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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7 1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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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 梁发芾:计生部门绑架了计生政策
http://club.kdnet.net/dispbbs.asp?f=w&ctid=70193&boardid=1&id=8318770&page=1&1=1#8318770
于 2012/5/16 凯迪社区
各级计生部门和数量庞大的计生队伍,是寄生于现行计生政策和社会抚养费上的既得利益者,成为改革的巨大阻力。
有媒体最近报道,全国31个内陆省市社会抚养费的总征收规模可能高达279亿元,但这么巨额的收入到底如何使用,处于不公开不透明的状况。有专家说,“实际上社会抚养费已成为计生委的重要财源。”
中国自从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以后,对于超生者一向都予以严厉处罚,体制内职工将会被开除公职,农民则往往面临巨额罚款,甚至遭到拆房拉牛没收家庭财产并强制结扎的处罚。
而从经济处罚的名义看看,此项费用上世纪80年代初期叫做“超生罚款”,1994年改为“计划外生育费”,2001年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明确定为社会抚养费,但万变不离其宗,它本质就是一种罚款。
2002年,国务院制定了《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此规定有悖于《立法法》。我国《立法法》规定,“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只能制定法律。显然,公民个人的财产,也属于非国有财产的范畴,对于公民财产的征收,必须由人大或其常委会制定法律。这种规定体现了对公民私有财产权的保护。除非人大或其常委会授权,其他任何组织并不能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强制征收非国有财产。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办法,制定者不是人大或其常委会制定,而是国务院,具体的征收标准,甚至又由国务院授权给地方政府,由各地制定具体办法。
对于当事人来说,社会抚养费数额很大,但政府在制定相关办法时,更多考虑的则是征收的方便和政府的利益,从征收的程序上无视被征收人的权益保障,从征收的标准上更体现为给政府创造多多益善的财政收入,而被征收人的权益处于完全缺失状态。所以说,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不但法律依据不足,而且也存在很大的权利义务失衡问题。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依据先天不足,而这种费用的征收和使用更是弊端重重。用什么手段征收的?收了多少?用于什么地方?都处于失范状态。
在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中,程序问题是一个一直被忽视的问题。而事实上,因为没有法律程序的严格约束,一些地方的征收是非常主观随意,非常无视被征收人的权利保障的。有的地方拆房拉牛无所不用其极,有的地方更荒唐,居然把十几年二十年前超生的旧账,从头算起,笔者家乡某县曾发生如下奇闻:有人已经成年就业了,某日忽然被通知要缴纳社会抚养费,因为他是多年前的超生儿。通过这种翻旧账的方式,该县一下子收到数百万元的财政收入。
除无序之外,社会抚养费备受诟病的地方还在于,其数额和使用的方式一直拒绝列入预算,拒绝向社会公开,成为政府的秘密小金库。
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初衷,正如名称所示,其前提是假定超生的孩子给社会带来负担,超生者必须向社会出钱补偿这种负担,减小社会为抚养超生孩子而付出的成本。姑且假定这个前提是正确的,社会抚养费也必须列入预算,用于社会公共服务,这样才算是真正补偿了社会的成本。而列入预算,收入和支出都向社会公开,则可以接受社会的监督制约,保证其真正用于社会事业而不是被中饱贪污。
现在,为数极为可观的社会抚养费,却成为政府私财,并未列于预算,要么用于奢侈腐败,要么被装入官员个人口袋。社会抚养费实际上抚养了庞大的计生队伍。当超生者倾家荡产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用于抚养政府和官员时,社会抚养费已经完全失去其存在的道义基础。
更何况,在生育率大为下降,老年社会提前到来的情况下,多生孩子已经不是给社会添麻烦,而是给未来社会创造劳动力,收取惩罚性的社会抚养费已经不合时宜。
目前,随着老龄化社会的到来,出生率的下降,青年劳动力的短缺,我国人口危机已经敲响警钟,现行计划生育政策必须调整,严格的一胎化政策和社会抚养费政策应该尽快,代之以更为灵活弹性宽松的生育政策。必须警惕的是,政策调整,必然触动既得利益者的利益,受到既得利益集团的抵抗。
各级计生部门和数量庞大的计生队伍,是寄生于现行计生政策和社会抚养费上的既得利益者,成为改革的巨大阻力,而一些靠社会抚养费弥补财政收入不足的基层政府,也将社会抚养费作为摇钱树,反对计生政策的调整和松动。如果让一部分人的利益而绑架整个社会,那么,这将是对中华民族犯罪。
来源: 中国经营网 | 来源日期:2012-05-1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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