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子暘:科斯对,还是周其仁对?

1959年,科斯提出了一个命题:“清楚的产权界定是市场交易的前提”(中译见《生产的制度结构》,第73页)。
  看上去,这个命题理所当然,无可质疑。交易的双方,当然要首先明确对各自物品的产权,然后才能谈得上交易。东西都说不清楚是谁的,如何交易呢,如何签订合约呢?
  差不多50年后,2008年,周其仁应邀参加芝加哥大学“中国改革30年讨论会”。科斯特意嘱咐周其仁写一篇关于邓小平的文章。周其仁写了,但在文中,却对科斯的上述命题提出了质疑。
  当然,周其仁的观点,与其说是质疑,不如说是理论的发展。不过,毕竟在这个问题上,他们两人观点不一致,那么,到底是科斯对,还是周其仁对?
  在文章中,周其仁讲述了中国改革开放初期包产到户的推行过程。这项至关重要的改革,改变了过去人民公社的土地集体所有集体经营的制度,把土地承包给农民,农民承诺上缴一定产量,以此换取承包权。
  这项改革当然是对人民公社制度的一种“破坏”,但是,虽然如此,“承包到户的土地,并没有改变‘集体所有制’的性质——它们还是公有的,只不过按照约定的条件交给农户使用而已。”
  公有的土地,却由农户进行经营,并获取剩余。农户缴纳一定产量,换取承包权。这种制度,显然不符合科斯那条“清楚的产权界定是市场交易的前提”。土地到底是谁的?土地上的产出,是谁的?承包权是所有权吗?没有所有权的各方,如果缔结合约呢?合约的价格,又是如何形成的?
  这一连串的问题都难以得出清晰的答案。但这种模糊状态却并没有妨碍土地承包制的推行。而且,土地承包制确实在很短时间内解决了长期未能解决的吃饭问题,并让人民公社制度一去不复返。
  写到这里,周其仁提出了对科斯命题的疑问:
  中国的实践却提醒人们:恰恰是承包合约才界定出清楚的农民对土地的权利,因为在订立承包合约之前,作为集体成员的农户究竟对集体土地拥有何种权利,通常是模糊不清的。这是不是说,农户的产权反而是经由合约才得到界定的?
  并给出了自己的结论:
  合约缔结与产权界定根本就是不能分开的同一回事。合约可以经由再合约(re-contracted)得到调整,而经由合约不断界定的产权也就可以不断进一步明确其经济含义、并逐步提升产权的“强度”。
  也就是说,在周其仁看来,原有的人民公社的集体土地制度下,土地产权是不清晰的。这种不清晰,确实导致了合约的难以达成,实践中就是农民无法确保自己的劳动成果归己,于是,大家都不干活,结果就是大家都贫穷。
  土地承包制并没有改变土地公有的性质,但通过缔结合约,却让原来不清晰的产权清晰了一些。重要的是,两者是不能分开的一回事,意思是说,缔结合约就等于在清晰产权,同时,清晰产权的方法也正是缔结合约。
  当然,土地承包制不是真正的土地私有制,在经济效率上也肯定不如土地私有制,虽然如此,我们不能否认土地承包制的改革意义。周其仁的贡献在于,他从产权理论的角度解释了土地承包制所以会发挥激励作用的制度原因:
  随着承包私产和超越承包形成的私产不断由少增多、由弱变强,公有制成员不断扩大对外缔结合约的范围,循序渐进地积累起更多的私产,也进入更丰富多样的市场合约网络。这套经由合约界定出清晰产权的办法,从农业扩展到非农业、进而扩展到城市,奠定了中国市场经济的基础。
  显然,周其仁的理论更有说服力。可以说,周其仁深化了科斯的命题,加深了我们对产权理论的认识。
  科斯那个命题的缺陷在于,为市场交易规定了某种前提,但其实市场交易并不需要这种前提。市场经济自身的发展可以提供这种前提。换句话说,这些前提是内生的,若不需要某种力量提前为市场经济做好准备。
  市场经济这艘船,随时都可以启航,不管是否顺风。市场经济是顽强的野草,到处都会蔓生成长,没有温室照样存活。
  市场经济这样的复杂自发秩序,其演变发育往往历经很长时间,很多过程很难察觉。观察者往往看不清楚起始的状况,于是就会把以后运转时的一些必备条件当作初始启动的必须,比如产权清晰。
  中国改革开放所开启的市场化进程,发展异常迅速,在三十年的时间里完成了老牌市场经济国家上百年甚至几百年的发展历程。这种迅疾的补课当然会带来一些问题,其中许多还很严重,但却有一个好处:让学者有机会对市场经济有更全面更深入的认识。
  尤其是对于市场经济的前提,中国的发展实践告诉人们:要慎言市场经济必须某种前提。如果连清晰的产权都没有,人们都照样可以进行交易,缔结合约,并正籍此逐渐完善和清晰产权,那么,其他那些“不可或缺的”前提条件,不是更禁不住推敲吗?
  也就是说,深入研究中国改革的实践,很可能弥补其他国家学者的不足,看清以往难以察觉的盲区,让人们对市场经济的伟大和神奇有更深的认知。
  周其仁也预料到了,类似土地承包制这种不彻底的改革,会遇到来自两方面的批评。一方面当然是来自左翼分子的,这很正常,不足为奇;但另一种批评却来自同样支持市场经济的人:
  另一种批评认为,基于承包合约的产权改革远不如“全盘私有化”来得彻底和过瘾。这种批评则看轻了制度变迁所要付出的代价:只要过时的观念和既得利益缠住了相当多的人群,任何“激进和彻底的改革”在实际上寸步难行。
  事实上,随着改革的推进和深化,后一种批评也许会越来越多。这种批评,其实是又一种“政治正确”。持这种意见的人,站在“全盘私有化”的制高点上,抨击实际中的局部、有限改进,但是,他们这种高调的结果却是,不但不能达到他们主张的“全盘私有化”,反而会让改革踟蹰不前,甚至停滞倒退。
  社会的发展,从来都不是直线和简单的。人与人之间的分歧,也从来都不是正邪之争可以概括。更多的时候,是复杂的利益分歧和知识的不足。改革往往要借助妥协和过渡之计,但却绝不仅仅是妥协和过渡那么简单。对此,周其仁就说道:“非常实用主义的策略……包含着具有很高普适性的道理。”
  那些拒绝深入研究现实问题,只一味追求理论纯粹性的人,经常用“虽然不能解决实际问题,但我们的理论是正确的”来掩饰自己的懒惰和缺乏思维能力,但现在,周其仁的分析告诉他们,你们在现实中是无用的,在理论上却也是错误的。你们并不真正知道市场经济是怎么回事。
本帖最后由 老木匠 于 2011-6-9 22:10 编辑

这篇东西说的难听点,就是狗屁

难道科斯是全世界公认的说一不二的经济学权威,驳倒了或证明了他的一个观点错误就是普世学说?

科斯这句话的背后,是欧洲自古希腊、罗马以来法律、经济发展的经验,就是产权界定清楚的交易更具有安全、迅捷。

中国历代都是产权不清晰的交易模式,根本不用周其仁来发明,老百姓早在2000多年前就开始这样做。梦子30年前做的研究证明,秦国实际上实施的国有土地制度,有条件的允许私人买卖。赵俪生更在5、60年代就提出均田制实际上国有土地面貌掩盖下的小私有土地制度。只是这样的交易只能在熟人之间进行,没有办法形成真正的市场。
师傅教导:刨花直窜过肩膀,方显木匠功夫深

老木匠的工坊
呵呵,

中国现在根本没有土地交易市场,土地租赁市场也没有,不仅开放的市场没有,封闭的市场也没有。土地承包制并没有触及土地的产权,只是将土地的农业产出物的属权(部分地)归属于劳动者,也即农民而已。

况且,关于这个问题,据我记忆,应是张五常在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初时讲述的,轮到周其仁,怎么也快三十年了。

反证是非常明摆着的,怎能装着看不见呢?“小产权”困局是最明白证明科斯学说有效性的。
看来是老木匠、大苗对。
希腊和罗马很早就有严格的所有权制度,尤其是强调交易的公开性,防止交易中产权界定不清。拍卖制度实质上是一种公示。以后中世纪时出现不动产产权登记制度,任何不动产交易或负担,必须要有明确的登记,任何人可以查阅——任何人都可能是潜在的交易者,或者受到交易的影响。实质上也是一种公示。当人们能够预见自己参与交易的积极后果时,诚信也就蔚然成风。

中国即便在两宋后土地不再罩着国有的外衣,但在私人交易中,完全是一对一的私下行为,外人无法得知产权的变动或负担,引发无数的纠纷,滋生无穷的骗局。是困扰基层司法的重大难题。法律对此毫无作为,不予干预。于是“不怕该债的精穷,就怕讨债的英雄”,当事人依靠的是帮派暴力,官府权势,这样的交易是强盗的交易,造成的也是丛林法则。交易被设想为作战行为,可以用尽一切兵不厌诈的手段。市场也就成为战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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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木匠的工坊
……  公有的土地,却由农户进行经营,并获取剩余。农户缴纳一定产量,换取承包权。这种制度,显然不符合科斯那条“清楚的产权界定是市场交易的前提”。……
亚平 发表于 2011-6-9 13:58
这段话很关键。如果改成下面这样,这篇文章就完美了。

“公有的土地,却由农户进行经营,并获取剩余。农户缴纳一定产量,换取承包权。这种制度,显然与科斯那条“清楚的产权界定是市场交易的前提”没有半毛钱的关系。”
远远的见你在夕阳那端
拿着一只细花令箭
晚风吹开了你的乱发
才看清你的手里
不过是一根鸡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