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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5-5-5 0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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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当然是非常重要的。但是,要建设一个新世界,只能依靠法律。1949年6月30日,毛泽东发表了《论人民民主专政》一文,规划了全国解放后的施政纲领。全文充满了无产阶级暴力论,没有一个字提到依靠法律手段来对待敌对阶级和敌对分子,这是他的真实想法,绝不是他的一个疏忽。全文充满霸气和戾气:"'你们独裁'。可爱的先生们,你们讲对了,我们正是这样。中国人民在几十年中积累起来的一切经验,都叫我们实行人民民主专政,或曰人民民主独裁",对于反动阶级和反动派"只许他们规规矩矩,不许他们乱说乱动。如要乱说乱动,立即取缔,予以制裁"。如何取缔?如何制裁?那就是暴力!"'你们不仁'。正是这样。我们对于反动派和反动阶级的反动行为,决不施仁政"。绝不施仁政,就是杀、关、管!毛泽东相信暴力、迷信暴力,认为暴力能解决一切问题。他在大规模镇压反革命运动中仍然采用革命战争年代打仗的办法、暴力的办法,不断地指示某省、某市在某一定时间内必须要杀、关、管多少人,就像指挥一场战役一样。从1950年10月开始至1953年结束的第一次大规模镇压反革命运动中,全国逮捕了300多万人、杀了70多万人(有的说100多万人),却没有任何刑事法律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和标准,没有任何诉讼程序,想怎么办就怎么办,随心所欲。虽然政务院颁布了《惩治反革命条例》,那只不过是个行政法规,不是刑事法律,没有任何诉讼程序,都是一些原则规定,很难掌握。整个镇压反革命运动是按照他的162次批示、电报和几个根据他的意见下发的中共中央文件,包括他亲自撰写的《第三次全国公安会议决议》。他把自己的意志上升为法律(中央文件),主观臆断,给各级党委下达镇反中杀、关、管的具体指标、任务和完成任务的时间(见《毛泽东与第三次全国公安会议》,载《炎黄春秋》2014年第5期)。用什么标准来杀、关、管呢?在中央文件和他的批示、电报中,都是些很笼统的概念,很难掌握,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理解。比如规定对什么人应该判处死刑,往往是"罪恶严重,民愤极大,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横行乡里的东霸天、西霸天";"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害者"。这样原则的规定,教人如何判定一个人该杀不该杀呢?为了完成领袖规定的在一定时期的杀人指标,原来认为不该杀的变成该杀的。在镇压反革命运动初期的1951年2月,中共上海市委在饶漱石的领导下,对捕、杀人是很小心谨慎的,当时只逮捕了2万余人,杀了200余人。毛泽东很不满意,致电上海市委:"上海是一个600万人口的大城市,按照上海已捕2万余人仅杀200余人的情况,我认为1951年一年之内至少应当杀掉罪恶大的匪首、恶霸、特务及(道)会门头子3000人左右。而在上半年至少要杀掉1500人左右。"上海市委不敢违抗,上报中央说市委决心"再放手逮捕10000人,杀3000人、关4000人、管(制)3000人"。毛泽东立即通报表扬,规定上海以后每隔几天就杀一批。上海市委认真贯彻执行,每隔几天就枪毙一批人,没有辜负领袖的期望。上海最后以杀7000余人结束第一次镇反。大大超过领袖的预期。
1951年2月21日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
二是在党内斗争中,毛泽东把党规、党纪凌驾于宪法、法律之上。毛泽东和刘少奇都说过:党的决议就是法,党委开会决定的事项就是法律,必须执行。党的决议可以定性某些人是反党集团成员,某人是反党分子、反革命分子、叛徒、特务、内奸、蜕化变质分子、贪污分子等等十几个罪名,无须司法机关确认、审判,就成为专政对象,把一个政党的纪律、条例,变成了国家法律。在毛泽东领导中国的27年中,党内斗争不断,在中央一级比较大的斗争有:1954年高岗、饶漱石反党联盟案,1959年彭德怀、黄克诚、张闻天、周小舟右倾机会主义反党联盟案,1962年彭德怀、高岗、习仲勋反党联盟案,1965年底罗瑞卿反党篡军案,1966年初的彭真、罗瑞卿、陆定一、杨尚昆反革命案,1968年刘少奇的"叛徒、内奸、工贼"案。经中央批准的各省(市)委和各部委及其下属单位党委批准的这类案件更是层出不穷。一个案件受株连的人数往往达到几百、几千、几万甚至几十万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80年9月的统计,因刘少奇一案而被株连错判的案件就有22057件,受到刑事处分的28000余人,其他被批斗、审查、隔离、关牛棚的人更是不计其数。1967年夏天至1969年5月,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挖出了一个所谓"内人党"案件,有346220人被关押受审,被整死的有16222人,被整而残废的多达87180人。1959年彭德怀、黄克诚、张闻天、周小舟右倾机会主义反党联盟案,全国有300万人受株连。从中央到地方这些党内斗争中被关押、审查的人,大多数没有经过司法机关立案审查、批捕、起诉。个别的虽然经法院审判,也只是根据中央和地方党委决定,法院办个法律审判手续而已。堂堂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刘少奇被定为"叛徒、内奸、工贼","永远开除出党","撤销党内外一切职务"。身为国家主席,要撤销他的职务,按照宪法规定,必须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可对刘少奇一案,居然从来没有立过案,本人更没有被告知立案审查,没有被提审过,没有向本人核实过材料,却在1968年10月八届十二中全会上将他定为"叛徒、内奸、工贼","永远开除出党","撤销党内外一切职务",而他自己却不知道。直到20多天后的1968年11月24日,他70岁生日的那一天,他才被告知自己已经被定为"叛徒、内奸、工贼","永远开除出党","撤销党内外一切职务"。选择这样的时机告诉他真相,是大有用意的,因为这时候他已经病入膏肓,生命垂危,生活不能自理,已经没有为自己辩解的能力和机会了,残酷无情,令人发指。像刘少奇案件这样奇特的处理方式,在中国封建王朝时期也没有发生过。
1951年3月24日,公安部部长罗瑞卿作镇压反革命的动员报告
经毛泽东亲自下令逮捕的潘汉年,起初是因为他在1954年4月党的全国代表会议上,响应领袖的号召,主动交代抗战时期和汪精卫会面情况而引起的。随着高岗、饶漱石反党联盟案件的发展,他被列入反党联盟成员。8年过去了,原来指控他的三大罪状(和国民党特务勾结、和汪精卫见面的内奸;高、饶反党联盟成员;上海解放后重用敌特,为国民党军队飞机轰炸上海指示目标)都不能成立。但是毛泽东不改初衷,仍然认为他是坏人。1962年1月30日,毛泽东在"扩大的中央工作会议上"说:"有个潘汉年,此人当过上海市副市长,过去秘密投降了国民党,是个CC派人物,现在关在班房里头,我们没有杀他。像潘汉年这样的人,只要杀一个,杀戒一开,类似的人都得杀。"这段话说得很明白:潘汉年是有罪的,必须判刑,但是不杀他,表示自己慈悲为怀。实则,经过专案人员8年审查,除会见汪精卫没有向中央报告违反党纪外,其他罪名都不能成立。可这是钦定的案件,谁敢放他?于是1962年6月中央指示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审判。最高人民法院指派刑事审判庭庭长曾汉周(审判林彪、四人帮时,他是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庭副庭长)、刑事审判庭组长丁汾和助理审判员彭树华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丁汾和彭树华到秦城监狱看了一个多月案卷材料,感到指控的罪名证据不足,难以定罪,需要向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汇报。中央交办的这样重大的案件,党组理应听取汇报。可是以谢觉哉为党组书记的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十分清楚这是毛泽东、中央交办的不容讨论的案件,汇报有何用?于是由副院长吴德锋个人单独听汇报。吴德锋对汇报的人说:我说的话,你们不要记录。尽管汇报的人说指控潘汉年罪行的证据不足,难以定案,吴德锋听了以后仍然说:"对潘汉年案我不想说什么,中央(实指毛泽东)既然对他的问题定了案,我们对中央的决定只有坚信不疑,认真做好审判工作,完成中央交办的审判任务。"由于办案人员想不通,证据不足为什么还要判刑?于是院长谢觉哉在自己办公室听一次汇报,以示重视,同样不准记录、不准别人参加。汇报完毕,谢觉哉说:"潘汉年是中央交办的案子,我们只是办理法律手续。"斩钉截铁,何等痛快!为了安慰办案人员的辛劳,谢老引用王勃《滕王阁序》里的两句话:"屈贾谊于长沙,非无圣主;窜梁鸿于海曲,岂乏明时。"他引用这两句话是想告诉汇报人员,贾谊被贬到长沙,并不是圣上不英明,而是听信了谗言;梁鸿、孟光隐居海曲,不是朝廷不好,而是坏人当道,不愿同流合污。谢老还对他们说:岳飞以叛国罪被杀,谁都知道是冤枉的,但是当时宋高宗一心想和金人媾和,而主张坚决抗金的岳飞是在劫难逃,谁也救不了他。(详见彭树华《潘汉年案审判经历》一文)。谢觉哉是党内元老,文化功底深厚,熟悉法律;吴德锋是革命家、法学家。他们深知潘汉年是冤枉的,但是无能为力替他昭雪,只好照判。审判进行得很顺利,因为事先公安部部长罗瑞卿、副部长徐子荣在提审潘汉年时就明确告诉过他:只要你认罪,判刑后马上释放,不必坐牢,还可以得到良好待遇。潘汉年深知如不认罪就会老死、病死或被整死在监狱,只好认罪。1963年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判处潘汉年有期徒刑15年。中央为了审判潘汉年可谓煞费苦心:由中央组织部提名,经周恩来批准,中央机关副部级以上领导干部300人旁听审判。判决书也是事先写好,经过周恩来亲自修改,中央主要领导人画圈同意后定稿。宣判一个月后,潘汉年就被释放,和夫人一起,被安置在北京团河农场一幢单独院落里,每月发200元生活费,可以雇保姆,可以在自家小院种菜、钓鱼,星期天还可以进北京城购物、会见友人。对一个判了15年有期徒刑的犯人,给予这样优厚的待遇,反映了主宰潘汉年命运的当政者,明知自己错了,也不愿意改正,只好用这种办法加以弥补。毛泽东"有反必肃,有错必纠"的话,只是一句时髦的口号而已。文革中潘汉年再次被逮捕、判无期徒刑,最后被整死在湖南的劳改农场,这只能被理解为杀人灭口行为,卑鄙至极!潘汉年于四人帮被粉碎后平反。审判员丁汾晚年回顾审判潘汉年一案,感慨地说:"我参加革命几十年,半生从事审判工作,一向谨慎,最怕判错案子,冤枉好人。这辈子记不清办了多少案件,扪心自问还是个称职的审判员,唯独潘汉年案做了违心审判,一世清名,毁于潘汉年一案,自己都不能原谅自己。"
三是在文化大革命运动中,用群众专政模式,代替司法机关办案,无法无天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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