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大苗:辛亥八廓之立宪毁于背叛

1905年7月16日,清廷发布派遣大臣出国考察政治的上谕,晚清的立宪作业由是启动。相见成趣的是,此日孙文自欧洲去日本的海船上,两天后抵达横滨,着手协调派系组建“同盟会”,革命党人开始新一轮暴力政治运作。从时间逻辑上看,革命党人这个动作是对满清政治改革的直觉反应,两个月后吴樾北京车站谋刺出洋考察的“五大臣”,可以证实这个猜想。效果上看,革命党人的暴力与立宪动向共进退,或者,至少相互刺激。而这个时间逻辑关系,与革命暴力促进立宪的惯有说法颇有差异。
  道理愈争愈明。出洋考察政治,当权者这一做派将政治改革推到公开议论的程式上来。一年后,清廷颁布“预备仿行立宪”的告示,“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 “大权”“庶政”之分,意在“抓大放小”,虽仍是中央权重,但让与地方分权。但这并非是最重要的,因为,“公诸舆论”就是公开争论,允许“公诸舆论”,就是许可民众向朝廷摆事实讲道理。“公诸”的用词更值得注意,诉诸舆论评议,对专制国家来讲,另一个术语就是戈尔巴乔夫的“公开性”。在操作层面上,开“报禁”、结政党就是“公诸舆论”应有要义。就逻辑关系,以舆论议国政,求的当然是“理”,“理”当然就比“权”大,既然是论理,就不会有先验之“理”,而是拿事实辩道理,即,以现世之实求国政之是。
  但立宪仍不能呼之欲出。新制度据于新思想,新思想存于新话语,这已在不同部分有述,在此不冗言。相对“独裁”,“宪政”是泾渭分明的概念,是立场的选择。然,一俟“立宪”,就是设定规矩,构建权限的政治设计的议题。以帝国为看,德意志宪法与德意志建国同步,即使俾斯麦恩威并施,软硬交加,也是权者间讨价还价的协商与妥协;日本的帝国宪法,哪怕最终是少数精英专断密谋而成,毕竟也经历了十多年“私拟宪法”的公议公论过程,有各层人士与利益团体的申张和辩议。所以,在中国,在“立宪”之前应该有一“议宪”阶段,各个阶层,不同团体申诉自己的利益之外,按照自己的想象或要求,编制自己觉得应然的宪法,经由社会公开审议。倘若“立宪”的决取还在朝廷的话,那么,“议宪”则全然由民间自为。
  但,中国却走了另一条道路。1906年9月颁布“准备仿行立宪”上谕,并没有带来热热闹闹的“议宪”民间运动,能让史家拿来称道的,大致是“自治”活动,背后多为官僚推动或默许,展示“宪政”楼花的样板间。或许因为这个原因,使得“立宪”避开了“议宪”这开智进程,步入地方自治的直行道。所谓“直行道”,是相对日本政制嬗变而言。日本政制之变,首开于“废藩置县”,废除封建藩制的同时,取消了地方治权,实行全面的中央集权制度。日本的这个制度选择,与那个时代世界潮流不符,某种程度上看起来像是大革命制造的法国制式,可与后来作为自己老师的德国所保持的地方自治相背。在国家政制建设上,日本走了一条之字形的弯路。
  清末立宪运动以地方自治开步,直迈政治分权之路,切中宪政制度的另一个要点。其时,日本反思其教训,已经开始逐渐复置地方自治。日本维新之路的成功,可资直接受益,其错谬和教训,可间接例为参考,这是后发者的某些好处。然而,清末“地方自治”运动中,最真切且最得当的,并不是借于日本的经验,是对上海万国租界的观察与体会。1905年11月11日,上海绅商们成立上海城厢内外总工程局。这并非是如今概念下的“工程局”,是模仿万国租界“工部局”的称谓。“工部局”,又是曲用清政府“工部”名称,而着实却是城市的行政管理机构。
  上海这一景致,值得垒字。与其他地方不同,上海的“自治”不仅是其民间自发性,更是其“总工程局”本身就是受控于公议的执行机关,直接向城市居民提供各种公共物品。这些公共品包括卫生、教育、环境、道路交通、治安等等,整体性地搭建起政制概念下的现代城市自治框架。绅商以纳捐资格参与并主导自治,决定了“纳税人自治”的性质,从另一个方向表现“无代议,不纳税”的正当主张。比袁世凯在天津花样化的“地方自治”,上海的自治向居民提供城市必须的公共物品,使得居民向市民的身份转变有了物质条件准备。更不能忽视的是,民间自发性质决定了,没有绝对人物可以肆意专权。与政的绅商们一开始就老道地入境于妥协与合作,张扬起自由社会的“契约精神”。
  1908年7月,清廷颁布《各省谘议局章程》和《议员选举章程》,限令各省一年内完成咨议局建设和议员选举。“咨议局”,从其名称可知,在制度设计上,是督抚的“咨议”机关,官制《章程》中所申“采取舆论之地,以指陈通省利病,筹计地方治安为宗旨”,也并非立法和监督机构,更非“地方自治”的权力机关。清廷的政治设计者和决定者所不知的要害是,这样的政制设计恰恰是日本“地方自治”正在左右为难,进退失据的困境所在。那时日本“地方自治”之所以处于热议,并非社会共识,而是激烈争论。真否为“地方自治”,最瞩目的就是地方行政长官是上级派出还是民选。只要是民选,毫无疑义,就会弱化,以致不能中央集权。
  咨议局的设计本意,就是为督抚陪衬参议机关,以缓和地方民众利益与中央政治的冲突。从机制的权术上,也可以制约封疆大吏坐大,又可开通渠道将民意送达天听,以使得中央监督地方政治。这个立意忘却,或者根本不知的是,只要是民选的,或者退一步说,只不要是钦定的,就必定不为官府所左右,而且以其正当性和民意性,胆于对抗派驻地方官员。这个权力机制就是“制衡”;一事不容二权,就会必争事权;凡事必须确权,就必然界定责任;如何担当责任,就必须事先设立规则;如此规则关乎治政,所以,立起的规则就是宪政之法。这样,“自治”必然导致“宪政”。其实,在宪法的学理上,“自治”本身也就是“宪政”。
  “民选“之路一开,绝对权力必衰,无论是不可置疑的天赋皇权,还是自称历史选择的僭主极权,都无以为继。在“资政院”中看得更清楚,地方选派来的议员大都斗志昂扬,动辄以辞职来威胁,而朝廷钦定的议员,往往垂头丧气,事事委曲求全。在地方的咨议局,督抚过往的权力左右受到掣肘,人事、预算、役负、建设等等不一而足。若稍许想想,事理就很是清楚。比照行政长官派遣制,咨议局的所有议员都是在野政客;对行政长官道理亦然,然极其实在的是,若民选行政长官,议事堂里多少会有合于自己政见的议员,至少能帮着自己在议事中据理一争。派遣的可就无比糟糕,议事堂里,几乎所有民选议员都是自己的反对派。没有立法权,议员们的申张,甚至无法算是政事方略;既然针对行政权力,那么无论成败,都是对权力的监督和制衡,官员们总要说个明白,也要做个明白。各地咨议局的质量当然有差,官员推动或直接操纵建立的咨议局,就相对听话安详,反之,则激烈乃至对抗。
  民选还是钦定之间的效用反差,远比议员本身人格良莠几何来得根本,相对于议员的智识宽窄,实证亦然。比起动辄拍枪,纵意拍案有着永不会凋谢的理性,是议事堂永恒的毅然正气;守在晚清的这些案例,可以看到,议员一个个地贿选与否并不重要,究竟代表哪个社会层面利益也不重要,是普遍民选还是有身份限制的民选也不重要,根本的是只是民选。只要是民选,其资格正义就可以实现对权力的抗衡;在权力这个共同的对手面前,当选者必然结成共识,这样的同盟一定基于妥协,个人私欲就必定受到遏制。所以,那个时代的议会政治或选举弊端,即令后人总能举出些许案例来诟病,但这样的矫正,只是喻来赞颂当今阶级的本性人格,并非意在百年前那个时代的风采再现。说起来,事理很简单,就是钦定还是民选。
  清末时代的议事政治,阅读到的细节有时也很是打趣。比如三读审议,比如分组专审等等,活灵灵地就搞了起来;再比如,既然议政会议有期限规定,咨议局的议员们就为闭会期设立常驻议员会议。常驻会议和议员,这是后来“常务委员会”和“常委”最初的称谓;还比如,常驻议员要求行政长官凡事都要先送到常驻会议来“咨议”,未经“咨议”不得实施,林林总总,花样百般。所有对设计漏洞刁钻以用,其实都是现代政治的训练,也是社会法治的实习。倘若未经规矩准许的就不可以操作,那么这个道理既适用“咨议局”,也同样适用督抚大员,谁都不可越权。
  “咨议局”的政治设计,立意在政治地方化,也就是“地方自治”,舒中央集权之失能之困。修辞学的工艺并不能修补智识上的困窘。“地方自治”首先就不是“地方” 和“自治”,而是各个地方共同的国是政治。出于共同本能,在尚未能理清地方政治如何前,各地方咨议局的议员们就建立起“各省咨议局议员联合会”,结成进退同盟,对抗中央权力。相比“资政院”,“各省咨议局议员联合会”看似院外游说团体,实际上与资政院民选议员内外呼应,在体态和舆论上构成政治强势,更逼真的理解,应当是议会政党的雏形,自发的,直觉的,但渐渐走出当局预设的政治蓝图。紧接着,又和议事堂外的自发团体组织起来“宪友会”,明确宣示政治宗旨,从立宪的对策延展出维宪准备,长期化也常态化,亟心倾力推进中国议事政治的建设。
  “地方自治”先行,这个政治动议很大意图在于暂且回避国政的敏感和艰巨,但,的确是歪打正着的精准和迷迷怔怔的正确,前者形容的是满清朝廷,后者说的是“咨议局”。民众的利益是在地方切身感受的,民众的民事权利也是在地方施加的。美国前众议院议长奥尼尔一句名言是,“政治在地方”(All politics is local),说的就是这个事理。另一本土名言谓之“父母官”,是说,地方为政的善恶,对民众有亲爹般的贴肤之蹭,以此衬说“天高皇帝远”的底层逍遥与苦难。自治,越底层越自在,越城市越自由,
  “各省咨议局议员联合会”的效用不止于上。共进退,大约可以理解为安危同担的政治保险,但遥相呼应的互助,更促发思想传染和智识共享以及经验恳谈,还推动彼此竞争,地方的与个人的竞争。比学赶帮,取经送宝地,聚焦在媒体舆论中,成为闻人名人,这样的情形,恐怕是那些实践者都未及预想。靠着本能的和自发的冲动,议员们,各地咨议局的议员和北京资政院的议员,只凭自己简陋的理解和全无的经验,打造中国未来的政治秩序。过了些许年份,哈耶克说“自发秩序”,两者相见,互为不假;而很多年很多年很多年以前,亚里士多德说,“人天生就是政治动物”,论的是古希腊城邦的闻政议事,今古对照,中外皆然。
  清末议事政治,最令人怦然心动的是召开国会的请愿运动和弹劾军机大臣事件,前者以“歌声咨议局议员联合会”为领导和策划,三赴北京显示顽强;后者以“资政院”为舞台,体现坚韧。两者互动互励,将立宪运动推向一个高潮。百年过去,对这些政治先贤的胆识,无论是赞还是叹,都扯动我们这样后人的愧与耻。
  革命党人的暴力革命,首要的就是秘密,事先不得泄露,事后怯于张扬。而议事政治则不同,党人们要大喊大呼,要引动视听,不止于一个事件的固执,更有一连串动作的变幻,营造的就是不可遏制的势头,而且还要愈演愈烈。当革命党人的荆轲们隐蔽不宣乔装而行时,议会党人则风仆仆,无定暖,议士一去兮箪壶满。革命党人所处心的是意外,制造震惊和耸人听闻;议会党人堂皇无忌踏梯而上,扔下一只靴子,世人引项那下一只的震响。议会党人的进退有据,坦荡堂皇的做派,直到攻下南京前,都享有不争的声誉。
  对那个时代,现在的一个说法是,“革命压倒了立宪”,但这与史实相悖。1911年11月14日发布《中华民国鄂州约法》,在“革命”最初时分就径直步入“宪政”,即令还处于战争时期,就将孙文所称“革命的军政阶段”的政纲完全摒弃。而在此前,兵营枪响当夜,当起义士官忙不迭涌到咨议局搜查自己领袖的时候,议长汤化龙就早已等候在那里。汤化龙为代表的议会党人,一开始就参与并领导了起义,用咨议局的身份赋予起义以政治意义,在安定民心,更在领导层里发挥重要作用。
  十四个起义省份中,至少有八个是咨议局主导或领导的。咨议局的身份,使得起义平和或至少最大限度减低了流血与暴力,极其从容地得到民众的认可与支持。以省为单位均衡观察,议会党人是这场革命的领导者,不是追随者,更不是抗拒者。在突发的事变面前,议会党人比同盟会更早担当起领导责任,相当程度地可以这样说, 即,“立宪领导了革命”,以《鄂州约法》论,还可以这样说,即“立宪规范了革命”。《鄂州宪法》非常清楚地摆开“三权分立”的权力格局,同时也规定了“行政责任制”以及行政长官和议员的民选任期制。
  起义爆发时,黄兴、宋教仁并不在场,汉口失守,汉阳不支,在武昌岌岌可危的时刻,军事总指挥黄兴与宋教仁匆忙出走。说这样的领袖是革命的领导,既罔于史实,也有嫌取辱。至于孙文,当他蹒蹒跚跚晃出洋轮时,唐绍仪和伍廷芳间议和谈判基本结束,就等着袁世凯把劝退的戏演足了,革命暂且告歇,自后亦不再起。自打踩稳上海的那爿码头开始,在“革命”大势已成的情态下,孙文只着着实实领导一场给自己加冕总统的仪式表演。
  这样,革命最初的模样,不仅是“宪政”的,还是“民主”的。《鄂州约法》的制定,有革命党人,议会党人,也还有起义反正的文武官僚,各方利益和意愿都能得到平衡,实现的是“共和”,避开的是“独裁”。思想意境之高,可堪为各省楷模,还可用作南北政治磋商的模板,以致最终升级为《宪法》。“宪政”、“民主”、“共和”,中国现代政治的胚体,在其刚刚形成的时候,就受精于现代思想,结成第一颗种子。在这幅形象里,如今我们仍在期待的那些,在那一时刻,有着全部的可能。
  共和的原则,民主的方法,宪政的理念,这一切,以孙文抵达上海那一刻开始,遭到革命党人的全面的背叛。“各省都督代表联合会”中多有各省咨议局议员或咨议局委托代 表,但在革命党人的枪杆子威慑下,这个联合会宣布解散自己,并宣布新成立的“参议会”只能由各省都督派员,不得由各省咨议局的代表出任。这个在枪杆子胁迫下的政治决议,孙文、黄兴、宋教仁及陈其美等的狂妄作为,是对共和原则的背叛,是对民主的强暴,对宪政理念的践踏。这些人的政略是:在我的地盘,就得我说了算,在我的枪杆子下,我就是老大。此招得手,孙文等以为经验,然后力迫袁世凯立都南京投网就范。日后,北京演出一场兵乱将其荡然,袁世凯分明读出这些背叛者的处心。
  倘若说暴力反抗并推翻专制就是革命的话,此时,革命党人已经抹去了革命本意,他们要实行,也开始实行的是暴力政治,暴力镇压和驱逐当日的盟友,不是暴力从清廷那夺权,而是暴力恫吓和排斥盟友,只由自己掌权,简言之,就是暴政。自暴政一开始,议会党人就以与坚决的谴责和反抗。不助纣为虐,这是他们正直的选择,哪怕革命党人对同党或对手的杀戒已开,江苏、湖北的议会党人仍面不改色,义正词严,坚定抨击这些倒行逆施,明确指向乱世祸首孙文。
  其时,南北两立还未融合,国民尚待清室退位,面对专制意义的革命还未完成,国家甚至犹有分裂的危险。即使这样,革命党人都不惜剪灭自己的同盟者。明知自己远弱于北方军事和政治集团的强势,也不容持有政治异见同盟者站在身边,哪怕在政治博弈中输得一塌糊涂。直到自己成为千夫所指的流氓,连自己的党人都怀疑是否无赖,险为孤家寡人的孙文不得不彻底交牌,想额外得到的一个也没拿到之外,下三滥的手法,把中国政治舞台搅到只剩下两个痞子的流氓对局,而且,袁世凯应牌上吟吟后手,大势上还悠悠撤军,老道地赢得众望所归,道德上和民意上的,把革命党人生生坐死。
  但立宪党人,也就是此文所称的议会党人,还没有放弃自己的宪政努力,但那是另一段旧去的故事。中国的宪政,中国的民主,中国的共和,曾经那么真真切切地近,以至于觉得手指摸过的那种颤颤,倏间烟消云散,至今不现。每每回望,禁不住潸然
本文最精彩的地方,在结尾处,大苗老兄在论坛上的发言,历来给人的感觉是,冷静、理性、不动声色,但没想到的是,大苗也会煽情,且煽情功力不弱,老实说挺出乎意外的,有机会,很想一睹大苗兄“潸然”的样子。呵呵。
尴尬地嘿嘿一声。
孙中山:上断改良之路 下启国共之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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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鄂州约法


2011-2-25 14:39:27   来源于: 20世纪军事网


  1911年10月16日,军政府颁布了《中华民国鄂州约法》,规定:人民一律平等;允许人民有各种民主、自由权利,如言论、出版、通讯、信教、居住、营业、保有财产、保有身体、保有家宅等;规定人民有选举和被选举的权利。对于政府组织、都督与议会的权限和职责也作了明确的规定。这是中国第一部具有宪法性质的法令。

  《鄂州约法》取美国宪法精华,主张在地方自治的基础上实行联邦制,保障公民权利,确立三权分立原则,对行政、立法、司法三方面的职权作7明确的划分。


中华民国鄂州约法

第一章  总  纲


第一条    中华鄂州人民,以已取得之鄂州土地为境域,组织鄂州政府统治之。将来取得之土地,在鄂州域内者,同受鄂州政府之统治;若在他州域内者,亦暂受鄂州政府之统治,俟中华民国成立时,另定区划。

第二条  鄂州政府,以都督及其任命之政务委员,与议会法司构成之;但议会得于本约法施行后三月内开设。

第三条  中华民国完全成立后,此约法即取消,应从中华民国宪法之规定;但鄂州人民关于鄂州统治之域内,从中华民国之承认自定鄂州宪法。


第二章 人  民


第四条   凡具有鄂州政府法定之资格者,皆为鄂州人民。

第五条   人民一律平等。

第六条  人民自由言论著作刊行并集会结社。

第七条  人民自由通讯不得侵其秘密。

第八条  人民自由信教。

第九条  人民自由居住迁徙。

第十条   人民自由保有财产。

第十一条  人民自由营业。

第十二条   人民自由保有身体,非依法律所定,不得逮捕审问处罚。

第十三条   人民自由保有家宅,非依法律不得侵入搜索。

第十四条  人民得诉讼于法司,求其审判;其对于行政官所为违法损害权利之行为,则诉讼于行政审判院。

第十五条  人民得陈请于议会。

第十六条   人民得陈诉于行政官署。

第十七条  人民有任官考试之权。

第十八条  人民有选举投票及被投票选举之权。

第十九条   人民依法律有纳税之义务。

第二十条  人民依法律有当兵之义务。

第二十一条   本章所载人民之权利,于有认为增进公益,维持公安之必要,或非常紧急必要时,得于法律限制之。


第三章  都  督

第二十二条   都督由人民公举,任期三年,续举时得连任;但连任以一次为限。

第二十三条   都督代表鄂州政府,总揽政务。其在议会未开设前,暂得制定法律。

第二十四条   都督公布法律;但对于议会议决之法律,有不以为然时,得以政务委员全体之署名,说明理由,付议会再议,以一次为限。

第二十五条   都督于紧急必要时,得以政务委员全体之署名,发布可代法律之制令;但事后仍须提出议会归其承诺。

第二十六条  都督于法定议会开闭时期外,遇有必要时,得召集临时议会。

第二十七条   都督于议会开会时,得出席,或命政务委员出席发言。

第二十八条   都督于外国宣战媾和缔结条约;但缔结条约须提出议会经其议定。

第二十九条  都督统率水陆军队。

第三十条   都督除典试院、官吏惩戒院、审计院、行政审判院之官职及考试惩戒事项外,得制定文武官职官规。

第三十一条   都督依法律任命文武职员。

第三十二条   都督依法律给与勋章及其他荣典。

第三十三条   都督依法律宣告戒严。

第三十四条   都督宣告大赦特赦减刑复权。


第四章  政务委员


第三十五条  政务委员,依都督之任命,执行政务,发布命令,负其责任。

第三十六条  政务委员,提出法律案于议会;并得出席发言。

第三十七条   政务委员编制会计预算,募集公债,及缔结与国库有负担之契约时,须提出议会,经其议定。

第三十八条   政务委员遇紧急必要时,得为非常财政之处分及预算外之支出;但事后须提出议会经其承诺。

第三十九条   政务委员于都督公布法律及其他有关政务之制令时,就于主管事务,须自署名。


第五章  议  会


第四十条  议会由人民于人民中选举议员组织之。

第四十一条   议会议决法律案,再议定条约及会计预算募集公债与国库有负担之契约;但基于法律之支出,议会不得减除。

第四十二条   议会审理决算。

第四十三条  议会得提出条陈于政务委员。

第四十四条  议会得质问政务委员求其答辩。

第四十五条  议会得受理人民之陈请,送于政务委员。

第四十六条  议会以总数员四分三以上之出席,以出席员三分二以上之可决,得弹劾政务委员之失职及法律上之犯罪。

第四十七条  议会得自制定内部诸法规并执行之。

第四十八条  议会于议员中自选举议长。

第四十九条  议会于每年法定时间,自行集合开会闭会。

第五十条   议会除四十六条所载外,有总员三分二以上之出席,始得开议,有出席员过半之可决,始得决议。可否同数时,议长决定之。

第五十一条   议会议事须公开之;但有政务委员之要求及出席议员过半数议决,得开秘密会议。

第五十二条  议会议员以十人以上之连署,得提出议案。

第五十三条   议会议员在会内之发言表决提议,在会外不负责任。但用他方法表于会外者,不在此限。

第五十四条  议会议员,除关于内乱外患之犯罪及现行犯外,在会期中,非得议长许诺,不得逮捕。


第六章  法  司


第五十五条  法司以都督任命之法官组织之。法司之编制及法官之资格,以法律定之。

第五十六条  法官非依法律受刑罚宣告,或应免职之惩戒宣告,不得免职。

第五十七条  法司以鄂州政府之名,依法律审判民事诉讼及刑事诉讼;但行政诉讼及其他特别诉讼,不在此限例。

第五十八条  法司之审判须公开。但有认为妨害安宁秩序者,得秘密审判。


第七章  辅  则


第五十九条  本约法由议会议员三分二以上,或都督之提议,议员过半数之出席,出席过半数之可决,得改正之。

第六十条  本约法自公布之日施行之。
这个在枪杆子胁迫下的政治决议,孙文、黄兴、宋教仁及陈其美等的狂妄作为,是对共和原则的背叛,是对民主的强暴,对宪政理念的践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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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文等为什么可以得手?
我还有一点不明白的是,从清季到现在,被治者到底发生了什么变化?这种变化多大程度上影响到治者政治规则的改变?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及其缘起

作者:吴宗慈


清宣统三年辛亥三月二十九日,革命党起义于广州,殉义者七十二人,是为黄花冈之役。是役,功虽未成而海内震动。无何清邮传部尚书盛宣怀持铁路国有政策,激起人心愤怒,遂有四川总督赵尔丰开炮击杀四川保路同志会。七月十五日之狱,被难者数万人,怨气所积,全国人心愈成瓦解土崩之势。八月十九日武昌革命党义旗一举,天下欢呼,于是湖南长沙于九月一日独立,江西九江于九月二日独立,南昌于初十日应之,陕西西安、山西太原于九月四日、九日独立,云南于九日独立,安徽皖北于九月十日先后独立,安庆芜湖继之,江苏上海于九月十三日独立,苏州于十四日应之,镇江、清江继之;浙江杭州于十四日独立,福建于十八日独立,广东于十九日独立,广西、贵州、四川、山东各省亦相继而与。不逾一月,民军遂有天下之大半,时清廷以民军之势不可以力抗,已于九月十三日有十九信条之宣布,冀以挽回已去之人心。然民军起义所以为共和,岂能承认此万世不易之皇统之信条,于是江苏都督程德全、浙江都督汤寿潜于九月二十一日联电沪督陈其美,倡议各省公举代表集议于上海,为联合进行机关之组织,其文曰:“武汉起义各省响应,共和政治已为全国政治所公认,然事必有所取则功乃易于观成,美利坚合众国之制当为吾国他日之模范。美之建国,其初各部颇起争端,外揭合众国之帜,内伏涣散之机,其所以苦战八年,收最后之成功者,赖十三州会议总机关有统一进行维持秩序之力也。考其第一次、第二次会议均仅以襄助各州议会为宗旨,至第三次会议始能确定国会长治久安,是亦历史上必经之阶级。吾国上海一埠为中外耳目所寄,又为交通便利不受兵祸之地,急宜仿照美国第一次会议方法,于上海设立临时会议机关,磋商对内对外妥善方法,以期保疆之统一,复人道之和平,务请各省选派代表莅沪集议。”其集议方法及提议大纲并列如下:

    一  各省旧谘议局各举代表一人;

    二  各省现时都督府各选派代表一人,均常驻上海;

    三  以江苏教育总会为招待所;

    四  两省以上代表到会即行开议,续到者随到随预议。

    又提议大纲三条:

    一  公认外交代表;

    二  对于军事之联络办法;

    三  对于清皇室之处置。

    二十二日即以江苏都督府代表雷奉、沉恩孚,浙江都督府代表姚桐豫、高尔登之名义通电各省来沪会议,是为各省民军动议组织临时政府之始。二十五日代表会开第一次会议,议决定名为各省都督府代表联合会。三十日议决承认武昌为民国中央军政府,以鄂军都督执行中央政务。时湖北都督黎元洪已有通电,请各省派全权委员赴武昌组织临时政府。十月初四日由联合会议决各省代表赴武昌,武昌因汉阳失守,全城陷于龟山炮线之下,仍假汉口英租界顺昌洋行为各省代表会所,十月十日开第一次会议,推谭人凤为议长。十二日议决先规定临时政府组织大纲,选举雷奉、马君武、王正廷为临时政府组织大纲起草员。十三日议决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二十一条,即日宣布全文。十四日得沪都督点,悉南京已于十二日克复,于是议决以南京为临时政府所在地。此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之缘起,亦即中华民国宪法之权舆焉。
这个在枪杆子胁迫下的政治决议,孙文、黄兴、宋教仁及陈其美等的狂妄作为,是对共和原则的背叛,是对民主的强暴,对宪政理念的践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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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文等为什么可以得手?
jianmin 发表于 2011-5-14 09:34
”得手“的意思是什么?

孙文自海外抵达上海后另外提出的所有要价,没有一宗得到实现,能算是”得手“么?
我还有一点不明白的是,从清季到现在,被治者到底发生了什么变化?这种变化多大程度上影响到治者政治规则的改变?
jianmin 发表于 2011-5-14 09:58
太笼统的问题。

即使清朝,洋务运动为开始的过程,也是极其巨大的变化。废除科举,兴办新学,使得清廷必须面对吏制和吏治的改革;地方自治和议政制度的建立,已经标明政治规则的改变。
大苗的文章,在共识网上已连载多篇,但在燕谈上,一篇也没有主动贴出来,是何道理?共识网的文章,是周志兴约大苗写的?
这枪杆子一抓,也是抓得很舒服的。小孩子从小喜欢枪么?对着别的孩子就可以威风凛凛一把。

根据这种人性和习惯,有人出了一个恶心的段子:

一个妇女因丈夫出轨告到书记那里,书记开导说:你只要不离婚,枪杆子还在你手里,射掉一点子弹算什么,何况射的都是你的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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