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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发表于 2014-11-29 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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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贪官的“通奸”污点究竟该不该曝光? 标签: 通奸 贪官 山西 曝光 官员
2014-11-28 08:30阅读(58383)评论(116)[url]http://liliqin1128.blog.sohu.com/306905747.html[/url]
昨天,一则《山西两名女官员被双开 均涉“通奸”》的新闻在网络上引起轰动并成为网民津津乐道的热议话题——晋中市委原副书记张秀萍,高平市原市长杨晓波收受巨额贿赂并“与他人通奸”。
然而看了这则新闻后,咱心里却涌上一种难于言喻的情感:既有些难过,也有些疑问、困惑……为此,竟一天闷闷不乐起来……
一位老友调侃说:哥们,怎了?两位女领导不但贪财,也喜欢与上司战斗,这样的人曝光你应当咧开大嘴高兴才是!
听了老朋友的话,我仍不高兴:人老了,心肠便像热腾腾的糯米糍粑一样软:这些年,每看到一位贪官落台,心里就有几分难受——近十多年间,每有贪官落台,我总会认真看他的出身,发现落网贪官绝大多数都出身于贫寒家庭,从呱呱落地再到嗷嗷待哺的童年;从小学再到中学、大学、工作,不知倾注了父母多少汗水和心血?……鲤鱼终于跳出龙门,蟒袍玉带、衣锦还乡了,正当家人庆幸祖坟冒青烟之时,突然一跤从云端跌入地狱,家中妻儿老小岂不伤心欲绝?
常听组织这样说:“党培养一位干部不容易啊!”而一个家庭造就一位官儿是否更不容易?
这时有人会说:“活该,谁叫你如此贪婪!”这话确是在理的。但,如此多贪官前赴后继纷纷落网,导致人性的贪婪之心无限膨胀的诱因,以及导致他们成为老贪、巨贪的根源是否更应反思?
似乎有点偏题了,言归正传——
看了《山西两名女官员被双开 均涉“通奸”》新闻后,为何“既有些难过,有些忿忿不平,也有些困惑”?下面慢慢道来:
先谈难过——
“难过”一:对张秀萍、杨晓波落网之所以“难过”,并非因为一个家庭造就一位官儿更不容易,也非“党培养一位干部容易”,而是因为“女人有权便学坏”(郑重声明:与“领导干部绝大多数是好的或比较好的”一样,当今中国,绝大多数女领导也是“好的或比较好的”,“学坏”的女领导当然也是极少数!)——这些年看了不少关于落网男老贪、女老贪的新闻,其中一个细节引起了咱的注意:一项统计显示,男老贪95%有情妇;而女性贪官则更中国特色:先是以色谋权,后是以权谋色——权未到手之时,不管上司模样再困难、年纪再大,也发扬不怕牺牲、勇敢战斗的精神迎着困难上;一旦权在手,也搞武则天同志那一套!——对此,被称为“三湘第一女巨贪”的湖南省建工集团原副总经理蒋艳萍的经验最是葵花宝典:“在男人当权的社会,只有懂得充分开发利用男人的女人,才算是真正高明的女人。”——从一个仓库保管员升至副厅级的湖南省第六建筑工程公司副总经理,艳萍女士仅用了10多年时间!
信仰的缺失、“唯物”主义的盛行,不择手段追逐功名利绿,早已不是中国男人的专利!
伟大领袖教导我们说:“时代不同了,男女都一样。男同志能做到的事,女同志也同样能做到”了!可惜,当今中国,有些女领导同志将主席的教导用错地方了。
呜呼!哀哉!
难过二:看到张秀萍、杨晓波“与他人通奸”的字眼,先是替两位前领导羞愧,后是替她们的夫君和儿女忧虑,再后为是为她们的未来担心:“古代的社会,女子多当作男人的物品。或杀或吃,都无不可;男人死后,和他喜欢的宝贝,日用的兵器,一同殉葬,更无不可”(鲁迅),当今“新社会”呢?恨不得拥有天下美女,却容不得自己老婆有一丝不轨;男人玩了千百女人社会不以为耻,不少人还暗中羡慕;女人一朝出轨曝光便终生是“破鞋”等等古之“优良传统”,却被发扬光大。真不知张秀萍、杨晓波的夫君、儿女看到普天盖地的自己妻子或母亲“与他人通奸”的新闻;面对亲友、邻里、同事纷纷投来的异样目光,他们内心有何感受——无地自容?怒不可遏?伤心欲绝?痛不欲生?……
这是不是有点残忍,不太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了:张秀萍、杨晓波作为女官员,与上司通奸固然涉嫌权色交易,但是否应充分考虑到传统文化陋习因素、家庭和谐因素,以及张秀萍、杨晓波将来服刑期满后重新回归社会立足因素,只将其主罪——已查明的贪污受贿行为公诸于众,而不宜将其通奸污点用新闻报道方式告知天下?——须知,当今中国,同样有通奸污点的老贪出狱后,社会的“歧视度”往往极小极小,甚至会受到一种变态、扭曲的羡慕;而一位“与他人通奸”的女人,却要面对巨大的家庭压力和社会压力!
最后谈疑问、困惑:
昨天,看到不少网民也认为:对男贪官的通奸行为应予曝光;但女性作为特殊保护对像,应将通奸作为隐私范畴,不宜公诸于众。然而,也有不少人认为这样不妥,应当一视同仁公诸于众。其中一个代表性观点是:“非公职人员有通奸的权利,但官员没有,想通奸就别从政。更何况,官场上的男女勾当,均与升迁或生意有关,必须曝光。蠢货才把官员通奸说成是隐私!”前述观点固然有其道理:官员通奸涉嫌权色交易,也是一种犯罪行为。不应当为隐私。但,这里我仍要坚持的是:对男贪官而言,“通奸”应当公诸于众;而对女性贪官而言,是否应当充分考虑到传统文化陋习因素、家庭和谐因素,以及她们将来服刑期满后重新回归社会立足因素,不宜将其“通奸”污点公诸于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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