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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楼
发表于 2011-9-10 2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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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篇douban上叶子风的书评:
http://book.douban.com/review/2404595/
“血酬定律”是学术垃圾
“血酬定律”是我经常在读书人口中听到的流行词,已经很多年了。我知道它的发明者是吴思,在知识界有些名气,但我向来崇洋媚外,对国内学人缺乏兴趣,所以一直没读他写的书,也不明白这个词是什么意思。前阵子逛街,见路边摊上有《潜规则》和《血酬定律》合集,很便宜,就买回家。但才翻几页,我就有了不良反应,胸闷鼻塞,情绪低落。我很震惊,这么一个荒唐的概念,竟被那么多读书人接受,乃至口口相传。中国知识分子真极品,本来脑子就乱,还非要造新词把自己弄得更乱。
什么是“血酬”?吴思这样定义:“强盗、土匪、军阀和各种暴力集团靠什么生活?靠血酬。血酬是对暴力的酬报,就好比工资是对劳动的酬报、利息是对资本的酬报、地租是对土地的酬报。”这真是匪夷所思的类比,工资、利息、地租都来自交易行为,可是暴力劫掠不是交易,怎能混为一谈。交易是双方皆有所得,劫掠有一方是净损失,赃款怎么成了酬报?受害人付给加害人酬报?还有一次在访谈里,吴思这样说道:“劳动换取的收益是工资,土地换取的收益叫地租,资本换取的收益叫利息,那么,流血拼命换取的收益叫什么?我称之为‘血酬’。血酬的价值,取决于拼争对象的价值。”这种错误太低级了。甲去给乙打工,甲提供劳务,乙支付工钱,这是“换取”。但是甲去打劫乙,甲给了乙什么?吴思说,甲的收益是“流血拼命换取的”,难道乙得到了“流血拼命”?那还不如说甲给了乙一场爱匪主义教育呢。
吴思发明“血酬”,本意是想从经济学角度探讨集体暴力行为,却彻底暴露了他对经济学的无知。“交换”是向别人提供物品或服务而取得收益。那么,有没有人通过“流血拼命”换取收益?有,但不是抢匪,而是镖师。他们向别人提供“流血拼命”的服务获得收益。其实,如果换成经典的经济学解释,吴思的谬误就更加清楚了。萨伊的定义:“对借用劳动力所付的代价叫做工资。对借用资本所付的代价叫做利息。对借用土地所付的代价叫做地租。”请问,强盗、土匪、军阀和各种暴力集团,他们出借了什么令别人付出代价?当然没有,他们是压榨者、抢劫者、破坏者,“流血拼命”只能说是风险——剥夺别人的生命和财产可能遭致反抗。即便发生了“流血拼命”,这也不是可以“换取收益”的东西,因为对方不需要,也无法从中得到好处。
最基本的概念都搞错了,由此而来的推论更是不堪入目,吴思的整本书可以说是一堆废纸。书中有这样一条所谓“定律”:当血酬大于成本时,暴力掠夺发生。吴思还煞有介事地罗列了几项成本。第一项就骇人听闻:“良心,同情感和正义感”。一个强盗掳掠财物,他的良心居然有价,要打入成本。好吧,姑且假设,强盗第一次打劫成本很高,失去了做好人的机会。那么,第二次打劫,他还有这一项良心的成本吗?上一次他的良心都泯灭了,难道会自动长回来?按照这种良心成本的说法,添加三聚氰胺的牛奶要比正常的牛奶成本高很多,同情和正义感都搭进去了,最好卖得贵点,否则可能亏本。吴思还有一项成本更诡异:人命。他将付出这一代价的过程叫“卖命”。按照阿尔钦的定义,“成本”就是为了获得某物而放弃的东西。可是,“生命”不可能是成本,因为一个人把命都放弃了,他就什么也获得不了。只有“防范死亡”或“护卫生命”才有成本。对强盗来说,盔甲和盾牌是成本,他们的命不是。但吴思不这么想,他一步错就步步错,最后得到一个结论:“血酬定律就是以生命换取生存资源的过程。”这完全是精神错乱,“生命”交出去,都死翘翘了,还要“生存资源”干什么?恐怖分子当“人肉炸弹”,用命来换的也不是什么资源,那是永恒的天国。
吴思将“换取”与“抢劫”同等看待,都视为经济计算的结果。他说:“人类在拿命换钱的时候,或者在以钱买命的关头,如何评估盈亏得失?这是一个非常古老又非常基本的问题。也许是我孤陋寡闻,没有看到前辈学人提出并解答这个问题。”不得不指出,吴思确实孤陋寡闻了,这个问题已有前辈大师解答过。甚至可以说,经济学本身就是一种解答,它将交易行为与暴力行为区别开来,并解释了为何市场法则不同于丛林法则。如布坎南所言,经济学研究交换关系,政治学研究强制关系。谁也不会否认人类历史上有大量的战争以及各种暴力抢掠行为,但即便最残酷的环境里,仍会有微弱的分工与合作,进行着生产与交换。文明来自后者的建设性,而不是前者的破坏性,这就是经济学的视角。假如经济学不承认文明与野蛮的界限——和平才能分工合作,暴力会毁坏自由交易,那就应该改名了,叫“掳掠学”。在经济学里,有很多对暴力和强制行为的解释,但都是将其作为“交易秩序”的外部威胁来看待的,而不是其中的一部分。关于历史中频繁的豪取强夺现象,米塞斯这样说道,“人们之所以互相争斗,是因为他们深信消灭敌人是增进自己福利的唯一手段。”他认为,这类行为既是动物本能,也是“无知”的结果;不是“经济计算”,恰恰是不懂“经济计算”。当越来越多的人发现合作与分工的好处,通过市场交换满足需求,有了更多“经济计算”,文明才得以进步。为此米塞斯反对功利主义的解释,他说:“对于那些不是市场买卖的事物给以金钱的估价,用那些不涉及实际的妄断的项目来作计算,那是毫无意义的。”他还强调,“人、生命和健康,都是商业交换以外的东西。在自由人的社会里面,保持生命与健康是目的,而非手段,不是计算程序所考虑的问题。”
归根结底,吴思的错误还是源于那个古老的偏见——商场如战场,一方获益依赖于另一方的损失。其实稍微动下脑子,就知道这是错的。社会生产的模式是分工,人与人的合作,不是食物链的关系。市场是共赢模式,参与者各有所求,也各有所得,不是你死我活的斗争。但这种偏见如此根深蒂固,由很多知识分子信奉并传播,至今仍在大众舆论中占据主流。像长平说的“资本是贪婪的”,木心说的“商业极权”,梁文道说的“市场经济带来阶级剥削”等言论,都是这一偏见的变种。简单说来,它就是对商业社会的仇恨。吴思将“掠夺”等同于“交易”,并不是对暴力的赞颂,却绝对是对市场的贬低。他甚至将盗匪比作资本家,说他们“追求血酬最大化”,谁能看出来,这是对“追求利润最大化”的拙劣模仿。实际上,说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这本身就隐含着恶意,似乎企业家为求利润不择手段,任意妄为。但现实并非如此,企业家没有什么手段使“利润最大化”。真正能决定他们获利多少的是消费者。无论是生产要素的价格,还是产品的价格,都由消费者决定。如果企业获利丰厚,那也是远见或运气的作用,并不是用了什么“最大化”手段。只有强制行为,才可能通过压榨对方而获取“最大化”收益。但企业家和资本家没有强迫谁,他们获利是通过消费者的自愿选择,吴思将他们与盗匪相提并论,可以说是一种诽谤。
安兰德在《致新知识分子》中指出,在人类的文明进程里,有一支蔑视商业活动和物质财产的同盟军,里面有两种人,暴徒和信徒。暴徒靠抢掠和剥削为生,践踏他人财产权,信徒则巧舌如簧,为各种强制行为粉饰,以“公共”的名义将其合理化。在古代,他们是酋长的匪帮和巫师。在今天,他们是政治领袖的军队和知识分子。这种知识分子是为统治者服务的,因为不事生产,所以对生产与经营者,包括商人和劳动者,总是不怀好意。他们以一副道德家的面目出现,强调生产关系的不和谐、市场的不完美,只是为了便于让强权插手,从中渔利。吴思的“血酬定律”证明了他就是其中一员:巫师型知识分子。一个绑匪撕了票,没有人能看见他的良心,但吴思却可以,他认为这是绑匪付出的成本。这种视角完全是强权者的,因为只有强权者才看得见自己的良心。
以前我听人讲起吴思都是一些好话,说他身在体制内却忧国忧民,是“良心知识分子”。今天读了他的书,我才明白原来是这么一种良心。作为知识界精英,身体受“体制”禁锢是无奈,头脑被“体制”禁锢却是可耻。记得以前有一次,我和南方报业的某人聊天,他大谈知识分子的责任,说到处个人利益至上,缺少理想主义关怀,应该用“政右经左”来纠偏,为中国的自油民煮事业扫清障碍,我忍不住顶了他一句:你还扫清障碍?你自己就是自油民煮的障碍。我想这句话同样适用于吴思。不懂自由,奢谈良心,还是歇菜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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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记:
这篇文章贴出后,引来一些为吴思辩护的声音。有的说他不是谈经济,而是谈历史。这个辩护吴思会生气,以制度经济学眼光看历史,是他最引以为豪的地方。还有人说,中国的现状从来如此,官商匪一家,有的黑帮都开公司了。这也是莫名其妙,我反对将“抢劫”定义为“交换”,并不意味着我否认有黑帮开公司的现象。
目前看来,最有力的辩护词集中在吴思的“血酬”的定义上,说“血酬”其实是甲乙丙三方关系产生的,是甲雇佣了乙去掠夺丙,我用“甲乙”关系来反驳是错的。就这一点我做点补充:
(一)吴思是这么说的,暴力集团靠什么生存,靠血酬。那么,这样表述没错吧:暴力集团甲靠血酬为生。然后吴思说,血酬就像工资、地租或利息。这也没错吧:假如甲不是暴力集团,是装修队,它就以劳力获得酬报;假如它是地产公司,就以土地获得酬报;假如它是银行,就以货币获得酬报。现在问题来了,工资、地租、利息都是交换来的,对方有所得。但是如果甲是暴力集团,对方得到了什么?
(二)吴思的定义里,“血酬”就是甲(暴力集团)从乙那里抢劫来的东西。“血”是指甲付出了辛劳(实际上可能乙流了血),“酬”是指甲得到了回报(实际上是乙的损失)。巧妙的文字游戏,打劫成了交换,这是不是荒谬?即便是他表达能力有问题,心里想的是三方模式,实际上一样。这就成了是A雇了B组成了甲(暴力集团)抢劫了乙。
(三)即便“血酬”只能用“三方交易”模式来解释,也还是错的。因为工资、利息、地租,都是只需要最简单的“两方交易”模型就能说清楚了。为什么独独“血酬”要这么表述?这当然是搞鬼啦。两方擅自将第三方的财产“交易”,这就是偷窃或抢掠,转多少个弯都没用。如果吴思真把这层想明白了,他就该想到,拿去与“血酬”类比的不该是利息、工资或地租,而是“税收”。政府征税的理由,借口就是“为人民服务”要收酬劳。不过,有了“血酬”概念后,政府也就没必要羞答答的了。抢劫的赃款都成酬劳了,征税就更不用经得纳税人同意了,还要找什么借口,横竖都是酬劳。
(四)吴思把强盗行为包装成了交易行为,强盗团体是企业的一种,或者企业本质上就是强盗团体。对于强盗来说,这是很开心的。但是对于企业家来说,这是羞辱。吴思的头脑还停留在斯大林时代,只是换了新词而已。
(五)吴思很喜欢生造新词,参考奥威尔的说法,就知道这个习惯与老大哥的宣传手段是多么神似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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