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帖] 林达:不光荣的“光荣革命”——“红色思潮”之前的平等探究之一

  公平、平等的话题,古已有之,也是红色思潮的起源,作为口号很激动人心,可是在实际操作上其实够复杂的,假如简单理解为以暴力手段或者说强制手段劫富济贫、均贫富,那只是个土匪逻辑。以这样的逻辑运作现代社会,不可能不出问题。

  要讲美国二战后的“红色思潮”,就要从“平等”话题说起。在工业化之前,美国相对欧洲要幸运很多,就是它没有非常普遍尖锐的社会冲突。

  一个农业社会,关键是农民要有地。自古以来,全世界农民的理想生活,曾经都是“一亩地,两头牛,老婆孩子热炕头”。看上去要求不高,其实在古老的农业社会,许多国家的农民都无法得到这样的单纯幸福,因为没有地。当然,租佃是一种正常方式,可是租金要合理。欧洲土地常常集中在贵族手中,租赁也并不都是合理的,甚至有过农民对庄园主的人身依附,也就是有农奴这一说。

  英国古代农民租佃土地,有钱出钱,没钱出力。有钱就简单,交租金;没钱只能以劳力替代。早年就有农役和骑士役之分,骑士役就是战争一起,你得上马跟贵族打仗去,也算是替代土地租金。打仗可是要送命的,拿命顶租金,实在太过分。所以在1660年,这种骑士役就被英国法律给废了。废除军事的武役之后,替代租金的就都是劳役了。英国租赁土地除了平常的年租金,还有个接替费,就是佃户户主去世,租赁关系转给后代,要额外交一笔相当于一年租金的手续费。

  美国的源头就是十三块英国殖民地,就像十三个小国家,各不相同。佐治亚是计划周密的农垦,送来移民的人经过英国政府精心挑选,来了就一人给四十英亩地;而一些王室的贵族封地就不一样。大家已经知道,宾夕法尼亚,就是威廉·佩恩向英国国王要求王室抵债得来的。威廉·佩恩的父亲是海军上将,为英国打下了牙买加,这钱多半是国王欠他的上将军饷,国王倒也不赖账,发张特许状,把这块殖民地封给了上将的儿子,特许他在宾夕法尼亚以英国方式出租土地,一年租金是两张河狸皮。

  威廉·佩恩是英国教友派的一个领袖,他对宾夕法尼亚的要求,并非出于财迷,而是自有一番政治理想抱负。北美教友派本来就是一个极善思考的教派,在殖民时期,他们就通过朴素的平等理念、将心比心换位思考,认真提出和实践了废除奴隶制。佩恩自己被称为哲学家,很起劲地在自己的领地推行宗教自由和民主制度。可惜,这样的人往往不善理财。他的财务状况越来越糟,最终在回英国的时候进了债务监狱。佩恩好不容易出得狱来,恨不能把宾夕法尼亚再卖回给英国王室,试了一次国王不要,正筹划着再试一次,他突然中风,说不出话来,早在美国革命近六十年前,就在英国去世了。

  接下来的美国革命,使得北美殖民地的英国王室土地,全都归了各州的州政府。而州政府纷纷立法废除了英国式租佃方式。但并不是说,没有地主的日子就一定是好日子。因为政府会收税,就是类似交公粮这样的事情。其实租金和税收对农民来说是一回事,一样是交,就是交的对象不同而已。比如对宾夕法尼亚人,两张河狸皮交给佩恩还是交给政府,你说有什么差别。关键是两张河狸皮这个数量是否合理。租金和税收同样有是否过重的问题。美国独立以后,各州也有过一个不断调整的时期。美国革命发源地波士顿所在的马萨诸塞州,在美国成立初期的1787年,就有过一次因为对赋税不满引发的“谢思起义”。

  但是,相比长期在封建农奴制度和租佃制度下的欧洲农民,在美国初期,农民日子要有希望得多,更有追求幸福的可能。一个重要条件,就是新大陆广袤的土地,地多人稀,另外就是民主制度下的政府调节功能。农民可以抱怨,抱怨会有结果,毕竟他们面对的是一个民选政府,而不是贵族老爷。税收太多,可以威胁说我不选你进政府了,没听说能把贵族给选下去的。另要说明的是,英国这样的国家,城市化工业化都比美国早很多,美国一直被欧洲看不起,就因为人家都工业化了,它还是个大乡村。所以,它的工业社会的问题,来得很晚。

  农业社会的古欧洲,农民的生存空间常常是逼仄的,它是老大陆,历史悠久,土地早被国王封完,或者被圈地圈走了。十八世纪,美国国父之一的托马斯·杰弗逊,作为外交使节在法国游历。他看到贵族享受蔓延无边的巨大猎场,世袭传承,而农民却常常没有可耕种的土地。他感觉这种土地造成的巨大贫富差距看上去完全是绝望的,也许他担心美国将来也会人口增多、土地兼并,因此思考如何通过法律来调节这种状况。于是他提出一个理论,“土地用益权属于活着的人”。这实际上是在思考以法律调节私有财产继承权的开端,要解决的是使用土地的“平等”问题。

  在法国大革命四年前的1785年,杰弗逊从法国美丽的枫丹白露,给同为美国建国之父的麦迪逊写信,却写着一点都不浪漫的话题:他在路上遇到一个法国妇人,是失去土地后的女农民工,打工的工资却养不活一家人,杰弗逊十分不忍,给了她一点钱,看到那个可怜妇人感激涕零,他就更难以平静。然而,进入解决问题的层面,杰弗逊的思考还是冷静的,他在信中写道,“我意识到,平均分配财产是做不到的。但是既然这种巨大的不平等造成人类大多数处于悲惨境地,为了重新分配财产,立法者提出的方案再多也不过分,只是要注意让这种财产的再分配不要违背人之常情。”

  私有财产、继承权,都是西方的古老话题和法律,所谓“人之常情”,也是人类自古以来积累的智慧。当杰弗逊在思考这些问题的年代,“平等”话题在欧洲不仅是敏感的政治话题,也变得越来越“危险”。杰弗逊本人随着法国形势的急剧变化,他的想法也在推进。几年一过,法国革命就在杰弗逊眼前发生,他在紧张思考和试着判断这场革命,革命爆发一个月后的1789年8月3日,杰弗逊在给狄奥达蒂的信中提到自己对法国革命的看法,革命前的法国正在改革中,杰弗逊认为,革命比改革能带来更彻底的变化,“由于长期掌握政权,由于人民的敬畏,由于拥有官方武力,也由于仪式排场之震慑人心,这个政府的专制统治是如此强大巩固,以至于它只要坚持固守,国民议会哪怕再有远见卓识,大概也只能获得可观的改进,而不是彻底修正”。

  杰弗逊对革命后的国民公会寄予厚望,他还在信中写道:“国民公会现在有了一块干净的画布可以在上面画画了,正如我们美国一样。无论是逆境还是顺境他们都如此坚决明智,所以我坚信他们将正当使用他们的权力。”

  法国革命两个月后的1789年9月6日,杰弗逊在给麦迪逊的信中,再次扩展了自己以前信中的想法,把“土地属于活着的一代”的概念,扩展到“地球属于活着的一代人”、扩展到债务和债权,宪法和法律,都根据当时成年人平均四十岁的寿命,以二十一岁成年后的十九年为一个存废周期,就是每过十九年重新立法一次,使得前代人制定的法律,不能束缚活着的新一代。“他们前代人的想法和法律,在它们的自然过程中,和它的制订者一起消亡。每一部宪法和每一项法律,在十九年末自然消亡。”在我看来,这样的想法,已经明显带有受法国革命激进思潮影响的痕迹了。

  后来法国革命的走向,完全背离了杰弗逊的预期,从杀国王一家和杀贵族开始,直至普遍滥杀无辜,最后革命者相互残杀,社会陷于混乱,民众最终彻底厌倦和抛弃革命,渴求回到一个正常生活。仅1793年的雅各宾专政,巴黎一城就杀了一万七千人。这些都是杰弗逊在当时没有料到的。

  杰弗逊在两百多年前的这些想法是粗略的,他只是在写信,给同为美国建国者的朋友们,写信聊聊自己的想法,也征求他们的意见。美国继华盛顿之后的第二位总统亚当斯,并不同意他的看法,他认为,“社会契约和法律最终必须归于书面材料。遵守这些文件应该成为这个国家的惯例。革命是代价高昂的东西,人类很快会吝惜自己的鲜血和财产,不再频繁地诉诸革命手段。”

  这是美国有关平等、如何取得平等、渐进改革和革命的比较、革命方式的潜在危险等等话题的最初讨论。这样的讨论,也就是美国自由派、保守派争论的开端。

  这里有几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可以回过头聊聊,也是关于平等,关于革命。这些话题的历史故事,正是美国建国之父们讨论的背景。

  去年,我看到有关于英国革命和法国革命比较话题的争论。一位学者指出,有人推崇英美传统,而不赞同法俄传统,但是英国革命过程也相砍相杀,他提到1640年的“英国革命”至1688年“光荣革命”,他指出,两次革命期间有二十多万人丧生。杀人数量远远超出法国大革命。因此得出结论,接受英国传统一样会出现人类灾祸,因为,“英国革命同样是血腥的”。

  我以前在《带一本书去巴黎》中谈过法国革命,在这里就不重复了。我想再回头看看这位学者提到的英国传统。

  英国传统的迷人之处,并不在于它一路走来没有血腥,甚至可以说,在历史上的小小英国,十七世纪才四百五十万至五百万人口,可它自古而来的王室阴谋、自相残杀、宗教杀戮和内战等等,是特别血腥的一个国家。所以也是经久不息的电影题材,它的真实故事就具备了戏剧的一切惊心动魄的要素。记得很小时候看劳伦斯·奥利弗导演的《理查三世》,留下强烈印象的就是为争夺王位,夜黑风高,有人揣着枕头去闷死两个小王子;当然还有砍头。直到现在,《伊丽莎白》的电影,被人拍了一遍又一遍,大家还是津津乐道地去看新版本。

  其实所谓古代,就是血腥和野蛮,全世界都一样。英国传统不同的是,它从如此血腥野蛮之中,逐渐会产生和一步步推出权力相互制约的结构,最终推出了今天的现代民主制度。如同古希腊、古罗马并非没有征战血腥,可是它提供了今天民主制度的思想资源。

  有着六十三个条款的《大宪章》,它的诞生那可是1215年,这份由国王贵族双方签字画押立下的条约,硬是逼迫国王让出原本至高无上的权力。其中最重要的第六十一条,即所谓“安全法”规定,由二十五名贵族组成的委员会有权随时开会,他们具有否決国王命令的权力。《大宪章》也强令国王承诺更为宽松的统治,例如第三十九条,衍生了此后“人身保护令”的概念:非经法官进行的法律审判,或依据法律行事,任何自由人不得被拘留监禁、剥夺财产和放逐杀害。从此,英国开始走向限制君权、国会立法、司法独立的君主立宪之路。

  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它写下来了,成为文件。而欧洲君主传承的稳定,也体现出它的好处来,就是后面君王必须认前面祖宗签下的账,世世代代的贵族乃至平民,几百年,都可以拿这个作为依据,对国王叫板。这就是英国传统。可是这种推进非常之缓慢,因为古代还是古代,这个过程就必然是血腥的。国王自然要挣脱“枷锁”,贵族平民就要讨伐,国王势力大了的时候,也要报复,较量过程也常常就是武力杀戮。

  同时,虽然《大宪章》规定了以后要依法律行事,而不能由国王“朕开口即为法律”,但古代法官、他们所依据的古代律令,还是远非我们今天概念上的现代法律,因此,《大宪章》并没有立即杜绝、甚至在几百年里都没能杜绝不公正的古代刑律和残酷的古代刑罚,只能说,它开始了一个可以孕育出现代司法的制度概念和实践。

  后来,国王的挣扎,也渐渐变成武力和在文件基础上据理力争的来回交替。贵族委员会,慢慢演进到议会的贵族院,又发展出非贵族绅士阶层的平民院,直至现代民主制度的诞生。上层、民众和国王的角力成果,不断在补充《大宪章》,它是一个推进过程,积累的成果被一次次记录在案。

  早在中世纪,英国就破了君权神授,确立“教皇才是世俗总督,而国王是人民主权代表”的政治理念;还在十五世纪,英国国王收进出口税、收多少,就必须得到议会批准。1604年,平民院议长就很神气地通知詹姆斯一世:国王无权立法,只有对国会立法的批准、否决权。立法、行政关系听上去已经很“现代”。可是在现实执行中,双方还在以实力相拼。

  1621年,詹姆斯一世和国会冲突,国会提出史上有名的“大抗议”,再次强调“国会的自由权、选举权、特权、司法权等,均为亘古不受怀疑的天赋权利及英国人民之遗产”。1625年,国会已经管到国王家里,提出国王查理一世的王宫开支是否浪费,提出要每年召集国会审查。最后国王被逼到了“贫困状态”,需要大量出售王宫金银器才能维持宫廷生计。

  制度上分权和积累的结果,自然会是国会越来越强,而且是平民院越来越强。强得很自然,很符合历史潮流:因为贵族在历史性的没落之中,1625年平民院议员的财产总和,已是贵族院的三倍。

  最后,开始了一个个循环,国王受不了这个气,就解散国会,可没有国会同意,又收不上税来,只好再召集国会,冲突不断。

  1628年,国会再次发表《权利请愿书》,向查理一世宣布四项原则:不经国会批准不得征税;不得无故监禁臣民;军人不得住宿民家;和平时期不得实行军管。国会还对国王抱怨:上述规定在爱德华一世时已是法律,“您的子民已经继承这种自由”,他们抗议国王破坏了四百年前的《大宪章》。

  在当时的英国,只要是关闭国会,就叫作国王的“专制期”。1640年英国革命前,查理一世已经有了罕见的十一年专制期。最后,他还是无法摆脱老套路,又在苏格兰大军逼来、需要税款抵作军费的时候,召开国会准备收税,可是,双方再次冲突,国会二十二天就又被国王解散,史称“短期国会”。要命的军费问题依旧,国王不得不妥协,1640年被迫再召开国会,这个国会存在了十三年,被叫做“长期国会”,还反过来判了国王查理一世死刑。所以,也有历史学家就把“长期国会”的召开,看作是1640年“英国革命”的开端。

  可是,英国人自己和一般西方历史学家,只是把1640年后的这一段叫作“英国内战”而不是“英国革命”。我觉得两种说法都有道理。它是这段历史并行的两条线索。

  一条是战争线索,和后来的法国革命相比,英国这一段基本是保皇军和国会军的两次内战,直到保皇军失败,国王被抓,成为国会的俘虏。前面那位学者提到的二十万人死亡,基本是内战的战争死亡和古代战争传统的战后屠杀。

  另一条是“革命”线索,就是它的激进路线。平民院先强迫贵族院把几个主教议员赶出国会,与其说是要“政教分离”,还不如说是宗教的教派纷争。接下来,贵族院岌岌可危,平民院成为立法主力,宗教立法苛严,处死了一批耶稣会教士和七十二岁的洛德主教。国王成了战争俘虏,最终军队挟持着国王,占领平民院,对国会进行针对保皇派和宗教异己的大清洗,清洗剩下那个残缺不全的国会,又被叫做“残余国会”。

  “残余国会”在军队头头克伦威尔主持下,讨论查理一世的死刑。并且以死亡相威胁,要他同意出售主教土地,并且放弃他对国会立法的行政否决权,以交换自己的性命,实际上,这是国会要走出大权独揽的一步,摆脱国王否决权的制约。查理一世不愿意违背誓言而拒绝。眼看死刑无法避免,有四个贵族站出来,要求替国王而死,遭到拒绝。

  1649年1月30日,英国国王查理一世安静赴死。据目击者回忆:刀起头落,数千围观者,发出同一声叹息,令人震撼。克伦威尔随即进一步踢掉贵族院,宣布成立没有君主、没有国会上院(即贵族院)、只有平民院的共和国。

  “共和国”三个字历来是最迷惑人的。因为共和就是打倒国王之后的替代物,所以人们往往以为“共和”这只筐里面一定就是“人民当家作主”那把子菜,没有料到抖搂出来的完全可能是不相干的东西。

  共和的英格兰联邦不是民主的,而且仰仗军队维持。军饷就需要收税。横征暴敛不够,一个招术就是以政治借口,没收剥夺保皇派贵族们的财产,使得大量年轻贵族沦为赤贫。这时,距离1607年英国人在北美建立第一块殖民地,已经有几十年,北美就成为虽然艰难、但至少还存有希望的活路。结果,美国第一任总统华盛顿家族、美国南北战争中的南军首领李将军家族等等,一些美国重要历史人物的家族,都是被这一波英国难民潮推过来的,倒是给未来美国输送了人才。维克多·雨果还指称,当时威廉·佩恩还花钱“买”了一批贵族遗孀,让她们移民宾夕法尼亚。

  比起当年被砍头的革命对象查理一世的当政时代,革命后的英格兰社会更为动荡,当时国会的税收,已经是以前国王税率的两倍。怪不得英国人在那里怨气大发,说“我们从前被国王、贵族院、平民院统治,现在被一个将军、军事法庭和平民院统治,倒是好在哪里”?

  查理一世死后刚过了四年,克伦威尔就于1653年把自己封为“护国公”,形成威权政体,共和随之结束。克伦威尔一死,等同撤去威权,可以想象,军队高层和国会立即开始激烈地争夺权力。1660年,英国恢复君权。对这个结果,历史学家和你我这样的历史读者,都不会感到有什么意外。

  最终,经过期间的曲曲折折,英国人也终于吸取教训,没有流血地完成了另一场“革命”。它的标志是1688年12月16日国会首次提出的一个英国式“权利宣言”,这个宣言谴责国王“未经国会同意”,就废弃、中止了法律和执法权;成立和维持常备军,等等。

  不久后,废黜这位被谴责君王的同时,立了另一位君王。君王还在,宣言确立的原则却进入了英国构成法,承认“君主”、却又受“立宪”制约,这就是1688年的“光荣革命”,“光荣”就光荣在没有流血。这是英国人和历史学家公认为是“革命”的那场英国革命。

  在叙述的时候,假如把两场英国革命一头一尾地一串,读者就可能混在一起了。实际上,1640年“革命”是一回事, 1688年“光荣革命”是另一回事。前者基本上以内战为主,后者确立了今天英国的君主立宪制。人们推崇英国政治传统的时候,通常是指“光荣革命”的历史性开创。

  但是前面提到的那位学者是有道理的,虽然“光荣革命”没有流血,它只是漫长英国武力血腥史的最终结果,尤其是“1640年革命”还砍了国王的头,前面的“流血”部分,怎么可以“不算”?仔细看看,它简直就是法国大革命在英国舞台的预演。

  对于英法两段革命的不同评价,在当时就有很大争议,尤其是法国人,特别气愤难平,说你们在批评法国革命的时候,居然傻到要称赞什么英国,英国那个时候要多野蛮有多野蛮,其中最努力去反驳的一个法国人就是维克多·雨果。他认认真真搜集资料,以小说《笑面人》,刻画了十七世纪末十八世纪初,也就是“光荣革命”前后的英国社会状态,尤其是为宗教迫害服务的英国司法,他要让大家好好看看,英国人绝对不是什么“良善之辈”。

  我想,历史学家对英国另眼看待,是把英国革命、把它制度积累的漫长历程,都划归古代了。一个古代社会为了争夺权力流血,没有人奇怪,别的国家也一样。问题是其他古代国家反复动武、白白流血,也没见有什么制度长进,而英国居然就在野蛮时代一步步得出制度成果来。

  说英国革命划归古代,一个依据当然是年代早,1640年英国革命比法国革命整整早了将近一百五十年。再说,当时他们的制度实践,可以说是开创性的。说它算古代,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英国革命不是在清楚分割政府和民间的权益利益,整个过程的所谓“利益”争执,还死死纠葛在政教合一、无数宗教教派的你死我活之中。不管是1640年的所谓“英国革命”、还是1688年的“光荣革命”,都未能免俗。

  在一个简化思维中,好像国王决策,当然是不如国会决策;国会的贵族院决策,当然不如平民院决策;这样推下去,就是代议制的间接民主,应该理所当然就不如大众公投的直接民主。这个思路的背后,就是一个渴望平等的幽灵。实际上,文明进程却往往由一个知识储存更为完备的上层思考在推动,关键是权力分支之间,必须有一个相互制约和平衡的关系。

  所以,我们回到当时的英国现实看看,真的很不可思议。在“光荣革命”的国王和国会冲突中,就沉淀的制度理念来说,固然国会的胜利意义深远,它成功地抵挡了国王,不让国王任意废了国会立法的武功。可是,就“光荣革命”本身,就这场法律存废的具体争执来说,倒霉的国王比起受到民众强烈支持的国会来说,其观念真不知文明和先进了多少。事情还是关乎宗教。

  “光荣革命”的一年前,国王詹姆斯二世,正是听了那个后来成为美国宾夕法尼亚创始人威廉·佩恩的话,决定利用他的国王权威,中止自中世纪以来,冤冤相报的宗教迫害引发的仇恨、杀戮甚至战争。1687年,他宣布了他的第一个《宽容宣言》。据说威廉·佩恩劝他的时候说过:假如这样做,国王可能获得更多新教徒的支持。不论国王是否出于功利考量,他的宗教宽容至少是全面的:停止宗教所加的一切刑罚,宣布信仰自由,严禁干扰任何和平的宗教集会,因为不肯宣誓信仰英国国教而被关在监狱里的人,都应该放掉。

  但是,这样的想法在当时的英格兰,实在太超前。就连牛津大学、剑桥大学这样的高等学府,都不接受天主教徒作为学生,并且因为国王要求这两个大学破除宗教禁令,都和国王发生过冲突。在国王与剑桥大学的冲突中,就连著名科学家牛顿,都是站在反对宽容的校方一边。看来,他还缺了被另一个苹果砸一下脑袋的机会。

  1688年4月,詹姆斯二世再次颁布和重申一年前的《宽容宣言》,要保障全体英国人“永久的良心自由”。职务升迁和国会选举,都排除对宗教信仰的考量。并且要求主教们向各个教堂宣读《宽容宣言》,几名主教抵抗不从。就在这场对抗中,伦敦群情激奋,民众所支持的国会最终取得胜利:国会宣布他们不宽容而且苛严的宗教立法,国王无权废除。

  这个怪圈绕过来了吧?所谓英国“光荣革命”,就是国会针对国王的“权利宣言”,最关键一条,就是宣布国王“未经国会同意”,无权废弃、中止国会的立法和执法权,成为影响深远的制度文明的进步。可是,当时引发“光荣革命”的具体争执,却是国会要坚持自己立的宗教迫害法律,绝不容国王任意废除。国王试图“越权”废止的,正是从中世纪延续下来的传统、现在由国会“立法”而成为“法律”的残酷宗教迫害。

  所以,历史不是概念化的。切勿以为,某个阶层、哪怕它是最上端的封建统治阶层,就一定是邪恶的;某个阶层,哪怕是劳苦大众,就一定是代表正义和正确的。

  根据当时历史记载的估计,就在“光荣革命”前的二十六年中,英国就有六万人因为不认同英国国教而坐牢,其中五千人死在牢里。这些受害者都是平民院立法的牺牲品。甚至远在1640年“英国革命”之前,英国议会的平民院已经和当时的国王发生类似争执,他们要求当时的国王下令,所有天主教徒的小孩,都必须从父母身边带走,交给“宗教正确”的家庭,由他们把孩子教育成新教徒,国王却坚持不肯这样做。

  一名历史学家曾经感叹说,“在这残酷年代,国王几乎是唯一的新思想来源、唯一慈悲的声音。”因为大家看来看去,在权力较量中,只看到国王在那里为宗教宽容努力。像威廉·佩恩这样的,看看在英国这里实在没戏,只能远渡大洋去到北美,去宾夕法尼亚播种、实践他宗教自由的理想去了。

  这就是复杂的历史现实,“光荣革命”不光荣。今天大家提及英国传统,更重视它在制度上的创新和成就,忽略它议题的野蛮荒诞,就在于,那本身就是野蛮时代。它的野蛮从中世纪一路走来,可以说是一脉相承,没有什么出人意料的事情,受过良好教育的国王,站在了新思想的前沿,也在逻辑之中。而这样的超前观念,假如一出来就能够被整个低教育的社会大众欣然接受,反而是奇怪的事情了。

  所以,今天的西方历史学家普遍认为,国王宗教宽容的新观念,在十七世纪的英国,被受到愚昧大众支持的平民院扼杀,是正常的;而新兴的平民阶层,不论在什么议题上,在同传统唯一权威的抗争博弈中,能够在制度上打破一王独大,形成一个有效的平衡、制约机制,那就是值得庆幸的。因为一王独大是更为危险的制度,他虽然今天可以是“对”的,明天却可能错得一塌糊涂。就拿这个以宗教宽容先驱著称的国王,也曾经在遇到宗教叛乱危及统治的时候,容忍了属下的血腥报复。你押宝押在一个大权独揽的个人身上,当然危机四伏。历史上贤君暴君轮流交替的故事实在太多。

  英国所谓“革命”,只是历史学家加上去的光环和总结,在那个时候,它只是自然而然发生的双方争权夺利,一方说,我们要有契约,限制你过去无限的权力。在反复争斗下,流血、死人、渐渐稳定。在那个时代,还没有现代法治、没有美国这样冷静思考后建立的制度范例。全世界在黑灯瞎火摸索,别处都在打仗、流血、死人。别处没有循环出、打出一个制度,而英国渐渐地摸索发明出一个制度来,和别人比,就算很了不起。算算那才16××年啊,很古代了。别人都还没有这样明确对君王的政治制约和平民明确宣示立法权的意识。

  再说到法国革命,确实大家看待它的眼光就很不一样,它在英国革命的一百多年之后,已经是十八世纪末了。美国已经立国、并且通过了今天还在用着的宪法,政治制度很现代了。思想资源是现成的,制度榜样也都有了。不需要法国人再发明什么,而法国革命打着平等自由博爱的亮丽旗帜,却走了一条反制度、反法治道路,死于法国革命的无辜者,和1640年英国革命情况不同,造成死亡的不是战争,几乎都是以革命的名义,在被滥用的司法之下,用断头机切下来的一个个脑袋。这个过程不被大家原谅,并不算很冤枉。

  这里我想重提对待历史的“时间、条件、地点”的概念,历史学家会把英国革命和同时代的世界其他国家的制度状况比较,会忽略它历史必然的那部分错误;而到了法国革命,历史学家就会把它和同时期的美国制度实践相比较。得出的结论自然不同。这种“时间”、“条件”的差异,三个革命的三个弑君案就是很实在的例子。

  英国人在革命后的1649年砍去了国王查理一世的脑袋;法国人在1793年的大革命中砍去了路易十六夫妇的脑袋,并将他们七岁儿子关押虐待至死;1918年的俄国革命中,沙皇尼古拉二世的一家大小加上仆人,全部被布尔什维克的秘密警察用机枪扫射杀死。三个弑君案之间,相隔都有一百多年。当然,它们在历史上得到的评价很是不同。

  前面两个君王被公开行刑。历史学家基本认定,查理一世掉脑袋确实很难避免,依据之一是,当时英国内战已经热火朝天,国王和国会已经是战争敌手,到了你死我活的关头,杀他的一方有理由认为,假如留着国王,将来一旦他翻过来,他们也难逃一死。再看路易十六,1989年法国庆祝革命两百周年,当时的法国总统密特朗在庆祝大会上说:“路易十六是个好人,处死他是个悲剧,但也无可避免。”这个“无可避免”说,在史学界却是有争议的,法国革命中的路易十六,远不是政治胜利者的一个死亡威胁。

  到了1918年的俄国,对弑君事件的负面评价,甚至当事人在做的时候,就已经非常清楚。这是一个公认的罪行。尼古拉二世一家不仅是秘密处死,而且花了很大力气毁尸灭迹,他们的尸体被浇上硫酸汽油腐蚀焚毁,骨渣被刻意埋藏,遇难地点的别墅被拆除,当局一直否认杀害。直到苏俄也已经经历了改朝换代的大变故,直到九十年后的2008年10月1日,俄国最高法院才正式宣布“对沙皇尼古拉二世一家的镇压毫无道理”。假如1918年的俄国人和1649年的英国人一样有理直气壮的感觉,整个过程就不可能是这样走的。

  再看美国革命,如果说英国的“光荣革命”不光荣,也可以说“美国革命不革命”。它确实称不上是一场革命,它只是一个脱离宗主国的独立,它没有颠覆英国在北美殖民地留下的制度成果。打个比方,1997年的香港,假如“回归”到中国一国一制的地步,就可以称得上算是一场革命。而严格实行一国两制的话,香港就没有经历革命。当年美国有点类似。所不同的是,新生的美国是彻底独立的,它在原来英国殖民地的基础上,进一步推进完善了从英国开始的制度建设。

  聊开这些革命故事,其实还是围绕一个平等主题。它一路延续到红色思潮的开端。简单就表面来看,一王独大的君主制度,当然是最不能保障平等的。可是,在美国立宪的时候,约翰·亚当斯在给杰弗逊的信中就提到,“你害怕的是一个人,而我害怕少数人。我们完全同意多数人应该享有一个充分公平而完全选举代表的权利。你害怕君主制,而我害怕贵族政治。”也就是说,贵族政治和君主制一样不保险。再扩大一圈,可以看到,在当年英国,假如从贵族政治扩大到平民院,也就是富裕起来的绅士阶层,也并非就是在实现公平和平等。假如民主再向底层推进,托克维尔就在担心,美国会不会重蹈法国大革命的路数,走向“多数的暴政”?

  所以,我只是想说,公平、平等的话题,古已有之,也是红色思潮的起源,作为口号很激动人心,可是在实际操作上其实够复杂的,假如简单理解为以暴力手段或者说强制手段劫富济贫、均贫富,那只是土匪逻辑。以这样的逻辑运作现代社会,不可能不出问题。

来源: 东方早报
好文章!。。。。。。
1,I.stability of possession;II.transference by consent;III.performance of promises.
2,中国的教育体系是制造SB的流水线。
3,一个充满着下贱历史的国家如何走向正常?
好久不见wind兄了?闭关修炼?问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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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实好文,这段尤佳:
所以,历史不是概念化的。切勿以为,某个阶层、哪怕它是最上端的封建统治阶层,就一定是邪恶的;某个阶层,哪怕是劳苦大众,就一定是代表正义和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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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看这个,对照一下:

多维的、流动的英格兰宪政史
光照的果子于 2011-6-7 16:58:24 发布在 凯迪社区 > 猫眼看人

作者:李红海

    英格兰的宪政,无论是现今还是它的历史,总会让人产生兴趣,总会带给人无限的思考和联想。这不仅因为英格兰被誉为宪政的母国,它的宪政与众不同而且几乎无法复制,更因为它曾创造了无数令人叹为观止的宪政奇迹和这些奇迹的无法解释。比如,即使是从诺曼征服开始算起,也很少有“外人”对王位提出主张,主张者基本上都是跟王室有一定关联的人。比如,对忏悔者爱德华国王之王位提出主张并最终获得成功的征服者威廉,据说是前者在诺曼底时留下的私生子;而和亨利一世之女玛蒂尔德争夺王位的斯蒂芬,则是威廉二世和亨利一世的外甥、法国的布鲁瓦伯爵之子,其母阿黛拉是威廉一世的第四个女儿……事实上,英格兰的历史上也曾发生过王朝更迭和国王被废黜或弑君之类的事,但与王室没有任何关联的人跳出来主张王位的情况,却几乎从未发生过。如拉尔夫·A.格里菲斯在评价爱德华二世被废黜、爱德华三世即位时所言,尽管君权神授的原则遭到了破坏,但王位世袭的原则却没有受到侵犯。{1}这与中国历史上从很早时候起,陈胜、吴广就提出“王侯将相,宁有种乎?”历代屡有权臣废帝并取而代之以及农民起义首领动辄慌不迭地称帝,形成了鲜明对比。再比如,自光荣革命至今,三百多年来英国(至少是英格兰)国内基本上没有发生过大的动荡;{2}而如今,英国社会秩序之井然,也常常是人们津津乐道的话题。凡此种种,在世界宪政史上,即使不是独一无二,也可以算得上是相当少见。

     面对这样一种奇迹,我们所关切的决不止是这种奇迹本身,而是它背后的原因所在:究竟是哪些因素促成了这样的宪政奇迹?回答这样的问题也许是不可能的—因为任何奇迹的背后都必然隐藏着无数的未知因素,更何况迄今好像还没有人对此作出过完美的解释。类似的探索也许是徒劳甚或无益的—因为探索是为了解释,而解释又很可能是为了借鉴,但迄今为止好像还没有成功复制这种宪政的先例。另外,也许我们还必须承认,各国的宪政体制总是与其民族性格联系在一起因而是无法移植和复制的,在这个意义上借鉴和复制他国也许是根本不需要的—宪政体制只有适合这个民族与否,而绝无彼此的优劣高下之分。不过,即使抛开上述这些顾虑而只进行理论上的探索,也许就足以让我们理解宪政背后的某些一般性规律,从而在一定意义上有助于我们自己的宪政建设。而在这方面,英格兰的宪政史的确是一个很好的标本,而梅特兰的《英格兰宪政史》则是一部对此标本予以描述的经典著述。在接下来的内容中,笔者将基于对《英格兰宪政史》的翻译和自己对英格兰宪政史的认识,来谈谈对这一主题的理解。

一、英格兰宪政的历史是一部不断将王置于法下的历史,是统治权在国王、贵族和议会之间不断调整配置的历史

  英格兰国王权力的上升大概始于盎格鲁-撒克逊人在内战和对抗北欧人入侵的过程中,阿尔弗雷德大王的威名就是一个例子。这之前或更早,日耳曼人的国王无非只是一个与部落其他成年男子并无大异的部落首领而已,其权力受到民众大会或贤人会议的很大制约;当时国王经常需要选举产生或其登基需要经过贤人会议的同意就是明证。{3}英格兰国王权力的真正膨胀是在诺曼征服之后。的的确确,这次征服本身在很大程度上促成了国王前所未有的权威,但国王的个人能力、魅力,如威廉一世、亨利一世、亨利二世,也使这种权威不断提高。伴随英格兰国王权力上升的,是原来民众大会、贤人会议地位的下降。此时的贤人会议逐渐和诺曼人的御前会议融合,成为了国王的议事和行政机构;{4}而民众大会则基本上为国王所控制,只在诸如获取全体民众之效忠、阅兵、决定征税等场合才在一定层次一定范围内召开。而且我们还可以想象,尽管英格兰并不大,但召开真正的全英格兰的民众大会也几乎是不可能的。在这个意义上,传统的、整个部落的民众大会或现今整个王国的民众大会几乎已经不存在了,或者说只保留在了郡、百户区这样的层次上,或者说现在已经没有了王国民众大会而只有王国民众代表大会。

但公议机构形式的变化并不影响日耳曼民主遗风的保留和延续,原来的贤人会议和民众大会实际上分别映射了后来的御前会议、咨议会、枢密院和大谘议会、议会。而它们之所以在改头换面之后能够保留下来,不仅仅在于传统的力量,还在于它们对国王是有用的:国王也需要从传统中因而是从贤人会议、民众大会那里获得权威。比如,亨利二世1164年就曾在克拉伦敦召集王国的上层人士,要求他们见证自己享有他外祖父(亨利一世)时国王就享有的那些权利(权力),是为《克拉伦敦宪章》。

   因此,决定后来乃至今天英格兰宪政体制的因素早在盎格鲁-撒克逊时期就有了,在这个意义上,英格兰宪政的历史是一部权力在国王和贵族、议会之间进行分配和调整的历史,是国王和咨议会、议会反复角力的历史。这几者之间要保持适度的张力和平衡,谁也不能轻易打破之,而这个平衡的基础或标准就是法律,是长期以来形成的习惯,是基于这些习惯而形成的普通法,是以普通法为基础的整个英格兰法。但国王,这个整个王国最为特殊的人物,却(起先)总是不认为自己应该或(后来)不甘于处于法律之下,他总要在法律边缘行走并伺机跨越之;而议会则要时刻保持警醒,并随时准备通过请愿乃至斗争的方式来将国王“押解”回原来的边界。于是就有了25名封臣逼迫约翰王签署大宪章,有了孟福带领贵族与亨利三世的战争,有了柯克与詹姆士国王的抗争,有了查理一世被送上断头台……直至1688年的光荣革命,双方最终确立了王在法下、君主立宪的宪政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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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英格兰宪政的历史是一部为自由而战的历史,是英格兰人不断通过书面方式宣示自己自由和权利的历史

  英格兰人对自由的珍视闻名于世,但它却从未像有些国家那样将民众的权利、自由视为来源于宪法或法律的规定,而是认为它们来源于习惯,来源于超出人们记忆之外(be-yond memory)的古老习俗、惯例。这种意识形态式的主张之夸张程度,我们可以从柯克的说法中看得清楚:英格兰的古老宪制自特洛伊王子登临不列颠之时就产生了

将权利和自由的起源归之于古老的习惯和归之于法律的规定,是两种对立的法律观:我们大致可视之为自然法学和实证主义法学的对立,它意味着权利是来源于天赋还是法律(因而可能是宫方)之赋予两种观点的对立。在这一点上,整个西方体现出了高度的同质性:尽管有关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内容体现在了众多的西方宪法中,但这却是“宣示”(declare)而不是“规定”(prescribe)的。如英国的《大宪章》、《权利法案》,法国的《权利宣言》;美国联邦宪法的前十条修正案也主要是从救济的角度来宣示其民众所享有的权利的……如此,权利的位阶甚至高于了法律和统治者,权利可以被限制,但却不能轻易被剥夺,或者其剥夺必须经过法定的程序。这和某些法律传统之下民的权利来自于官家的施舍形成了鲜明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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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英格兰宪政的历史,是一部关于如何征税及如何分配税收收入的历史

   税收是统治者和民众之间最为重要也是最基本的问题,任何宪法、任何国家都必须首先面对这样的问题,即民众为什么需要纳税?因为如果我们承认财产对于每个个体的重要性的话,那么税收实际上是将个人的财产生生地剥离出去,这构成了对人基本生存条件的直接和严重威胁。很显然,税收对纳税人来说实际上是一种不得已的恶,是我们为了换取公共服务而不得不支出费用。所以,税收意味着一种交换。既然是交换,就必须遵循交换的一般原则,如意思自治、意思表示真实、意思表示一致,等等;由此我们甚至可以将税收问题视为政府和民众之间的一种契约关系。但问题是,“政府”这个利维坦一旦出现,税收这种本属自由意志结果的关系就失去了平衡,契约的一方(指民众)就失去了公平谈判的能力,就不得不为这种平等谈判去争取和努力!所谓英格兰宪政的历史是一部英格兰民众因税收问题和国王不断斗争的历史,就是在这个意义上而言的。
 在以自力救济为主的丛林时代,没有官方的力量出来主持正义、维护秩序,因此也就无所谓税收。而一旦人们形成了一定的共同体,有了共同的事务,有了对安定社会秩序的要求,也就有了对公共政权的要求,税收也就随之而来了。盎格鲁-撒克逊后期为了抗击丹麦人的入侵而征收的丹麦金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11}。但在那时以及诺曼征服之后很久,举国征税还是一种例外,普遍存在的是封建体制之下封臣对于领主承担的义务,如在领主麾下随王出征、交纳地租、服劳役,等等。但在封建契约观念的支配下,负有义务的不止是封臣,领主对封臣也有义务,如在封臣的领地发生权属纠纷时为其作证和提供支持、为封臣提供保护等。此外,举国征税不仅是一种例外,而且还需要一定的条件。比如,与当时的法国不同,英国国王在诺曼征服之后就获得了全体民众的效忠,建立了统一的中央集权性质的王国,因此才可能有1186年为征税目的而进行的末日审判式的财产大清查,才可能有后来亨利二世第一次征收动产税。{12}

. 如梅特兰所描述的那样,国王起初的收入其实并不主要是(或者说实际上很少是)举国性的税收,而是各种封建性收入,如其自领地的收入、封建性权利带来的收入(如继承税)、王室法庭的司法收入、某些关税、向其自领地上的摊派;此外,国王还有很多权利可以出售,尤其是司法管辖权;他还可以从教会那里搜刮很多东西,如对于有俸圣职的控制;等等。但国王并不满足于此,或者说这些收入仍无法满足他的需要,他开始找各种借口进行搜刮,要求国民提供“帮助”。.

梅特兰说,“还不如说当时的观念是这样的:税收乃是纳税人个人的自愿馈赠”。但国王的无节制最终使得《大宪章》中未经允许不得征税条款的出现,而且由高级教士和直属封臣组成的咨议会也不能代表全体民众,于是国王不得不单独和每个阶层谈判给予他协助的事宜,直至1295年模范议会的出现—它为后世议会决定税收事务树立了榜样{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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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此,议会的产生与税收问题直接相关,而且税收问题也是议会最主要的工作(如果不是之一的话),毫不夸张地说,中世纪英国议会的召开频率(尽管后来有明确规定)取决于国王对钱的需求程度—因为只有国王召集,议会才能召开。抛开立法、司法(贵族院)等事务不谈,光荣革命之后议会在税收问题上还负责对收入予以分配,包括以王室年费(civil list)的方式向国王划拨经费。

.总之,如果我们认为税收是民众和国王之间的一个最基本和最重要的问题,那么英格兰的宪政史就可以被视为是一部税收的历史。因为宪法中的两大部分,即政体结构和民众的权利,它都涉及到了:议会因税收而产生,并最终成为了税收的决定者—无论是征收还是开销;另一方面,税收直接触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即财产权。可以说,在这两点上,税收将整个宪法的主要内容勾连了起来,其对于宪法、宪政的意义自不待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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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英格兰宪政的历史是一个普通法律发展的历史,它的宪政问题大多是或可以归之为某一部门法的法律技术问题

  单从法律技术角度看,宪法在一国的法律体系中居于首要的位置,其效力要高于一般制定法,因此后者不得与之相冲突。凯尔森将宪法定位为一国的基本规范,在他看来,无论宪法的权威来源于何处(如革命),本国法律体系中其他法律规范的权威都直接或间接地来自于宪法。{14}这是当今世界大多数国家的情况,即使英美法系的多数国家也是如此,而其中又以美国最为典型;但作为该法系母国的英国则完全不同。.

如我们所早已熟悉的那样,亦如戴雪所指出的那样,在英国无法找到一个像美国或其他国家那样的成文的宪法典,甚至找不到它的宪法是什么。这对习惯于寻找权威的人来说是一个沉重的打击:宪法不见了,我们的法律将依附于谁?但有宪法未必就有宪政,没有宪法未必就没有宪政,古今中外的法律史不断地提醒着我们这一点。所谓英格兰的宪政不是通过我们通常所熟知的宪法典来体现和实现的,而是体现在宪法性文献(如《大宪章》)、宪法性制定法(如《议会法》)、宪法性判例(如关于议员辩论自由的汉克西案,1397年)、普通法(如关于国王的特权)和宪法性惯例、共识(如今天国王一般都会对议会通过的法案予以御准,尽管他可以拒绝御准)等渊源中,并通过它们实现着英国的宪政。.

   如同英国的法律可以体现为判例(普通法)和制定法一样,其宪法也可以体现为法典之外的其他形式;毕竟,与其他法律规范一样,宪法最终也是规范,只是更抽象、更基本、更权威而已。因此,英国宪法的发展历史其实只是一个普通法律(包括制定法、判例、习惯等)发展的历史,或者说英国的宪法与普通法律无异。如关于民众权利和自由的《权利法案》、关于议会体制的《议会法》、关于王位继承的《王位继承法》,等等;与其他制定法相比,它们并没有什么不同:也要经法官解释来适用,也要形成为判例并经由判例得以发展。宪法性判例亦如其他判例一样,同样遵循判例的运行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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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这个意义上,与宪法、宪政相关的问题也就成了一般的法律问题,这也是为什么梅特兰在讨论议会问题(宪法问题)之前会先讨论封建主义和地产权制度(私法问题)的原因所在—在很长时间内选举权与地产保有都直接相关;{15}宪法、宪政问题最终是通过一般的法律问题体现出来的,如梅特兰所言,17世纪初波澜壮阔的国王和议会之间的斗争,其实在很大程度上只是一个刑事诉讼法的问题:国王的指令能否构成对人身保护令的有效回复?{16}这种将宪政问题予以法律格式化的做法其实在一定意义上触及了法治的内涵。试想,如果宪政问题都可以(一般)法律化,那还有什么不可以的呢?也正是在这一点上,我们可以将宪政和法治予以勾连。

但将宪法“降低”到普通法律的层次并不意味着没有对权威的追求和探寻。事实上,自然法和实在法的二元区分思想在英国同样存在,只是体现形式不同而已

在多数国家,人们在评价一般制定法的效力时总会拿宪法作为标尺,甚至还会诉诸宪法背后的“高级法”或直接诉诸自然法,以至爱德华·考文还会去探讨美国宪法的高级法背景

人们所熟悉的拉丁文中的lus和lex、法文中的1oi和droit、中文中的法和理(礼)之间的对立,在英文、英国的法律体系中是同样存在的,只是在不同的场合体现为不同的东西而已。{17}如早期的法律(law,国王制定之法)与习惯(custom)的对立,后来的普通法(law)与衡平法(equity)的对立,再后来的制定法(stat-ute)和普通法(law)的对立,等等.

在经典普通法理论那里,普通法并不将自己的效力归之于任何外在的权威,如任何形式的主权者或任何更高级的、抽象的规范(包括自然法),而是诉诸民众的历史和社会实践。只有经过民众长久的社会实践的检验,大浪淘沙沉积下来的规则才构成普通法

因此,普通法就是习惯法,习惯对于英国人的意义也远非其他法律体系的人们所能想象。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法律(包括宪法)采取什么形式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它是否与民众的社会生活实践相吻合、匹配,有些时候严肃正式的法典反而显得矫情,也未必就真的在社会中起到了多大作用。而对于一个国家、一个社会的治理而言,真正重要的不是规则体现为什么形式,而是有无规则、规则好坏以及人们是否尊重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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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英格兰宪政的历史是一部规则与民族性格不断磨合、协调并匹配的历史

  历史经验表明,一个社会能否达到大治,一定意义上在于其治理方式是否与其民众的精神气质相匹配。相配,则社会和谐;不配,则社会绝难治理。而英格兰则可以算作此二者彼此匹配的典范。

我们常常艳羡英国的法律制度良好、完备,但事实也许并非如此。如果你亲历英国社会生活,就会发现其法律制度中也有很多漏洞,只不过这些漏洞英国人自己很难发现或不屑去发现和钻取;而近年来随着外来人口的增多,英国社会的动荡开始加剧,也从另外一个角度说明了其法律上的漏洞是明显存在的。另一方面,这是不是说明相比于其他人种英国人的人性更好一些?显然这更是无稽之谈..

但英国的确是一个治理得比较好的社会,这一点当没有多大争议。对我们而言,令人叹为观止的不是它的制度之完备,也不是它的人性之优越,而是这二者的精妙结合。简言之,这是一个更适合规则之治的民族,这个民族很适合用这套规则来治理。

近代以来,游历过英国的人很多都会就英国人的精神气质大发感慨。例如,贺卫方教授曾引郭嵩焘论及英国下院两党政治之言论,“两党之间,既有相持不下的争执,同时,也有着妥协精神;当决策一定,反对者又会转而从之,‘无挟气以相难者’。这种既包容对抗,又倡导妥协的精神已经成为一种风俗,朝廷固然让臣民‘直言极论,无所忌讳’,即便是一般百姓之间交流,也务求诚实,‘不为谦推辞让之虚文’。.

正是西洋政制与民情之间的互动,使得郭氏最终得出了西洋文明高于中国的结论”。{19}近年来表达类似观点的文章也屡见不鲜,尽管其水平未必高过郭氏。无论这种观点是否有道理,但它却极易激起我们本来已很强烈的民族情绪,因而使持此种观点者备遭非议。如贺卫方教授接下来写道,“因为这样的觉悟当然太早了些,难怪《使西纪程》遭遇毁版,他本人(指郭嵩焘—引者注)在谩骂讥讽中度过余年。”

不过如果我们看一下英国宪政的实践,就会为其中的某些现象所震撼。比如,其宪法的一种渊源是宪法性惯例或共识,而且此类渊源的作用还相当明显;戴雪甚至在其《英宪精义》中将其视为英国宪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梅特兰在其《英格兰宪政史》中曾提到,英国宪政实践中的很多做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如首相这个职位的存在就没有法律依据;{20}1707年安妮女王最后一次拒绝御准议会通过之法案后,国王就再未这样做过;{21}某事件引发舆论哗然后当事大臣或相关官员就会自动引咎辞职;等等。其实并无法律要求他们这样做,但他们一般都会这样做,如2009年英国下院议长马丁就因补贴门事件而自己主动声明下台。

我们惊讶地发现,英国的宪政实践中竟也存在着许多这类“潜规则”:在某些情况下,当事官员必须如此—尽管法律并没有要求他这样做

很显然,他可以不这样做;但如果不这样做,等待他的可能是被赶下台,是颜面扫地。因此,可以说这些“潜规则”、这些共识之所以能够起作用是因为舆论的压力,但舆论的压力又来自于哪里呢?舆论的压力来自于民众对于这些“潜规则”的共识和认同:我们认识到这些规则对我们来说很重要,以至违背者必须下台,否则就会危及我们常规的生活和政治体制。这些“潜规则”是如此地有效力,以至它们并不需要体现为成文的形式就足以产生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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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谢老木匠师傅转贴的流动的英格兰宪政史,比较一下,林达触摸的只是英国宪政的皮毛而已,前面论述光荣革命历史,是为了证明结尾那一小段的政治正确。
林达这篇文字的动意比较可疑。法国大革命之前,天主教,在全欧洲范围里,不是单纯是宗教的信仰,其本身就是关乎政教合一权力的体系存在。英国国教脱胎于罗马天主教体系,在信仰和教义上与天主教无异,争执就是关于权力。所以,詹姆斯二世关于天主教的想法,不是关于宗教信仰自由的问题,而是天主教政教合一体系的引入,相当程度上是受法皇影响与鼓动的政治复辟。

《宽容宣言》的问题不在于其文本,而是,在王权受到限制的英国,国王根本没有权力不经议会批准独立做出关于国家事务的决定。在新教普遍存在于英国社会的时代,除了天主教外,本来就没有什么太严重的不宽容问题。
在我看来,林达文章的可贵之处在于:他们是以普通人的经验和常识去反思社会和人性,而且是以一个曾经深受中国文化影响的人。如果要专业一点,那倒不如去看英格兰法律的瓦纳讲座教授们的文章了。布莱克斯通,戴雪都曾是这一讲座的教授(http://en.wikipedia.org/wiki/Vinerian_Professor_of_English_Law
1,I.stability of possession;II.transference by consent;III.performance of promises.
2,中国的教育体系是制造SB的流水线。
3,一个充满着下贱历史的国家如何走向正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