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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楼
发表于 2014-3-3 0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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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耀旷野的天际明星
《健康报》走过80年的历程,我,伴行四分之一世纪。
1987年7月走出校门,进入临床。迄今,我共在《健康报》刊文30多篇,另有内参6篇。1988年3月8日我以一篇谈禁烟的杂文《吸烟的好处不能成立》,揭开了“我与《健康报》”缘分的序幕。微型调研报告《南京地区医疗机构电话通讯现状》刊于《健康报内参》2004年6月23日第46期,被时任常务副部长高强亲笔批示,又被时任江苏省卫生厅长周敏批示,在本地本系统还是很有些震动的,促进了对于医疗机构在应急快速反应功能上的隐患的研究和针对性的防范。
对于这个世界来说,医改理论和卫生法学仅仅是无数学科中的一个。但是,对于我,它们却是整个世界。《健康报》给我的帮助,主要就是在医改政策的研究和卫生法学理论探究上的支持。
感谢《健康报》的竺建国编辑、钱峰编辑,1995年3月8日刊发《浅议医疗事故经济补偿纠纷是否适用<民法通则>第119条》,11月1日刊发《论国家主体医疗卫生事业中医-患关系的法律属性》。两篇几乎整版的大稿子,旗帜鲜明地反对医改市场化取向,居然也被刊出啦。文章阐明,将国家主体医疗卫生事业当成普通商业行业的“市场论”集中体现了“政治上的**”和“技术上的失误”,害莫大焉。健康权是人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政府必须承担起保障的责任。面对一名妇产科医生的外行之论,他们的刊用决策表明,《健康报》是看文章质量而不看人的。感谢《健康报》用宝贵的版面大篇幅地、多篇地刊发一名外行阐述“不可理喻的观点”的文章,真的不容易。很荣幸,2009年4月6日晚刊布的《**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当时各大门户网站给的“摘要”,也就是7个字:“摈弃市场化机制”。《再论对<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评价--不能滥用<民法通则>》一文又被刊于1997年8月26日的《内参》上。2001年1月30日的《医患纠纷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一文是前述文章的延伸。在此,向这些至今未曾晤面,除了正常的修稿书信往返之外没有任何接触来往的编辑老师们致敬!
本人重申个人的研究心得,就是:
国家主体医疗卫生事业中的医患关系不是民事法律关系,而是行政法律关系。国家主体医疗卫生事业中的医患关系应当精确定位为:行政法律关系类-权力关系型-特别权力关系属-公法上的营造物利用关系。国家主体医疗卫生事业中的医事损害赔偿应当适用“国家赔偿法”。这个课题,学界原来无人过问,现在,在《健康报》的倡导下,已成为卫生法学领域里最热门的基础课题。
“大胆的假设,小心的求证。少说些空话,多读些好书”,我秉承求真、务实、创新、有效的为学宗旨,针对卫生法律实务中的若干重要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开掘,承蒙《健康报》厚爱,总是予以肯定、支持。《论药品商品名称的管理》刊发在1999年6月5日第二版,可能是国内首篇提出药品商品名称的用字也要予以法律规制的文章。《不利于解决医疗纠纷的落后病案管理规定亟待修改》一文(1998年9月1日第二版)不回护行业规定的不合理之处,是非分明地否定“住院病历不对患者及其家属和单位开放”的规定。2002年9月1日生效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作出了重大修改,住院病案的客观部分必须对关系方开放。尽管不能说此变化来自于本文,至少,《健康报》的先导作用功不可没。《取缔非法行医非上“刑”不可》(1998年9月29日第二版)探讨了针对非法行医行为的刑事责任追究机制。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过失”的认定》(2000年1月11日第二版)探讨了“客观的中等偏上的标准”评判医疗行为过失的理论,认为“误诊误治并不简单地等于过失”,为科学地认定事故做了些理论上的建构。《电视直播诊疗行为的法学思考》(2008年1月15日第6版)则为维护患者的隐私权鼓与呼,契合了2010年7月1日施行的《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
四分之一世纪与《健康报》相携同行,她支撑我,教会我,把生活中的纠结和工作中的顿挫,当作砥砺之石,打磨出思想的锋利锋刃,再去剖解社会,剔透阻隔,寻究人生这首史诗的确诂。《健康报》及其编辑团队引领着我,鼓励着我,心中敞亮地负重前行,贡献社会,充实人生,理论探究,时有佳构,学业小成、青春无悔!
“恍如在无边的旷野中,夜黑人孤,骤然得着一颗天际明星,光耀所及,四面八方都是坦途。”这句话,拿来描述《健康报》对我的帮助,真是无比精准呢。
2011年10月14日,凌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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