需要相应的“法律表现”——甚至已经指出“所有制的革新变化得不到相应的法律肯定(如农村承包经济牵动几亿人的根本利害,但至今仍无一个完备的法律),倒退性变化也就难以制裁”(见本书第66页)。这比Hernando de Soto——他和他的秘鲁同事们非常强调产权具有正式的法律表达对资本形成的意义——最早提到这一点的著作还早了几年。Hernando deSoto (1989) The Other Path, (2000) The Mystery of Capital. Basic Book Press.
“产权改革与新商业组织”写于1996年,基础是一年之前受世界银行的邀请到乌兹别克斯坦——苏联的一部分——“传授”中国农村改革的经验。这使我有机会对苏联的农业经济有一个直接观察和思考的机会。我对苏联的“大农业”的理解,在实地考察、利用文献进行调查中还加入了我自己在中国东北国营农场的生活经验。这样,我大体有了一个可以与中国农村改革的成功经验和面临“大市场”改革的困难相比较的基础。这篇文章的结论与“渐进主义改革成功了,而激进改革失败了”的流行认识很不搭调。
“市场里的企业:一个人力资本与非人力资本的特别合约”是我在UCLA听德姆塞茨企业理论课的读书笔记,旨在清理有关理论和学说。德姆塞茨对交易费用概念有过清晰的阐释,但他却不同意科斯用交易费用解释为什么在市场里存在企业。Harold Demsetz (1997) The Economics of the Business Firm.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中译本见梁小民译《企业经济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比较再三,我选择科斯的合约理论,只是将我从芝大到UCLA研读的有关人力资产的产权特征的理解加入,得到“一个特别合约”的认识。这篇笔记,也是我1996年回北大任教以后开始的企业研究的一个大纲——虽然我已经知道计划公有制下的“企业”完全是在非合约的基础上产生的。对于我来说,好的理论不仅是解释世事的武器,而且也可以为观察真实世界——它实在过于复杂了——提供指引。
“‘控制权回报’与‘企业家控制的企业’”写于1997年,是基于浙江乡镇企业横店集团产权关系的一个实例分析。通过这项研究,我了解到填写在“企业所有权性质”栏目里的信息并不能反映真实的产权关系。在同样的“公有制”名称下,私人人力资产——我主要考察的是企业家人力资产——的实际产权状态可能完全不同。我观察到的“横店模式”——连他的创办人都愿意称之为“社团所有制”——其实已经是由企业家个人、而不再是由社区政府控制的公司了。企业家个人获得了公司控制权,但并不分享相应的剩余索取权——这种特别的企业制度提供了一种我称之为“控制权回报”的激励机制。我认为,在转型中一部分“公有制企业”的市场成功,可以用“控制权回报”机制来解释——正如可以用它来理解这类“企业家控制的企业”面临哪些更长期的制度性挑战。
“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与企业家人力资本”继续关于公有制企业的研究,但把重点转移到公有制企业的改制经验。很明显,我利用了以往关于集体土地制改革的认识,但是也注意到非土地资产的如下两大特点:(1) 由于对“最小的经济规模”敏感,企业改制没有办法照搬改革集体土地制的经验——在那里,按照人口/劳力平均承包回避了企业家问题;(2) 因为企业资产的质量远比土地难以监察,因此土地制改革的经验——维持所有权公有的名义、但通过承包合约把使用权界定到私人手里——在企业改制中难以照办。在这些新的约束下,天然属于私人的人力资产的产权界定,就成为公有制企业改革的真正起点。( |
地狱里最炽热之处,是留给那些在出现重大道德危机时,仍要保持中立的人。——但丁《神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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