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帖] 各国立法避免见死不救:法国规定不施救可判5年

本帖最后由 施国英 于 2011-10-20 06:25 编辑

法国立法保护见义勇为
内容提要
13日,广东佛山的两岁女童小悦悦被两辆车先后3次碾轧,而在7分钟内竟有18名路人不闻不问,直到拾荒阿姨陈贤妹经过,将悦悦搬离街心。无独有偶,17日,武汉一名15岁学生扶起一被电瓶车撞伤的中年妇女,却被伤者指认为肇事者。一边是路人漠然而去,一边是好心人被诬陷,当今社会的公共道德良知再次被严厉拷问。如何避免类似道德悲剧重演?如何保证好心人行善“零风险”?为此,有律师提出,有必要把道德问题上升到法律责任。实际上,在美欧诸国,都有类似“见死不救罪”规定。法国1994年修订的《法国刑法典》就有“怠于给予救助罪”,具体条文是:“任何人对处于危险中的他人,能够个人采取行动,或者能唤起救助行动,且对其本人或第三人均无危险,而故意放弃给予救助的,处5年监禁并扣50万法郎罚金。”
任何人对处于危险中的他人,能够个人采取行动,或者能唤起救助行动,且对其本人或第三人均无危险,而故意放弃给予救助的,处5年监禁并扣50万法郎罚金。——《法国刑法典》

发现陌生人受伤时,如果不打“911”电话,可能构成轻微疏忽罪。——美国一些州的法律

自愿且不求奖励报酬的个人,不必为施救过程中因疏忽或不作为所造成的伤害承担责任。——加拿大安大略省《见义勇为法》

专家谈法
“见死不救罪”立法需谨慎

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广东省人民政府参事王仲兴认为,针对中国目前的状况,“见死不救”不宜入罪。他认为,小悦悦事件反映出的更多的是道德层面的事情,法律是把“双刃剑”,设立“见死不救罪”更应慎之又慎。

属于道德层面

王仲兴认为,18位过路人见死不救,应该遭到道德谴责,起码这些见到小悦悦伤势的路人应该打120,或者将其转移到马路一边的安全地带。但他也强调,这18个路人可能也存在谴责不下去的可能性,肯定会有人为他们辩护。因为他们的情况不完全一样,一些人可能是没看清楚,不知道小孩受伤,一些人怀疑是设的“局”,担心将事情赖在自己头上。此前的“彭宇事件”已经在社会上造成很大影响,人们也不想类似麻烦在自己身上发生。王仲兴还提到,国外在“见死不救”这方面有着相关的法律,一些国家叫做“拒绝援助罪”。但应该注意到,这项罪名成立有着非常严格的前提,比如要充分界定救助者与被救人之间的关系,如是否为亲属或者恋人等;以及在救助者是否造成伤害等一系列前提下,才能立罪。

可能冤枉无辜者


王仲兴说,立法是把“双刃剑”,一方面能打击犯罪,另一方面有可能冤枉无辜者。他表示出现“见死不救”不应从个人身上寻找原因,只是给个人治罪,有失公允。中国出现“见死不救”的情况,实际上是整个社会诚信的缺失,以及国家相关制度和法律的欠缺。这种恶劣的现象从法律和道德层面迟早要得到解决。王仲兴认为,中国目前的状况不是无法可依,最重要的是将现有法律执法可依,同时借鉴国外的法律,大量分析类似案例,将法律更便于操作。

美国遇见陌生人受伤不打“911”算疏忽罪

美国有两个法律是要求和鼓励人们助人为乐的,分别是《救援责任法》和《善行法案》。《救援责任法》规定了特殊关系人之间的责任,比如消防人员、急救人员有责任救助危境中的公众,配偶之间互相救援,父母子女之间的救援,还有相当一部分的州将此法律延伸到普通百姓,任何人需要对求助的陌生人予以协助。

《善行法案》保护的是施救人员,如果施救人员在帮助他人时造成意外伤害,可以免除法律诉讼。明尼苏达州将“见危不救罪”列入刑法典,如果在现场而不给予合理的协助,以犯罪论处。在佛蒙特州也会被处以100美元的罚款。在美国,如果一个人没有受过专门训练,原则上即使遇到需要急救的情形,也不要轻易动手。一些州规定,发现陌生人受伤时,如果不打“911”电话,可能构成轻微疏忽罪。美国法律要求成年前必须掌握基本急救知识。幼儿教育的三分之一是儿童对危险的认知和规避。

美国有一条专门法律《好撒玛利亚人法》,是为好人做好事量身定造,避免其惹麻烦上身。好撒玛利亚人意为好心人、见义勇为者。虽然《好撒玛利亚人法》的法律细节在联邦和各州有各种司法变化,不过一些特点是共同的:陌生人对受伤者进行紧急医疗抢救中出现的失误,给予法律责任上的赦免。这种情形必须是在紧急事件发生现场,而且这种救助是无偿的。

欧洲

见死可不救有前提不得危害施救者安全

义务协助处于危险中的人是近年来法国和比利时的趋向,并扩展到高度均一的欧洲法律之中。在欧洲不少国家,对于不负法定职责的普通人来说,“见死不救”的确是一种“罪与罚”。法国1994年修订的《法国刑法典》新增有“怠于给予救助罪”,具体的条文是:“任何人对处于危险中的他人,能够个人采取行动,或者能唤起救助行动,且对其本人或第三人均无危险,而故意放弃给予救助的,处5年监禁并扣50万法郎罚金。”

在欧洲的其他国家,如德国、挪威、瑞典、西班牙、意大利等国的法律也规定,任何有责任能力的成年人具有营救危难的法律义务。《德国刑法典》第323条c项就规定,“意外事故、公共危险或困境发生时需要救助,根据行为人当时的情况急救有可能,尤其对自己无重大危险且又不违背其他重要义务而不进行急救的,处1年以下自由刑或罚金。”

值得注意的是,在上述国家规定“见死不救罪”时,无一例外地都有着大同小异的前提性限制:救助他人对自己或者第三人并无危险。之所以法律要为对“见死不救”的法律非难设置这样一个“天条戒律”,根本原因在于法律的平等保护原则,即法律从来都不能强迫互相之间不负法定救助责任的当事人之间,以牺牲一方当事人安危为代价来救助处于危险境地的另一方。

新加坡
被救反污蔑他人者需要“道歉+赔偿”
在新加坡,见义勇为已经借由道德的法律化上升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法律义务。对于见义勇为,新加坡法律则完全站在保护施救者权益的立场上。惩罚机制规定,被援助者如若事后反咬一口,则须亲自上门向救助者赔礼道歉,并施以其本人医药费1至3倍的处罚。影响恶劣、行为严重者,则以污蔑罪论处。该规定实施以来,新加坡再没有发生过类似的事情,公民在实施见义勇为时也免去了顾虑和担忧。加拿大大多数省规定公民没有义务对紧急伤病者提供援助。但魁北克例外,“义务法案”规定公民有义务对紧急伤病者提供援助,违者有法律责任。

加拿大:
“好撒玛利亚人法”

加拿大也有类似“好撒玛利亚人法”,但主要是属于省司法权,例如安大略省2001年颁布的《见义勇为法》就有一条规定:“自愿且不求奖励报酬的个人,不必为施救过程中因疏忽或不作为所造成的伤害承担责任。”制定该法是为打消施救者担心的因施救不当而惹上官司的顾虑,以防止他们事后成为被告。

---<广州日报〉
我的亲身经历告诉我,在中国救人,施救人往往很窝囊。虽然以后遇到这种情况我还会出手,但会多长个心眼。

十年前的一个夏天的傍晚,我驾着面包车和女友在宝鸡开发区的一条新修的马路上闲逛,这条路还没有正式通车。我以每小时五六十公里的速度在宽阔的路上行驶,远远看见一群人向我招手,而前边过去的几辆车没有一个停下的。因为那个地方周围是农村,招手的应该是当地农民,我对中国农民向无好感,就没有减速,绕过他们继续前行。路过人群的女友时候发现地上躺着两个人,大叫:“有人受伤了!停车!”这一瞬间我踩下了刹车,然后急速倒车几十米。车刚停稳,就有人拉开车门,把两个浑身是血的人往车上抬。原来,一个村民驾驶摩托车带着两个人狂飙,未注意路中间一个大石头堆,高速冲了上去,三个人中有两个摔得昏迷不醒。路上,坐在我旁边的那个村民不断催促我“开快一点!”,我说你不用催,我已经开到最快了,再急也不能把人撞了。偏偏在进入市区的时候车灯的保险丝坏了,车速不能像有车灯的时候那样快了,旁边的人越发催得狠了,我和女友像欠了人家什么似的,不断好言安慰着车上会说话的那几个家伙。我以近乎疯狂的速度狂奔二十几公里,一路上违章压线、超速、加塞、闯红灯,甚至逆行,最后把车刹得歪歪扭扭地停在当地军队医院门诊楼前边,这时候我才发现自己浑身已经紧张得汗出如浆。帮忙把伤者抬进急救室,医生说一个人已经死亡了,另一个也不知道能不能救过来。我和女友在急救室呆了几分钟,与同来送伤者的人简短给医生说了几句话,就离开急救室,和送伤者的人站在走廊上。我和女友觉得呆在医院已经没有什么用处了,就与那几个人告辞:“你们看还需要我们做什么吗?如果没有的话我们就走了。”您猜怎么着?那几个他妈的狗日的农民就像嘴里塞了鸡巴,连一句像样的话都没有:“哦,没有。”我说“那我们就走了。”答:“哦。”他们表情冷漠,不看我们,好像我俩啥事没干一样,好像我们根本没有送他们到医院一样。我和女友不后悔送两个受伤的农民去医院,但对没有受伤的那几个农民却不知道该怎么评价才好。回去的路上,我俩几乎没说什么话。血污渗进座椅,没法洗,只好拆下扔了。后来审车的时候,我交了一千多块罚款。女友说,多亏人家还没有说是咱们撞的。
老西安你们帮忙救人,很好很善良。对得起自己的良心足够啦,有人说不说感激的话,太微不足道了。
当时想留他们的电话,怕因为一路多次违章行驶而被拍摄罚款,但看到那几个人冷漠的表情,我连这个想法都打消了,让他们做个证明我还得求人家。在中国做件好事真难。
不知道联合国的那一票算不算见死不救?说落井下石可能也没错吧?
果然,很快从道德的谴责越到强制的领域。看到施mm一副义愤填膺的样子,我真的有点同情你的澳洲生活经验。
1,I.stability of possession;II.transference by consent;III.performance of promises.
2,中国的教育体系是制造SB的流水线。
3,一个充满着下贱历史的国家如何走向正常?
果然,很快从道德的谴责越到强制的领域。看到施mm一副义愤填膺的样子,我真的有点同情你的澳洲生活经验。
WIND 发表于 2011-10-20 09:36
1,我只是转帖传递信息,转帖不代表本人观点。
2,你从哪里看到我义愤填膺了?对那些路人,我只说过没感觉的评语。
3,你生活在一个盛产“人渣”的“垃圾国家”,你拿什么来同情我?“人渣”和“垃圾国家”可都是你自己平时常用的词汇。

你也许是指我在澳洲少见多怪。地球村时代,网络时代,你知道的,我也能知道。你无法知道的,我却有可能知道。
这条法律若出来就好玩了。
救了可能被诬赖,不救可能被告疏失。前进后退都有可能死。
1,我只是转帖传递信息,转帖不代表本人观点。
2,你从哪里看到我义愤填膺了?对那些路人,我只说过没感觉的评语。
3,你生活在一个盛产“人渣”的“垃圾国家”,你拿什么来同情我?“人渣”和“垃圾国家”可都是 ...
施国英 发表于 2011-10-20 13:52
宁愿做澳洲的一条狗,不做中国的人,不是你认同的话吗?
1,I.stability of possession;II.transference by consent;III.performance of promises.
2,中国的教育体系是制造SB的流水线。
3,一个充满着下贱历史的国家如何走向正常?
宁愿做澳洲的一条狗,不做中国的人,不是你认同的话吗?
WIND 发表于 2011-10-20 14:12
郑义的原话是“宁做外国畜,不做中国人”,我认为这话激愤,但有正确性。

如果能像偶的澳洲猫儿子那样过一辈子,偶不会介意的。
      《各国立法避免见死不救:法国规定不施救可判5年》
      显然,这里的“各国”都是民主体制的国度。
      在一个法律公平的国家,救死扶伤不会有危险,人的天性就会使人扶危救难。因此,见死不救的几率很少。
      在一个故意杀人都可以逍遥法外的地方,见死不救能立法制裁吗?
      当然,当救人需要担当风险,甚至要蒙受惩罚的时候,还坚持施救,那是另一种境界。
郑义的原话是“宁做外国畜,不做中国人”,我认为这话激愤,但有正确性。

如果能像偶的澳洲猫儿子那样过一辈子,偶不会介意的。
施国英 发表于 2011-10-20 14:31
我在这里所说的所有“人渣,垃圾国家”,都不是针对普通人,而是指那些滥用统治权力的人,制定邪恶的法律制度。在这样的国家中,过分指责妓女,我也认为这种指责是一种罪恶。
1,I.stability of possession;II.transference by consent;III.performance of promises.
2,中国的教育体系是制造SB的流水线。
3,一个充满着下贱历史的国家如何走向正常?
发生的尽是些震撼人心的事情!
远远的见你在夕阳那端
拿着一只细花令箭
晚风吹开了你的乱发
才看清你的手里
不过是一根鸡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