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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25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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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施京吾:请记住,他叫施米特
本帖最后由 网事情缘 于 2013-11-25 20:26 编辑
请记住,他叫施米特
——一个思想家的危险心灵
施京吾
1931年3月,《宪法的守护者》一书在德国出版时,作者卡尔·施米特在书的扉页写下这样一句话:我的残酷命运和疑虑降于一基础未固之国,我必须挺身而战。此话听起来相当凛然,义正言辞,使命感呼之欲出。不到两年的时间,1933年1月30日,希特勒登上了德国历史舞台,卡尔·施米特也迎来了实践自己承诺的机会。
谁是施米特
这几年不知何故——当然,也不是完全“不知何故”,施米特——这个在中国思想文化界一向没有得到太多重视的德国学者,受到一群中国学者的异常重视,他们将施米特从历史陈迹中挖掘出来并戴上一摞桂冠。一位以拥戴毛泽东著称的“理论家”H先生,在一次演讲中,把施米特理论比做“横空出世莽昆仑”,差不多达到与毛泽东战略战术思想并驾齐驱的程度,把施米特晚年的“游击队理论”称为具有“毛泽东式的空间视野”。
如此高度美誉,可谓惊天动地,不能不引起我的高度惊奇。这位施米特先生究竟何许人也?《危险的心灵——战后欧洲思潮中的卡尔·施米特》,是德国著名研究施米特思想的学者扬-维尔纳·米勒的一部力作,主要介绍了施米特思想在战后对欧美学术界所产生的深远和重要影响,视野十分开阔,内容相当丰富。该书对施米特早期思想的形成、发展和实践着墨不多,篇幅也不大,不过,我们还是能够通过这篇幅不大的评介,一窥施米特思想的概貌。
卡尔·施米特(carl schmitt,1888-1985年),曾经受教于柏林大学、慕尼黑大学、斯特拉斯堡大学。学成之后,又先后执教于格莱夫斯瓦尔德大学、波恩大学、科隆大学和柏林大学,此外,他还主编过《德意志法学报》。如此辉煌经历真令人随时随地肃然起敬,施米特能够坐在一流大学一流位置上,果然成就不菲:他是《政治浪漫主义》、《政治神学》、《政治的概念》、《宪法的守护者》等书的作者,这些政治学、法学著述堪称名著,中国亦有译介,据说,刘小枫先生还特意为这位大学者编辑了六大卷《施米特文集》。
从这份简单的履历和著述来看,施米特毫无疑问属于一流学者。确实如此,他在德国政治法学领域里的地位和海德格尔在存在主义哲学领域的地位可算各执牛耳,倘若出自“学术”理由,施米特受到追捧并不让人觉得奇怪。
令人感到奇怪的是,施米特除了他的学者生涯外,他还另有一份独特的政治履历,尽管这份政治履历在某些细节上不甚明了,但大致没有受到遮蔽——施米特,曾经供奉于纳粹政权,在纳粹政权下扮演了与他学术成绩颇为匹配的重要角色。我不知道出自怎样的理由,施米特的这一经历,在一些中国学者眼里仿佛从来没有存在过,一旦提及他在纳粹政权的历史,施米特的中国拥趸们立刻低眉信手,羞答答地顾左右而言他。
法学明星施米特
1888年施米特出生在德国的摩泽尔地区。1871年,德意志在铁血首相俾斯麦领导下第一次实现了全面统一,此后,大多数德国民众深深陷入国家主义、爱国主义和军国主义的狂潮中。但施米特“是一个出生平平、无名的年轻人……这意味着,我完全置身黑暗,只能从黑暗中观察着光亮的空间……我所体验到的强烈排斥感令我无法听任安于现状。”从他这段自述中不难看出,籍籍无名的施米特揣着一颗极度不安分的心。
一战期间,施米特的主要工作是在巴伐利亚战争部审查对外宣传材料,由于战后德国社会的动荡,导致“这个以前看上去几乎与政治无甚瓜葛的公法学者,开始选择支持国家,支持站在革命大众对立面的国家”。1919年,他出版了自己的第一部政治学著作《政治的浪漫派》,对自己早期意识中曾经有过的半浪漫主义和半资产阶级生活方式进行了清算。
对“政治浪漫主义”批判的重点在于,他认为此种政治形态没有特定的政治忠诚,不能进行政治决断,而是寄托于一个“更高的第三方”。施米特的批判就是要将这个“更高的第三方”清除出去,追求一种政治的现实决断性,决断理论初现端倪。他同时将“政治浪漫主义”归纳为资产阶级的,由此逐步滑向反资产阶级和反自由的、反个人主义的思想道路,成为一个极端保守主义者。
二十年代初是施米特的学术高峰期,1921年出版了《论专政》,1922年出版《政治神学》,1923年出版了《罗马天主教和政治形式》,这几部著作的连续出现,使他决断理论的框架得到进一步强化,进而得到完整阐述。他认为法律的秩序“同每个其它秩序一样,法律秩序依赖于决断而非秩序”。当国家面临着规范以外的状态时又将如何?施米特提出一个屡遭诟病的论断:“就是决断例外状态”——我将此称为“施米特决断”。“施米特决断”是形而上学的,他将秩序以外的“例外”常态化,并不在乎为何做出和怎样作出这一决断,也不关心决断的内容如何,“决断”由此成为一种根本性存在。
1923年,施米特写出了对自由议会主义具有解构性批判的论文《当代议会民主制的思想史状况》。他并不在一般意义上反对民主,甚至对民主还有某种赞许。但施米特的民主理论不是包容性而是排他性的,他认为民主“首先要求同质性,其次——如果必要的话——减少或根除异质的成分”。此种形态的“民主”实质已经带有极权主义的印迹——那些不同质的人就不能参与到民主活动中来,被排除在国家或者社会之外。此时,他的“同质化民主”主要用来反对资产阶级,因为资产阶级的同质性毕竟是少数人的,不能成为一个国家整体的有效代表。但事实上,在一个国家之内,完全同质化的人根本不存在,这一思想不仅在本质上消解了“民主”,也为扫清犹太人提供了理论依据。
到这里,施米特已经建构起一套反自由主义的“民主观”:“一种建立在民族主义基础上的全民公决式的专政,就像墨索里尼治下的意大利。”——扬-维尔纳·米勒如是说。
之后是几年的短暂沉寂,1927年施米特出版了他最重要的——也同时被认为最声名狼藉的政治哲学论著《政治的概念》:“所有政治活动和政治动机所能归结成的具体政治性划分便是朋友和敌人之间的划分……政治敌人不一定非要在道德方面是邪恶的,或在审美方面是丑陋的;他也不一定非要以经济竞争者的面目出现,甚至与政治敌人拥有商业往来会更加有利。然而,政治敌人毕竟是外人,非我族类;他本性足以使他在生存方式与我迥异,所以,在极端情况下,与他发生冲突也是可能的。”
非我族类,其心必异。这是中国的一句古老格言,但古老并不意味着正确。从施米特对敌我划分的原则来看,实际上并无朋友只有敌人。而且,施米特发现敌人的方式也十分奇特,他认为“只有当一个战斗性的集体面对另一个类似的集体之时,敌人才存在。唯有公共敌人才是敌人,因为任何与这样一个集体有关的事务,尤其与整个民族有关的事务,均由这种相关性而变成公共事务。”看似他为“敌人”的存在与否设定了某种前提,但问题在于,施米特的敌友理论是他政治哲学的基础,换言之,“敌人”是个必然的、先验性的存在。他在此为我们设下了一个强大的、循环论证的逻辑陷阱:一切公共事务都与民族相关,一切与民族相关的事务都是政治事务,一切政治事务都会遇到敌人,而敌人又只能在“战斗”中发现,于是,一个国家基本政治格局出现了——在不断的战斗中发现敌人。这样,所有的政治关系都变成了敌我关系,敌我关系又必然是对抗性的,最后,这种对抗一直被延伸到军事和现实的战争中。施米特的《政治的概念》为反对魏玛共和提供了一件有力武器,被认为是一颗“悄然引爆的地雷”。
可到底谁是敌人呢?敌人并不确定,“不确定”本身就是敌人。
施米特作为公法学者,对宪法学的研究自然是主要对象之一,他在1928年推出份量颇重的《宪法学说》,1931年再度推出《宪法的守护者》。他把总统视为一种中性的权力,说总统具有特殊在正当性,这一正当性不是由合法性构成,而是“建立在直接选举他的人民的意志基础之上”。由“中性”的总统来保卫宪法,似乎是再自然不过的事情。但总统权力的“中性”理由为何?“人民意志”是否一定具有正当性?他都巧妙地回避了,总统的权力和意志都被莫名其妙地放大,至于在现实中是否起到“保卫宪法”的作用,稍后的德国历史便做出了明确回答。
进入二十世纪三十年代,德国纳粹运动进入高峰期,施米特继续贡献着自己的“思想”,同时还有一次接近政治权力斗争中心的机会,这使他兴奋异常。
三十年代初期,德国受到经济危机的强烈冲击,政治陷入严重动荡中,对独裁的诉求成为许多德国人的选择。1932年德国中央政府试图接管普鲁士王国的治理权,普鲁士政府为此与中央政府和闹上了法庭,这次事件被称为“普鲁士政变”,施米特在法庭上作为辩护人,为中央政府进行辩护。通过这次辩护,施米特一跃成为“明星法学家”,并为魏玛最后一任总理施莱歇尔所青睐。为回报施莱歇尔,施米特充分准备了“威权主义策略”,以期得到重用,这已经是1932年底的事情了。可施莱歇尔又很快失去了兴登堡总统的信任,仅做了55天总理就被赶下台。施米特在日记里反映了他的兴奋和失落,据说还经常因此喝闷酒,说自己“这个过气的人已经疯掉了”。权力欲望可见一斑。
但施米特没有保持很长时间的落寞感,很快时来运转。
作为欧洲著名的公法学家,施米特的理论在法学领域确实有所创见,但总体上并没有超出当时德国右翼思想家的理论视野,这一视野是1806年拿破仑取缔神圣罗马帝国以来所形成的,就伟大的程度而言,他没有超越如历史学家兰克、特赖奇克,没有超越哲学家尼采,也没有超越“历史形态学”的创建者、思想家斯宾格勒,不过是“普鲁士军国主义”在法学领域的延续罢了。对照斯宾格勒的政治文献我们不难发现,施米特与他对许多问题的认识都高度吻合,这种共识的共同特点无非是反民主、反自由、反对大资产阶级以及醉心于一种具有独特的、普鲁士风格的“社会主义”。斯宾格勒在纳粹掌握政权之后拒绝与之合作,使他的思想非但没有受到指责还得到了某种声誉——尽管我以为这种声誉言过其实。
桂冠法学家施米特
施米特走得很远,是所有与纳粹政权合作的知识分子中走得最远的一个。
倘若施米特仅仅止步于理论和信仰,我们即便对他思想采取小心翼翼的态度,也无法横加指责:理论,不等于实践;信仰,不同于行动。如果他在理论之外并未付诸行动,即便他的理论被纳粹所利用,最多只需承担道义上的责任而非政治上的责任。但他不仅在理论上,也在其实践中;不止在信仰上,也在其行动中,都明白无误地告诉我们,施米特是一个没有任何疑义的纳粹分子、一个完全的纳粹官方思想家。
数年前,法国国家科学研究中心主任、巴黎第一大学现当代哲学教授依夫·夏尔·扎卡出版了《卡尔·施米特思想中的纳粹细节》一书,揭露了施米特的思想“与希特勒主义如出一辙”:施米特在政治上反对议会民主;经济上反对市场经济;思想上反对自由主义。扎卡在书中对施米特的理论进行了总结:施米特在“敌友理论”中特别强调敌人和朋友的区别,其政治概念关键就是要分清楚谁是朋友谁是敌人;强调在现代国家制度中,政治“处于基础和决定地位”。施米特认为犹太人不是临时的、次要的对手,而是“主要敌人”,因为“犹太人的血统、个性乃至他们的存在本身都是不可同化的”,因而属于应该灭绝的那一类,这就是施米特的“决断理论”。能够实施对敌人“从肉体上彻底灭绝”的就是国家。
从这个总结中我们不难想象施米特会做出怎样的选择。
1933年1月30日希特勒攫取德国政权。3月,施米特在意大利罗马旅游,他途中接到一个电话,邀请他担任普鲁士参议院议员。施米特立刻接受了这一邀请。
同年5月1日,施米特在科隆大学任上加入纳粹党,党证编号为2098860;7月,盖世太保头子戈林(后由希姆莱接任盖世太保的领导)聘任他为纳粹德国国事顾问;10月被任命为柏林大学公法教授;此外,他还被任命为纳粹法学联盟主席,获得了最高当局的承认,短短几个月,施米特迅速成为第三帝国“桂冠法学家”。自施米特加入纳粹党那天起,他就不再是具有独立身份的学者,更何况他还担任着一系列纳粹政府官方职务——纳粹党,不具有“政党政治”的党派特性,是一个独裁政党,希特勒曾经在1930年明确地表达过这一点。
作为一名法学家,施米特自视甚高,他对自己的定位是“领导领导者”,于是在希特勒上台当年他就为这个新生政权“精心设计自己的宪法框架”,这就是《国家-运动-人民》一书的出笼。此书保留了他二十年代各种作品中已经展现的法西斯主义愿望,将其进一步激进化。为满足希特勒打造强大的第三帝国的愿望,施米特宣称黑格尔式的旧的国家观念已经死亡,旧的国家已经一去不复返,旧的国家理论也已失去意义,“新的国家的结构在十年后将是什么样子,只有一个人知道,那就是元首。”他提出了一个“新的、可怕的、三位一体的国家”:元首即是民族共同体的化身,也表达了人民意志,他因此断言:“法律就是元首的计划和意志”。
为支持新生的法西斯政权,他于1933年~1936年的四年间,连续写下了5部著作和35本宣传性小册子,达到了他“多产的新高峰”,其中,由他所起草的《法律实用之原则》,成为法西斯德国的法学基础——这意味着纳粹政权所颁布的各种法律法令法规,施米特都很难脱得了干系。
他不仅是纳粹计划的法律执行者,施米特还积极充当了纳粹政权法律“辩护人”的角色。在纳粹统治期间,几乎每一次重大行动,施米特都为其开出了一张“法学证明”,以证实行动的合法性。
1934年6月30日发生希特勒剪除异己的“长刀之夜”,施米特迅速炮制一篇题目为《元首保卫法律》的文章,为希特勒铲除罗姆的行动进行辩护,在被铲除的冲锋队首脑中有一位正是施米特的密友。施米特在文章中声称,希特勒行为“自身就是最高的正义”,美国学者马克·里拉形容这篇文章是“臭名昭著、影响深远”。
希特勒反对犹太人的标志性法律是1935年的《关于公民权和种族的纽伦堡法》(简称“纽伦堡法”),由《德意志帝国公民法》、《日耳曼种族及荣誉保护法》和《德国人民遗传健康保护法》三项反犹法律组成。“纽伦堡法案”成为“发给犹太人的最后通牒”,法律旨在“保护德意志血统”和德国公民身份,此后,又连续颁发了13项补充法令。
在这个法律一俟颁布,施米特立刻写出了题为《自由的法令》,亲自为“纽伦堡种族法”进行辩护。他在文章中写到:“种族法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法律”,而是“自由的宪法,是当今德意志法律的灵魂”。但这个法律的意义却标志着纳粹政府在血统和种族的基础上对犹太人进行了定义,并开始系统地履行其种族理论,从此以后,犹太人的合法地位被排除在法律之外,成为可以随时随地清除、消灭的“亚人”和非人,为大屠杀的实施奠定了法律基础。
施米特的这些文章在主旨上是他魏玛时期思想的继续,但结果却大不一样。施米特作为公法学者,他应该清楚地知道,法律不仅体现了国家意志,还具有高度的工具性质,一个国家实施怎样的法律,就表明了这个国家的性质。当施米特为之进行辩护的时候,必然要对其产生的结果负责。所谓的“施米特思想”,其本质就是纳粹思想的理论再现。
1936年施米特觐见了意大利独裁总理墨索里尼,与此同时,他在纳粹政权统治下的好运也走到了头,一下跌出了纳粹的聚光灯外。
纳粹聚光灯外的施米特
施米特作为一个学者,是以“合作者”(纽伦堡审判将其定性为“追随者”)——用中国的词汇叫“帮凶”身份出现在纳粹历史舞台上的,他终究没有进入纳粹政府的权力机构,与纳粹政府的关系并不始终处于“蜜月”状态,他为希特勒效力一直到1936年以后,合作关系出现裂痕并渐行渐远——但远远不是分道扬镳,他始终担任着由纳粹政府任命的官方职务,继续为德国的军事扩张进行辩护,并且提供思想资源,直到二战结束。
有一位朋友为了证明施米特并不是铁板钉钉的“反犹分子”,说施米特并不满身都是黑魆魆的污点,他向我指出,施米特也帮助过一位犹太学者脱离了纳粹迫害——这位犹太学者正是大名鼎鼎的列奥·施特劳斯。确实,施米特因为施特劳斯对自己的学术批评,使他对施特劳斯的才华相当欣赏,于是施米特写信推荐施特劳斯争取到洛克菲勒基金会的赞助。列奥·施特劳斯因在国外进行学术研究躲过一场灾难。这一点,似乎可以看出施米特颇为“大度”的一面,但这件事发生在1932年——希特勒夺取德国政权之前,而之后,犹太人则是施米特思想中的敌人。
“蜜月”的结束不是施米特革面洗心、幡然悔悟的结果。施米特对纳粹党的不满并非出自意识形态分歧——作为“领导领导者”,他始终认为自己比希特勒高明。在魏玛时期,犹太人在德国虽然经常受到攻讦,法律地位还是得到保障的,施米特和这些犹太学者的交往只是日常生活中的一件平常事。纳粹党执政之后,激进的纳粹分子经常不分彼此地攻击那些曾经与犹太人有来往的人,施米特也因此遭到攻击。施米特对纳粹党的不满的另一个原因是是他在授课过程中发现党卫军对他进行了监控,这使他感到十分不快。也许,当时施米特并不知道,这是纳粹党对所有“重要人物”所采取的共同手段,并不只针对施米特个人。独裁者们永远对每一个人存有戒心,戈林作为盖世太保的创始人,在他转任航空部长后,后继者希姆莱也没有放过他,专门为他设计了一款最先进的窃听设备对其进行监视。施米特怀着一种撒娇般的冤屈。
辞去大多数官方职务的施米特,并不甘心跌落在纳粹政权的聚光灯外,依然处心积虑地思考如何服务于这个给他带来相当声望的邪恶政权。就在希特勒入侵波兰,全面发动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夕,施米特再度奉献了自己的计谋。他在1939年4月1日基尔政治和国际法学院召开的一次会议上,施米特首次展现了自己的大空间理论——他要用这一理论来代替民族国家体系的理论,即征服的理论,而征服,不正是纳粹政权的一个重要目标么?施米特建议希特勒公开推行门罗主义,禁止“异于欧洲空间国家”进行干涉,也就是德国版的“反对外来干涉”——主要是为反对更为强大的美国干涉,这样,希特勒就可以在欧洲为所欲为了。有学者评论到,施米特的地缘法学“既不是法学、也不是地理学、更不是政治学”,那么施米特到底试图表达什么?这位学者继续说道:它不过是“纳粹权力之梦和空间性的死亡妄图进入法学领域的方案”而已。施米特对纳粹政权不可谓不忠诚。
第二次世界大战没有实现希特勒的征服愿望,1943年后,希特勒在战场上一败再败,施米特的政治抱负已实现无望,于是他又一次转换了话题的叙述方式,用给他女儿阿尼玛讲故事的方式来继续叙述他的政治理念:世界历史建立在陆地和海洋彼此根本对立的基础之上,“我们经历的仅仅是陆地和海洋先前关系的终结”——谁是终结者?自然是德国——希特勒的第三帝国。
排列施米特理论的发展过程,他“理论”发展的每一步都与纳粹思想的形成、发展、高潮高度吻合,只要与纳粹史进行对照比较,就会发现两者间具有令人惊讶的一致性。
二战之后,施米特“桂冠法学家”身份立刻引起盟军注意,他于1945年4月30日先被苏联军队抓获,但几小时后就被释放。当年秋天又被美军羁押,被关押了一年,他始终坚称自己是“自由撰稿的学者”,再度被盟军当局释放。1947年3月他被第三次逮捕,并送上纽伦堡法庭。盟军于3月19日对施米特进行了审讯。审讯过程中,施米特不遗余力地为自己辩护,强调自己“纯粹是一名学者”,没有参与过任何直接杀戮行为。他认为自己“仅仅沾染了纳粹的病菌,但并没有感染”,并且强调“基督教到最后也是杀人无数的”——这种自我辩白方式,和罗森堡、里宾特洛甫的辩护几乎完全一样。罗森堡自我辩解道:“苏俄人真有勇气坐在审判席上,他们的良心上有3000万具尸体。再谈谈他们对教会的迫害!为什么他们不是世界上最大的犯人!在他们的革命中杀害了数千位神甫。”纳粹外交部长里宾特洛甫则说:“你没有听说美国人杀害印第安人吗?他们也是次等民族吗?你不知道是谁先开始建造集中营的吗?是英国人。”一脸的恬不知耻。美国学者彼得·盖伊将此种辩护方式称为“通过对比无足轻重化”,只要自己没有达到最肮脏、最无耻的地步,那就是清白甚至是无辜的。人类的良知在他们丑恶的攀比下被一笔勾销。
3月21日施米特再度被释放,但被终身剥夺教职。
请记住,他叫施米特
依夫·夏尔·扎卡认为:“应该制定一项引发大屠杀的理论主张的发明和传播罪,而卡尔·施米特犯的这项罪名成立。”美国历史学理查德·沃林在与中国学者张国清教授访谈时清晰地表明:“卡尔·施米特……他是一个纳粹时期德国最重要的法学家。他直接参与了纳粹的许多立法活动。所以他是一个全心全意的纳粹分子。对于他的思想和行动,我在《文化批评的观念》一书中多有揭露。”沃林在这部书中写到:“卡尔·施米特是魏玛时代德国主要的法学理论家之一,他对希特勒独裁统治的全力支持成为伴其余生的一桩丑闻”。
纵观施米特不同时期的理论,几乎每一个重要阶段都是与这一时期的政治特征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在魏玛时期,施米特思想是和德国极右翼思潮联系在一起的;在第三帝国时期则是和纳粹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在战后,尤其在六十年代,他的思想又是和新左派,甚至是极左思潮联系在一起的。施米特思想的每一个环节都离不开这样一对语词:权力和暴力。他在战后怀着极有兴趣的“游击队理论”呢?由于在现代社会中实在找不到实践的机会,被学者讥讽为“像高速公路上死狗一样销声匿迹”。
沃林认为:“要恢复施米特著作在当代地位的任何尝试,都必须抵制这样一个非历史的假象:施米特的理论立场可以清清白白地脱离于当时的社会历史背景,因为在那个社会历史背景下,那些立场曾经引发且毫无疑问地应用于一些当代世界事件。施米特的理论是在德国历史的某个决定性时刻——其最为可耻的时刻——产生的”。
没有制约的权力,历来是一种邪恶东西,只有在法西斯主义笼罩的世界里才会把权力装扮得极其美妙,才敢于把掌权者打扮出神性翩翩、不可一世的样子。当一个知识群体向纳粹思想家索取精神资源的时候,更是令人感到后怕的不祥之兆。政治品德的低下,乃是对自由、正义和人类赖以生存的基本价值的公然叛卖,极可能把人们思想引向法西斯主义深渊。没有受到判罪的施米特,并不意味着他的罪愆就会自动消失,我不知道如何来漂白他的无良知识分子形象。
请记住,他叫施米特。
《危险的心灵——战后欧洲思潮中的卡尔·施米特》,【德】扬-维尔纳·米勒,张?(音Yan,眼)、邓晓菁
译,新星出版社,2006年8月第一版第一次印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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