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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28 0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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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 胡果威:刑事案的受害者能否撤诉?
最近李双江之子因涉嫌轮奸,被警方拘留。2013年2月24日,实名认证为音乐人、歌手的网友发微博称,据内部消息,李双江之子李某涉嫌轮奸案的女主角撤销控诉,双方已达成和解意向。微博中写道,因李某未满18岁,且当时已经醉酒,即便诉讼被重判的可能性极低。李某及其他4名嫌疑人家长奔走,最终联系上女孩父母并长谈,受害人最终得到极大的物质补偿,包括落实北京户口、工作及一套房产。
对此传闻,中国律师王传巍认为,“目前公安机关正在调查阶段,检察院对李某是否批捕还未决定,按照《刑事诉讼法》,这个决定将于最短14天、最长37天内作出。这就要分两种情况来看,假如公安机关经过调查,认定强奸事实存在,那检察院将提起公诉,并决定批捕,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女方要求所谓的‘撤诉’是不可能的,因为在中国,刑事和解的制度不存在。”如果是女方收受钱财原谅了对方,只能属于被害人谅解,属于酌定从轻减刑的情节,“可能会在刑期上稍作减免,但罪名还是成立。假如公安机关经过调查,发现李某的强奸事实不存在,或者女方改口说自己是自愿的,那么李某将被无罪释放。”如果是女方改口或是在说谎报假案,那女方可能构成诬告陷害罪名。
下面我想结合一些实际的案例,讨论美国法律下刑事案的受害者是否能够撤诉。
我的一位客户因儿子篡改成绩单,为了教训儿子,与儿子发生肢体冲突。在美国,对子女和配偶的家庭暴力是犯法的,美国的学校也教育孩子,如果遭受家长殴打,就应该拨打911报警。于是那位儿子便报警。警察到场后,记录了父子各执一词的陈述,然后将父亲带到法院。在正式立案前,法官先下了临时保护令(temporary protective order),命令父亲不得回家,且不能靠近儿子500米之内。客户只好住进旅馆,每天的花费近百美元,等候法庭传唤(arraignment)。
父亲住进旅馆后,儿子傻眼了,他没想到一个报警电话会给家庭造成如此大的麻烦。母亲也对儿子晓之以理,希望儿子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出庭那天,儿子对法官说,那天父子之间确实有肢体冲突,但是属于互相推搡(pushing and shoving),没有严重到殴打的程度,儿子确实也没有伤痕。最后法官让父亲向儿子道歉,检察官决定不予起诉。
还听说一宗案子,当事人是一位中国的访问学者,接妻儿到美国陪读。儿子在学校里被老师发现身上有伤疤,询问之下,儿子说是父亲打的,老师报了警。报警之后,父亲被拘留,妻子便到中国驻美领事馆求助。经过调查,父亲确实曾殴打过儿子,但是事情发生在中国,律师辩称不在美国法庭的管辖权之内,儿子和妻子也共同要求检察官撤诉。然而孩子还小,推断殴打的事件还在追诉期之内,美国的检察官拒绝撤诉。最后经过中国领事馆的斡旋,达成协议。美国政府要求妻儿离境,在飞机起飞前将父亲押送到机场一起登机回国,离开了美国的管辖权范围,该案才不了了之。
在美国,刑事案和民事案是截然不同的。在民事案件中,原告无需任何理由,可以在任何时候撤诉,可以说是民不举,官不究。然而在刑事案件中,原告并非受害者本人,而是由(市、州或联邦)政府出面起诉,即政府不仅代表受害者,还代表其辖下的所有公民起诉被告,所以除了被害人的权益之外,检察官还必须考虑其他因素,酌情(exercise prosecutorial discretion)决定是否撤诉。即使受害人主动要求撤诉,检察官还是有权继续追究被告的刑事责任。
如果受害人事后改口,有可能给自己带来诸多麻烦。如果受害人能够说服检察官,他(她)当时的举报不实,检察官确实有可能撤诉,但是受害人本人可能被控虚假报警。即便被害人改口,检察官仍有可能相信当时的举报是真实的,便有理由怀疑受害人是否在被告的影响之下改口。如果检察官相信被告对受害人施加压力或是威胁,导致受害人改口,则被告还可能罪加一等,被控干扰证人(witness tampering)。
如果证人无视传票,不到庭作证也会带来麻烦。尽管绝大多数刑事案的传票是由律师发出的,传票具有法庭命令的权威。如果证人不到庭作证,便可能被控藐视法庭。如果检察官相信证人可能拒绝遵循传票的要求出庭作证,他可以要求法庭签发“重要证人逮捕证”(material witness warrant),警方可以拘留重要证人,一直到作证结束为止。对受害者签发“重要证人逮捕证”的案例比较罕见,但现实生活中确实有检察官要求拘留受害者作证的案例。
无论是中国还是美国,都有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诉讼。但是美国的附带民事诉讼通常在刑事诉讼结束之后。例如,1994年美国的橄榄球明星辛普森(O. J. Simpson)涉嫌杀妻案,经过长达8个多月的庭审,1995年10月因证据不足被宣判无罪。1997年2月,辛普森在民事诉讼中被判赔偿死者家属3,350万美元。
如果传闻属实,李某的受害人最终得到极大的物质补偿,包括落实北京户口、工作及一套房产,那只是相当于刑事案附带的民事赔偿而已,应该与检方是否撤诉无关。当然,如果被告主动赔偿,法庭可以在量刑上酌情从轻。
如果李某的受害人因为得到了民事补偿之后改口,这将会引起一系列的问题。如果是一起简单的强奸案,只涉及李某一人,受害人改口说并没有被李某强迫,而是自愿与李某发生性行为,检方便失去了按强奸案起诉的要件,可能考虑撤诉。但是受害者改口,有可能被控虚假报案,干扰司法。
但是李某涉嫌轮奸,问题的性质就改变了。所谓轮奸,并无“强”字。即使受害者改口称并未被5个人强迫,而是自愿与5个人在宾馆的同一间客房发生性行为,那就有悖常理,使人难以置信。加以社会上有关受害人得到极大的物质补偿,包括落实北京户口、工作及一套房产的传闻,不难推断嫌疑人的家人对受害人施加了影响,导致受害人改口要求撤诉。至少在美国法律下,对受害人利诱,促使被害人改口,本身也是一种犯罪。
传闻毕竟是传闻,李某案最后如何收场,仍须拭目以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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