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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10 1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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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 西方如何反思冤假错案
□ 何 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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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仅靠小概率事件纠错
几年前,因为一个偶然机会,我见到一位有过蒙冤入狱经历的朋友。当时,他刚刚出狱,话并不多,一直低着头,避开光。问他原因,他冲我笑笑:“关久了,强光一照,眼睛就疼。”那天谈了什么,我大多忘了,只记得散席时,曾向他强烈推荐电影《肖申克的救赎》。他问为什么,我说:“看完您就知道了。”之后,我俩再未联系过。
《肖申克的救赎》改编自美国作家斯蒂芬·金的小说,讲述一位因被冤枉杀妻而被判终身监禁者如何突破逆境,奋力求生的故事。与现实中多数蒙冤者一样,主人公安迪并没有等到真凶落网或“死者”复现这样的小概率事件,若不是因为其他机缘,他只能把牢底坐穿。
当然,安迪的遭遇,并非只是小说家言。近些年,随着DNA技术的发展,美国各州都出现了民间发起的“洗冤项目”,项目组织者通过申请检测已决刑事案件的生物证据,寻找为无辜者“翻案”的可能。在各州“洗冤项目”的推动之下,全美已有300多起冤错案件曝光,200多人沉冤得雪,但也有不少无辜者已被处决。根据密歇根大学法学院的统计,这300多起错案中,97%以上是谋杀案和强奸案。不过,也有美国学者指出,靠精液、血液等生物证据定罪或翻案的案件毕竟是少数,更何况许多陈年旧案的证据已经毁损,所以,无论“洗冤项目”如何努力,作用范围终究有限。
既然中外司法机关都办过错案,那么,催生错案的主要因素是什么呢?有无特定规律可循?如果无法寄希望于小概率事件或“洗冤项目”,他们靠什么纠错?面对错案,西方的理论、实务界人士又是如何反思的?带着这些问题,我们不妨以西方国家关于冤错案件的图书为线索,看看他们是如何反思错案的。
冤假错案终有因
有错案就有反思。在英美国家,许多法学院都有专门研究刑事错案的学者,学术成果汗牛充栋,且以实证研究为主。此外,也有许多法官、检察官和律师撰文著书,总结教训,探究产生错案的深层次原因。许多类似题材的书籍已被译成中文,引入国内。影响较大者,有《错案》、《虽然他们是无辜的》、《美国八大冤假错案》、《陪审团睡了》、《清白的罪犯》和《专横的正义》等。
最早被译为中文的《错案》于1984年出版。当时,“严打”方兴未艾,刚刚经历过“文革”洗礼的读者,对这个敏感题材格外感兴趣。这本相对专业的著作,也因此创下10万册销量。该书作者、法国律师勒内·弗洛里奥逐一点评了法国历史上诸多错案,细致分析了错案成因。
弗洛里奥指出:“公正审判极难实现。即使你是最认真、最审慎的法官,也可能被外界因素欺骗。残缺信息、可疑证据、伪造书证、虚假证言、顶罪被告人、错误鉴定、恶意诬陷和马虎法官,都可能导致错案发生。”尽管法国后来采取各种改革措施,避免错案发生,但2005年曝光的“儿童卖淫集团案”,还是让司法部门颜面扫地。由于预审法官法毕斯·布赫格滥用权力,逼迫13名无辜被告人认罪,使法院乃至预审法官制度招致社会各界强烈批评。
催生错案的潜规则
与注重个案分析的法国律师不同,同样有丰富刑辩经验的哈佛教授艾伦·德肖维茨在《致年轻律师的信》一书中,提炼出英美法系的十三条“刑事司法潜规则”。在他看来,正是这些行内人熟知的“潜规则”,主导着美国的刑事司法,催生了各类错案:
规则1.几乎所有的刑事被告人都是有罪的;
规则2.所有的刑辩律师、检察官和法官都了解并相信规则1;
规则3.违反宪法比遵守宪法更容易给被告人定罪,有时不违宪就难以定罪;
规则4.为了能将被告人治罪,许多警察都谎称没有违宪;
规则5.所有检察官、法官和刑辩律师都知道规则4;
规则6.为了能将被告人治罪,许多检察官暗中鼓励警察谎称没有违宪;
规则7.所有法官都知道规则6;
规则8.大多数初审法官明知警察说谎,但也假装相信他们;
规则9.所有上诉法院的法官都知道规则8,但许多人会假装相信装作相信警察的初审法官;
规则10.多数法官不相信被告人关于其宪法权利被侵犯的陈述,即使他们说的是真话;
规则11.如果法官和检察官认为被告人在被控犯罪中是无辜的,他们不会故意定罪;
规则12.规则11不适用于有组织犯罪者、毒贩、职务犯罪或潜在的告密者;
规则13.没有人真的想要正义。
公允地说,德肖维茨归纳的这13条规则,并非美国司法工作的常态,但的确是充斥在执法办案人员脑中的一种“潜意识”,并直接或间接影响着司法实践。《虽然他们是无辜的》、《美国八大冤假错案》、《清白的罪犯》和《专横的正义》记载的上百起美式冤案,便是上述规则的最好注脚。这四本书中,滥用权力的警察和检察官、玩忽职守的法官和敷衍塞责的律师,成为催生错案的主因。
当然,除了控、辩、审等主观因素,导致错案的原因其实非常复杂。阴差阳错的巧合、科学鉴定的偏差、模棱两可的证词,都可能引发错案。美国法庭心理学家伊丽莎白·罗芙托斯和作家凯撒琳·柯茜合著的《辩方证人》一书,就通过大量实例说明,受害人或证人易被自己的记忆欺骗,又或受制于某种微妙的心理,会在有意无意间给出错误证词。例如,嫌犯被捕后,警方要求目击证人出面指认,证人很快在一堆人中认出嫌犯,问题是,嫌犯照片那些天一直在当地报纸、电视滚动展示,作者追问:到底是证人被媒体的地毯式报道“植入”了记忆,还是的确对嫌犯长相印象深刻呢?这一问题的答案,直接影响到司法公正。
需要纠正的八大司法迷信
曾经有人提出,美国的冤错案件,主要是英美法系司法制度的产物,对中国并无借鉴意义。因为美国的刑事定罪绝大部分由辩诉交易确定,极少数才交陪审团决定。辩诉交易取决于被告人是否认罪,陪审团审判则消解了法官的错案责任。持这一论点者,不妨读读2012年出版的《冤案何以发生:导致冤假错案的八大司法迷信》一书。该书作者之一吉姆·佩特罗担任过俄亥俄州检察总长,任职期间一直致力于用DNA技术侦破罪案,为联邦调查局的数据库提供了21万份DNA图谱。2005年,佩特罗成为全美首位介入“洗冤项目”的检察总长,为一名无辜者成功翻案。2007年卸任后,他干脆直接加入“洗冤项目”,推动刑事司法的改革。
在《冤案何以发生》一书中,佩特罗结合自身经历,不仅分析了冤错案件来由,还总结出导致错案的八大错误信条,逐条予以驳斥,并阐述解决之道:
迷信一:监狱中的每个囚犯都会声称自己无罪。许多司法人士认为,狡辩是罪犯的本能,大声喊冤者不值得关注和同情。但是,佩特罗的研究表明,多数真正有罪者不会声称自己是无辜的,相反,大部分蒙冤者其实并无前科。所以,不能漠视喊冤者的申辩,更不能随意作有罪推定。
迷信二:美国的司法体制很少冤枉好人。根据美国学者的观察,美国的警察和检察官大都不够重视DNA证据,认定强奸犯的犯错几率达到25%。另外,按照美国学者马文·扎尔曼的实证研究,美国刑事司法系统的错案率在0.5%到1%之间。而在伊利诺伊州,错案率更是高达6%。因此,佩特罗坚信,美国大牢中的无辜者肯定比大多数美国人预想的要多得多。
迷信三:有罪的人才会认罪。佩特罗认为,即使忽略暴力逼供因素,警察侦讯过程中的程序违法仍广泛存在。如“马拉松式”的长时间讯问,又或以其他手段威胁,导致被告人被迫认罪,甚至产生错觉,误以为确是自己所为。又或者无辜者基于种种原因,故意替罪犯顶罪。因此,佩特罗提倡进一步规范警察的讯问程序,确保全程录音录像,并充分保障被告人接受讯问时的沉默权和律师在场权。
迷信四:发生冤案是由于合理的人为过失。工作失误的确可能导致错案,但根据美国学者的观察,许多错案都是因为警察、检察官滥用权力,甚至故意隐瞒无罪证据。一些法官基于偏见,也会故意剥夺被告人与“敌意证人”当庭对质的权利。佩特罗据此指出,必须完善诉讼机制,真正保障被告人在程序法上的权益。
迷信五:目击证人是最好的证据。就像《辩方证人》一书总结的,受记忆、认知、偏见等因素影响,目击证人的说法未必可靠。更糟糕的是,许多谋杀、强奸案中的蒙冤者都是被害人在群体辨认中指认的,然而,组织辨认的基本都是案件的侦控人员,他们可能基于各种动机,故意暗示或诱导被害人指认特定嫌犯。为此,美国律协已倡导改革辨认程序,让不知道谁是嫌犯的警察组织多组辨认,并告诉被害人或证人:每一组中都既可能有嫌犯,也可能没有嫌犯。
迷信六:错误的有罪判决会在上诉程序中得到纠正。现实中,很多人以为陪审团的错误裁判会被上诉法院纠正。但事实上,多数刑事案件是以辩诉交易形式结案的,根本不存在上诉可能。即使被告人上诉,上诉法院也只着重审理法律问题,如果被告人曾经作出有罪供述,基本没有翻案可能。因此,必须夯实一审的事实审功能,尽可能避免失误。
迷信七:质疑一个有罪判决将会伤害受害者。很多检察官认为,质疑或纠正有罪判决的做法,会让被害人或其家人受到二次伤害。但是,如果放任错案发生,不仅伤及无辜,还让真凶逍遥法外,这才是对受害者不负责任。所以,无论侦控部门还是媒体,都应明白一个道理:查明真相,既是为了法办真凶,更是要保护潜在的受害人。
迷信八:如果司法体制存在问题,体制内的职业人士将会改善他们。体制内人士当然是改革的重要力量,但是,任何改革都难免受到部门利益的局限。改变刑事执法模式,需要司法部门的自我调整,更离不开“洗冤项目”这样的民间机构和广大学者、律师的呼吁和推动。
如何从制度上减少错案
无论在哪个国家,彻底杜绝错案都是一个无法抵达的目标。但是,通过优化司法环境,完善诉讼程序,加强制约监督,依靠制度最大限度减少错案还是可能的。
认真研读佩特罗的“八大司法迷信”和德肖维茨的13条“刑事司法潜规则”,我们可以发现,哪怕中美两国在国情、制度、文化上有天壤之别,滋生错案的原因,却有许多共通之处。例如,逼迫被告人“先认罪,再取证”的办案逻辑和“不管违反什么程序,顺利破案才是王道”的惯性思维,不仅为美国警方独有,在我国也广泛存在。打破这样的常规办案模式,不能单靠侦控部门自觉“改进工作作风”和“增强责任意识”,还必须通过强化律师在侦查讯问阶段的作用,建立严格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从源头上遏制“硬”刑讯和“软”逼供的发生。例如,美国伊利诺伊州政府在认真反思一系列死刑冤错案件成因之后,于2000年成立了专门的研究委员会,并于2005年推出一揽子改革规划,涉及讯问全程录音录像、改革组织辨认制度、强化对告密者证言的审查、加强对参与死刑案件的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培训力度等85项改革措施。
另外,与前述几本直面本国问题、深究制度缺陷、探索改革路径的著作相比,我国司法机关在分析成因,避免错案方面,还需要进一步深挖本土资源,为改变体制内的“潜规则”作出更多努力。例如,若想避免错案,首先得把侦控部门从无所不能的神坛上拉下来。类似“既不冤枉一个好人,也不放过一个坏人”这样的口号,还是少提为妙。因为它貌似不偏不倚,实则等于啥也没说,更无法落到实处。许多情况下,“不放过一个坏人”,就是以“冤枉一个好人”为代价。与其如此,还不如强调“宁可错放一个坏人,也不冤枉一个好人”。
“命案必破”的口号更是如此。侦查办案自有其规律,受证据、线索或技术局限,总有短期内破不了的“冷案”。近百年来,伦敦的“开膛手杰克案”真相如何?刺杀肯尼迪总统的幕后主使者是谁?杀死辛普森妻子的真凶是否另有其人?这些问题,至今无解。如果轻易作出“命案必破”的承诺,进而将“批捕准确率100%”、“起诉定罪率100%”作为“政绩”或“考核指标”,必然会使侦控部门在功利心的驱使下“明知故犯”。甚至法院还未作出有罪判决,就已召开庆功大会,嘉奖办案人员,对法官审案形成“倒逼”之势。2013年5月8日,北京市公安局就社会广泛关注的“朱令令案”发布公告,承认确有一些案件受侦办条件限制,碍于证据灭失等客观因素,最终无法侦破,希望社会公众客观理性看待,尊重侦查工作规律,理解支持公安机关依法办案。个人认为,这才是对侦查办案的务实之见,既然主动提到“尊重侦查工作规律”,公安机关今后就更应慎提“命案必破”之类的口号。
除了祛除各类不合理的口号和指标,为法院打造一个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良好环境,也至关重要。例如,地方党政负责人不能以“维稳”为导向,为追求一时的“社会效果”,逼着法院对疑案作有罪判决。媒体最好不要被“网络民意”牵着鼻子走,单凭一些碎片化的零散信息,就直接给一些案件定性。至于广大民众,更应确立一个意识,那就是:犯罪后果的严重、情节的恶劣,与相关证据能不能证明是被告人干的,完全是两回事。当网络、媒体上杀声一片时,人们在加入喊杀行列时,更应该停下来,想一想,想想近年那些蒙冤者们的遭遇,想想是不是得看看法官怎么判。这,或许是现代社会公民应当
具备的觉悟。
说到蒙冤者,我又想到本文开篇提到的那位朋友。2012年年底,我在《新京报》上看到一则关于他的报道。他已在南方安居,日子过得不错。采访中,他说:“我看过《肖申克的救赎》,那个片子只有我们真正经历过的人才能看得懂,懂到骨子里去。你们,不可能懂。”读到这些,我很欣慰,因为他不但看了,而且懂得。我希望每一位看过这部电影的人们,尤其是我的法官同行,都尝试着理解冤假错案对无辜者人生的破坏与伤害。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
http://rmfyb.chinacourt.org/paper/html/2013-05/10/content_63311.ht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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