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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1 2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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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敬琏:《经济转轨中的合同执行》序言
自从中国上世纪70年代末开始市场取向的改革以来,中国经济经历了人类历史上罕见的长时期高速增长。与此同时,它又面临日益严峻的挑战。不论是成绩的取得,还是挑战的日益严峻,都与一个重要角色,即民营经济(非国有经济)的兴衰状况密切相关。
由此,就提出了两个特别值得加以讨论的问题:
第一,如所周知,民营经济的经济活动得以进行的一项重要机制,是交易合同的执行机制。在现代市场经济中,需要由第三方(通常是正式的法庭)来保证合同的执行。那么,在中国这样一个人治盛行的国家,中国的企业家们是如何克服高昂的市场交易成本,拓展非人格化交易机会,使市场活动得以展开的?
第二,在中国经济经历了20余年的高速成长以后,却遇到愈来愈严峻的挑战。特别是像浙江的温州、台州这样原来相对落后、在改革开放中异军突起,成为市场经济开路先锋的地区,到本世纪初却表现出机制失灵、活力消退、增长乏力的衰态。除了国际市场需求萎缩等外部原因,主要的内部原因又是什么?
对于第一个问题,一种为多数人接受的回答是,中国的儒家文化在解决这个问题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有的学者还把这一点和整个东亚以及部分东南亚国家在战后的经济发展相联系,由此认为这对韦伯的“惟因新教伦理才推动了资本主义发展”的命题提出了挑战。
传统中国社会按照人际关系亲疏形成了费孝通教授所说的社会结构的“差序格局”。贯穿其中的,则是儒家“三纲六紀”的伦理准则。这是一种集体主义文化观念。这种观念强调在具有相同血缘基础和文化价值的社群内部保持人们彼此的信赖。在中国市场经济发展初期的一些人格化交换中,正是这种文化观念帮助了社群内部,即熟人圈内经济活动的展开。因为社群内部对共同权威的服从和相互信赖,使得交易易于达成和交易成本易于降低。
不过市场不能永远停留在规模狭小的熟人市场的初始状态。斯密早就指出过,市场的规模决定分工的深度和效率的高低。而且,把经济活动局限在熟人圈子里,交易机会只局限于社群内部,就相当于给那些具有企业家才能的“外人”设置了难以克服的进入障碍,从而会熄灭他们的创业热情。所以,如同诺斯所言,能否实现从人格化交易到非人格化交易的转换,乃是经济发展中的关键性因素。
然而,由于社会的“差序结构”和受到“非我族类,其心必异”的传统文化观念的影响,许多中国人对于本社群之外的团体和个人采取不信任态度,就对中国经济从早期市场经济扩展和提升为现代市场经济形成了重大障碍。
如果市场交换难以扩展到陌生人之间的非人格化交换,或者即便发生了非人格化交换,其合同也面临着难以执行的风险的话,就必然会阻碍中国经济中市场分工的深化。另一方面,这种情形还会使得企业家不愿意去从事具有威廉姆森所定义的资产专用特征的技术创新性投资。因为这种投资一方面要求实现规模经济,另一方面也需要克服在事后的合同执行中被“要挟”(hold-up)的道德风险。而这种投资恰是当前中国经济转型升级所必需的。
那么,怎样才能在中国市场经济升级的过程中形成保证合同执行的新机制,使得更多的非人格化市场交换得以有效进行呢?正如钱颖一教授在《市场与法治》(2000)一文中所言,在早期市场经济向现代市场经济的转变中,法治发挥着重大的作用。所以,能否建立法治,便成为事关中国的市场转型能否成功、经济发展能否持续的一个重大命题。
放在我们面前的《经济转轨中的合同执行》一书,正是一本对以上重要命题展开学理讨论的专著。本书不但从经济学视角,对合同执行问题的起因、各种合同执行机制的作用原理及其相互关系、合同执行机制的演化、以及合同执行效力对经济绩效的影响等问题进行了详细介绍与分析,而且还基于大量文献和问卷调查,系统总结与评价了各个转轨经济体合同执行机制的形成与效力。特别地,本书用了三章的篇幅来着重讨论中国的情形,既有对中国转轨时期各类合同执行机制的描述与分析,以及对不同机制实际效力的定量化评估,也有基于理论模型推导而提出的相关假说,还有根据企业访谈而形成的两个案例分析。应该说,这些内容大大丰富了我们对中国及其他转轨经济体的合同执行机制的形成与演化,以及合同执行效力对经济发展影响的认识。
在我看来,本书有三方面内容特别值得读者重视:
第一,作者在第三章援引经济史学家格雷夫的论著,讨论了文化和社会结构对合同执行机制演化的影响。书中论述道,奉行集体主义的社会,自我实施的社会规范和有效的信息网络保证了内部成员间的诚实交易,这样就把整个社会的交易对象区分为两类:社群内可信的对象和社群外不可信的对象;而奉行个人主义的社群由于遵循非区别对待原则,社群内部成员和外部人员之间没有明显的信任区别,整个社会结构不存在明显的分隔现象,导致人们愿意去捕捉与其他社群成员的新出现的交易机会。所以,当外部交易机会日益增多时,个人主义的信仰更可能催生对法治的吁求,并在法治基础上演变出一个“一体化”的社会。而集体主义社群的成员由于对外部交易对象的不信任而缺乏拓展交易机会的动力,集体主义文化便成为进一步扩大交易规模的障碍。这一点非常有助于我们理解集体主义色彩的儒家文化对于转轨时期中国合同执行机制所产生的正反两方面影响,以及中国社会为何在市场交易范围急剧扩张后普遍变得缺乏信任。
第二,本书第二章和第三章讨论了不同合同执行机制的相互关系,作者指出,不同机制尽管在需求上具有显著的替代关系,从供给角度看却具有互补关系。这个论述提醒我们,不能简单地把不同的合同执行机制对立起来,在一项交易中,不同的机制可以相互结合,促进对方功能的发挥,反而能够得到更好的合同执行效果。譬如,在谈到抵押或质押制度时,本书引用法学家的观点指出,一个良好的抵押或质押机制的运用,通常都建立在一套完整的抵押物登记制度和运转良好的法院系统之上。换言之,正式法庭机制强化了抵押或质押在合同执行中的作用。又如,现代法治国家往往依靠国家强制力来对仲裁结果加以实施,从而推动仲裁机制得到更加广泛的运用。不少学者往往把对法治的强调说成是“法律中心主义”。他们认为,各种非正式合同执行机制的大量存在,批驳了市场经济的运行需要依靠法治的观点。但是,如果像本书所分析的那样,许多非正式机制的有效性正是建立在法律的庇护之下,那么,更加值得讨论的问题也许是,为了形成正式法律机制与各种非正式机制的相互增强效果,中国需要如何进一步完善法治?
第三,本书第六章构建了一个完全信息的动态博弈模型,该模型从理论上推导证明了,给定一定的条件,作为一种过渡形态的合同执行机制,企业家可以借助地方官员手中的行政权力来确保跨地区非人格化交易得以实现。这一理论假说很好地回应了前面所提的那个问题——企业家们是如何在法治不健全的环境下推进市场分工和专用性投资的。该章还进一步分析指出,这一机制具有静态的帕累托改进特征,因为它一定程度地把企业家们从人格化交易中解放出来,从而扩大了市场范围,有利于中国经济的效率提高和总量增长。但从动态角度看,它却会固化交易关系并阻碍市场深化,因为潜在的更有效率的企业家很难进入非人格化交易市场去取代在位企业,从而,长期使用该机制将导致官商勾结等腐败现象,不利于过渡到正式的基于法治的合同执行制度。这些分析从一个角度说明,随着中国市场范围的扩大和交易类型的提升,如果缺乏一整套有效率的法律和司法体系,这不但会使腐败孳生,而且严重限制中国市场经济的运行效率。
本书的以上分析,对于明确中国下一步改革的方向以及具体的措施,应该说是非常有益的。
自从1992年中国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以来,时间已经过去了20年,然而,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现实进程与这一目标之间还存在相当大的差距,而关键就在于法治尚未得到真正确立。法治从两个方面为保证市场制度的有效运转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第一,保证在非人格化的市场交换中合同的执行;第二,管住政府的掠夺之手和企业的侵犯之手。有鉴于此,如果我们不能够加快法治建设,实现审判独立和司法公正,法治缺失所带来的各种不利影响就会显现出来,从而给中国经济和社会的未来发展蒙上阴影。
近年来,由于法治建设的停滞乃至倒退,使得中国在早期一些变通性制度的支撑下所取得的经济发展优异成绩出现了衰减,有些市场发展的先行地区甚至陷入较大的困难。这就更加说明了以上道理的确是颠扑不破的。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发生后,中国经济逐步进入调整阶段,提升市场和转变经济发展模式的任务变得日益紧迫,建立法治也就更加重要。
本书作者黄少卿曾经是我指导的博士生。他能够经过自身的辛勤努力,在掌握经济学的基本分析框架和分析工具的基础上,写出一篇质量较高、得到了答辩委员会好评的博士论文,使我感到欣慰。本书是他在博士论文的基础上修订增补而成,显得更为充实。当然,本书还有若干缺点和不足,譬如对书中所提出的一些理论命题,还应该运用计量方法进行经验检验,方能够更加有说服力。希望他今后能够在此基础上,对这个问题作更为深入的研究,以更加成熟饱满的学术成果为中国的现代市场经济制度建设作出更大的贡献。
吴敬琏
2012年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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