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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楼
发表于 2011-5-16 1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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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市特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控体系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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郊区各有关区、县人民政府:
为确保特需食用农产品安全,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有关文件精神,在充分调研、专家论证的基础上,制定了《北京市特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控体系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
二ΟΟ四年七月五日
北京市特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控体系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监控目的
第一条 为加强特需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确保中央首长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监控内容
第二条 特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控的内容包括生产环境、生产过程、产品检测三个方面。
(一)生产环境的监控。监控的重点是产地的生态环境,具体分为:
种植类产品产地生态环境优良,其大气、土壤、水质符合《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标准》(NY/T391-2000);
养殖类产品产地生态环境良好,其空气环境、畜禽饮用水、水产品养殖的水质和底质等符合《无公害畜禽肉产地环境要求》和《无公害水产品产地环境要求》。
(二)生产过程的监控。监控重点是生产资料、生产操作规程、生产记录,具体分为:
种植类产品:农药、肥料等投入品的使用符合绿色食品生产资料使用准则;整地播种、施肥、浇水、喷药及收获等生产环节严格遵守种植技术规程并符合绿色食品生产技术标准;生产记录真实、完整;
养殖类产品: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的使用符合无公害农产品生产资料使用准则;选种、饲养、疫病防治、病死动物的无害化处理、屠宰加工等生产环节符合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标准;生产记录真实、完整;
(三)农产品的检测。对供应的每批种植类产品进行快检,对畜、禽、鱼等养殖类产品注重活体抽检;不定期的对特需农产品进行定量检测,检测的重点是针对当前特需农产品安全质量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实行全项检测和重点项目检测相结合的办法。对定量检测的重点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和专家意见,每年进行适当调整。
第三章 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 北京市特需农产品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特需中心)负责全市特需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对供应的特需农产品质量实行全面监控;
(二)组织有关部门对特需农产品产地环境、生产过程、产品质量进行监测;
(三)聘请有关方面专家组成专家组,指导并协助完成特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控、检测和对特需农产品生产单位的选定、考核工作;
(四)负责特需农产品质量安全资料的归案工作。
第四条 北京市绿色食品办公室、北京市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受市特需中心委托对特需农产品质量安全实施监控,主要职责是:
(一)对特需农产品生产基地的生态环境、产品生产过程进行监控和检查;
(二)按照市特需中心的要求对特需农产品进行全项检测和重点项目检测,并及时提供检测结果;
(三)按照市特需中心的要求对产品检测结果和监控记录归档管理。
第五条 区、县农委(局、总公司)是本辖区特需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特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制,明确一名主管副主任负责特需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
(二)负责向市特需中心推荐符合条件的特需农产品;
(三)与特需农产品生产单位签订《特需农产品质量安全保证书》,确保特需产品的质量安全;
(四)对相关特需农产品的产地环境、生产过程、产品质量安全实施全面监控;
(五)负责相关特需农产品申报材料、监控记录、检测记录等资料的归档工作。
第四章 特需农产品选定
第六条 特需农产品应具备的条件:
(一)种植类产品质量符合A级绿色食品标准(指产地的环境质量符合《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标准》的要求,生产过程严格按照绿色食品生产资料使用准则和生产操作规程要求,产品质量符合绿色食品标准);
(二)养殖类产品质量符合无公害农产品标准(指产地的环境质量符合《无公害畜禽肉产地环境要求》和《无公害水产品产地环境要求》,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符合无公害食品标准);
(三)鼓励特需农产品进行质量认证,并优先选择已取得GAP、HACCP认证的农产品。
第七条 特需农产品的选定程序:
(一)区县农委(局总公司)向市特需中心推荐,填写《北京市特需农产品推荐表》,并提交有关材料;
(二)市特需中心与专家组对推荐材料进行审查,会同有关部门实地考察,确认产品合格后报请市农委批准,呈报中办警卫局审定。第五章考核管理
第八条 市特需中心对特需农产品的生产单位实行动态管理。市特需中心组织有关专家每年对特需农产品的生产单位进行考核。依据专家实地检查结果、区县农委(局总公司)的监控记录、检测机构监控记录和产品检测报告对生产环境、生产过程、产品质量以及服务水平进行考核。首次考核未达标的由特需中心提出整改意见,整改合格后方可继续供应特需农产品,对连续两次考核未达标单位取消其特需农产品供应资格。
第六章 其他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特需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二ΟΟ四年七月十日起试行。
附件: 1.特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控体系专家组名单 2.特需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程序 3.特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控体系责任分解表 4.特需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书 5.特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控与检测委托协议书 6.特需农产品重点检测项目一览表 7.北京市特需农产品推荐表 8.特需农产品质量安全(企业)年度考核表 9.种植业/养殖业企业生产记录
【 文件附件】
特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控体系专家组名单
特需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程序
特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控体系责任分解表
特需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书
特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控与检测委托协议书
特需农产品重点检测项目一览表
北京市特需农产品推荐表
特需农产品质量安全(企业)年度考核表
种植业企业生产记录
【 文件级别 】 市级
【 时效性 】 有效
【 发布单位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
【 颁布日期 】 2004-07-05
【 来源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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