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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楼
发表于 2012-11-18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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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来是少说为妙。记者发稿之前应该和所有提及的人联系得到确认才能发稿的。
小妖怪 发表于 2012-11-18 19:40 开会时根本不知道有记者在场,只知道是一些高校老师以及公、检、法、司的同行,总共也就三、四十人左右。开完会,有两位记者向我要了名片,说以后有法律上的事情可以请教。发稿前也没有征求我意见。不过,我的倾向性意见的确是寻衅滋事罪有些勉强,严格按照罪刑法定原则,应该无法定罪,不能因为民愤的因素,把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想法设法定罪。
刑法毕竟是其他部门法的保障法,犯罪具有二次违法性,“刑罚是一柄双刃剑,用之不当,国家和人民双受其害。”刑法强调谦抑性,如果可以用纪律处分、行政处罚的,不要轻易动用刑罚。
不少专家认为,国外对虐童行为规定为犯罪。但是,国外关于犯罪的范围明显广于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范围,国外的“违警罪”相当于我国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违法行为。我国一个基层法院的刑事法官一年办理刑事案件300起的话,可以被评为“办案能手”了,荷兰鹿特丹一名刑事法官,一年处理刑案2000余起,每周处理50起左右,全年工作时间40周。大多是酒后驾车之类的违警罪。因此,犯罪的范围是有区别的,这也就是我国经常说国外犯罪率高的主要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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