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帖] 胡德平:破解<旧制度与大革命>之问(摘要)
原文载《经济观察报》
近两年,不少朋友阅读了法国托克维尔写的《旧制度与大革命》一书,各种评论很多。这些评论大多和我国改革挂钩,因而引起我的兴趣。在这里谈点学习心得,希望听到批评意见,以提高对当前我国改革事业的认识。
革命是否是不识好歹
托克维尔在书中经常反问自己,为何“革命是在那些人民对此(压迫)感受最轻的地方爆发?”“何以繁荣反而造成大革命的到来?”“何以减轻负担反而激怒了人民?”难道革命真是不识好歹吗?人民真是得寸进尺吗?是否一味高压就可以阻止一场轰轰烈烈的法国大革命?
首先,让我们看一看法国大革命前的经济和社会思潮背景。法国自13世纪以来,封建领主的土地制度逐渐瓦解,土地所有者、小农慢慢替代了昔日的大小领主。这一过程延续了500年左右,直至18世纪。中国历史上也有类似现象。不同的是,这一过程发生在我国春秋战国时期,是公元前8世纪到公元前3世纪500年间的事情。中法两国在两个500年的期间,都在自给自足的农业经济的基础上发展起了新兴的工商经济。这是吕振羽先生对中国古代史研究的成果。他认为,退出历史舞台的各诸侯国封建领主把持山野川泽的禁令逐渐放宽废弛了,各种矿产、山林、盐铁、水产、运输等资源可以由百姓开发利用,因此私人工商业就得到迅速发展的机会。经济发展的同时,也是贫富分化的开始。大地主、大工商业者的出现是必然发生的现象,富可敌国的大豪强和可与诸侯分庭抗礼的大商人层出不穷。尤其是在秦汉时期,自耕农、工商经济的发展都带有划时代的特点。中国古代商人出身的权臣桑弘羊也是这时露头的。
法国的中世纪也是自给自足的领主经济,但13世纪以后,多数农奴已摆脱了领主的统治成为自耕农。同时,工商经济亦如中国获得同样的发展。法国的大小领主如不退出山野川泽资源,18世纪的法国何以有大规模的采矿、冶炼、运输业的出现,其规模或是大至千人分散的手工工场,或是集中劳动的百人规模的手工工场。18世纪初期,英法两国在冶铁业方面未见明确统计数字,但世纪之末,英国铸铁产量为6.3万吨,法国则为13多万吨。法国在煤炭、非金属、纺织、造船方面比英国逊色,但在丝绸、冶铁、酒类奢侈品方面则胜于英国。法国还集中了欧洲一半以上的货币,并出现了近代重商主义的权臣柯尔贝尔。
与中国秦汉时期的不同之处是法国的工商经济市场规模比那时的中国更加扩大,而且遍及欧洲诸国及美洲。法国贵族的传统意识是权力和荣誉来源于封建领地和领地上的人口,而纯动产则意味着地位卑下,所以贵族视工商业为贱业。正如托克维尔所言,越到中世纪末期:“贵族阶级的财产很快就成了其他阶级力图攫取的共同猎物。每个人都会利用贵族的无知,冲动与弱点,争先恐后地拼命将贵族拥有的大量非生产性财产纳入普遍的商业活动中。”(《旧制度与大革命》,商务印书馆2012年版,第291页)
中法两国不同之点更在于,封建领主制度结束以后,中国文化学术上出现的百家争鸣,被后来强大的秦汉专制皇权封杀了。而法国却在封建领主制度的瓦解中,迎来了欧洲的文艺复兴、宗教改革、启蒙运动。即便是路易十六,口头上也讲“自然法”、“劳动权”、“人权”。法国经济、政治、文化存量的聚积都有了数百年的历史。
其次,让我们思考一下,为什么大革命的主体只能是第三等级。法国当时不少地方仍然存在着中世纪的残余制度,那里的人民多为农奴。农奴没有发展先进生产力的渴求,当然也不会提出资产阶级革命的要求。提出资产阶级革命要求的阶级只能是法国的第三等级,即为数众多的工商业者、知识分子阶层和广大自耕农。他们的物质利益得不到保证,政治上无地位,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发展在封建专制制度下受到严重阻碍。第一等级、第二等级虽然多已失去领地,但不交税,又有特权,享有年金。封建专制国家把沉重的财政负担统统转移给第三等级。第三等级要交的租税,据托克维尔统计就有军役税、人头税、念一税、年贡、劳役、附加税、注册税等等,法国成为一个主要靠穷人纳税的国家。国王税收不足,就大举借债。如路易十三在位15年,国家的债务即增加3倍,达45亿利弗尔。这些债务负担只凭农业人口的税收远远不够,压榨的对象也只能是交纳工商税的资产阶级和小资产阶级——第三等级的市民了。
这种革命在落后的农奴地区是无法产生的,它一定要在生产发展,社会进步,但又遇到强大阻碍时,才能形成革命的暴风雨。正如托克维尔所言:“这场革命主要发源地的法国那些部分,恰恰正是进步最明显的地方。”“相反没有什么地方的旧制度像卢瓦河流域及河口处、普瓦图沼泽和布列塔尼荒原那些地方保存得更完整了。恰恰是在那里点燃并滋养了内战战火。”(《旧制度与大革命》,商务印书馆2012年版,第214、215页)。
我们万不可被所谓繁荣了,压迫轻了,负担少了,为何革命却发生了的假象所迷惑。托克维尔自己已经回答了这个问题,那就是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只能在交纳工商税的资产阶级有足够发展的区域开展,而不可能在落后的农奴地区开展。
第三,让我们想一想法国大革命要解决的根本矛盾是什么。法国农村多有公社组织——这是我们研究法国历史必须要理解的地方——这在托克维尔、马克思的著作里都提过。公社有大量公地,“1710年至1789年许多省份地主便夺取了三分之一的公共土地。”(《世界通史》,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190页)
法国大革命时期的英国经济学家阿瑟•扬,在革命爆发前十分惊异地发现,大量土地已被原来的农奴,现已变为农民的人占有。这种情形,他估计占了法国土地面积的一半。所以,托克维尔认为法国大革命,“这是另一场革命,它与使农民变为土地所有者的那场革命一样伟大”。
用今天的话来说,法国大革命就是一场所有制变革,资产阶级希望占据统治地位的革命。农民占有了土地,但没有所有权;工商业者有了自己的产业,但也未得到明确的所有权,因而才与当时的国家制度,生产资料所有制产生了严重的对抗性矛盾。路易十四在一项敕令中的理论是:“王国所有土地原本均依国家的条件被特许出让的,国家才是唯一真正的所有者,而所有其他人只不过是身份尚有争议、权利并不完全的占有者而已”。(同上,第227页)第三等级没有完全的土地所有权,却要为产权不完整的土地缴纳越来越多的税收,此社会矛盾未除,新危机又出。那时为了应对财政困难,还要加税、举债,又一次触动了第三等级的所有权问题。这才是法国大革命的根本矛盾所在。
路易十六为摆脱政府的财政危机,不得不召开全国三级会议,但在召开三级会议、代表名额、全能法院、国民会议、制宪会议等方面,均与第三等级在这一根本矛盾上产生了激烈冲突,就连特权阶级的米拉波伯爵、西哀士神父都转向革命。矛盾由弱到强,由小到大,革命终于在1789年7月14日顺势而发,巴黎群众攻下巴士底狱。
不能认为革命不识好歹,群众得寸进尺。革命的每一步骤,都包含着百年的历史积怨和愤懑,革命群众没有退缩,而政府却没有根本对策,最后只能是全盘崩溃。“8月4日之夜”,法国的制宪会议在亢奋激昂的气氛下,通过了大革命后第一部新宪法。现节选有关条款如下:
第一条:议会声明封建制度从此废除。这包括“现存关于封建制度的不动产所有权,以及一切来源或代表农奴制的制度的收费都应马上废除而不受保护”。
第九条:财政上的免税权力已被永久废除,税款将会通过相同形式向全体公民收取,新的税款征收方式正在制定当中。
第十一条:所有公民,无论其等级及出身,均有任职政府机构及军队的资格。
以上新宪法的若干条文正是体现了激进的资产阶级的力量,更体现了封建专制政府和法国人民大众的矛盾。所以托克维尔认为法国大革命“无疑是个无经验的时代,但它却襟怀开阔,热情洋溢,充满雄劲和宏伟:一个永世难忘的时代,当目睹这个时代的那些人和我们自己消失以后,人类一定会长久地以赞美的目光仰望这个时代。”(《旧制度与大革命》,商务印书馆2012年版,第244页)
法国大革命前,朗格多克省是一个例外。该省是一个经济繁荣,压迫减轻,居民负担较少的省份,由市民阶级治理。他们向法国君主买下了所有的征税权、官位权,而国王则以保留该省的三级会议为代价。这里不但未爆发革命,反而在革命中还持保皇的立场。所以托克维尔不无遗憾地说:“倘若当初那些君王不是仅仅考虑坐稳江山,他们只要把用于取消和歪曲省三级会议的一部分的顽固劲头和气力拿出来,就足以使省三级会议依照朗格多克方式臻于完善,并使之全部适合现代文明的需要。”(同上,第279页)或可走上托克维尔羡慕的英国道路。
虽然托克维尔认为,革命群众的内心有着复杂的心理和企望——贪欲、嫉妒、仇恨和独特的残忍,但他还是摆脱了他的贵族立场,尽情歌颂了它。绝不要相信法国人在最大的痛苦中经常表现出来的轻松愉快,自寻开心的表现。他认为:“给这些人打开一条出路吧,让他们摆脱他们似乎不介意的苦难,他们立即会朝那个方向飞快地跑去,势头暴烈,要是你挡住他们的道,他们连看都不看你一眼,就从你的身上踏将过去。”(同上,第172—173页)这话多么熟悉,让我们想起毛泽东的《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托克维尔这种态度、语言充分肯定了法国大革命的正当性、合理性,而他对法国高度集权的官僚专制制度的嘲笑、仇恨也是一目了然的。
今天中国又有人重读此书,我觉得也是对那种“告别革命”思潮的一种反省和考问。“一切都会过去,一切都不会过去”,一个中学生以此写了一篇作文,直击我心。中国人民在大革命、土地革命、抗日战争、解放战争中的革命、牺牲,无法令人忘怀,中国的“革命”二字在历史上是怎么写出来的?是用多少人民的热血、生命写出来的?在内战中死亡的敌方官兵,也是共和国成立的一种代价。我国革命在1949年已告结束,但绝不可忘记过去的革命!记忆加创造等于社会变革,为了不再发生革命,我们要以前辈的勇气、决心和智慧,参加今日中国的改革。
旧制度给大革命留下的唯一遗产是什么
在托克维尔看来,法国大革命有如山呼海啸,毫不犹豫地摧毁了法国的君主王权制度、法律制度和经济基础,改变了法国社会的风尚民俗,并且越出国界,在欧洲境内“打碎一顶顶王冠,蹂躏一个个民族”,“似乎最终要清算上帝本身”,“而且要使世界焕然一新,可以说要创造一种新人类。”(同上,第43,44页)
托克维尔认为,法国大革命和旧制度没有完全断裂,但遗产十分有限,唯一保留下来的遗产,就是旧君主制下的中央集权,“我承认中央集权制是一大成就。我同意欧洲羡慕我们,但是我坚持认为这并非大革命的成就。相反这是旧制度的产物,……这是旧制度在大革命后仍保存下来的政治体制的唯一部分。”(同上,第75页)这种羡慕并非褒义,而是对欧洲君主的揶揄。
这里说的王权或中央集权,实质上都是国家政权中的行政权,而立法权、司法权,虽然名义上也有,但都是仆役、婢女,可能还是封建领主时代的遗留风俗。托克维尔说,只有当王国民情鼎沸时,中央政权才让他们出头露面,“暂时理事,允许他们热闹一番”,“社会飞跃发展,每时每刻都产生新的需求,而每一种新的需求,对中央政府来说都是一个新的权力源泉,因为只有中央政府才能满足这些需求。”(同上,第100、101页)这就是经济学中“寻租”现象产生的制度环境。因为司法缺乏灵活性,其活动范围是固定不变的,新的案件层出不穷,立法又无例可循。
法国君主的王权,中央集权是怎样形成的呢?那是伴随着大小领主势力的沉沦,王权开始发展和膨胀起来。就和中国秦汉两朝一样,封建领主成为衣食采邑的食利阶层,就不再是领地的主人了,即使领主们手中还有一些领地中可怜的司法权力,只要能兑换成金钱,领主们也不吝交换。这样隶属中央的地方行政权力就乘势建立了起来。大革命前的法国划分为34个总督管辖区,各管辖区都由国王委派总督,各县则有总督的代理人管理,总督代理人的手下则有税务员、行会理事和警察承担政府的行政职权。省属的各教区一切事务都由政府的官吏把持,教区实行的法律不再是过去的领主法律,而是君主专制国家的法律。
随着中世纪领主土地的陆续失去,他们转发国王敕令、征集民兵、征收捐税的公共权力已不再拥有,不再直接统治地方。大的贵族住到巴黎靠年金过活,中小领主则生活在农村、乡镇。“领主事实上只不过是一个居民而已,与其他居民不同的只是享有免税权和特权;他拥有不同的地位,而非不同的权力。总督们在写给他们的下属的信中,特意说道,领主只不过是第一居民。”(同上,第70页)
王权的形成,在路易十四时期达到顶峰,“朕即国家”即是王权形成的权威名言。据托克维尔所说,围绕着王权,形成了一个拥有特殊权力的行政机构,这就是御前会议。它集中了法国国家所有的权力,充分显现着王权的意志。御前会议既是最高法院;又是高级行政法庭,掌管一切特别管辖权;并且还是政府的核心组织——最高行政委员会,对政府官员具有指导作用,决定重大政务,监督下属政权;同时有立法权,制定法律和分派捐税。其实在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的幕后,国王才是一切的主导、灵魂。这就是托克维尔说的旧制度中的王权,中央集权的国家机器。因此法国当时没有真正握有立法权、司法权的相应组织机构。
国王路易十六高度集权,但其行为并不检点,处理国事昏昏欲睡,打猎、舞会时兴致盎然,结果大权落在王后身上。中央设有总监,下面六个大臣各自为政,办事效率极差;各级机构臃肿陈腐,冗官闲职或一团和气不办事,或相互掣肘、拆台;官僚军事警察机构每年的花销空前,仅支持北美独立战争就开支军费20亿利弗尔。法国支持北美独立战争,并非法国国王支持北美人民的正义斗争,而是英法为了争夺殖民地进行的七年战争的延续,结果使法国陷入更深的经济危机,直接导致了三级会议的重新召开和革命的爆发。
在高度中央集权的国家政体下,法国的官本位在托克维尔笔下描写得也非常精彩:“那时的职位更多,较小职位的数量简直没有穷尽,仅仅自1693年至1709年所设职位就达4万之多”,“一个人略识文墨,生活优裕,若是弄不到一官半职,那就死不瞑目”(同上,第132,133页)。托克维尔大笔一挥,又指向路易•波拿巴的第二帝国:“当时的政府鬻卖职位,而今天政府则授予职位,要想获取职位,不用掏钱;人们的手段更高明:将自己交付出去。”新的人身依附关系出现,奴性官僚又开始形成。
政府官吏专横、贪腐、颟顸,干什么事只求痛快,根本不管百姓死活。比如修路:“桥梁公路工程指挥从那时起,就像我们后来看到的那样,爱上了直线的几何美;他们非常仔细地避免沿着现存线路,现存线路若有一点弯曲,他们宁肯穿过无数不动产,也不愿绕一个小弯。在这种情况下被破坏或被毁掉的财产总是迟迟等不到赔偿,赔偿费由政府随意规定,而且经常是分文不赔。”(同上,第227页)这样践踏民众切身利益的野蛮拆迁,怎能不惹怒乡村中新的土地所有者,也就是地主和自耕农,以及城市的市民阶层,也就是新的社会阶级?托克维尔说的中央集权政体,在帝国时期更准确的描述,应是“中央集权的官僚专制政体”。
中央集权官僚专制政体成功建立起国家从君王直到城乡最底层官吏的纵向统治体系,但国家缺少横向的组织架构平衡。原有的地方领主机构,城市的行会组织,城乡的自治团体,教会对教区的管理,各省的三级会议几乎都被行政机关代替,没有任何社会团体、中介组织和行政系统沟通和交流信息,反馈民意。专制政府还自鸣得意,无形中已成孤家寡人,背上无限责任。正如托克维尔所言:城市中一切工程都要奉照御前会议的方案办理。工程招标要在总督或代理人面前进行。甚至公众的喜庆活动也要由官员主持,由他命令何时点放灯火,何时张灯结彩。
在专制政府的统治下,法国人民变得十分怪异扭曲,托克维尔说:“他们一心关注的只是自己的个人利益,他们只考虑自己,蜷缩于狭隘的个人主义之中,公益品德完全被窒息。”“每个人都苦心焦虑,生怕地位下降,并拼命向上爬,金钱已成为区分贵贱尊卑的主要标志。”这是多么可怕的一种社会败象,但专制主义喜欢人人如此,“专制制度夺走了公民身上一切共同的感情,一切相互的需求,一切和睦相处的必要,一切共同行动的机会;……人们原先就彼此凛若秋霜,专制制度现在将他们冻结成冰。”(同上,第35页)这就是现代人称专制社会中,每个人都是游离的原子,原子化现象。在某种程度上,他们也需要集权的、专制的制度保证。
托克维尔认为,法国君主制国家仍然是大土地所有者的国家。原先的领主贵族,虽然大部分失去土地,但还没有像英国那样资产阶级化,同时还严重妨碍新兴资产阶级提升社会地位。也就是说,法国旧的上层建筑虽然未变,但其基础却大大变化了。按照托克维尔的逻辑来讲:“作为其基础的社会一旦动摇,这座宏伟大厦顷刻之间就会全部毁灭。”(同上,第175页)当旧的中央集权君主专制国家在大革命中顷刻毁灭之时,革命的领导人和刚刚获得平等的人民仍然需要政府,需要国家机器的保护。托克维尔说:“在无政府状态和人民专政中被挫伤而软弱无力时,当慌乱的民族摸索着寻找他的主人时,专制政府便有了重新建立的极好机会,而这些机会是那位天才轻而易举地发现的,他后来既是大革命的继续者,又是大革命的摧毁者。”(同上,第244—245页)他说的“那位天才”就是——拿破仑•波拿巴,他说的专制政府则是拿破仑建立的法兰西第一帝国,也即旧制度中国家机器的一种新的专制形式。
如果说托克维尔对拿破仑、对第一帝国的评论还是两分法的,那么他对路易•波拿巴和法兰西第二帝国则是充满仇恨,并且极尽嘲笑之能事。在这方面他与马克思、恩格斯有极大的相同点。
拿破仑三世在法国1848年2月、6月革命洪流之后,当上了总统、皇帝。他也是历史的工具,为资本主义的发展起了开拓道路的作用。但他极无政治信义,好大喜功,纵容社会纸醉金迷、贪污腐化,鼓励各人自扫门前雪,只顾个人发财的市侩生活。托克维尔认为,在拿破仑三世时代,政府掌握着无穷无尽的恩典、赈济、荣誉和金钱,具有的手段既有诱惑性又有强制性,足以平息一切反抗,整个社会生活万马齐喑,巴黎上层是放荡不羁的享乐风尚,感情、思想杂乱无章。托克维尔虽然极力称赞法国大革命,但他内心始终高兴不起来,因为法国又扩大了专制的国家机器,而多数法国人又选择了倾向帝制的路易•波拿巴,回到了大革命前的君主制!
当路易•波拿巴把法兰西共和国又变为第二帝国时,马克思写了《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一书。该书的中心思想就是当路易•波拿巴把行政权力提到皇权的极致,而立法机构又做了行政机构奴才和帮凶的时候,路易•波拿巴才做上了皇帝。而这里的“物种基因”则是从法国波旁王朝、第一帝国、第二帝国延续下来的中央集权专制政体和集权意识主导的法国人。
托克维尔是一位难得的历史学家,但他不是一位社会主义者,而且对社会主义充满了恐惧和敌意。他只见过布朗基一次,那是在法国1848年6月革命的前夜。他说在议会上:“一个人登上讲台,此人我只在那一天见过。然而一念及此,我就充满厌恶和反感。……一副凶恶、下流的模样,……人们告诉我他就是布朗基。”(《托克维尔回忆录》,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131页)
托克维尔这种感觉不是偶然的偏好,在同年的二月革命中,作为一位睿智的历史学家,他预感到:“自2月25日起,许许多多不可思议的体制猛然从革命者的头脑中冒出来,在大众混乱的头脑中传播。”(同上,第81页)“这些理论相互之间分歧极大,常常截然相反,有时甚至势不两立。但是所有这些理论,它们的目标全都不着眼于政府,而是力图触动社会本身——即政府赖以存在的基础,他们全都打着社会主义的旗帜。”(同上,第82页)
在此要对托克维尔的观点做一些说明,他这里指的社会主义乃是空想社会主义,就是包括像圣西门、傅立叶、布朗基主张的那些社会主义。至于科学社会主义理论的出世篇——《共产党宣言》是于1848年2月21日出版的,仅早于法国二月革命一天。马克思、恩格斯也非常关心法国大革命及巴黎公社等历史事件,现在让我们看看马克思主义早期的国家理论是如何回答法国旧制度遗产问题的。
马克思国家学说的基本内容是什么
托克维尔和马克思是同一时代的人,他比马克思年长13岁。托克维尔是否看过马克思的著作,不能肯定,而马克思和恩格斯肯定看过托克维尔的著作,从他们书中谈到的美国特殊国情、欧洲顶顶王冠被打落在地的语句,都可以得出这样的判断。在国家学说方面,托克维尔对马克思的研究也有相当的帮助。针对托克维尔关于法国旧制度在大革命中唯一保留下来的中央集权官僚专制的论述,马克思也表示赞同,但在如何对待旧制度的官僚体制上,俩人的观点则是完全不同的。马克思在巴黎公社的革命实践中,提出了自己关于国家学说的崭新观点。
整理其要点有以下四点:
1. “工人阶级不能简单地掌握现成的国家机器”。
法国的君主专制国家,及其后的第一帝国、复辟的波旁王朝和第二帝国,在托克维尔看来都是中央集权专制帝国,就是这期间的民主共和国也是中央集权的国家。尽管其统治阶级在不同时期可以分为封建统治阶级和资产阶级,但国家权力总和无产阶级无缘,不可能从根本上满足人民大众的要求,达到解放人民的目的。这就是历经大革命及其以后80多年,旧制度的国家官僚专制机器不但未消失,反而日益庞大臃肿的原因和秘密。
马克思在总结法国巴黎公社历史经验教训的《法兰西内战》一书中,即明确提出:“工人阶级不能简单地掌握现成的国家机器,并运用它来达到自己的目的。”(《马克思选集》二卷,1966年版,第460页)意即中央集权专制的国家机器,再也不能“从一些人的手里,转到另一些人手里”,否则工人阶级解放的目的便不能实现,为什么呢?因为“中央集权的国家政权及其遍布各地的机关——常备军、警察、官僚、僧侣和法官是起源于君主专制时代,当时它充当了新兴资产阶级反对封建制度的有力武器”(同上)。所以法国大革命保留了以前的中央集权专制的国家机器,而巴黎公社诞生以后,马克思认为如果人民群众要彻底解放,要实现消灭剥削阶级的国家制度,就必须打碎旧中央集权专制的国家机器,即“工人应当打碎的已不是旧社会的那个比较不完整的政府权力形式,而是具有最后、最完备形式的这一权力本身,就是帝国。公社是帝国的直接对立物”(同上,第522页)。打碎旧的国家机器,不是要搞无政府主义,其全部的目的就是防止国家和国家的权力机关由“社会的公仆变为社会的主宰”(同上,第426页)。巴黎各区选举公社的公社委员,公社是议行合一的工作机构。公社任命的公职人员,随时可以撤换,和公社委员一样只领相当于工人工资的薪金。全民皆兵,废除雇佣军。这就是马克思关于国家学说中的直接人民主权论的精粹观点。巴黎公社的政权形式虽然很多地方过于理想,脱离了实际,但它充分体现的人民主权论,历史必将对其原则予以兑现。
马克思的这种国家学说对于今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来说,仍有重大的指导意义。我国宪法第一条即指明我国性质是社会主义的人民共和国。第二条即说明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一切国家机关都要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也就是人民主权论。我国未必采取全国性直接普选的民主。
从现实情况看,认真执行代议的民主制度也可以,即我国现在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国以来发起了不少运动,开展了若干重大的批判斗争,其实都不如批判官僚主义的针对性强,但未把官僚主义提高到体制上认识,所以造成一些死官僚,他们不知手中之权从何而来,竟至出现大量的“权力寻租”现象。只要共和国主权在民,官员是人民公仆,共产党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政党,那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尽管有着各种矛盾,也是一个充满活力的,无人可以战胜的新型国家。
2. 帝国和民主共和国
马克思在《法兰西内战》一书中说的打碎旧的国家机器,指的应是法兰西帝国,是法兰西帝国官僚制度的国家机器。扩大而言,可以包括当时整个欧洲大陆国家,从法国直到俄国,但英美的资产阶级民主制的国家机器并不包括在内。虽然马克思承认美国这样的国家,没有国王,没有贵族,没有领取年金的官僚,就是常备军也仅限于监视印第安人的一小群士兵,而且还是实行了三权分立的国家制度。在他看来,美国的两党制仍然运用轮流执政的方法,运用政权进行投机谋利。但马克思仍然把资产阶级的两种政权组织形式做了严格区分,他和恩格斯在晚年又对英美的资产阶级民主制做了新的解释和预测。进行两种区分不是一件小事,有其特殊意义。
比如,文革结束以后,邓小平同志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的讲话中,痛定思痛地说道:“我们今天再不健全社会主义制度,人们就会说,为什么资本主义制度所能解决的一些问题,社会主义反而不能解决呢?……斯大林严重破坏社会主义法制,毛泽东同志就说过,这样的事件在英、法、美这样的西方国家不可能发生”。为什么英、法、美国家不会发生?原因当然复杂,他讲话中多次讲到,我国政治体制中的“封建专制主义的影响”,“各国(共产)党的工作中领导者个人高度集权,”建国后“官僚主义”、“权力过分集中”、“家长制”、“干部终身”等等无疑是最重要的原因。这些严重弊端的清理仍需通过改革解决。我认为这是我们今天学习托克维尔著作和马克思国家学说最需要结合实际之处。
3. 三权分立和无产阶级专政
法国巴黎公社起义成功以后,政权组织应该如何确立呢?是首先分设这个政权的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的职权呢?还是向凡尔赛的帝国旧势力、梯也尔之流进攻,镇压反革命,没收法国最大的法兰西银行,解决普鲁士兵临城下的问题呢?毫无疑问,应着手处理后一类问题!如果这么做,那公社就是履行了无产阶级专政的职能。可惜,当时无产阶级、社会主义事业还处在初始阶段,还不成熟。掌握公社命运的领导者大部分还是布朗基分子和普鲁东分子。当时巴黎实行的无产阶级专政,远远比不上凡尔赛实行的资产阶级专政的力度。与巴黎公社对敌人的宽容态度相反,梯也尔政府从内战一开始就毫不犹豫地屠杀公社的战俘,直到拉雪兹神甫墓地最后的大屠杀。这是无产阶级专政不可忘却的教训。
巴黎公社把立法、行政、司法权力统筹行使,也就等于是行使了无产阶级专政。这就是马克思说的“公社不应当是议会式的,而应当是同时兼管行政和立法的工作机关”(同上,第463页)。这里说的无产阶级专政是指革命政权刚刚建立,对一切反抗革命的敌对势力实行的暴政。但这一制度是有时间性的,随着人民政权的稳固,法制的建立,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是否要分开呢?说三权分立不好听,关于国家政权的建设上总要有个三种权力如何设置,各自行使职权的问题吧。我们常说行政官员不能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岂不知此话发明权还是恩格斯哩!他说:“在那些确实实现了各种权力分立的国家中,司法权和行政权彼此是完全独立的。……这两种权力的混合势必导致无法解决的混乱;这种混乱必然结果就是让人一身兼任警察局长,侦查员和审判官。”(《马克思全集》四十一卷,第321页)
那么无产阶级专政和国家的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两者如何相处而不对立呢?1891年4月30日,即恩格斯为马克思《法兰西内战》写的“导言”二十年之后,他又著文写道:“一个新的社会制度是可能实现的,在这个制度之下,现代的阶级差别将消失;而且在这个制度之下——也许在经过了一个短暂的,有些艰苦的,但无论如何在道义上很有益的过渡时期以后,——通过有计划地利用和进一步发展一切社会成员的现有的巨大生产力,在人人都必须劳动的条件下,人人也都同等地、愈益丰富地得到生活资料、享受资料、发展和表现一切体力和智力所需的资料。”(同上,第330页)恩格斯说的“过渡时期”就是无产阶级专政时期。而且无产阶级专政还要讲“道义”,毛泽东在建国期间也说过类似的观点。马恩说的无产阶级专政绝非是从资本主义到共产主义整个历史时期都要存在的。无需引用更多的经典名句,只要看看我国的革命与建国的历史就能说明很多问题。
我党领导的武装革命有22年的历史,那时在革命的名义下,在革命根据地立法、司法和行政是合而为一的,即三者合一的工农专政,以后改为“人民民主专政”。即便那个时期,有条件的地区,公诉机关、法院和地区政府的职能也是尽量分开的。抗日战争之初,延安红军高级干部黄克功一大命案,八路军检察机关就有公诉人。人称“马青天”的马锡五,就是陕甘宁边区的法院院长。自我国1954年宪法诞生以来,我认为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体制就应逐步融于、转为民主、法制的国家体制;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就应在宪法的体系框架下不断丰富自己的法理、职能。我国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最高的权力机关,其制定的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行政权”应恪守“以宪司政”的基本信条,规范公权自身,保护社会私权;“司法”权则应保障“以宪司法”这条不可逾越的红线,保护公民权利,以法惩处一切犯罪分子。“以宪行政”、“以宪司法”,这就是宪法产生的宪政,就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其他法律时也要“以宪制律”。如果我国的国家政权建设,真能向这一方向发展,何来“文革”?改革也就可以采取另一形式了。
文革的序幕,就是以“海瑞罢官”——牺牲彭德怀同志,来祭旗和发端的,当时党中央已无民主生活可言。那时宪法等于一张废纸,刘少奇虽手持宪法,但也无法拥有共和国主席的发言权。文革中,听到一则消息:我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鼎丞就曾怒气冲冲要起诉江青。那时,“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宪法已殁,也就没有宪政,仍然无济于事。习近平总书记说:宪法的生命全在于实施。我想,有宪法必有宪政,无宪政,宪法也不神圣。这是惨痛经验的总结,不知此判断妥否。
中国共产党在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建设中,其历史作用是最为关键的。一个没有先进思想,科学理论武装起来的党,就无法光荣走完自己的历史之路。它的领导作用,在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中应有如下内容:一、领导全国人民制定宪法,自己首先要模范遵守。二、保障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检察院正常运转,立志建设高度文明的民主、法治国家。三、制定党的方针政策,鼓励党员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义务。四、发挥党员的模范作用,以团结全国各族人民。五、发挥国际主义精神,为世界人类的进步事业而奋斗。
4. 行政集权和公民社会
“集权”的字眼虽不好听,但试想哪一个统一的国家,没有行政集权呢?英国的君主立宪制,美国的总统联邦制,法国的民主共和制,都有程度不同的中央行政集权。托克维尔、马克思只是反对波拿巴主义的高度中央集权的官僚专制体制,并不反对当时的民主共和政体必要的中央集权。
民主共和国的立法,不能过度集权,要由代议制的民主方式制定法律。民主共和国的司法也不能过度集权,司法权应交给公民社会。凡涉及民法、商法的原告、被告,都有打官司的权利和义务,法律地位是平等的,都可以请律师,还有陪审团。国家检察机关起诉的公诉案件则另当别论。只有行政是可以真正集权的,因为处理政务要讲效率,就像是军事长官要处理军事问题那样。但政府的权限必须明确,法律未授权的领域,绝对不能进入。它的集权只反映在依宪行政,依法行政上面。社会主义的民主共和制同样要提高效率,要大力反对官僚主义。社会主义反对官僚主义,提高效率有一条根本保障,就是所有的公务员都是人民的勤务员,应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如果做不到这点,起码也要有一种强烈的意识:所有公务员都是纳税人所供养的。
立法的民主和行政的集权是否发生矛盾呢?是经常会有矛盾的。针对当时的第二共和国情况,马克思认为,这种矛盾一旦发生,国民会议就一定要站在人民一边,敢于和行政权进行斗争,必要时要敢于发动群众推翻它。但法国的1848年6月起义吓坏了资产阶级,他们背叛了革命,国民会议不是依靠人民去抵制不断扩张的路易•波拿巴的总统行政权力,反而帮助他埋葬了国民会议的立法权,从而为他恢复帝制创造了大好条件。
马克思还讲到国民会议和全体国民的关系,他说:“在议会中,国民将自己的普遍意志提升成为法律,即将统治阶级的法律提升成为国民的普遍意志。在行政权力的面前,国民完全放弃了自己的意志,而服从于他人意志的指挥,服从于权威。”(同上,第214页)这就为国家的行政权力充分发挥作用,提高效率打开了广阔空间,只要它在立法原则框架下活动,任何公民都不能以个人的民主、自由为借口妨碍公务活动。
这种政体是建立在什么基础上的呢?我认为建立在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和所有公民的权利义务平等基础之上。这在民主共和制的国家中,都有宪法明文规定,我国也不例外,都是有法律保障的。比如我国的选举、居民委员会组织、村民委员会组织、民族区域自治等,还有众多社会团体包括商会等自治组织都是。只有落实了选举和自治,中国共产党才是融入了社会,又引领了社会的进步;它在人大、政府、司法方面才算起到了缔造者的作用。
反观我国的现状,确实还有很多令人不够满意的地方。比如我国一些行政措施,法规在实行中出了乱子,引起群众不满。究其原因,不是宪法、法律出了问题,而是行政法规、规章等出了错,甚至出台明显违宪的行政法规、规章等,专业术语叫下位法违反了上位法。又比如,公民在司法过程中的权利得不到应有保障,本应“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的案件,往往因公检法分开办案的宪法规定没有得到贯彻而难以落实。一个统一的社会主义大国,如果广大公民有广泛的个人自由,自由的公民又非自由原子而能构建起基层的民主组织,基层又建有广泛的自治权利,那么国家的立法就是建立在民意基础上的立法,司法就可以自行消弭大量的人民内部矛盾,行政才能形成权威。
结束语
托克维尔在《旧制度与大革命》一书中,着重分析了法国自旧的王权国家直到法兰西第二帝国国家机器的演变和发展。马克思也对这一时期法国的国家政权予以极大的关注,花费了极多的时间进行研究,从而建立起他的国家学说。他去世以后,恩格斯又针对美国印第安人的情况,写出了他的不朽名著《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但他们都没有看到共产党领导的苏联和中国等社会主义国家的建立。
对于近百年的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革命而言,单单对巴黎公社政权的经验总结是远远不够的。苏联共产党建立了社会主义国家,但苏共也没有严肃认真研究、改革自己并不完善的国家机器,这是列宁逝世以前极为忧虑的几件头等大事之一。苏联以后实施偏激和过度的无产阶级专政,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法制。这是苏共失去政权的一条重要原因。
中共取得了国家政权以后,究竟是如何对待自己的国家机器呢?1949年全国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1954年制定的“五四宪法”,改革之初,中共所做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都涉及社会主义国家学说这一问题。此问题,今天还未根本解决。对此,胡锦涛同志对全党是有警示的,他说:共产党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共产党掌握政权不是一劳永逸的,今天掌权不等于永远掌权。改革开放的中国必须以极大的勇气,谦逊的态度,继续研究社会主义国家的国家学说及其相关知识。所以,《旧制度与大革命》这本书非常值得推荐和学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