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千帆:用经济惩罚控制经济犯罪

我在以往的两篇评论中提出两个基本主张,一是一个人道主义国家应该尊重每个人的生命及其内在价值,在适当时机取消死刑,包括对贪官的死刑;二是在一个民主机制不发达、制度漏洞不断产生贪官而抓获贪官的概率很小的情况下,死刑其实根本不足以震慑贪官。不仅贪官也是人,而且普通人也可以是贪官;如果源源不断孕育贪官的制度环境不变,贪官只会越杀越多。这篇短文提出第三个主张,也就是控制贪腐不需要死刑;在执法具有一定可信度的前提下,剥夺人身自由加上严厉的经济惩罚即足以产生比死刑更有效的震慑效果。
    贪官之所以贪,无非是出于贪腐为自己和家人带来的巨大经济利益。控制贪腐的合理方式是通过刑罚纠正潜在贪官的行为动机,而死刑未必是最有效的方式。正如有人指出,不少贪官似乎并不怕死,在接受调查期间自杀身亡的贪官屡见不鲜。事实上,这些贪官早已做好心理准备,在任期间疯狂贪污受贿并转移财产,尽量提前安排好自己和家人的退路,万一被查获就一死百了。这种“官不畏死”的心理往往有一个前提,那就是贪腐被查获的后果只是止于贪官自身,而不会直接蔓延到家人身上。如果法律改变这种心理预期,贪腐一旦查获,不仅官员个人得不偿失,而且家人也跟着倒霉,那么完全可能在一定程度上遏制官员的贪腐动机。
    刑法不仅可以规定没收贪官的全部违法所得以及“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而且可以规定和赃款额度成比例的经济惩罚,譬如贪一百万的加罚一百万,贪一千万的加罚一千万。贪得越多,罚得越重,贪腐的风险和成本越高。如果贪官的个人和家庭财产(包括房产)不足以抵偿,刑法还可以进一步规定“父债子还”(或“子债父还”)的“连带”责任;儿女这一代还不了的贪债甚至可以传给孙子,三代而终。这样,贪腐不仅让贪官自己身陷囹圄,而且也连累了整个家庭,让儿孙们为他的行为终生负债。对于绝大多数合法收入十分有限的官员来说,加大经济惩罚的力度将对贪官家庭构成不可承受之重。当然,经济惩罚的目的是让贪官倾家荡产,但不是家破人亡。在从直系亲属的财产中扣除赃款和罚款的过程中,还有必要按社会平均消费水平为他们保留基本生活、教育、医疗、租房等费用,但是如果贪腐被查获就意味着贪官家庭从特权阶层被彻底打回到世代平民,贪腐的经济后果足以让官员在行为之前仔细权衡乃至有所收敛。
    和死刑相比,经济惩罚更有弹性,也更有力度。在一个越来越强调“以人为本”的社会,死刑必然是只能适用于极少数巨贪的非常刑罚,而且在司法实践中必须慎之又慎,因而无法对一般贪污犯罪产生实质性威慑。更何况死刑的滥用将产生不可挽回的后果,即便事后发现是冤假错案也无法恢复生命、纠正错误。死刑还要求划界,而划界不可避免是相当任意的。究竟贪污多少才够死刑?这类量刑标准必然见仁见智乃至“与时俱进”,不存在客观、公正、一致的标准。发达地区贪污千万不算多,贫困地区贪污百万不算少;以前贪污上万就是一个天文数字,现在贪污上千万也是司空见惯;十年前贪污几百万就要掉脑袋,现在则只够一个有期徒刑……这些问题都是死刑判决难以克服的,对于经济惩罚却根本不存在。死刑让所有巨贪承担同样的终极后果,“贪多少、罚多少”则不仅更加人性化,也更加公正;它根据贪腐严重程度,让贪官弥补自己对社会造成的伤害,并能普遍适用于大大小小的每一个贪官。既然经济惩罚不涉及人命,判错了总是可以事后纠正,法院也就没有必要缩手缩脚,而完全可以大力惩治贪污犯罪。这些因素使得经济惩罚看上去不如死刑严厉,却能对每一个贪官产生实际有效的威慑。
    要让经济惩罚产生切实效果,还需要完善一系列法律制度。政府需要有效掌控贪污资产的来龙去脉,追讨所有流出的赃款(譬如包括保养情妇的赃款),同时加强国际刑事合作,查明贪官及其子女的海外资产,冻结并争取归还流失资产。另外,经济惩罚显然不是以钱赎命;贪官将失去人身自由,并通过艰苦的劳动为自己赎罪。犯罪极其严重的贪官可以被判处无期徒刑,在监狱终了此生。然而,目前所谓的“无期徒刑”实际上只是20年有期徒刑,在此期间有立功赎罪的表现还可以提前出狱。为了加大惩罚力度,刑法应该规定真正意义的无期徒刑,甚至规定某些类型的犯罪终生不得减刑。有些网民认为免死未免太便宜了贪官,也让监狱不堪重负,却没有看到死刑只是终结了贪官的生命,但不能弥补贪腐造成的社会伤害;让他们在监狱服刑和劳动不仅给他们悔过自新的机会,而且也让他们身体力行地为社会做点贡献。
    事实上,经济惩罚不仅适用于经济犯罪,而且也可以适用于暴力犯罪。刑法的功能不在于情绪化地以暴易暴,而正在于让潜在罪犯适当权衡犯罪成本并控制犯罪冲动。许多暴徒并不在乎自己和他人的生命,但是如果伤害他人意味着自己要付出巨额赔偿,甚至牵累家庭与后代(或前辈),那么再凶残的罪犯也不得不遏制冲动、三思而行。如此,法律才能有效发挥惩治犯罪、维护良序的功能,中国社会才能通过法治回归理性。
    总之,尊重生命和控制犯罪并不必然矛盾。只要抛弃偏激与成见,冷静分析犯罪心理,中国一定能设计出比死刑更人道也更有效的犯罪控制方式。
我在以往的两篇评论中提出两个基本主张,一是一个人道主义国家应该尊重每个人的生命及其内在价值,在适当时机取消死刑,包括对贪官的死刑;二是在一个民主机制不发达、制度漏洞不断产生贪官而抓获贪官的概率很小的情况下,死刑其实根本不足以震慑贪官。不仅贪官也是人,而且普通人也可以是贪官;如果源源不断孕育贪官的制度环境不变,贪官只会越杀越多。这篇短文提出第三个主张,也就是控制贪腐不需要死刑;在执法具有一定可信度的前提下,剥夺人身自由加上严厉的经济惩罚即足以产生比死刑更有效的震慑效果。
    贪官之所以贪,无非是出于贪腐为自己和家人带来的巨大经济利益。控制贪腐的合理方式是通过刑罚纠正潜在贪官的行为动机,而死刑未必是最有效的方式。正如有人指出,不少贪官似乎并不怕死,在接受调查期间自杀身亡的贪官屡见不鲜。事实上,这些贪官早已做好心理准备,在任期间疯狂贪污受贿并转移财产,尽量提前安排好自己和家人的退路,万一被查获就一死百了。这种“官不畏死”的心理往往有一个前提,那就是贪腐被查获的后果只是止于贪官自身,而不会直接蔓延到家人身上。如果法律改变这种心理预期,贪腐一旦查获,不仅官员个人得不偿失,而且家人也跟着倒霉,那么完全可能在一定程度上遏制官员的贪腐动机。
    刑法不仅可以规定没收贪官的全部违法所得以及“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而且可以规定和赃款额度成比例的经济惩罚,譬如贪一百万的加罚一百万,贪一千万的加罚一千万。贪得越多,罚得越重,贪腐的风险和成本越高。如果贪官的个人和家庭财产(包括房产)不足以抵偿,刑法还可以进一步规定“父债子还”(或“子债父还”)的“连带”责任;儿女这一代还不了的贪债甚至可以传给孙子,三代而终。亚平 发表于 2012-2-10 10:41
开篇说人道主义国家如何如何,结果想出来遗祸三代的追赃罚款妙策,这叫哪门子的人道国家?
碧天清远楚江空,牵搅一潭星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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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贪官的认罪退赃,很多是建立在对死刑的恐惧上,认了退了,可以不死,可以轻判。没有了死刑,他们要是根本不把赃款交出来,你难道一个一个鱼塘去打捞?捞不起来,把个贪官关着,罚他全家干活退赃?他们家要是终归不能靠劳动改善生活,为什么会生产出劳动剩余给你没收?他们不干,你能强迫他们吗?限期追比?还是发卖为奴?不可思议的构想。
碧天清远楚江空,牵搅一潭星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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