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帖] 各国立法避免见死不救:法国规定不施救可判5年
本帖最后由 施国英 于 2011-10-20 06:25 编辑
法国立法保护见义勇为
内容提要
13日,广东佛山的两岁女童小悦悦被两辆车先后3次碾轧,而在7分钟内竟有18名路人不闻不问,直到拾荒阿姨陈贤妹经过,将悦悦搬离街心。无独有偶,17日,武汉一名15岁学生扶起一被电瓶车撞伤的中年妇女,却被伤者指认为肇事者。一边是路人漠然而去,一边是好心人被诬陷,当今社会的公共道德良知再次被严厉拷问。如何避免类似道德悲剧重演?如何保证好心人行善“零风险”?为此,有律师提出,有必要把道德问题上升到法律责任。实际上,在美欧诸国,都有类似“见死不救罪”规定。法国1994年修订的《法国刑法典》就有“怠于给予救助罪”,具体条文是:“任何人对处于危险中的他人,能够个人采取行动,或者能唤起救助行动,且对其本人或第三人均无危险,而故意放弃给予救助的,处5年监禁并扣50万法郎罚金。”
任何人对处于危险中的他人,能够个人采取行动,或者能唤起救助行动,且对其本人或第三人均无危险,而故意放弃给予救助的,处5年监禁并扣50万法郎罚金。——《法国刑法典》
发现陌生人受伤时,如果不打“911”电话,可能构成轻微疏忽罪。——美国一些州的法律
自愿且不求奖励报酬的个人,不必为施救过程中因疏忽或不作为所造成的伤害承担责任。——加拿大安大略省《见义勇为法》
专家谈法
“见死不救罪”立法需谨慎
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广东省人民政府参事王仲兴认为,针对中国目前的状况,“见死不救”不宜入罪。他认为,小悦悦事件反映出的更多的是道德层面的事情,法律是把“双刃剑”,设立“见死不救罪”更应慎之又慎。
属于道德层面
王仲兴认为,18位过路人见死不救,应该遭到道德谴责,起码这些见到小悦悦伤势的路人应该打120,或者将其转移到马路一边的安全地带。但他也强调,这18个路人可能也存在谴责不下去的可能性,肯定会有人为他们辩护。因为他们的情况不完全一样,一些人可能是没看清楚,不知道小孩受伤,一些人怀疑是设的“局”,担心将事情赖在自己头上。此前的“彭宇事件”已经在社会上造成很大影响,人们也不想类似麻烦在自己身上发生。王仲兴还提到,国外在“见死不救”这方面有着相关的法律,一些国家叫做“拒绝援助罪”。但应该注意到,这项罪名成立有着非常严格的前提,比如要充分界定救助者与被救人之间的关系,如是否为亲属或者恋人等;以及在救助者是否造成伤害等一系列前提下,才能立罪。
可能冤枉无辜者
王仲兴说,立法是把“双刃剑”,一方面能打击犯罪,另一方面有可能冤枉无辜者。他表示出现“见死不救”不应从个人身上寻找原因,只是给个人治罪,有失公允。中国出现“见死不救”的情况,实际上是整个社会诚信的缺失,以及国家相关制度和法律的欠缺。这种恶劣的现象从法律和道德层面迟早要得到解决。王仲兴认为,中国目前的状况不是无法可依,最重要的是将现有法律执法可依,同时借鉴国外的法律,大量分析类似案例,将法律更便于操作。
美国遇见陌生人受伤不打“911”算疏忽罪
美国有两个法律是要求和鼓励人们助人为乐的,分别是《救援责任法》和《善行法案》。《救援责任法》规定了特殊关系人之间的责任,比如消防人员、急救人员有责任救助危境中的公众,配偶之间互相救援,父母子女之间的救援,还有相当一部分的州将此法律延伸到普通百姓,任何人需要对求助的陌生人予以协助。
《善行法案》保护的是施救人员,如果施救人员在帮助他人时造成意外伤害,可以免除法律诉讼。明尼苏达州将“见危不救罪”列入刑法典,如果在现场而不给予合理的协助,以犯罪论处。在佛蒙特州也会被处以100美元的罚款。在美国,如果一个人没有受过专门训练,原则上即使遇到需要急救的情形,也不要轻易动手。一些州规定,发现陌生人受伤时,如果不打“911”电话,可能构成轻微疏忽罪。美国法律要求成年前必须掌握基本急救知识。幼儿教育的三分之一是儿童对危险的认知和规避。
美国有一条专门法律《好撒玛利亚人法》,是为好人做好事量身定造,避免其惹麻烦上身。好撒玛利亚人意为好心人、见义勇为者。虽然《好撒玛利亚人法》的法律细节在联邦和各州有各种司法变化,不过一些特点是共同的:陌生人对受伤者进行紧急医疗抢救中出现的失误,给予法律责任上的赦免。这种情形必须是在紧急事件发生现场,而且这种救助是无偿的。
欧洲
见死可不救有前提不得危害施救者安全
义务协助处于危险中的人是近年来法国和比利时的趋向,并扩展到高度均一的欧洲法律之中。在欧洲不少国家,对于不负法定职责的普通人来说,“见死不救”的确是一种“罪与罚”。法国1994年修订的《法国刑法典》新增有“怠于给予救助罪”,具体的条文是:“任何人对处于危险中的他人,能够个人采取行动,或者能唤起救助行动,且对其本人或第三人均无危险,而故意放弃给予救助的,处5年监禁并扣50万法郎罚金。”
在欧洲的其他国家,如德国、挪威、瑞典、西班牙、意大利等国的法律也规定,任何有责任能力的成年人具有营救危难的法律义务。《德国刑法典》第323条c项就规定,“意外事故、公共危险或困境发生时需要救助,根据行为人当时的情况急救有可能,尤其对自己无重大危险且又不违背其他重要义务而不进行急救的,处1年以下自由刑或罚金。”
值得注意的是,在上述国家规定“见死不救罪”时,无一例外地都有着大同小异的前提性限制:救助他人对自己或者第三人并无危险。之所以法律要为对“见死不救”的法律非难设置这样一个“天条戒律”,根本原因在于法律的平等保护原则,即法律从来都不能强迫互相之间不负法定救助责任的当事人之间,以牺牲一方当事人安危为代价来救助处于危险境地的另一方。
新加坡
被救反污蔑他人者需要“道歉+赔偿”
在新加坡,见义勇为已经借由道德的法律化上升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法律义务。对于见义勇为,新加坡法律则完全站在保护施救者权益的立场上。惩罚机制规定,被援助者如若事后反咬一口,则须亲自上门向救助者赔礼道歉,并施以其本人医药费1至3倍的处罚。影响恶劣、行为严重者,则以污蔑罪论处。该规定实施以来,新加坡再没有发生过类似的事情,公民在实施见义勇为时也免去了顾虑和担忧。加拿大大多数省规定公民没有义务对紧急伤病者提供援助。但魁北克例外,“义务法案”规定公民有义务对紧急伤病者提供援助,违者有法律责任。
加拿大:
“好撒玛利亚人法”
加拿大也有类似“好撒玛利亚人法”,但主要是属于省司法权,例如安大略省2001年颁布的《见义勇为法》就有一条规定:“自愿且不求奖励报酬的个人,不必为施救过程中因疏忽或不作为所造成的伤害承担责任。”制定该法是为打消施救者担心的因施救不当而惹上官司的顾虑,以防止他们事后成为被告。
---<广州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